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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详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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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网络广告公布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连续经营企业, 现因经营需要, 拟指定含有对应资质和能力法人或其她组织公布网络广告;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连续经营企业, 含有广告业从业资质, 愿意并有能力接收甲方指定、 根据甲方要求公布广告;   3. 甲、 乙双方已就上述相关事项达成意向。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民法通则》、 《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她规范性文件要求, 经过友好协商, 在平等、 互利标准下, 就甲方指定乙方公布网络广告事宜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网络广告公布事项  1.1 甲方同意接收乙方服务, 指定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公布网络广告; 乙方同意接收甲方指定, 依据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公布网络广告。  1.2 广告版本: 1.3 广告长度: 1.4 广告规格: 1.5 广告公布网站:   1.6 广告公布频道、 栏目、 页面、 位置: 1.7 广告公布形式: 1.8 广告公布时段: 1.9 广告公布次数: 1.10 广告公布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1 甲方指定乙方公布广告版本、 长度、 规格和广告公布网站、 频道、 栏目、 页面、 位置及公布形式、 时段、 次数、 期间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1.12 广告样片、 样稿或样带  1.12.1 广告公布采取 样片、 样稿或样带(具体内容见附件),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改动该广告样片、 样稿或样带。  1.12.2 乙方公布广告应以甲方在公布前提供或确定广告样片、 样稿或样带等物料为准, 甲方有权以此为标准对乙方公布广告进行监督。  二、  协议金额和支付  2.1 本协议总额为人民币 (RMB )元。如无其她明确约定, 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 包含乙方推行本协议全部费用(具体内容见附件)。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她任何费用。  2.2 甲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法((1)支票; (2)现金; (3)转帐), 并按以下安排付款:   2.2.1 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协议总额百分之 ( %)即人民币 (RMB )元正式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定无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  2.2.2 广告公布 日并经甲方书面确定合格之日起 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协议总额百分之 ( %)即人民币 (RMB )元正式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定无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  2.2.3 广告全部公布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定合格之日起 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协议总额百分之 ( %)即人民币 (RMB )元正式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定无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  2.3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双方能够书面补充协议方法调整协议金额。此种情形下, 甲方实际支付金额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2.4乙方帐户信息以下:   乙方开户行:   帐户名称:  帐号:   乙方如需改变其帐户信息, 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通知或确定信息而使甲方双方遭受损失, 由乙方负担。  2.5 乙方有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责任,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对应金额。  2.6 对于本协议包含全部税费, 均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要求, 由双方各自负担, 但本协议总额中包含甲方应缴纳税费仍应由乙方代为缴纳。  三、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公布广告情况进行监督。  3.1.2 甲方有权变更所公布广告内容, 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3.1.3 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帮助甲方安排媒体物料调整、 监督乙方推行情况等。  3.1.4 对于乙方错误、 遗漏或不按期公布广告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1) 无偿重发或补发对应网站、 频道、 栏目、 页面、 位置和公布形式、 时段、 次数、 时间等符合甲方要求广告; 或返还错误、 遗漏、 不按期公布等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广告对应款项。  (2)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1.5 甲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她规范性文件要求, 不得要求乙方公布违反上述法律规范广告。  3.1.6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对应款项。  3.1.7 甲方应在广告公布前将所要链接网址通知乙方。需要更换广告公布频道、 栏目、 页面或位置时, 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取得对应酬劳。  3.2.2 乙方有权核实甲方广告内容, 对不符正当律、 法规和其她规范性文件要求广告, 乙方应在广告公布前 日通知甲方进行修改。  3.2.3 乙方应严格根据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公布甲方广告。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私自更改已经甲方确定相关广告公布事项。  3.2.4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于错误、 遗漏或不按期公布广告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立刻进行更正和补救。  3.2.5 乙方应提供internet网络平台和广告公布技术支持, 确保网络运行安全可靠。  3.2.6 乙方应确保已经取得本协议约定广告公布网站和特定频道、 栏目、 页面、 位置及形式、 时段、 次数、 时间等广告公布权。  3.2.7 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她规范性文件要求, 不得从事违反上述法律规范广告公布行为。  3.2.8 乙方应确保含有推行本协议各项法定资质。  3.2.9 乙方应负责办理本协议中广告公布所包含登记、 立案、 审批等相关手续。 四、  知识产权  4.1 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协议约定目使用其提供企业名称、 企业标识、 业务标识、 商标等。乙方确保仅为本协议约定目正确、 合理地使用上述名称、 标识、 商标等, 不得私自改动、 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 不得为本协议之外任何目、 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私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4.2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片、 样稿、 样带和其她宣传资料及其中所包含创意、 设计、 图形、 图片、 文字等素材以及因本协议产生作品(包含但不限于任何图案、 图像、 配音、 配乐、 文字、 专题片语、 卡通人物形象、 FLASH片等), 其知识产权和其她权益全部归甲方全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为本协议之外任何目、 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私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4.3 本协议因推行完成、 解除或不可抗力等终止之日起 日内, 乙方应将甲方提供全部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广告样片、 样稿或样带和其她宣传资料)移交甲方, 而且不得继续使用或私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五、  保密  5.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 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一方(“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 商业性信息、 文件、 程序、 计划、 技术、 图表、 模型、 参数、 数据、 标准、 专有技术、 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她专有信息, 本协议条款和与本协议相关其她信息,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形成全部信息、 数据、 资料、 意见、 提议、 阶段性工作结果和最终工作结果等。  5.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收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对于提供方提供任何保密信息, 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 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相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法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条所称“第三方”, 是指本协议双方以外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其她组织。不过, 甲方向其关联企业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5.3 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仅可由接收方为推行本协议目披露给指定雇员, 而且仅在为推行本协议所需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不过, 接收方在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方法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该等预防方法包含但不限于通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保密性质、 由该等雇员做出最少一样严格于本协议保密义务保密承诺等, 以预防该等雇员为本协议之外任何目使用保密信息或未经授权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5.4 接收方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 顾问等为提供专业帮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 接收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 但应要求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根据相关职业道德标准推行保密义务。  5.5 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接收方在该部门或机构要求范围内进行披露, 无需负担本协议中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收方应在信息披露前将需披露保密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方便提供方采取必需保护方法, 而且应尽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保密信息取得该部门或机构保密待遇。  5.6 在任何情形下, 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应永久连续有效。  5.7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含:   (1)在一方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信息, 或在披露后并非因为接收方和/或其雇员、 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 顾问或其她人员过失而为公众所知信息;   (2)有书面证据证实在披露时已由接收方掌握信息, 而且该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3)有书面证据证实第三方已向接收方披露信息, 而且该第三方不负担保密义务而且有权披露。  5.8 提供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接收方归还任何包含保密信息材料和/或该等材料任何复印件, 并附上证实接收方在归还这类材料后不再直接或间接地保留或控制任何保密信息或包含保密信息任何该等材料书面申明。接收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遵守任何该等要求。对于双方约定无须归还提供方任何包含保密信息材料和/或该等材料任何复印件, 接收方应根据提供方要求销毁或不可恢复地删除并应向提供方书面确定该等销毁或删除。 六、  协议变更和解除  6.1 本协议生效后, 除法律、 法规和其她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甲、 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 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6.2 任何一方要变更、 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应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然后进行协商。  6.3 甲方因特殊情况要求停止公布本协议约定广告, 乙方应停止公布, 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对于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前已经公布广告,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依本协议约定发出了通知但乙方仍然公布广告, 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推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 视为违约, 应停止违约行为, 并负担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2 任何一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因为本身原因给对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 应负责处理并负担赔偿责任。  7.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协议约定付款, 每逾期一(1)日, 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4 乙方发生错误、 遗漏或不按期公布广告等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情形, 应在甲方提出更正通知后 ( )日内更正。  乙方每次发生错误、 遗漏或不按期公布广告等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情形, 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百分之 ( %)作为违约金。乙方上述行为达成 ( )次或以上, 或即使更正其行为也无法实现本协议约定目,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 )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协议款项, 并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百分之 ( %)作为违约金。  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推行本协议, 乙方应继续推行, 同时应依据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5 乙方无正当理由最终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公布广告, 应向甲方退还还未公布广告费用, 并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百分之 ( %)作为违约金。  7.6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立刻通知甲方对广告进行修改而造成广告逾期公布, 每逾期一(1)日,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百分之 ( %)作为违约金。  7.7 乙方违反本协议知识产权条款, 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百分之 ( %)作为违约金。  7.8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 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百分之 ( %)作为违约金。  7.9 乙方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她规范性文件要求而造成甲方损失, 应负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7.10 乙方因不含有相关法定资质而造成甲方损失, 应负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7.11 乙方因未办理本协议中广告公布所包含登记、 立案、 审批等相关手续而造成甲方损失, 应负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7.12 广告经乙方审查合格后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她规范性文件要求, 乙方应负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7.13 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还应依据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7.14 本协议所称“损失”包含实际损失、 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和诉讼费、 仲裁费、 合理调查费、 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八、  不可抗力  8.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8.2 本协议一方或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约定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碰到不可抗力一方(“受阻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是由不可抗力直接造成, 而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不存在拖延推行义务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推行其义务而且降低因为不可抗力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3)受阻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刻通知另一方, 而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该不可抗力权威证实文件和书面说明, 该书面说明中应包含对拖延或部分推行本协议原因说明。  8.3 不可抗力终止后, 受阻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并立刻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推行本协议, 延长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实际造成延误时间。  8.4 不可抗力或其影响连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 双方应依据该不可抗力对推行本协议影响程度, 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自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而且不负担违约责任。  九、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  9.1 本协议成立、 签署、 效力、 解释、 推行、 变更、 终止和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  9.2 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处理争议。 9.3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式肆份, 甲方持贰份, 乙方持贰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签字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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