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塔吊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甲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和在关要求,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设备租赁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4设备概况(见下表)
名称型号
设备编号
数量
单位
臂长(m)
高度
进出厂费(元)
每个月租费(元)
TC5610
2
台
16000
16000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依据工程情况, 租赁期限暂定为: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注: 开始计费时间以甲方出具机械设备开工使用通知书日期起至工程完工甲方通知拆除之日终止。如若使用时间超出协议要求时间, 则以实际发生时间计算, 租赁费用及其它协议条款不变。)
第三条 设备租赁取费标准
3.1设备进出场费: 16000 元/台。(大写: 壹万陆仟元整 )(包含基础底脚螺栓及预埋件材料费用)。
3.2设备租赁费: 16000 元/月/台。(大写: 壹万陆仟元整 )详见1.4条款。
3.3以上塔吊单价均含进出场运输费、 装卸费、 安装人工费、 加节、 顶
升、 附墙、 检测费、 租赁费、 管理费、 利润、 风险、 安全文明等一切费用,
租赁期内不得调整任何费用。
3.4如碰到以下原因, 甲方向乙方发出暂停使用租赁设备通知, 在此期间甲方不支付租金: (1)社会停水、 停电; (2)冬季停工期间; (3)政府性原因; (4)其它特殊原因。
3.5租赁费起算时间以甲方下达机械设备启用通知书之时计算(乙方必需按甲方要求时间内进行设备安全检测和立案, 不然不予计取租金。甲方认为工地已不需要租赁塔吊设备,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短信、 传真、 书面通知单等方法通知乙方不再租赁该设备, 该租赁设备租期此时即为届满, 租金从甲方通知乙方不再租赁该设备之时起自动停止计算, 租赁时间截止到甲方通知乙方前一天。
第四条 租金支付
4.1设备进出场费: 设备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合格后, 承租方即一次付清。
4.2设备租赁费垫付至主体封顶(5#楼13层施工完成, 支付3万元整租赁费; 8#楼13层施工完成支付2万元整租赁费)。乙方主体工程封顶后, 确定塔机不再使用, 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拆除塔机, 双方结算完成无异议, 乙方将塔机拆除完成后, 甲方在一个月之内付清塔机租赁费, 不然甲方需支付乙方违约金。最终使用不足整月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 计算措施: 月租费除以当月日历天数换算成日租金, 乘以实际使用天数。
第五条 出租方责任
5.1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相关要求, 提供塔吊产权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已登记办理立案手续, 使用符合要求机械设备, 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报废产品。
5.2乙方负责塔吊安装、 拆卸与运输, 机械设备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乙方负担, 乙方在装、 运、 卸及安装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交通事故以及其她责任自行负担, 并负担所以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确保在7日内将塔机安装调试合格, 并经过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未按要求时间进场, 每延期一天, 乙方向甲方偿付违约金1000元/台/天。
5.3乙方确保其所交付塔吊设备是其全部或有权处分设备, 不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
5.4按甲方书面通知时间按时组织设备进场, 确保施工生产需要。
5.5按甲方通知时间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塔吊基础施工图纸, 全部技术质量确保方法均由乙方负责, 负责现场指导塔吊基础地脚螺栓及其她固定件预埋工作。
5.6提供与本台设备相关符合要求技术资料(检测、 立案及安拆方案及相关资料)。
5.7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第四至十四条相关内容推行自己安全职责。
5.8设备发生故障, 应抓紧时间抢修, 确保顺利施工。如遇设备意外故障, 小故障修复时间不得超出4小时, 大故障修复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 不然甲方双倍扣除维修当日日租金。
5.9机修人员及操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需服从工地管理, 做到优质高效, 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设备保养规程》, 如小机械故障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扣除日租金2倍, 并负担甲方停工所产生一切损失。
5.10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塔机无法正常作业, 每个月累计不得超出1个工作日, 如超出按日租金2倍扣除, 并负责负担甲方停工损失费用。
5.11塔吊在安装到独立高度后再向上加标准节时必需使用原厂家生产合格标准节和附墙装置, 如发觉标准节和附墙装置不是原厂配件, 乙方必需立刻拆除并更换合格原厂标准节和附墙装置, 所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并负担所以给甲方造成工期延误损失及误工费用。
5.12乙方负责塔吊性能完好, 并负担塔吊质量、 保养、 维修以及在安、 拆和使用维保过程中除甲方直接伤害以外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5.13乙方必需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及技术交底, 作业人员须持有效证上岗,
遵守项目部工程管理制度, 服从甲方人员指挥, 做好全部安全防护。
5.14塔机全部易损件更换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接触器、 钢丝绳等)。
5.15能许可范围内满足施工要求, 不得有意刁难用户, 不得不服从甲方管理, 塔司必需绝对服从甲方管理, 二十四小时待命, 随叫随到, 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不然承租方有权进行批评或按职员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罚金自租赁费中扣除)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作人员。
5.16负担因操作人员违章操作、 机械故障而造成事故损失。
5.17乙方在任何情况不得私自停止塔机运转, 不然双倍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并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租赁协议。
5.18为其指派操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并对塔吊司机进行定时体检。
第六条 承租方责任
6.1根据出租方提出要求清理现场、 道路, 准备专用配电箱, 负责接通电源。
6.2负责确定基础位置、 类型及方位, 进行基础勘探, 并依据出租方提供基础图纸及安全技术交底, 编写基础施工方案, 负责基础施工。
6.3对机械设备工作半径内且影响其安全工作, 变压器、 高压线、 房屋、 人行通道等进行防护。因防护不妥造成损失, 由承租方负责。
6.4如若机械设备需要项升、 锚固、 加固高, 承租方应提前三天通知出租方, 方便工作安排。锚固前按要求技术要求搭好脚手架、 平台、 顶升、 锚固时应给出租方工作人员留出足够施工时间。
6.5向出租方司机提供住食宿。非因甲方过失造成操作人员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生任何意外, 甲方不负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6.6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第十八、 十九条等相关内容推行自己安全责任。
6.7为确保出租方愈加好为施工服务, 承租方项目负人应主动反馈现场司机工作情况。
6.8按协议约定条款, 定时支付租赁费。
第七条: 违约及处理方法
协议实施过程中若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可协商处理、 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未尽事宜, 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方执叁份, 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设备使用完成, 费用结清后协议自行失效。
第十条: 本协议末尽事宜, 请按《中国经济协议法》相关要求实施。
出租单位: (盖章) 承租单位: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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