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名称/姓名:
签署时间:
承接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 )粤 律劳仲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乙方: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十楼1002室 邮编: 510623
电话: 020-2666 传真: 020-2688
电邮:
甲方因与 纠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依据中国《协议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用乙方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为此,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此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委派本所律师在上述案件中担任甲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下述仲裁工作(依据约定在“[ ]”内打“√”或“X”; “√”为委托代理事项, “X”为非委托代理事项):
[ ] 劳动仲裁;
[ ] 第一审诉讼;
[ ] 第二审诉讼;
[ ] 实施。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甲方对乙方授权以下(依据约定在“[ ]”内打“√”或“X”; “√”为授权事项, “X”为非授权事项):
[ ]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
[ ]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 ]代为提起仲裁/撤回仲裁;
[ ]代为出庭参与仲裁;
[ ]代为提出裁决权异议;
[ ]代为申请回避;
[ ]代为申请判定/重新判定、 勘验/重新勘验
[ ]代为提出答辩;
[ ]代为提出、 变更或者放弃己方仲裁请求;
[ ]代为认可、 反驳对方仲裁请求;
[ ]代为提起反请求/撤回反请求;
[ ]代为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 ]代为申请实施;
[ ]代为收取实施标;
[ ]代为签署、 送达、 接收法律文书。
[ ]
[ ]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该如实、 详尽和立刻地向乙方律师陈说案情, 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全部证据、 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并对证据材料真实性、 完整性、 正当性负责, 若甲方隐瞒证据、 伪造证据, 所以出现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
2、 甲方应该主动、 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工作, 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要求应该明确、 正当、 立刻;
3、 甲方应该按本协议要求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和其她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络联络人, 负责转达甲方指示和要求, 提供文件和资料等, 甲方更换联络人应该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5、 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判定和决议。但甲方因非依据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提议、 方案所做出决定而造成损失, 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仲裁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她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 乙方律师应该充足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 尽心尽职地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完成本协议约定被委托事项, 最大程度地维护甲方正当权益;
3、 乙方律师应该遵照老实守信标准, 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做出专业判定, 客观地通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法律风险;
4、 乙方律师应该依据法律要求时限、 时效以及审理机关要求, 立刻提交证据, 按时出庭, 立刻办理委托代理事项;
5、 乙方律师应该立刻通知甲方相关代理工作进展情况, 对甲方了解委托代理事项情况正当要求, 应该立刻给予回复;
6、 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 在包含甲方对抗性案件中,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委派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含有利益冲突另一方诉讼或者仲裁代理人;
7、 乙方及其委派律师/律师助理对其获知甲方商业秘密/或者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非由法律要求或者甲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 乙方应该对委托代理事项单独建档, 对包含甲方原始证据、 法律文件和财物应该妥善保管, 设置交接统计。档案保留时间依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要求实施。
第五条 律师费、 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1、 经双方协商同意, 甲方根据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收费方法
[ ]非风险收费方法;
依据政府部门相关律师服务收费要求,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累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角 分(¥ )整。
(2)支付期限:
甲方应该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
2、 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甲方应根据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依据约定在“[ ]”内打“√”或“X”; “√”为选择方法, “X”为非选择方法):
[ ]实报实销: 选择该方法, 甲方应该在乙方提出报销申请之日起 日内据实报销;
[ ]包干: 选择该方法, 甲方应该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累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角 分(¥ )整, 并应该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支付。
3、 支付方法: 甲方可采取现金、 转帐或者支票方法支付律师费、 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她工作费用。采取现金支付方法, 甲方应该在乙方办公地点将款项直接交付给乙方财会人员; 采取支票支付方法, 收款人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采取转帐支付方法, 甲方应该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以下帐号:
乙方户名: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乙方开户行: 广州市工行黄埔大道支行
乙方账号: 36020512
律师费、 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她工作费用应该直接支付给乙方。任何私人间支付, 乙方不予认可。
4、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除仍须按约定金额支付外, 每逾期一日, 还应该按拖延支付金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下列工作费用, 应该由甲方负担:
1、 相关行政、 司法、 判定、 公证及其她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费用;
2、 取得甲方同意后支付其它费用。
第七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 甲、 乙双方经协商同意, 能够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仲裁当事人, 或者因案件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请求等重大仲裁事件, 造成代理事项显著增多, 乙方有权增加律师费。甲方应该合理地追加。不然, 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 未经甲方同意, 私自更换委派律师;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 渎职造成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3) 违反第四条第6—8项要求义务之一。
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或者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所以而产生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
(1) 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或者隐瞒关键情节等情形;
(3) 甲方逾期七日仍未根据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其她工作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 第二条要求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要求义务, 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以下任何理由之一拒绝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她机构或者个人代理;
(2)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3)本协议生效后, 在甲方作为被申请人案件中乙方律师已经开始工作而仲裁申请人方撤回仲裁申请;
(4)本协议生效后, 其她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原因, 甲方私自单方解除协议。
2、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 渎职或者违反第四条第6—8项要求义务之一, 造成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乙方应该经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 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工作费用, 或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协议,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4款要求要求甲方支付未付律师费、 未支付/未报销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其她工作费用以及违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视为乙方已全部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1、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与案件其她当事人达成和解;
2、 本协议生效后, 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案件和解做出生效裁定、 调解;
3、 本协议生效后, 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造成案件终止;
4、 本协议生效后, 其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案件终止。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国《协议法》、 《律师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甲、 乙双方假如发生争议, 应该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将争议诉请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壹份存卷。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双方解除本协议时或 终止之日(以本案裁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为准)止。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 乙双方因推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全部通知、 文件、 资料, 均以本协议列明地址、 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变更送达方法, 应该立刻书面通知对方, 不然, 所以造成后果由变更送达方法一方负担。
当面交付文件, 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 经过传真方法, 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法, 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处理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双方应该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没有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双方仍应该严格按本协议实施。
第十四条 其她尤其约定:
1、
2、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人: 承接律师: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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