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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分包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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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             承包人: 分包人: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署 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以下称为“总包协议”), 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自愿、 平等、 公平、 老实信用基础上, 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 签约协议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四、 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 天。 五、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六、 协议文件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协议条款; 3.通用协议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协议图纸; 7.除总包协议工程价款之外总包协议文件; 8.其她协议文件。 七、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定义与协议条款中定义相同。 八、 分包人承诺按协议约定进行施工、 完工、 交付并在缺点责任期内对工程缺点负担维修责任, 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 九、 承包人承诺按协议约定条件、 期限和方法向分包人支付协议价款。 十、 本协议书连同其她协议文件正本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 份, 其中, 承包人 份, 分包人 份。 十一、 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协议组成部分。 十二、 本分包协议自 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住 所: 住 所: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1. 词语定义 协议书、 通用协议条款、 专用协议条款中下列词语应含有本款所给予含义: 1.1 总包协议: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施工总承包协议。 1.2 本分包协议: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本分包工程施工协议。 1.3 协议文件(协议): 组成本分包协议全部文件, 即协议书中约定组成本分包协议全部文件。 1.4 协议书: 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用于明确当事人协议关系文件。 1.5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 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修改或补充。 1.6 图纸: 指包含在协议中工程图纸, 以及由承包人按协议约定提供任何补充和修改图纸, 包含配套说明。 1.7 发包人: 指在总包协议中与承包人签署协议书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8 承包人: 指在总包协议中与发包人签署协议书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9 分包人: 指在本分包协议中与承包人签署协议书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0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总包协议和本分包协议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 推行总包协议及本分包协议代表。 1.11 分包人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在本分包协议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推行协议代表。 1.12 整体工程: 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总包协议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完工和修补质量缺点相关工程。 1.13 本分包工程: 指分包人按本分包协议约定负责实施、 完工和修补质量缺点整体工程内相关工程。 1.14 永久工程: 指按本分包协议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工程, 包含工程设备。 1.15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协议约定永久工程所修建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含施工设备。 1.16 施工场地: 指用于本分包协议工程施工场所, 以及在本分包协议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其她场所。 1.17 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第10.3.1项发出开工通知中写明开工日期。 1.18 工期: 是指在协议书约定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期限, 包含按协议约定所作期限变更。 1.19 完工日期: 指第1.18款约定工程届满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约定确定。 1.20 缺点责任期: 指推行第23.2款约定缺点责任期限。 1.21 保修期: 是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要求, 在第23.2款中约定由分包人负责对协议约定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推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期限。 1.22 天: 除尤其指明外, 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 1.23 签约协议价: 指签署协议时协议书中写明协议总金额。 1.24 协议价格: 指分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包含缺点责任期内全部分包工作后, 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金额, 包含在推行本分包协议过程中按协议约定进行变更和调整。 1.25 质量确保金: 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确保缺点责任期内推行缺点修复义务金额。 1.26 书面形式: 指协议文件、 信函、 电报、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 协议使用语言文字为汉字。必需时专用术语应附有汉字注释。 3. 适使用方法律 本分包协议适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她相关主管部门制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适用于本分包协议。 4. 标准和规范 4.1 本分包工程适用现行国家、 行业和北京市规范、 标准和规程。 4.2 组成协议文件任何内容与国家、 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 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时, 分包人应书面要求承包人给予澄清, 除非承包人有尤其指令, 分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标准实施。 4.3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材料、 施工工艺和本分包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 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 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实施。 5.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协议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协议协议书; (2)专用协议条款; (3)通用协议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协议图纸; (7)除总包协议工程价款之外总包协议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 以其中要求较严格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推行过程中签署补充协议亦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其解释次序视其内容与其她协议文件相互关系而定。 6. 总包协议和分包协议关系 6.1 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就总包协议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条款进行交底。 6.2 总包协议中约定应由发包人完成工作, 假如与本分包协议相关, 承包人应立刻督促发包人完成。 6.3 除本分包协议另有约定, 未经承包人同意, 分包人不应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络。 7.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7.1 承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日期和数量,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所提供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 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可自费购置或复制。相关图纸其她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 7.2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由分包人提供文件, 分包人应按约定数量和期限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批复。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 并负担对应责任。其义务包含: 8.1.1 承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并确保分包人免于负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发任何责任。 8.1.2 承包人应确保与本分包工程相关任何须需同意、 许可、 核准、 报备等手续得到立刻办理。 8.1.3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并依据协议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8.1.4 现场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向分包人提供与本分包工程相关施工场地, 以及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现场资料。 (2)承包人在向分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承包人应向分包人移交现场条件见专用协议条款。 (4)承包人应负担与现场准备相关上述工作一切费用。 8.1.5 承包人应按第10.3.1项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8.1.6 承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对分包人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督促分包人遵守相关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相关管理要求, 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各分包人绿色施工进行统筹管理。 8.1.7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推行付款义务。 8.1.8 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按协议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达成实际完工标准, 并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 接收分包人交付工程及现场。 8.1.9 承包人应推行其她义务见专用协议条款。 8.2 项目经理 8.2.1 承包人应任命承包人项目经理派驻现场, 以行使和推行本分包协议约定授权范围内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协议条款。 8.2.2 项目经理所做出任何通知、 指示、 同意、 同意、 证书及决定等, 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8.2.3 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相关项目经理委派。任何这类变更或撤销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并在抵达分包人时生效。 9. 分包人 9.1 分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 并负担对应责任。包含: 9.1.1 分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并确保承包人免于负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发任何责任。 9.1.2 分包人应严格按本分包协议约定实施、 完成本分包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点。 9.1.3 分包人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现场组织机构, 并委派含有对应岗位资格管理人员。除非取得承包人书面同意, 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关键管理人员。 9.1.4 本分包协议下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相关管理机构要求岗位证书。 9.1.5 分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计划, 并对全部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9.1.6 分包人负责协议中约定应由分包人自行负担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 遵守相关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要求, 落实施政主管部门制订施工扬尘治理方案, 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资金得到有效使用, 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 使用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机械,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协议约定需承包人审批、 认可材料及工程设备、 样本、 文件或工作, 分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批复。承包人任何同意、 不一样意或修改提议皆不会减轻或免去分包人按协议约定应负担责任。 9.1.8 分包人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9.1.9 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 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9.1.10 分包人应推行其她义务见专用协议条款。 9.2 分包人项目经理 在本分包协议推行期间, 分包人应任命分包人项目经理常驻现场, 以代表分包人行使和推行本分包协议约定授权范围内权利和义务。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协议条款。分包人项目经理做出任何请示、 函件或报审资料等, 均视为由分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分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和期限, 编制具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不然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同意。经承包人同意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协议进度计划, 是控制协议工程进度依据。 10.1.2 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协议进度计划不符时, 分包人可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交修订协议进度计划申请汇报, 并附相关方法和相关资料, 报承包人审批; 承包人也可直接向分包人做出修订协议进度计划指示, 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协议进度计划, 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批复。 10.2 工期 10.2.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工期中已包含政府要求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原因等对工期影响。 10.2.2 如本分包工程划分不一样区段, 各区段工期见专用协议条款。 10.3 开工 10.3.1 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分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日期开工。工期自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日期开工, 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工期对应顺延, 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分包人原因引发暂停施工, 分包人应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10.4.2 除第10.4.1项约定因分包人原因及第28.1款约定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引发暂停施工, 且分包人无法经过调整工作安排降低损失, 同时此临时停工已造成份包人关键线路工作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无法避免损失, 经承包人确定, 工期对应顺延, 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损失。 10.4.3 当工程含有复工条件时, 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承包人指定时限内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 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担。 10.5 工期延误 10.5.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份包人关键线路工作工期延误和(或)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日期开工; (2)承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 开工条件;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 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她由承包人负担工期延误情况见专用协议条款。 10.5.2 因分包人造成工期延误, 由分包人负担相关责任, 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按下列标准负担违约责任: (1) 如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协议约定延长久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 分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出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协议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款项中扣除, 或要求分包人偿还。 (2)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不免去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点义务。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1 分包人应在工期内, 或在依据协议约定承包人同意延长久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约定实施。 10.6.2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内提前完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见专用协议条款。 11. 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成协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成协议约定标准为止, 并由分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11.2 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成创优目标, 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分包人应确保本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协议价格中已包含了分包人所施工分部分项工程达成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承包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相关费用。 11.3 承包人有权对工程全部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和检验。承包人检验和检验, 不免去分包人按协议约定应负担责任。 11.4 工程隐蔽部位检验 11.4.1 经分包人自检确定工程隐蔽部位含有覆盖条件后, 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检验。承包人应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未到场检验, 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 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不管承包人是否到场检验, 对已覆盖工程隐蔽部位, 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 分包人应遵照实施,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实工程质量符合协议约定, 由承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经检验证实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分包人负担。 11.4.2 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验, 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 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验, 不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担。 11.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5.1 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 工程设备, 或采取不合适施工工艺, 或施工不妥, 造成工程不合格, 承包人可随时发出指示, 要求分包人立刻采取方法进行补救, 直至达成协议约定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担。 11.5.2 因为承包人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工程不合格, 需分包人采取方法补救, 承包人应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 试验和检验 12.1 分包人应按协议约定进行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 并为承包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检验提供必需试验资料和原始统计。按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 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需试验条件、 试验资料和原始统计。 12.2 承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派员参与试验和检验, 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 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 并应立刻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 承包人应签字确定。 12.3 承包人对分包人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 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验结果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实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协议约定, 由承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 安全绿色施工 13.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相关管理要求, 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 负担因为本身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费用, 并负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误工、 工期拖延造成损失。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她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总包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在本分包协议中视为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对于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 14.2 除第14.1款约定材料和工程设备外, 由分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 保管。分包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二十四小时前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 质量检测合格汇报等一切所需证实文件给承包人审核。 (2)分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协议约定时,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 重新提供符合要求产品, 并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3)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给商。 15. 变更 15.1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做出变更指示, 分包人应遵照实施。没有承包人变更指示, 分包人不得私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 16. 协议价格及调整 16.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签约协议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协议价格方法, 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采取其中一个: 16.2.1 单价协议: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协议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协议单价不作调整。协议价格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协议条款。 16.2.2 总价协议: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相关条件进行协议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协议价格不再调整。协议价格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协议条款。 16.2.3 其她价格形式: 是指除第16.2.1、 16.2.2项以外其她协议价格形式, 具体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 17. 计量 17.1 分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时间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工程量汇报。分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汇报时间、 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协议条款。 17.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工程量汇报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审核, 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帮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 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与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复核或修正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 17.3 承包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汇报后10天内完成审核, 分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汇报中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 17.4 相关计量其她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 18. 协议价款支付 18.1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间、 预付额度、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方法见专用协议条款。 18.2 承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 程序、 支付百分比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 经承包人确定协议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 索赔等引发协议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 完工验收 19.1 本分包工程含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完工验收条件时, 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汇报。 19.2 承包人审查后, 认为尚不含有验收条件, 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验收前尚需完成工作内容, 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汇报。承包人审查后, 认为已含有验收条件,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经过。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担。 19.3 经验收合格工程, 实际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按第19.2款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汇报或按该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汇报日期(以二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完工验收, 承包人私自使用,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20. 移交 20.1 当本分包工程办理了完工验收手续, 即表明工程含有移交条件。移交工程时间要求见专用协议条款。 20.2 分包人未能准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 应负担给承包人所造成损失。 20.3 承包人无故未在第20.1款约定时限内接收分包人移交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分包人造成损失。 20.4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 分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 直至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完工清场费用由分包人负担。 21. 结算 21.1 本分包工程完工后, 分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 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汇报和完整结算资料。 2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工程完工结算汇报和结算资料后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完成审核。 21.3 承包人确定完工结算汇报后, 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 将扣除协议约定质量确保金外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 22. 质量确保金 22.1 质量确保金额度、 支付时间和方法见专用协议条款。 22.2 缺点责任期满时, 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下质量确保金金额, 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人按协议约定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点责任, 并将无异议剩下质量确保金返还分包人。 23. 保修责任与缺点责任 23.1 分包人应在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明确保修范围、 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协议条款。 23.2 分包人应在缺点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工程负担缺点责任。缺点责任期起始时间和缺点责任期期限见专用协议条款。 24. 违约 24.1 承包人违约 24.1.1 承包人不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视为承包人违约。 24.1.2 承包人违约时, 分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方法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仍不推行协议义务, 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分包人按第24.1.2项暂停施工28天后, 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但分包人这一行动不免去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分包人依据协议约定享受索赔权利。 24.1.4 承包人未按协议约定付款, 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分包人违约 24.2.1 分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 视为分包人违约。 24.2.2 分包人违约时, 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时限内更正。分包人应负担其违约所引发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 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28天内, 分包人没有采取可行方法纠正违约, 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协议解除后, 承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 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她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需要, 有权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现场材料、 设备和临时设施。但承包人这一行动不免去分包人应负担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享受索赔权利。 25. 索赔 25.1 承包人索赔 25.1.1 依据协议约定, 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缺点责任期, 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分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25.1.2 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索赔通知书后, 应按协议约定约定或确定追加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点责任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相关索赔深入证实材料后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回复承包人。承包人接收索赔处理结果, 应从支付给分包人协议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 或由分包人以其她方法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不接收索赔处理结果, 按第29条约定实施。 25.2 分包人索赔 25.2.1 依据协议约定, 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权利。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 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含有连续影响, 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25.2.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索赔通知书后, 应按协议约定约定或确定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相关索赔深入证实材料后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回复分包人。分包人接收索赔处理结果, 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分包人不接收索赔处理结果, 按第29条约定实施。 25.3 相关索赔其她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 26. 保险 26.1 分包人应充足了解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所办理保险是否能满足分包人对于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等要求, 假如分包人认为不能满足要求, 应自费补充投保。 26.2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见专用协议条款。 27. 担保 27.1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分包人应在签署协议时向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分包人办理履约担保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协议价内。承包人是否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及其额度、 使用期截止时间见专用协议条款。 27.2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同时向分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使用期截止时间见专用协议条款。 27.3 相关担保其她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 28. 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不可预见,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 海啸、 瘟疫、 骚乱、 戒严、 暴乱、 战争和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她情形。 28.2 一方当事人碰到不可抗力事件、 使其推行协议义务受到阻碍时, 应立刻通知对方,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具体情况, 并提供必需证实。 28.3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标准负担: (1)永久工程, 包含已运至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损害, 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2)分包人设备损坏由分包人负担; (3)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负担其人员伤亡和其她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分包人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负担, 但停工期间应承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金额由承包人负担; (5)不能按期完工, 应合理延长工期, 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承包人要求赶工, 分包人应采取赶工方法, 赶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8.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 应立刻通知对方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 分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 不能退还货款和因退货、 解除订货协议发生费用, 由承包人负担, 因未立刻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29. 争议 如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推行本分包协议中发生争议, 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这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经过协商或调解处理争议或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处理争议, 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下列一个方法处理: (1)第一个: 向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 向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1.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2.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2.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数量及期限: 相关图纸其她约定: 2.2 由分包人提供文件范围、 数量及期限:      2.3承包人批复分包人提供文件期限:   相关分包人提供文件其她约定: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 并负担对应责任。其义务包含: 3.1.1 现场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与工程相关施工场地, 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现场资料期限:   (2)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现场应含有以下条件: 3.1.2 承包人应推行其她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3.2.2 授权范围: 4. 分包人 4.1 分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 并负担对应责任。包含: 4.1.1 承包人批复期限: 4.1.2 分包人应推行其她义务: 4.2 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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