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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全面整理自老钟讲知产表格形式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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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第一部分 著作权法 7’ 关键考点: 1. ★★★著作权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 署名权、 发表权、 演出权、 信息网络传输权、 发行权、 复制权 2. ★★★邻接权: 演出者权、 录音、 录像制作者权、 广播组织者权 3.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以及对合理使用限制 4. ★★法定许可 5. ★其她需要关注: 1)著作权客体; 2)广播权; 3)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取得著作权保护条件。 知识点次序梳理 一、 著作权客体: 作品(含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智力结果), 是对思想独创性表示。 1. 无独创性例子: 汉字作品翻译为盲文、 电视节目表、 大头贴、 正确临摹复制品、 (按姓氏笔画排列用户)电话号码簿 2. 不受版权法保护对象: 思想、 对事实无独创性汇编、 公检法官方正式文件或者译文、 竞技体育活动、 通用性质作品、 方法、 创意、 构思、 程序、 时事新闻(消息)。 3. 违禁作品受著作权法一定程度保护(.2.26): 严禁出版、 传输; 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负担停止侵权、 销毁侵权物品责任, 但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4. 实用艺术品: 受保护条件: 实用功效与艺术设计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 独创性; 有水准。 二、 著作权归属 1) 通常规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 法律另有要求除外。作者认定: 1)创作作品自然人是作者。2)提供组织、 咨询、 物质, 或者辅助(校对、 誊写、 打印)人不是作者。3)由法人(其她组织)组织并代表法人意志创作有其负担责任作品, 该法人为作者。4)作者推进: 署名。 2) 保护WHEN&HOW: 《著作权法》第2条 以中国为起源国 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作品, 不管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 享受著作权。外国人、 无国籍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 享受著作权。 完全根据中国法律提供保护 以外国为起源国 外国人、 无国籍人作品依据其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同中国签署协定, 或者非前述组员国国民在组员国首先出版, 享受著作权。 最低保护标准+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标准 独立保护标准 归属分类 类型 归属 权利 合作作品 (合意+共同创作) 合作者共有; 合作者死亡——继承、 受遗赠——其她合作者享受。 不能协商一致: 能够分割, 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不可分割, 除转让外, 行使著作权所得收益应该分配 委托作品 标准上依据约定; 无约定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享受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没有约定则在委托目范围内无偿使用该作品。 例外 当事人(自传主体与执笔人)合意完成自传体作品, 依据约定; 无约定属于特定人物。 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取得酬劳。 她人执笔, 以本人名义发表讲话, 不组成单位作品, 属于讲话人。 职务作品 标准上标准上依据约定; 无约定, 属于作者。 单位权利: 1)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2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她人以相同方法使用该作品; 不然许可所得与单位按约定百分比分配。 例外, 归单位: 利使用方法人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担责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作者权利: 1)署名权(组成单位作品除外); 2)取得奖励权; 3)取得酬劳权(单位许可或者转让所得合理分配给作者) 演绎作品 改编、 翻译、 注释、 整理产生著作权归演绎作品作者享受, 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需经演绎作品及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 并支付酬劳。不然将侵犯原作者复制权、 发行权、 取得酬劳权。 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作品由制片人享受著作权。 1)编剧、 导演、 摄影、 作词、 作曲: 署名权、 取得酬劳权。2)关键演员: 表明演出者身份权利、 取得酬劳权。 剧本、 音乐(能够单独使用)作者享受著作权。 美术作品 作者。文字手稿不组成美术作品。 原件全部权转移, 原件全部者仅享受原件展览权。 匿名作品 待身份确定 原件全部些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 三、 著作权内容★★★ 依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 著作人身权(4):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持作品完整权。除发表权外, 保护期不受限制、 均含有专属性, 标准上不得转让继承。著作权人死亡后, 由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保护, 均无则由相关部门保护。 著作财产权(13):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取得酬劳权、 信息网络传输权、 演出权、 广播权、 汇编权、 放映权、 改编权、 翻译权、 展览权、 摄制权。 类型 了解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1) 不要求公众知晓, 需和财产权一起行使, 以下推定许可: 将未发表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原件转让; 将未发表作品摄制成电影和类似; 将未发表作品部分财产权转让。 2) 遗作: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无则有作品原件全部些人行使。 3) 发表权一次用尽: 须由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她人, 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 使作品出于公众可得而知状态。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 1) 主动权能: 作者决定是否署名、 署什么名、 署名次序, 原作品作者在演绎作品上署名权利。 2) 消极权能: 严禁未参与创作人署名; 使用她人作品应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 3) 有争议: 《著作权法》第48条第8款要求, 制作、 出售假冒她人署名作品, 侵犯她人署名权。 修改权、 保持作品完整权★★ 修改或者授权她人修改作品;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 不认为是侵权: 1) 著作权人许可她人摄制成电影和电视剧, 视为已同意对其进行必需改动, 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 报社、 期刊社能够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不包含图书出版者。 复制权★★★ 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 形式: 传统作品数字化、 无载体到有载体、 立体到平面、 平面到立体…… 发行权★★★ 以出售、 赠与方法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发行权一次用尽: 对正版作品再发行不组成侵权。 出租权★★★ 有偿许可她人临时使用 1) 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制片人) 2) 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作品(电视剧、 有独创性MTV)著作权人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不是出租关键标除外) 4) 录音、 录像制品制作人(4项权利, 复制、 发行、 出租、 信息网络) 演出权★★★ 公开演出作品以及公开播送作品 受控行为: 1)公开活演出(公开讲课、 朗诵、 演奏); 2)公开机械演出 非受控行为: 1)非公开演出(家庭范围); 2)无偿公开演出: 双向无偿, 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信息网络传输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法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地点取得作品 1) 著作权人、 演出者、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均享受。 2) 信息网络传输权VS发行权(作品载体全部权转移)VS广播权(未储存) 3) 网络内容提供者组成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以下: A. 无监控义务; B. 【避风港制度】在接到通知后负担“立刻采取删除、 屏蔽、 断开连接等必需方法”义务; C. “不立刻采取方法”则自通知之时起, 组成共同侵权; D. 明知网络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接入、 储存、 定位服务”, 自明知时起, 组成共同侵权。 广播权★★★ 以无线、 有线、 转播方法, 经过扩音器或者其她传送符号、 声音、 图像等类似工具公开广播传输作品 享受广播权主体: (结正当定许可) 1) 通常著作权人(受电台、 电视台法定许可权限制) 2) 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不受法定许可限制) 3) 演出者对现场演出享受广播权 4) 录音不享受,录像制品制作者享受(不受法定许可限制) 5) 广播电台、 电视台对其“节目信号”享受转播权 保护期 1) 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 2) 法人或其她组织作品、 影视作品保护至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 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 不再保护 3) 匿名作品保护至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自然人要求。 四、 邻接权与保护期★★★ 类型 内容 保护期 邻接权人义务 演出者权★★★ 人身权 1) 表明演出者身份 2) 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 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其她权利保护至演出发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1) 公开演出她人作品, 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 2) 公开演出演绎作品, 应满足双重许可并支付酬劳 3)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取得酬劳权 财产权 1) 许可她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演出并取得酬劳 2) 许可她人录音录像并取得酬劳 3) 许可她人复制、 发行录有其演出录音录像制品并取得酬劳 4) 许可她人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输其演出并取得酬劳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 复制权 2) 发行权 3) 出租权 4) 信息网络传输权 5) 录像制品制作者享受广播权 保护至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12月31日 1) 使用她人作品, 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 2) 使用演绎作品, 应满足双重许可并支付酬劳 3) 对演出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应取得演出者许可并支付酬劳 4)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取得酬劳权 广播组织者权★★★ 不管是否属于作品, 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 播放者对其享受广播组织者权。 1) 转播权 2) 录制、 复制权 保护至首播放后第50年12月31日 1) 使用她人未发表作品, 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使用她人已发表作品, 无需著作权人同意, 只需支付酬劳) 2)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取得酬劳权 3) ★电视台播放她人已发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 录像制品, 应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品制作者许可并支付酬劳; 播放她人录像制品, 还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使用已出版录音作品, 无需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 只需支付酬劳) 五、 合理使用★★★ (一) 《著作权法》第22条 1. 合理使用组成要件: 作品(演出)已经发表; 应该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 限于法定情形, 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正常使用, 也没有不合理地侵害权利人正当权益。 2. 法定情形以下: 1) 为个人学习、 研究或者欣赏使用 2) 为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合适引用(不能组成关键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能够全文引用) 3) 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使用 4) 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发表或者播放其她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已经发表相关政治、 经济、 宗教问题时事性文章(其她文章法定许可), 但作者申明不许发表、 播放除外。 5) 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发表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讲话, 但作者申明不许发表、 播放除外。(事先排除合理使用唯二情形)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许复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实施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8) 图书馆、 档案馆、 纪念馆、 博物馆、 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留版本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作品 9) 无偿演出(双向)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 摄影、 录像(非接触式, 对其结果能够合理方法和范围再行使用; 直接接触需许可。) 11) 将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已经发表以汉语言文字创作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2) 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含中外作品) 3. 《著作权法》第22条注意提醒 在网络环境下, 假如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对已发表作品采取了技术方法, 那么规避或者破坏该技术方法并利用作品行为, 仅在以下四种情形组成合理使用: 1)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经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 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作品、 演出、 录音录像制品, 而其只能经过信息网络获取 2) 不以营利为目, 经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独特方法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文字作品, 而其只能经过信息网络获取 3) 国家机关依据行政、 司法程序实施公务 4) 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对于已经发表软件, 为了学习和研究其设计思想和原理而使用该软件行为(如复制、 信息网络传输、 机械演出等), 属于合理使用, 无须著作权人同意, 无须支付酬劳。 六、 法定许可★★ 1. 法定许可情形: 能够经过申明保留排除法定许可。法定许可须支付酬劳。 1)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 除申明不得转载摘编外, 其她报刊能够转载发表。 2)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权。 3) 广播组织播放她人已经发表作品、 已经出版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权。 4) 编写出版国家计划和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 能够汇编已经发表作品片段或者短小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 但应支付酬劳, 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5) 制作和提供国家计划和九年义务教育课件经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应该支付酬劳, 并采取技术方法预防服务对象以外其她人取得著作权人作品。 6) 经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准法定许可。 2. 网站不享受法定许可权 七、 著作权侵权★★★ 1. 实施了《著作权法》第10条要求受控行为, 且无违法阻却事由。 2. 尤其要求: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有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技术方法, 但没有使用作品, 属于侵权行为, 但并无须定组成侵犯著作权(除非是共同侵权)。 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有意删除或者改编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侵犯著作权。 3) 制作、 出售假冒她人署名作品, 侵犯姓名权和署名权。 第二部分 专利法 1-3’ 关键考点: 1. ★★★专利侵权及其抗辩事由 2. ★★专利权内容与保护期限 3. ★★授予专利条件 4. ★强制许可 知识点次序梳理 一、 专利权客体: 发明(产品发明、 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①对违反法律要求取得或者利用遗传物质资源并以来该资源完成发明发明;②对平面印刷品图案、 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关键起标识作用设计;③科学发觉;④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体育竞赛规则、 游戏规则、 商业方法、 未与工具结累计算机软件或程序;⑤疾病诊疗和诊疗方法;⑥动植物新品种(但其生产方法能够授予专利权); ⑦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物质;⑧对违反法律、 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发明发明, 如用于毒品、 赌博;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发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应该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若违反前述要求, 向外国申请专利后, 又就其向中国申请专利, 不予授予专利权。 二、 授予专利权条件★★★ 1. 发明、 实用新型可专利性:1)新奇性; 2)实用性; 3)发明性。 新奇性: ①不属于现有技术: 申请日以前, 没有一样发明发明在中国外出版物上公开过; 在中国外因其她方法为公众周知(展览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讲座); ②且无抵触申请; ③新奇性丧失例外: 发明、 实用新型申请人在公开后6个月内能够申请专利: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要求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她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2. 外观设计: 1)新奇性(了解同上); 2)含有区分于现有设计特征; 3)非冲突性: 不得与她人在申请人以前已经取得正当权利相冲突。 三、 专利申请 1. 先申请标准: 一样发明发明,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 在同一日申请, 应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后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 驳回各方申请。【VS 商标申请】 2. 优先权标准: 国际优先权: 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国家须是依据条约协议互惠标准认可中国人优先权国家; ②第一次为正式申请; ③向中国申请专题相同; ④法定时间: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 外观设计(6个月)。 3. 单一性标准: 一发明一申请; 一申请一发明; 一发明一专利。但有例外: 1)属于总发明构思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能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相同外观设计, 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成套出售或使用产品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能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同一申请人同日对一样发明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 先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还未终止, 且申请人申明放弃该专利, 能够授予发明专利。 四、 专利权归属 类别 归属 发明人权利 职务发明 【VS技术协议】 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职务发明包含: 关键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发明和实施本单位任务所完成发明发明(本职员作; 本职员作之外; 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 与原单位本职员作分配任务相关) 1) 所在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 发明人享受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受让权利。 2) 署名权 3) 取得奖励权 4) 取得酬劳权 共同发明 1) 共同发明人共同享受; 2) 一方不一样意申请专利, 其她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 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其她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4) 取得专利权后, 放弃自己共有专利申请权一方能够无偿实施该专利; 1) 共有些人对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行使有约定, 根据约定。 2) 没有约定, 共有些人都有自己实施该专利或者一般许可方法许可她人实施该专利。所取得酬劳应在共有些人中合理分配。 3) 共有些人之一未经其她共有些人许可, 转让或者以独占或者排她许可方法许可她人实施, 转让和许可协议属于因无权处分签订协议。 五、 专利权内容、 期限、 无效宣告★★★ 1. 专利权内容★★★ 1) 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包含: 为生产经营目制造、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方法专利权包含: 为生产经营目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取得产品。 2) 外观设计专利权包含: 为生产经营目制造、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 ①使用销售: 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作为零部件, 制造另一产品为使用; 销售另一产品为销售; ②侵犯外观专利权产品作为零部件, 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为销售; 但侵犯外观专利权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含有技术功效除外。 4) 专利权是依据受控行为界定权利内容严禁权。 5) 专利权用尽: 例子(乙够甲制造专利产品, 对于正当制造专利产品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 使用权、 进口权都用尽了, 乙实施下列行为都不组成侵权。)制造权不可能用尽。非法制造专利产品不适用该规则。 2. 专利权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起算点一律依据在中国专利局实际申请日为起算点, 不以优先权日作为起算点。(邮寄, 以交邮邮戳日为实际申请日) 3. 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方法★★ 《专利法》第13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专利权之前), 申请人能够要求实施其发明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合适费用。 1) 请求人拒绝支付, 申请人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能诉请支付或者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2) 上期间未经专利人许可,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已制造、 进口产品, 权利人能够主张停止该行为, 不过实施人举证证实上述制造者、 进口者已支付合适费用除外。 3) 支付使用费诉讼时效为2年, 自专利权人指导或者应该知道她人使用发明之日起计算; 不过专利权人于授予之前已得悉或者应该得悉, 自专利授予之日起计算。 4. 专利权无效宣告★★: 何人在任何时间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溯及自始无效。 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诉讼中止: 1) 侵犯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法院应该中止诉讼。以下情形能够不中止诉讼: ①原告出具检索汇报或者专利权评定汇报未发觉造成无效事由; ②被告提供证据足以证实其使用技术已经公知; ③被告提供证据、 依据理由显著不充足。 2) 侵犯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在答辩期届满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法院不妥中止诉讼。 3) 侵犯发明专利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法院能够不中止诉讼。 5. 专利权宣告无效, 有没有溯及力: 1)专利权消亡有溯及力。2)经生效专利侵权判决和调解书、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和专利转让协议而言: ①已经实际实施部分无溯及力, 不予返还; ②还未实际实施, 不再实施。3)无溯及力例外: ①不予返还显著违法公平标准, 应该给予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②专利权人恶意给她人造成损失, 应该给予赔偿。 六、 强制许可★★ 1. 预防专利权滥用强制许可: 1)★自专利权授予满3年且自提出申请满4年, 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足实施其专利, 她人以合理条件请求许可而未能在合理时间取得许可。2)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为消除或者降低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2. 为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目,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2)为了公共健康目, 对取得专利权药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与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国家或者地域强制许可。 注意: 除 外, 均关键用于供给中国市场。对半导体专利强制许可, 仅限于为了公共利益和垄断。 3. 交叉许可: 隶属发明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 且隶属发明含有显著经济意义重大技术进步, 双方均能够申请对对方专利强制许可。 4. 强制许可效力: 被许可人不享受独占实施权, 无权许可她人实施, 应该支付合理使用费。 七、 专利侵权及其抗辩事由★★★ 1. 侵犯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判定标准: 1)字面侵权采取全方面覆盖标准; 2)等同侵权: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力要求书记载全部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技术方案, 组成侵权。 2. 侵犯外观专利权★★★ 1) 条件: ①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使用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类似是指产品用途相同或者类似), 组成侵权。②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无差异)。 2) 提醒组成侵权: ①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②组装关系唯一组件产品且组合状态相同或者相同(E.G.榨汁机)。③组装关系不唯一组件产品, 其每一个组件相同或者相同(E.G.象棋、 拼图)④改变产品每一状态相同或者相同(E.G.榨沙发床)。 3. 抗辩事由★★★ 1) 现有技术抗辩: 使用是案外人技术方案, 或者主张专利权人专利权缺乏发明性。 2) 权利用尽: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 3) 先用权: ①概念: 在申请日前经过正当手段取得专利技术, 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 使用必需准备, 而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不组成侵权。(前述手段使得专利技术成为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专利无效)②注意: 先用权人在申请日以后转让或者许可她人实施, 先用权消亡。不过该技术或设计与先用权人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除外。 4) 临时过境: 临时经过中国领土外国运输工具, 依据其属国同中国签署协议或者共同参与国家条约, 或者依据互惠标准, 为运输本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 不组成侵权。 5) (不含经营目)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相关专利, 不组成侵权。 6) 为提供行政审判所需要信息, 制造、 使用、 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以及专门为其制造、 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不组成侵权。 第三部分 商标法 1-3’ 关键考点: 1) ★★★商标侵权及其抗辩事由 2)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识和不得申请商标注册标识 3) ★★商标无效宣告 4) ★注册商标权撤销、 商标续展、 保护期限 5)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知识点次序梳理 一、 商标保护理论基础 1. 一般商标保护理论: 混淆理论。 1) 混淆类型: ①售中混淆、 售前混淆、 售后混淆; ②间接混淆(误认为与产品起源存在控制、 许可、 赞助等关系)、 直接混淆(产品起源)。 2) 混淆标准: ①法律推定混淆 : 在同一个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 二者在视觉上基础无差异)②在相同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通常注意力为标准, 对商标整体和关键部分进行隔离比较观察, 还要考虑原告注册商标显著性和著名度) 2. 驰名商标保护理论: 淡化理论。 ★驰名商标保护规则: 1) 驰名商标认定: ①因需认定(仅当事人主张且有必需); ②被动认定; ③事实认定(非授予驰名商标, 严禁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并处罚款10万); ④个案认定。 2) 案件范围与有权认定机关: 商标注册审查、 工商局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局); 商标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基层和中级法院)。 3) 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 ①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 ②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只负担侵害、 销毁侵权物品责任不负担赔偿责任。 二、 商标专用权 1. 仅注册商标享受商标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 应该另行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其标志, 应该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 商标类型: ①集体商标, 供组织组员使用。②证实商标, 有控制能力组织用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商品或服务。③地理标识, 可作为证实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此时不得要求必需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也无权严禁她人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④联合商标(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防御商标(不一样商品服务)。 3. 未注册一般商标受一定保护。 三、 商标权客体★★★ 1. 注册商标条件: 显著性、 非功效性、 非冲突性、 可视性或者可听性 2. 不能取得商标注册标识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标识★★★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当然不能注册) 第10条 (1)有损国家尊严、 社会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 1) 与国家名称、 国徽、 国旗、 军旗、 军徽、 军歌、 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 标志性建筑物名称、 图形相同; 2) 外国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 但经该国政府同意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 气质、 徽记相同或者近似,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 给予确保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 但经授权除外; 5) 同红十字、 红新月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6) 带有民族歧视性; 7) 带有欺骗性, 轻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但有三个例外: 1) 已经注册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2) 作为集体商标、 证实商标组成部分; 3) 地名含有其她含义; (3)侵犯她人驰名商标标志 (4)代理人、 代表人抢注或者私自使用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商标, 已注册应撤销。 (5)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1) 商标中有商品地理标志, 但该商品并非起源于该标志所标示地域; 2) 例外: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继续有效 不能取得商标注册 (1)缺乏显著性标志。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特征, 并便于识别除外。第11条 1) 仅含有商品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 2)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 关键原料、 功效、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她特定; (2)缺乏显著性或者含有实用、 美学功效立体形状。即使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也不能取得注册。第12条 1) 仅由商品本身性质产生形状; 2) 为取得技术效果而需要商品形状; 3) 使商品含有实质性价值形状; (3)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她人未经注册商标 (4)与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 (5)违反先申请标准 (6)抢注著名商标或者侵害她人在先权利 四、 注册商标申请 1. 申请渠道: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应该委托依法设置商标代理机构(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办理。 2. 自愿注册标准: 未经核准注册,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仅限于烟草制品。 3. 分类申请标准 4. 一表多类标准: 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5. 先申请标准: ①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协商——抽签(接到通知后未参与抽签视为放弃申请)②申请日确定: 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日期为准, 申请人享受优先权, 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6. 优先权标准: ①国外申请优先权: 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申请6个月内; 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意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国家之间有包含优先权协议或者国际条约。(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 必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申明, 并在3个月提交第一次申请文件副本)②国际展览优先权: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 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 享受优先权。优先权产生条件同上。 五、 异议制度 异议人分两种情况: ①涉嫌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 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②涉嫌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 任何人都能够。 商标局对于异议处理: 核准注册或者不予注册, 公告期期满之日起12个月, 经工商总局同意可延长6个月。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决定不能申请复审。 六、 注册商标保护期、 续展、 转让与许可使用★★★ 1. 保护期★★★:注册商标保护期为, 起算点: ①标准上,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②经历异议程序后, 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2. 续展: ①续展期为注册商标使用期满前12个月, 宽展期为保护期满后6个月, 每次续展注册使用期为。②期满不续展法律效果: 注销注册商标; 1年过渡期: 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 转让: (1)签署转让协议后, 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2)限制: ①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个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应该一并转让; ②对轻易造成混淆或者有其她不良影响不予核准。(3)时点: 受让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后, 自公告之日起享受向标专用权。不公告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4)注册商标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神效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效力, 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4. 使用许可: (1)许可人应该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立案, 由商标局给予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立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必需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 被许可人应该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质量; 许可人应该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品质量。 七、 注册商标撤销 1. 类型: (1)违法使用撤销: 注册商标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她注册事项, 经地方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期满不更正, 有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2)显著性消亡: 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经工商总局同意能够延长3个月)。(3)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任何人都能够申请。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她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起源行为。 2. 撤销法律效果: (1)无溯及力, 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对商标局撤销决定不服, 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 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2)1年过渡期。 八、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1. 类型: 1) 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 由商标局宣告无效, 其她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四种情形: 《商标法》第10、 11、 12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她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程序: ①商标局依职权宣告: 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时间为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 复审期间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经工商总局同意能够延长3个月), 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 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2)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 驰名商标全部权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程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 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2. 宣告无效法律效果: 1)商标权消亡含有溯及力。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2)对已经 实施或者推行判决、 决定、 协议标准上无溯及力。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她人造成损失, 应该给予赔偿。3)1年过渡期。 九、 商标侵权★★★ 1. 侵犯商标权形态★★★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在同一个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2) 在同一个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轻易造成混淆。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善意销售者能证实商品是自己正当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不负担赔偿责任。 4) 伪造、 私自制造她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私自制造她人注册商标标识。 5) 反向假冒: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商品又投入市场。 6) 有意为侵犯她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她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其她商标侵权行为 1) 将于她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轻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2) 将于她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同文字注册为域名, 并经过该域名经营相关商品交易电子商务, 轻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3) 复制、 模仿、 翻译她人注册驰名商标或其关键部分, 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 误导公众知识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 复制、 模仿、 翻译她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或其关键部分,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 轻易造成混淆 5) 在同一个或者类似商品上, 将于她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误导公众。 2. 抗辩事由★★★ 不侵权抗辩 1) 特征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 非用于指示商品起源。①通用②三维标志含有送本身性质产生形状、 为取得技术效果而须有商品行政或者为使商品含有实质性价值形状。 2) 用途说明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 为了说明自己商品能够与该商标商品配套, 且能够清楚区分二者起源。 3) 先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严禁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但能够要求其附加合适区分标志。 4) 商标权用尽。再次销售或者以其她方法提供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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