资源描述
GF--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协议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协议当事人签约行为, 维护协议当事人正当 权益,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 (以下简称《示范 文本》)。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现就相关问题说明以下:
一、 《示范文本》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协议书、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协议书
依据《协议法》要求, 协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基础权利、 义务 集中表述, 关键包含: 建设项目功效、 规模、 标准和工期要求、 协议价格及 支付方法等内容。协议协议书其它内容, 通常包含协议当事人要求提供关键 技术条件附件及协议协议书生效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建筑法》、 《协议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 要求, 就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 双方权利、 义务作出标准性约 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 其中包含:
1、 关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效、 规模、 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实施阶段条款, 共 8 条: 第 l 条(通常要求)、 第 4 条(进度计划、 延误和暂停)、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第 6 条(工程物资)、 第 7 条(施工)、 第 8 条(完工试验)、 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 10 条(完工后试验)。
2、 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关键条款顺利实施条款, 共 4 条: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第 13 条(变更和协议价格调整)、 第 14 条(协议总价和付款)、 第 15 条(保险)。其中, 在第 13 条中, 相关约定在协议谈判阶段仅指协议条件约定, 中标价格并未包含; 在第 14 条中, 协议总价中包含中标价格, 还包含实施协议过程中被发包人确定变更、 调整和索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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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议实施阶段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依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情况, 依法约定了发包人、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共 3 条: 第 2 条(发包人)、 第 3 条(承包人)和第 12 条(工程完工验收)。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 工程设备材料、 施工、 完工试验、 完工资料等进行了检验、 检验、 检测、 试验及 确定, 并经接收后进行完工后试验考评确定了设计质量; 而工程完工验收是发包 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验收, 故将工程完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 违约、 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协议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 或协议推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 施工、 完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 索赔等争议, 怎样经过友好协商、 调解、 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争议条款。即第 16 条(违约、 索赔和争议)。
5、 不可抗力条款。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义务和不可抗力后果。
6、 协议解除条款。第 18 条(协议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协议、 由承包 人解除协议情形作出了约定。
7、 协议生效与协议终止条款。第 19 条(协议生效与协议终止)对协议生效日期、 协议份数以及协议义务完成后协议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 补充条款。协议双方当事人需对通用条款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 行约定, 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 即第 20 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不一样建设项目协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 具体情况, 经过谈判、 协商对对应通用条款标准性约定细化、 完善、 补充、 修 改或另行约定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
l、 专用条款编号应与对应通用条款编号相一致。
2、 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地方, 协议双方当事人可针对对应通用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假如不需进行细化、 完 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可划“/”或写“无”。
3、 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通用条款, 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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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相关专用条款, 新增专用条款编号须与对应通用条款编号相一致。
二、 《示范文本》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法。“工程总承包”是指 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 根据协议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 采购、 施工(含竣 工试验)、 试运行等实施阶段, 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工程承包。为此, 在《示 范文本》条款设置中, 将“技术与设计、 工程物资、 施工、 完工试验、 工程接 收、 完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 发包人可依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具体内容和要求, 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 段和工作内容取舍。
三、 《示范文本》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据《示范文本》订 立协议, 并按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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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中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标准, 协议双方就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同意、 核准或立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具体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 工程关键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起源
三、 关键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完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 协议价格和付款货币
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协议价格清单分项表。除依据协议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款项外, 协议价格不作调整。
六、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给予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以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通常要求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协议, 指由第1.2.1项所述各项文件所组成整体。
1.1.2 通用条款, 指协议当事人在推行工程总承包协议过程中所遵守通常性条款, 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 指协议当事人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具体情况, 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并同意共同遵守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 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 根据协议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 采购、 施工(含完工试验)、 试运行等阶段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 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含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6 承包人, 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 包含其正当继承人。
1.1.7 联合体, 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 作为工程承包人临时机构, 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 指接收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对外分包部分工程或服务, 含有对应资格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
1.1.10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 指由监理人授权、 负责推行监理协议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任命负责推行协议代表。
1.1.13 工程, 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 指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 进行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 完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评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工程。
1.1.15 单项工程, 指专用条件中列明含有某项独立功效工程单元, 是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 指为实施、 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点, 在现场所需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 以及不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 指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 工程物资、 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 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经相关部门对项目同意或核准文件、 汇报(如选厂汇报、 资源汇报、 勘察汇报等)、 资料(如气象、 水文、 地质等)、 协议(如原料、 燃料、 水、 电、 气、 运输等)和相关数据等, 以及设计所需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 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进行工程设计、 现场施工所需地上和地下已经有建筑物、 构筑物、 线缆、 管道、 受保护古建筑、 古树木等坐标方位、 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 指计划设计、 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组成, 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 指设计文件要求将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设备、 材料和部件, 以及进行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所需材料等。
1.1.22 施工, 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过程, 包含土建、 安装和完工试验等作业。
1.1.23 完工试验, 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 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机械、 设备、 部件、 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 指在不改变工程功效和规模情况下, 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同意, 对工程所作任何更改。
1.1.25 施工完工, 指工程已按协议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 安装, 并经过完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 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经过完工试验后, 为使发包人操作人员、 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完工后试验、 试运行准备, 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 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过程。
1.1.27 完工后试验, 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 按协议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生产和(或)使用功效试验。
1.1.28 试运行考评, 指依据协议约定, 在工程完成完工试验后, 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包含协议目标考评验收在内全部试验。
1.1.29 考评验收证书, 指试运行考评全部试验完成并经过验收后, 由发包人签发验收证书。
1.1.30 工程完工验收, 指承包人接到考评验收证书、 完成扫尾工程和缺点修复, 并按协议约定提交完工验收汇报、 完工资料、 完工结算资料, 由发包人组织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协议期限, 指从协议生效之日起, 至双方在协议下义务推行完成之日止期间。
1.1.32 基准日期, 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 指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按协议约定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含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 工程接收、 完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评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 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完工日期, 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完工试验)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包含按协议约定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 指以公历年、 月、 日所表明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 指以公历天数表明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 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完工日期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协议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约定。
1.1.39 日、 月、 年, 指公历日、 月、 年。本协议中所使用任何期间起点均指对应事件发生之日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 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下一日。任何期间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当日。
1.1.40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其它公历日。
1.1.41 协议价格, 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进行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 完工后试验、 试运行考评和服务等工作价款。
1.1.42 协议价格调整, 指依据法律及协议约定需要增减费用而对协议价格进行对应调整。
1.1.43 协议总价, 指依据协议约定, 经调整后协议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 是指依据协议约定, 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 指发包人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内容、 支付条件, 分期向承包人支付设计、 采购、 施工和完工试验进度款, 及完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指依据相关质量保修法律要求,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署协议。
1.1.47 缺点责任保修金, 指按协议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临时扣除, 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点责任期内推行缺点责任担保金额。
1.1.48 缺点责任期, 指承包人按协议约定负担缺点保修责任期间, 通常应为12个月。因缺点责任延长, 最长不超出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数据电文包含: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所须负担责任。
1.1.51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依据本协议工程特点, 需补充约定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协议文件
1.2.1 协议文件组成。协议文件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本协议协议书
(2)本协议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协议附件
(7)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 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组成协议组成部分其它文件
双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形成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会议纪要、 备忘录、 补充文件、 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文件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1.2.2 当协议文件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 而且不能依据协议约定解释次序叙述清楚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依据16.3款相关争议和裁决约定处理。
1.2.3 协议中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 不作为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依据。
1.3 语言文字
协议文件以中国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 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协议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域, 当事人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 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文件。
1.4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遵照中国法律, 指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国家和地方具体适使用方法律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以后, 因法律改变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协议价格; 假如因法律改变造成关键路径工期延误, 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 规范
1.5.1 适适用于本工程国家标准规范、 和(或)行业标准规范、 和(或)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 和(或)企业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 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汉字译本, 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 规范名称、 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对应成文要求标准、 规范时, 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 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 除协议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 双方应另行签署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1.5.4在基准日期以后, 因国家颁布新强制性规范、 标准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协议价格; 造成关键路径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签订和推行协议过程中知悉另一方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 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其它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同意, 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目。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协议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推行协议所需要信息, 另一方应给予提供。当事人认为必需时, 可签署保密协议, 作为协议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关键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审批、 核准或立案手续, 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完成拆迁赔偿工作, 使项目含有法律要求及协议约定开工条件, 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推行协议中约定协议价格调整、 付款、 完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和适使用方法律相关安全、 质量、 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 规范要求, 对承包人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提议、 修改和变更, 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要求。
2.1.4 有权依据协议约定, 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任何损失和损害, 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需时, 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 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由发包人负担, 造成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 行使发包人委托权利, 推行发包人义务, 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协议。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协议井在其授权范回内推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依据协议约定范围和事项, 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 应将新任代表姓名、 职务、 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人名称、 工程总监、 监理范围、 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范围、 内容、 职权利权限, 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 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职权与发包人代表职权相重合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给予协调和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协议当事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 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姓名、 职务、 职权、 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确保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 地上已经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古树名本、 文物及坟墓等安全保护工作, 维护现场周围正常秩序, 并负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 运行、 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建筑物、 构筑物、 生产装置、 设施、 设备等, 设置隔离设施, 竖立严禁入内、 严禁动火显著标志, 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安全要求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伤害, 由发包人负责 。
2.4.3 本协议未作约定, 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关键装置完成后, 发包人要求进行包含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 或包含重大工艺改变装修工程时, 双方可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作为本协议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这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署委托协议,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 由此造成损失、 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 雇员、 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安全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要求, 或将安全要求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代表、 雇员、 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安全要求所发生人身伤害、 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雇员、 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 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负担现场保安工作一方负责与当地相关治安部门联络、 沟通和协调, 并负担所发生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保安责任划分, 并编制各自相关保安制度、 责任制度和汇报制度, 作为协议附件。
2.5.3 发包人按协议约定占用区域、 接收单项工程和工程, 由发包人负担相关保安工作, 及所以产生费用、 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关键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标准、 规范、 工程功效、 规模、 考评目标和完工日期, 完成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和(或)指导完工后试验等工作, 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要求。
本工程具体承包范围, 应依据协议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相关“工程承包范围”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 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发设计、 文件、 设备、 材料、 部件、 施工中存在缺点、 或在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中发觉缺点。
3.1.3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和发包人要求, 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类别、 名称、 内容、 汇报期、 提交时间和份数,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依据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 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约定, 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 凡因承包人原因暂停, 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由其自负, 造成关键路径延误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 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完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定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推行本协议。项目经理姓名、 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职员, 承包人应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劳动协议,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有效证实,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 项目经理无权推行职责, 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 由承包人负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 且每个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并指定一名有经验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 根据专用条款约定, 负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协议约定项目进度计划, 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 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络时, 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需方法确保人身、 工程和财产安全, 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汇报。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 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取得发包人同意, 继任项目经理须继续推行第3.2.1款约定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私自更换项目经理, 按专用条款约定, 负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应说明更换因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善汇报。发包人收到改善汇报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30日内进行更换, 并将新任命项目经理姓名、 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推行第3.2.1款约定职责和权限 。
3.3 工程质量确保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质量标准规范, 确保设计、 采购、 加工制造、 施工、 完工试验等各项工作质量, 建立有效质量确保体系, 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经过质量保修责任书形式约定保修范固、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确保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严法律要求, 进行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 确保工程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 安全和环境保护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安全要求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损失和伤害, 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方面负责其施工场地安全管理, 保障全部进入施工场地人员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人身伤害、 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确保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 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 确保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 安全和环境保护约定。
3.6 进度确保
承包人按4.1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 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所需要各类资源, 以及派出有经验完工后试验指导人员, 采取有效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 确保项目进度计划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负担其进入现场、 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预制加工场地、 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保安制度、 责任制度和汇报制度, 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工作事项(含设计、 采购、 施工、 劳务服务、 完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分包事项, 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15日内, 给予同意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同意亦未提出意见, 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第1 6 日开始, 将提出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企业资质等级, 不然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对外转包, 也不得得以肢解方法将承包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 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 应严格实施国家相关分包事项管理要求。
3.8.5 对分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协议约定, 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协议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行为向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 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中施工期限(含完工试验), 应符合协议协议书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改变确定标准、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但发包人同意并不能减轻或免去承包人协议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显著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有义务、 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方法, 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依据5.2.1款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 不正确、 不齐全、 不立刻, 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付款时间付款, 造成4.3.2款约定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或4.4.2款约定采购开始日期延误, 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2)依据4.2.4款第2项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延误。
(3)依据4.2.4款第3项约定, 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按时间较协议约定时间延长。
(4)协议约定其它延长完工日期情况。
4.1.4 发包人赶工要求
协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紧设计、 采购、 施工、 完工试验赶工要求, 被承包人接收时, 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 采取赶工方法。因赶工引发费用增加, 按13.2.4 款变更约定实施。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依据同意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时间安排, 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协议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 及14.3.2款预付款收到后第5日, 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 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 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按4.1.2 款约定, 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应支付对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 未能根据协议约定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设计文件、 或提交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设计深度要求时, 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 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约定, 自费采取方法赶上; 造成关键路径延误, 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 由承包人负担。
(2) 因发包人原因, 未能根据协议约定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时间安排, 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所以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负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按时间较协议约定时间延长,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所以给双方带来费用增加, 由双方各自负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时间安排, 并与设计、 施工、 和(或)完工试验及完工后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提交份数和日期, 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采购延误, 造成停工、 窝工损失和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采购延误, 给承包人造成停工、 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负担, 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含施工进度计划在内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开完工时间, 应符合协议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完工日期约定, 并与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依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开完工日期对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支付对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 需说明正当理由, 自费采取方法及早开工, 完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4.4.3 完工日期
(1)承包项目实施阶段含完工试验阶段时, 按以下方法确定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1)依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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