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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草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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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签署地点: 农 业 温 室 大 棚 项 目 总 承 包 合 同 协议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中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标准, 协议双方就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具体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 关键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完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三、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四、 协议价格和付款货币 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含税价, 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协议价格清单分项表,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款项由双方经过工程联络单等方法进行调整。 五、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给予定义与解释相同。 六、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通常要求 1.1定义与解释 1.1.1协议, 指由第1.2.1项所述各项文件所组成整体。 1.1.2通用条款, 指协议当事人在推行工程总承包协议过程中所遵守通常性条款, 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 指协议当事人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具体情况, 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并同意共同遵守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 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 根据协议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 采购、 施工(含完工试验)、 试运行等阶段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 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含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6承包人, 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 包含其正当继承人。 1.1.7联合体, 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 作为工程承包人临时机构, 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 指接收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对外分包部分工程或服务, 含有对应资格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 1.1.10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 指由监理人授权、 负责推行监理协议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任命负责推行协议代表。 1.1.13工程, 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 指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 进行设计、 施工、 完工试验、 完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评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工程。 1.1.15单项工程, 指专用条件中列明含有某项独立功效工程单元, 是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 指为实施、 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点, 在现场所需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 以及不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其它临时设施。 1.1.17现场或场地, 指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 工程物资、 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 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经相关部门对项目同意或核准文件、 汇报(如选厂汇报、 资源汇报、 勘察汇报等)、 资料(如气象、 水文、 地质等)、 协议(如原料、 燃料、 水、 电、 气、 运输等)和相关数据等, 以及设计所需其它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 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进行工程设计、 现场施工所需地上和地下已经有建筑物、 构筑物、 线缆、 管道、 受保护古建筑、 古树木等坐标方位、 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设计阶段, 指计划设计、 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组成, 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 指设计文件要求将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设备、 材料和部件, 以及进行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所需材料等。 1.1.22施工, 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过程, 包含土建、 安装等作业。 1.1.23变更, 指在不改变工程功效和规模情况下, 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同意, 对工程所作任何更改。 1.1.24施工完工, 指工程已按协议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 安装。 1.1.25工程接收, 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 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过程。 1.1.26工程完工验收, 指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点修复, 并按协议约定提交完工验收汇报、 完工资料、 完工结算资料, 由发包人组织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协议期限, 指从协议生效之日起, 至双方在协议下义务推行完成之日止期间。 1.1.28基准日期, 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日期。 1.1.29项目进度计划, 指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按协议约定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含设计、 施工、 工程接收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时间计划安排。 1.1.30施工开工日期, 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1完工日期, 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完工试验)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包含按协议约定任何延长日期。 1.1.32绝对日期, 指以公历年、 月、 日所表明具体期限。 1.1.33相对日期, 指以公历天数表明具体期限。 1.1.34日、 月、 年, 指公历日、 月、 年。本协议中所使用任何期间起点均指对应事件发生之日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 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下一日。任何期间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当日。 1.1.35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其它公历日。 1.1.36协议价格, 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进行设计、 施工、 和服务等工作价款。 1.1.37协议价格调整, 指依据法律及协议约定需要增减费用而对协议价格进行对应调整。 1.1.38协议总价, 指依据协议约定, 经调整后协议结算价格。 1.1.39预付款, 是指依据协议约定, 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款项。 1.1.40工程进度款, 指发包人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内容、 支付条件, 分期向承包人支付设计、 施工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1缺点责任保修金, 指按协议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临时扣除, 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点责任期内推行缺点责任担保金额。 1.1.42缺点责任期, 指承包人按协议约定负担缺点保修责任期间, 通常应为12个月。因缺点责任延长, 最长不超出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3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数据电文包含: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44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所须负担责任。 1.1.4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6依据本协议工程特点, 需补充约定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协议文件 1.2.1协议文件组成。协议文件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本协议协议书   (2)本协议专用条款效力次序适宜吗?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协议附件   (7)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 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组成协议组成部分其它文件 双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形成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会议纪要、 备忘录、 补充文件、 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文件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1.2.2当协议文件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 而且不能依据协议约定解释次序叙述清楚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依据14.3款相关争议和裁决约定处理。 1.2.3协议中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 不作为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依据。 1.3语言文字 协议文件以中国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 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协议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域, 当事人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 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文件。 1.4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遵照中国法律, 指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国家和地方具体适使用方法律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以后, 因法律改变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协议价格; 假如因法律改变造成关键路径工期延误, 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 规范 1.5.1适适用于本工程国家标准规范、 和(或)行业标准规范、 和(或)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 和(或)企业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 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汉字译本, 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 规范名称、 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对应成文要求标准、 规范时, 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 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 除协议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 双方应另行签署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1.5.4在基准日期以后, 因国家颁布新强制性规范、 标准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协议价格并对应延长工期。 1.6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签订和推行协议过程中知悉另一方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 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其它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同意, 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目。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协议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推行协议所需要信息, 另一方应给予提供。当事人认为必需时, 可签署保密协议, 作为协议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发包人关键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审批、 核准或立案手续, 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完成拆迁赔偿工作, 使项目含有法律要求及协议约定开工条件, 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推行协议中约定协议价格调整、 付款、 完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和适使用方法律相关安全、 质量、 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 规范要求, 对承包人设计、 采购、 施工等实施工作提议、 修改和变更, 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要求。 2.1.4有权依据协议约定, 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任何损失和损害, 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需时, 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 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由发包人负担, 造成工程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 行使发包人委托权利, 推行发包人义务, 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协议。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协议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推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依据协议约定范围和事项, 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 应将新任代表姓名、 职务、 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人名称、 工程总监、 监理范围、 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范围、 内容、 职权和权限, 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 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职权与发包人代表职权相重合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给予协调和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协议当事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 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姓名、 职务、 职权、 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确保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 地上已经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古树名本、 文物及坟墓等安全保护工作, 维护现场周围正常秩序, 并负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 运行、 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建筑物、 构筑物、 生产装置、 设施、 设备等, 设置隔离设施, 竖立严禁入内、 严禁动火显著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安全要求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伤害, 由发包人负责 。 2.4.3本协议未作约定, 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关键装置完成后, 发包人要求进行包含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 或包含重大工艺改变装修工程时, 双方可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作为本协议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这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署委托协议,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 由此造成损失、 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 雇员、 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安全要求。因发包人代表、 雇员、 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安全要求所发生人身伤害、 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雇员、 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它人员应遵守7.6款健康、 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负担现场保安工作方负责与当地相关治安部门联络、 沟通和协调, 并负担所发生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占用区域、 接收单项工程和工程, 由发包人负担相关保安工作, 及所以产生费用、 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关键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标准、 规范、 工程功效、 规模、 考评目标和完工日期, 完成设计、 采购、 施工等工作, 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要求。 本工程具体承包范围, 应依据协议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相关“工程承包范围”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 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发设计、 文件、 设备、 材料、 部件、 施工中存在缺点。 3.1.3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和发包人要求, 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类别、 名称、 内容、 汇报期、 提交时间和份数,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依据4.5.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 12.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5条不可抗力约定, 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 凡因承包人原因暂停, 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由其自负, 造成工程延误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或造成工程延误, 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完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为承包人所确定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推行本协议。项目经理姓名、 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 且每个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天数。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并指定一名有经验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 根据专用条款约定, 负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协议约定项目进度计划, 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 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络时, 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需方法确保人身、 工程和财产安全, 但须在事后72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汇报。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时, 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经理须继续推行第3.2.1款约定职责和权限。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应说明更换因由, 承包人认可, 应在认可后30日内将新任命项目经理姓名、 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推行第3.2.1款约定职责和权限 。 3.3工程质量确保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质量标准规范, 确保设计、 采购、 加工制造、 施工等各项工作质量, 建立有效质量确保体系, 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经过质量保修责任书形式约定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安全确保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要求, 进行设计、 采购、 施工, 确保工程安全性能。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6款职业健康、 安全和环境保护约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安全要求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损失和伤害, 由承包人负责。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确保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 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 确保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6款职业健康、 安全和环境保护约定。 3.6进度确保 承包人按4.1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 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 采购、 施工所需要各类资源, 确保项目进度计划实现。 3.7分包 3.7.1分包约定 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就承包范围工作事项(含设计、 采购、 施工、 劳务服务等)进行分包。 3.7.2设计、 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 应严格实施国家相关分包事项管理要求。 3.7.3对分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协议约定, 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协议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第4条进度计划、 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中施工期限, 应符合协议协议书约定。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显著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有义务、 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方法, 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依据5.2.1款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 不正确、 不齐全、 不立刻, 或未能按12.3.1款约定预付款金额和12.3.2款约定付款时间付款, 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2)依据4.2.4款第2项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延误。 (3)依据4.2.4款第3项约定, 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按时间较协议约定时间延长。 (4)发包人发包工程不含有施工条件, 承包人无法进场。 (5)依据协议约定其它延长完工日期情况。 4.1.4发包人赶工要求 协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紧设计、 采购、 施工赶工要求, 被承包人接收时,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方法。因赶工引发费用增加, 按11.2.4 款变更约定实施。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依据同意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时间安排, 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 及12.3.2款预付款后第5日, 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 或未按12.3.1款和12.3.2款约定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 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按4.1.2 款约定, 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应支付承包人一切费用与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 未能根据协议约定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设计文件、 或提交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设计深度要求时, 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 由承包人依据4.1.2 款约定, 自费采取方法赶上。 (2)因发包人原因, 未能根据协议约定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时间安排, 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所以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与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按时间较协议约定时间延长,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所以给双方带来费用增加, 由发包人负担。 4.3施工进度计划 4.3.1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开完工时间, 应符合协议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完工日期约定, 并与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份数和时间。 4.3.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依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开完工日期对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支付对应费用与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 需说明正当理由, 自费采取方法及早开工, 完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4.3.3完工日期 (1)依据专用条款(8.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单项工程完工日期, 为单项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为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2)承包人按协议约定, 完成施工图纸要求单项工程中全部施工作业, 并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日期, 为单项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3)承包人按协议约定, 完成施工图纸要求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全部施工作业, 且符合协议约定质量标准日期, 为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4.4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赔偿金额, 及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5暂停 4.5.1因发包人原因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暂停, 应列明暂停日期及估计暂停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相关约定。 4.5.2因不可抗力造成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 双方依据15.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义务和15.2款不可抗力后果条款约定, 安排各自工作。 4.5.3暂停时承包人工作 当发生4.5.1款发包人暂停和4.5.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暂停时, 承包人应立刻停止现场实施工作。在暂停期间,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负责对工程、 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 4.5.4承包人复工要求 依据发包人通知暂停, 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通知。不能复工时, 承包人有权依据11.2.5款调减部分工程约定, 以变更方法调减受暂停影响部分工程。 发包人暂停超出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 或发包人暂停超出90日, 或因不可抗力暂停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承包人有权依据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协议约定, 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4.5.5发包人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 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工程、 工程物资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将检验结果及需要恢复、 修复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经发包人确定后, 所发生恢复、 修复价款由发包人负担。因恢复、 修复造成工程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延长。 4.5.6因承包人原因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暂停, 所发生损失、 损害及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 4.5.7工程暂停时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复工后, 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 双方应依据2.1.5款约定约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合理费用, 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 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复工后, 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 且承包人依据4.5.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应从协议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 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约定约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合理费用, 承包人应将其增减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 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且承包人依据4.5.4款第二段约定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后, 双方应依据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协议相关约定, 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 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 功效分区、 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 应对所提供工艺步骤、 工艺技术数据、 工艺条件、 软件、 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 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 和(或)总体布局、 功效分区、 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5.1.2发包人提供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 功效分区、 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 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方案)时, 应对所提供工艺步骤、 工艺技术数据、 工艺条件、 软件、 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 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文件资料、 发包人要求, 和(或)总体布局、 功效分区、 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 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 审查由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所进行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 并给予确定。 5.2设计 5.2.1发包人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 法律或行业要求, 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项目基础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 正确性、 齐全性和立刻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 不正确或不齐全时, 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深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类别、 内容、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 工程场地基准坐标资料(包含基准控制点、 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 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错误, 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 完工日期给予对应延长。 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技术或工艺包, 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建筑造型等, 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 条件和资料交换、 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 或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正确、 不齐全、 或发包人计划变更, 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 返工或修改, 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应在设计开始前, 提供与设计、 施工相关地上、 地下已经有建筑物、 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 正确性、 齐全性和立刻性负责。因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正确、 不齐全、 不立刻, 造承包人设计停工、 返工和修改, 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延误, 完工日期对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类别、 内容、 份数和时间安排,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项目基础资料中数据、 条件和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给予深入确定。 5.2.2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 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相关项目基础资料、 第(2)项提供与设计相关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短缺、 遗漏、 错误、 疑问,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出深入要求。 (2)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相关部门、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 并对其设计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效, 及工程安全、 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标准, 设备材料质量、 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原因, 造成费用增加、 完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担。 5.2.3遵守标准、 规范 (1)1.5款约定标准、 规范, 适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标准或规范时,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新标准、 新规范。对其中强制性标准、 规范,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 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 对于非强制性标准、 规范, 发包人可决定采取或不采取, 决定采取时, 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使用方法律和协议约定标准、 规范所完成设计图纸、 设计文件中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 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 施工质量依据。 5.2.4设计文件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设计文件、 资料和图纸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缺点自费修复, 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 错误、 缺点和不足, 承包人应自费修复、 填补、 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 应自费采取方法赶上。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组织和时间安排, 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 并负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上级单位、 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审查会议费用。 5.3.2承包人应依据5.3.1款约定, 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设计文件、 图纸和资料深度要求。承包人应参与发包人组织设计审查会议、 向审查者介绍、 解答、 解释其设计文件, 并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由此产生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同意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同意文件和纪要, 并依据协议约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 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 未能按5.2.4款约定时间, 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完整设计文件、 图纸和资料, 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 造成完工日期延误、 窝工损失, 及发包人增加组织会议费用, 由承包人负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 对相关设计阶段设计文件、 图纸和资料提出提议、 进行预审和确定。 5.4操作维修人员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 另行签署培训委托协议, 作为本协议附件。 5.5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协议包含协议一方、 或协议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专利商、 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技术专利、 建筑设计方案、 专有技术、 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签署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要求技术参数、 技术条件、 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数量, 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含其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技术文件)采购, 负责运抵现场, 并对其需用量、 质量检验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物资类别、 数量, 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工程物资(包含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要求, 存在质量缺点、 延误抵达现场, 给承包人造成窝工、 停工、 或造成工期延误, 按11条变更和协议价调整约定实施。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因为国家新颁布强制性标准、 规范, 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物资(包含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强制性标按时, 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 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与境外采购工作时, 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6.1.2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要求技术参数、 技术条件、 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数量, 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含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技术文件), 负责运抵现场, 并对其需用量、 质量检验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工程物资类别、 数量, 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包含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要求或协议约定标准、 规范, 所造成质量缺点, 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完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因为国家新颁布强制性标准、 规范, 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工程物资(包含建筑构件等), 虽符合协议约定标准, 但不符合新颁布强制性标按时,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 并作为变更处理。 6.1.3承包人对供给商选择 承包人负责选择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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