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抵 押 合 同
协议编号: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鉴于: (以下称: 债务人)和甲方签署了编号为 借款协议(以下称: 主协议), 为确保债务人全方面、 立刻推行主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特制订本协议, 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及确保范围
1.1 乙方担保主债权为主协议项下本金, 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1.2 本抵押协议担保范围包含主协议项下债务本金、 利息、 逾期还款利息、 实现债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等)。
第二条 抵押物
2.1 抵押物相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2.2 抵押期间, 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甲方能够就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推行期未届满, 也能够提存该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
第三条 抵押登记
3.1 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 甲、 乙双方应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 甲、 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抵押物占有和保管
4.1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由乙方占有和保管, 但抵押物权利凭证应交由甲方人保管。乙方同意随时接收并有效配合甲方对抵押物进行检验。
4.2 乙方应妥善保管、 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 采取有效方法保障抵押物安全、 完整; 如抵押物需要维修, 乙方应立刻进行, 并负担对应费用。
4.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 出租、 出借、 以实物形式出资、 改造、 改建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经甲方书面同意,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向甲方指定第三方提存。
第五条 抵押物价值降低处理
5.1 在本协议主债权取得完全清偿之前, 乙方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降低,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
5.2 抵押财产价值降低,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并为甲方认可其她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按要求推行债务, 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5.3 假如因为自然灾难、 意外事件、 侵权行为及其她原因造成抵押物灭失或价值降低, 乙方应立刻采取方法预防损失深入扩大, 并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孳息
6.1 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协议约定实现抵押权其她情形, 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甲方未通知应该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除外。
6.2 前款要求孳息应该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第七条 抵押物保险(此为选择性条款, 选择下列 项: 1、 适用; 2、 不适用)
7.1 乙方应向与甲方协商确定保险企业根据双方协商确定险种和保险期限投保,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评定价值, 保险单内容应该符合甲方要求, 不得附有损于甲方权益限制性条件。
7.2 在本协议主债权取得完全清偿之前,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 终止、 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 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需方法确保本条约定保险保持有效。假如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 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 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并可与所以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一并记入债权余额。
7.3 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该抵押物保险单正本将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受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甲方。在本协议主债权取得完全清偿之前, 保险单正本由甲方执管。
第八条 担保责任
8.1 假如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支付, 甲方有权依法及本协议约定行使抵押权, 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8.2 前款所指正常还款日为主协议中所约定本金偿还日、 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日期。前款所指提前还款日为甲方依据合相同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她任何款项日期。
第九条 抵押权行使期间
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 甲方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9.2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 则甲方应在基于最终一期债权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实现
10.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 甲方有权与乙方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 甲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物。
10.2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支付或偿付给甲方费用后, 用于清偿主债权。
10.3 主债务在本协议之外同时存在其她物担保或确保, 不影响甲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甲方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行使次序,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负担担保责任, 不得以存在其她担保及行使次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与主协议关系
11.1 本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协议, 不因主协议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
第十二条 乙方申明与承诺
12.1 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所需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并对抵押物享受正当全部权或处分权, (若乙方为法人, 则应依法注册并正当存续)。
12.2 乙方确保抵押物之上没有其她共有些人, 或者虽有共有些人但乙方已获全部共有些人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留。
12.3 乙方完全了解主协议内容, 签署和推行本协议系基于乙方真实意思表示, 已经根据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要求取得正当、 有效授权。
12.4 乙方为第三人且为企业, 乙方提供该担保, 已经根据企业章程要求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经过; 其企业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要求, 本协议项下担保未超出要求限额。
12.5 签署和推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任何协议、 协议或其她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一切相关同意、 许可、 立案或者登记。
12.6 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文件和资料是正确、 真实、 完整和有效。
12.7 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任何担保物权。
12.8 若发生在抵押物上设置新担保物权、 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12.9 抵押物为在建工程, 乙方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优先受偿权; 如存在第三人优先受偿权, 乙方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书面申明, 并交甲方执管。
第十三条 缔约过失
13.1 本协议签署后, 乙方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 或因乙方其它原因, 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 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置, 组成缔约过失。
13.2 因缔约过失致使甲方受到损失, 乙方应对甲方所受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4.1 以下情况之一即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私自转让、 出租、 出借、 以实物形式出资、 改造、 改建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 乙方以任何方法妨碍甲方依法及/或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处分抵押物;
(3) 发生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降低情形, 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4)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申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承诺;
(5) 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其她约定;
(6) 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 撤销或破产事件。
14.2出现前款要求违约事件时, 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方法:
(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全部、 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其她协议;
(3)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损失;
(4) 行使抵押权;
(5) 甲方认为必需其她方法。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15.1 凡因推行本协议而产生一切争议、 纠纷, 双方可先经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采取与主协议之约定相同争议处理方法。
15.2 在争议处理期间, 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推行, 则该其她条款应继续推行。
第十六条 附件
16.1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定其它附件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含有与本协议相同法律效力。
(1) 抵押物清单;
(2) ………… 。
第十七条 通讯
17.1 除另有约定外, 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络地址, 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络地址发生变更时, 以书面形式立刻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与抵押权设置
18.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生效。
18.2 抵押权于协议生效之时设置。
18.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双方及债务人各执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
抵 押 物 清 单
编号: 年 字 号
抵押物名称
数量
评定价值
全部权/使用权归属 (权利凭证号码)
所在地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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