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汽
车
租
赁
合
同
书
汽车租赁协议条款
本条款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
2.依协议相关条款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情况为一级标准、 设备齐全租赁车辆, 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情况信息。
3. 负担保险企业相关条款范围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因为承租方未立刻通知出租方、 保险企业、 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企业拒绝赔付, 全部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4. 负担保险企业相关条款范围内第三者责任险。
5. 对所取得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协议到期, 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 依据协议约定,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意愿:
⑴收回租赁车辆, 除依据本协议及附件要求应扣除费用外, 剩下押金归还承租方。
⑵以承租方支付押金款冲抵购车款, 将车辆过户给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第三方。出租方帮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费由承租方负担。如过户时须提供占地证实等手续, 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第三条 承租方权利
1. 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确保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情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取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效所提供对应服务。
4. 协议到期, 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 承租方能够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押金款冲抵购车款, 购置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 身份证、 户口簿、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实资料。
2. 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 按车辆性能要求、 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 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许可, 不得私自修理车辆, 不得私自改装、 更换、 增设她物。
5. 按要求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6. 保护出租方车辆全部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 抵押、 质押、 典当、 转借、 转租租赁车辆。
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被盗抢时, 应立刻向公安、 交管、 保险企业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 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因为承租方未立刻通知出租方、 保险企业、 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 造成保险企业拒绝赔付, 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8. 负担不高于20%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因为承租方未立刻通知出租方、 保险企业、 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企业拒绝赔付, 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负担因交通事故引发其她责任。
9. 确保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 如承租方登记信息发生改变, 应立刻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赁车辆情况
出租方提供租赁车辆为 。车号 , 颜色 , 发动机号码 , 车辆识别号码 。
第六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累计 月。
第七条 租金、 押金及违章确保金约定
1.单车车辆租赁价格为人民币¥ 元/月, 租金累计人民币 元整 。
2.承租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 支付抵押金 元整, 及违章确保金 元整。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协议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协议后叁个月, 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该租赁车辆在推行协议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出租方应将违章确保金全额退还承租方。
5.租金采取预付费方法, 租金按 支付。依据承租方情况, 每 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出 。
6.租金、 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约定, 不随国家政策及市场改变而变动, 双方必需严格按协议要求实施。
第八条: 租赁汽车质量问题处理(特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承诺索赔期内车辆)
租赁汽车质量问题应由出租方负责向厂家索赔。索赔过程承租方有权参与。超出厂家要求索赔期限和项目, 与出租方无关。
承租方无权以租赁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解除本协议, 承租方应自行处理索赔期后和索赔范围之外质量责任。
第九条 保险约定
1.出租方负责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 被保险人为出租方。险种必需为第三者(100万元以上)、 车损险、 盗抢险、 不计免赔险, 并使之在协议推行完成之前连续有效, 保险费用由承租方负担。保单复印件交承租方。
2.租赁车辆在推行协议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她原因造成车辆损失, 车辆损失保险企业理赔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担。
3.双方约定, 在推行协议期内全部国家要求车主负责制中, 车主应负担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负担, 承租方并承诺确保负担全部车主责任。
4. 在推行协议期内, 与本协议指定车辆相关任何违规、 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 均由承租方负担全部损失(含保险企业不予理赔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含但不限于车主责任、 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造成出租方损失, 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协议预期利益损失包含在内)。
5.在推行协议期内, 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 由承租方负担由此引发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第三方期间, 车辆发生被盗、 灭失情况, 由承租方负担由此引发全部费用, 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租金及押金, 承租方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
7.因为事故处理、 车辆维修/保养/车检、 车辆被扣等原因造成, 任何承租方未使用租买汽车期间租金照付, 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 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保险企业定损后), 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使用, 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租金, 承租方须在保险企业定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 车辆残值归承租方全部。
第十条: 车辆保养、 修理
1.在协议推行期间, 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定时保养和检修, 以确保其良好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安全性。
2.承租方须确保其驾驶员有证按章驾驶。
3.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负担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协议处理
1.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协议要求推行义务时, 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 解除协议并采取下列方法:
A 要求承租方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付款项。
B 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当于未推行协议部分租金20%违约金。
2.当承租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支付应付租金时, 出租方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要求全部方法外, 有权按应付租金12‰标准, 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将从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租金中先行扣抵, 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3.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 租赁车辆全部权属于出租方, 不得作为承租方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范围。承租方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 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 出售、 还债、 出资或作其她处分行为(除非承租方已结清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在协议推行期间, 因为出租方原因未立刻对车辆进行年检、 交纳保险、 车船使用税而给承租方造成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方负担。因为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 承租方自行负担, 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 承租方未结清租金及其她应付款项, 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解除协议, 并有权采取第十一条之第1款和第2款要求全部方法。承租方无权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
出租方如办理过户与上级企业资产管理要求相冲突, 承租方许可推延过户期限一年。期间该车按国家要求应交纳多种税费、 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出租方代为办理。
出租方可依据承租方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第三方。
办理过户时, 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租赁车辆延期过户, 承租方应继续向出租方交纳保险费、 验车费、 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车辆使用期间引发多种责任及造成多种损失负全部责任。同时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政策就车辆代管事宜签署相关协议。并天天向出租方支付50 元整牌照代管费。
第十一条: 协议修改及争议处理
本协议及全部附件修改必需由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在推行协议期间如发生争议, 首先应友好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能处理, 本协议当事人都有权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及附则
1.本协议实施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 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在 签署。
第十三条: 尤其约定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委托代办人(签字) 委托代办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汽车租赁协议记录表
协议编号:
承租方
电话
住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办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确保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驾驶员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联络电话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码
租金标准(元/月)
押金
违章确保金
起租日期
应还日期
协议变
更统计
尤其
约定
签署协议前请仔细阅读协议条款;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时)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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