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装饰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种国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标准, 依据建设
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 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词语含义及协议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1.1 协议: 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协
议, 以及双方协商同意与协议相关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当事人。甲方具体身份、 发包范围、 权限、 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容内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含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收当
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协议约定甲方在对应条款内指定推行协议
责任人。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协议约定乙方在对应条款内指定推行协议
责任人。
1.6 社会监理: 协议约定甲方委托含有法定资格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 协议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监理总责任人。
1.8 装饰工程: 是指为使建筑物、 构筑物内、 外空间达成一定环境质量要求, 使用
装饰装修材料, 对建筑物、 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工程。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
1.10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
1.11 协议价款: 甲、 乙双方在对应条款内约定、 用以支付乙方根据协议要求完成
全部工程内容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价款总额。
1.12 追加协议价款: 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方法以外工程量、 经甲方确定后按计算
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3 费用: 甲方在协议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开支或乙方应负担开支。
1.14 工期: 按国家相关要求, 甲乙双方在对应条款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包含一
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工期天数。
1.15 开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对应条款约定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时不能开工, 由责
任方负责)。
1.16 完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对应条款约定工程完工日期。
1.17 图纸: 由乙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同意, 乙方用以施工全部图纸(包
括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1.18 分段或分部工程: 在协议对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组成全部工程任何分
段或分部工程。
1.9 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 并在协议对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 供乙方施
工、 操作、 运输、 堆放材料场地及乙方施工包含周围场地(包含一切通道)。
1.20 施工设备和设施: 按双方协议约定, 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自己提供施工和管理
使用设备或设施。
1.21 工程量清单: XX省()年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全部工程分部分项
工程量明细清单。
1.22 书面形式: 依据协议发生手写、 打印、 复写、 印刷多种通知、 证实、 证书、
签证、 协议、 备忘录、 函件及经过确定会议纪要、 电报、 电传等。
1.23 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她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爆炸、
火灾, 以及风、 雨、 雾、 雷、 雪、 洪、 震、 山体滑坡、 泥石流等灾难。
1.24 利息: 协议中所指利息, 为人民银行要求同期贷款利息。
1.25 协议条款中, 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 应在补
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内容、 范围。
第二条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2.1 本协议;
2.2 根据本协议要求签署补充协议;
2.3 洽商、 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纪要、 协议、 书面资料;
2.4 协议约定标准、 规范和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资料;
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 监理协议;
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按协议第三十六条约定措施处理。
第三条 协议文件使用标准及法律。
本协议必需首先使用国家标准、 规范。其次使用行业标准、 规范; 再次使用地方标准、 规范.
适适用于协议文本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 法规和XX市地方法规及规章。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
4.2 工程地点:
4.3 承包范围: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水电工程、 中央空调工程、 电梯工程、 厂区绿化亮化工程等施工总承包。本协议包含 建筑面积约30000㎡。
4.4 承包方法: 按定标价包工包料、 包工期、 包质量、 包安全。
4.6 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书为准。
(2)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4.7 质量等级: 合格
4.8 协议价款: 依据施工图及双方约定结算依据所做结算价, 经审计部门和双方确定为准。
4.9协议履约确保金: 本协议履约确保金共200万元。签署协议之日起承包人将协议履约确保金 100万 元以现保形式汇入发包人企业帐户, 另100万元发包人从承包人进场之日起三天内交纳清楚。协议履约确保金退还方法: 当承包人完成主体框架封顶工程量时退还 100万 元给承包人, 完成主体工程砌砖工程量时退还另100万元给承包人。如自承包人汇入100万元确保金之日起15日内发包人不能够让承包人进场做开工前准备工作, 则发包人须在3日内退还承包人100万元履约确保金, 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五条 图纸
5.1 本项目图纸设计、 设计交底等由发包人负责。
协议价款及支付方法
第六条 协议价款及调整。
1 本协议价款采取:
口 固定单价 √口 可调单价
采取可调单价协议时, 本工程项目单价调整方法:
同价款: 即依据施工图, 装饰装修工程套用《XX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XX省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 《XX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及与其配套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预(结)算文件要求计算管理费、 利润及其她相关有取值区间费率有要求按要求, 无要求按中间值计取, 规费、 税金按要求计取。安装工程采取定额计价措施套用XX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XX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XX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与其相配套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预(结)算计价文件要求计算, 费用定额中有区间费率有要求按要求, 无要求按中值计取, 其它费率均按费率定额要求计取。对承包人已施工完某部位后方接到发包人对该部位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 由此发生拆除等相关费用办理签证, 套用《XX省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费用定额; 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当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XX市信息价计算。如施工实施阶段《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XX地域当期材料信息价没有, 则参考《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XX市当期材料信息价加运费计取, 如施工实施阶段《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XX市和XX地域当期材料信息价没有, 则由双方市场询价来确定, 并经双方签字确定后进入定额直接费进行结算。此部分建筑材料采购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量则按施工期间实际完成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发包人依据市场情况来确定此部分材料价格, 在相同质量下不得低于市场实际采购价格。工程方法项目中安全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 环境保护费、 临时设施费等按桂建质[]22号文要求计取。建安劳保费按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并列入工程结算总造价内, 由发包人向XX地域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 在工程结算时应以交纳凭证为依据, 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交纳金额扣除。本工程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按施工期间《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XX地域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别计取。
本工程预、 结算按以上双方约定计价依据进行, 在本工程协议工期内(含签证)因为国家和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调整人工、 材料、 机械台班及其它相关费用标准, 按文件要求之日起进行调整。
根据以上依据和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上浮 %.后提交甲方确定后价款作为协议价款
(2)协议价款调整: 即在协议价款基础上, 再依据设计变更、 现场核实和签证等实际改变了工程量根据、 XX省最新预算定额、 XX市现行补充定额、 材料价格、 计价措施及取费标准、 总承包方法等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增减表提交甲方确定后价款。
(3)本工程项目建安工程人工工资及材料费按施工同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调整和结算。
(4)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新工艺、 新材料等应用无定额可套用情况下, 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共同委托市定额站编制一次性赔偿作为结算依据。
(6)协议造价暂定为: 平方米* 元每平方米= 万元左右, 具体按实结算。
2 本协议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2.1 甲方代表确定现场核定和签证工程量增减;
2.2 甲方代表确定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3甲方代表确定工艺标准改变或材料更换;
2.4 施工同期XX省相关文件和《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要求材料费和人工费等调整;
2.5协议约定其她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内约定调整协议价款范围内, 需要调整协议价款时,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 将调整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在3日内审核同意, 逾期则视甲方代表已经认可。
第七条 工程量确定
1 乙方于每个月25日向甲方代表报交本工程进度报表3份。甲方应在接到报表后
3日内给予确定。
2 甲方对乙方本身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 不予计量。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
1 甲方在接到本月工程量进度报表后5日内并经甲方审定立刻支付80%本月工程量进度款, 同时扣除备料款 %(假如有备料款)。
2本工程完工验收后,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代表报送本工程决(结)算报表 份,
甲方在接到决(结)算报表后30日内审定确定并支付完本工程决(结)算总造价 %款给乙方, 留下总造价 %款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金, 在保修期满后5日内将该保修金余款一次性全部结清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完工验收
1 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 乙方按国家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 向甲方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含完工图)和完工验收汇报。甲方收到后5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由甲方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 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 并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
2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完工验收汇报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 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同意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完工验收汇报已被同意, 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3 完工日期为乙方送交完工验收汇报日期.
4 因特殊原因, 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完工时, 双方签订甩项完工协议, 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措施。
第十条 完工结算
完工验收汇报同意后, 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在交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汇报和工程结算书, 办理完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汇报后应在30天内审定。审定后5天内根据本协议要求立刻将款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0天内将完工工程交付甲方。同时, 向甲方提交3份(经甲方签字盖章后退回1份给乙方)依据验收和审批意见修正完整完工资料(含完工图)。
第十一条 争议
1 甲乙双方在推行协议时发生争议, 能够和解或者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采取下列方法之一处理(只能选择一个, 在选定“□”里打“√”):
□(1)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XX市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生争议后, 除出现以下情况, 双方都应继续推行协议, 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2.1协议确已无法推行;
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且为双方所接收;
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违约
1 甲方代表不能立刻给出必需指令、 确定、 同意, 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或推行自己其她义务及发生其她使协议无法推行行为, 应负担违约责任(包含支付款项因违约造成乙方增加费用和从延期支付款项之日计算应支付罚款等), 对应顺延工期, 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停工待料等全部损失。
1.1发包人未在约定之日向承包人支付(返还)工程进度款、 履约确保金及其她应支付款项, 违约时间在30日内, 除发包人天天按应付未付款总额万分之八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时间超出30日时, 从第31天起承包人有权选择停止施工, 工期对应顺延, 除发包人天天根据应付未付总额万分之十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 还须根据相关要求赔偿承包人机械设备闲置、 人员误工等损失。
1.2发包人未根据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时, 自违约之日起除须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承包人外, 还须向承包支付应付未付总额天天万分之十违约金。
2.2 乙方不能按协议工期完工, 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并按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或发生其她使协议无法推行行为, 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2.3 除非双方协议将协议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协议无法推行, 违约方负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2.4 因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推行, 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协议,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 违约方必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天内作出回复, 超出5天不予回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协议, 由违约方负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索赔
2.1 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条件、 支付多种款项和费用、 顺延工期、 赔偿损失, 乙方可按以下要求向甲方索赔:
2.2甲方在图纸修改、 材料变更、 未付工程款或其她原因, 而引发赔偿事件发生, 可依协议相关条款向甲方进行索赔;
2.3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 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意向;
2.4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5天内, 向甲方提交全部和具体索赔资料和金额;
2.5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天内给予书面回复或要求乙方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甲方接通知5天内未回复, 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甲方认可;
2.6双方协议实施一揽子索赔, 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提出。
2.7乙方未按协议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方面推行协议约定全部责任、 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甲方可按以下要求向乙方索赔:
2.8因乙方开工不立刻, 工程款挪作她用或其她原因引发索赔事项发生, 甲方于事件发生7天内向乙方要求索赔通知;
2.9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5天内给予书面回复或要求甲方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乙方接通知5天内未回复, 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十、 其 她
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及XX省、 XX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采取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方法, 并负担因为本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责任和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 财务损失由甲方负担, 乙方伤亡事故由乙方负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乙方应按要求立刻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需条件。
乙方在动力设备、 高电压线路、 地下管道、 密封防震车间、 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周围施工前, 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方法, 经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由甲方负担防护方法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建筑物内施工时, 乙方应制订周密安全保护和防火方法, 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员安全, 并报甲方代表同意。安全保护方法费用, 由甲方负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 甲方应按相关要求提供对应防护方法, 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担保
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以下:
⑴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法为: 发包人用本项目土地和已经建成物业对承包履约确保金、 施工进度款、 结算款、 以及可能发生赔偿款、 违约金、 利息等做担保。具体约定为假如发生发包人违约且违约时间超出30日时, 发包人愿将本项目应收款项做抵押给承包人。抵押应收款冲抵对应欠款(包含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款、 结算款、 履约确保金、 赔偿金、 违约金、 投资回报等), 因冲抵应收款所发生一切税费由发包人负担, 承包人可将受让应收款协议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发包人须主动配合。
⑵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法为: 履约确保金人民币xxxx万元整(¥: xxxxxxx元)。提交方法为: 承包人将履约确保金xxxx万元按约定直接转入本协议约定发包方企业帐户内。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盖单生效。在完工结算、 甲方支付完成工程款, 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 除相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 其她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 相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七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由甲、 乙双方各持叁份, 均具相同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 (签字或盖章) 法人: (签字或盖章)
或法人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或法人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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