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施工分册)
1 总 则
1.0.1 为提升城镇建设工程质量, 提升施工过程控制, 完善工程技术资料, 统一全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标准, 依据现行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 结合本省情况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编制、 整理归档。水利、 交通、 铁路等专业工程中与本规程相关专业相符可参考使用, 同时, 应按相关专业相关要求实施。
1.0.3 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电梯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效检验资料要求及其相关统计表格, 仅供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参考。
1.0.4 实施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 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0.2 建筑工程: 指为新建、 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隶属构筑物所进行计划、 勘察、 设计和施工、 完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工程实体。
2.0.3 施工文件: 指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 地方相关要求而填写、 搜集、 整理文字统计、 图纸、 表格、 音像材料等必需归档保留文件。
2.0.4 立卷: 根据一定标准和方法, 将含有保留价值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 也称组卷。
2.0.5 归档: 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 将形成文件整理立卷后, 按要求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0.6 单位工程: 含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效建筑物及构筑物。
2.0.7 子单位工程: 建筑规模较大单位工程, 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效部分列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基础要求
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 将工程施工文件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各个步骤和相关人员职责范围。
3.0.2 建设、 勘察、 设计、 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并主动帮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归档整理工作。
3.0.3 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 总承包单位负责搜集、 整理、 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工程档案, 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 将本单位形成工程文件整理、 立卷后立刻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多个单位承包, 各承包单位负责搜集、 整理、 立卷其承包项目工程文件, 并应立刻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0.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验统计(见附表A.0.1), 关键是考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综合水平, 如项目多, 表中空格不够, 可增添附页。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进行检验, 并填写检验结论, 归入本规程施工准备文件。
3.0.5 建筑工程检验批、 分项、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使用本规程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统计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统计应附有相关检验批质量验收统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应附有相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3.0.6 建筑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完工验收统计(见附表A.0.2), 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 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要求, 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 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统计栏。表中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对验收结果进行约定后, 建设单位依据参与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验收结论。
3.0.7 建筑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统计(见附表A.0.3), 必需按本“规程”要求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 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细致、 认真地对照核查, 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审核,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填写核查结论。
3.0.8 建筑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效检验资料核查及关键功效抽查统计(见附表A.0.4)中, 资料核查部分必需按本规程要求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 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审核后,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填写核查结论; 关键功效抽查部分, 由项目验收组组员约定抽查项目进行资料抽查, 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 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效检验资料核查及关键功效抽查统计中“室内环境检测汇报”项,应在建筑工程完工时按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 甲醛、 苯、 氨、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3.0.10 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效检验资料核查时, 如某项核查未达成本规程要求对应“核定标准”, 则该项目核查结果应定为“不符合要求”。
3.0.11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 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 人身健康和关键使用功效或影响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时, 则该单位工程不含有工程质量完工验收条件, 必需进行技术判定处理, 达成设计要求和相关要求后, 方可重新验收。
3.0.12 建筑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验统计(见附表A.0.5), 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组织抽查。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要求按下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实施。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
项目
序号
观 感 抽 查 项 目
抽 查 数 量
建筑与结构
1
室外墙面、 变形缝、 水落管及屋面
全数检验
2
室内墙面、 室内顶棚、 室内地面
按不一样类型各自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3个自然间, 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验
3
楼梯、 踏步、 护栏
按楼层数10%抽查, 且不少于3层
4
门窗
按不一样类型各自总量5%抽查, 且不少于3樘, 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验; 高层建筑外窗, 按不一样类型各自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6樘, 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验
给排水与采暖
1
管道接口、 坡度、 支架
管道接口、 支架按不一样类型各抽查不少于10个, 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验; 管道坡度按不一样类型各自总量10%抽查, 且各不少于5段, 不足5段时应全数检验
2
卫生器具、 支架、 阀门
按不一样类型各自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5组(处), 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验
3
检验口、 扫除口、 地漏
按各自总量10%抽查, 且各不少于5处(个), 不足5处(个)时应全数检验
4
散热器、 支架
按不一样类型各自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5组(处), 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验
建筑电气
1
配电箱、 盘、 板、 接线盒
配电箱(盘、 板)按各自总量10%抽查, 且各不少于5台, 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验; 接线盒通常按总量5%抽查, 且不少于10个
2
设备器具、 开关、 插座
按各自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10个, 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验
3
防雷、 接地
防雷、 工作、 反复接地及系统保护接地应全数检验; 线路、 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等按各自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10处, 不足10处时应全数检验
智能建筑
1
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
按各自总量10%抽查, 且各不少于5台, 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验
2
现场设备安装
按各自总量5%抽查, 且不少于10台(个), 不足10台(个)时应全数检验
通风与空调
1
风管、 支架
按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5件, 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验; 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20%抽查, 且不少于5件, 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验
2
风口、 风阀
按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5件, 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验; 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20%抽查, 且不少于5件, 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验
3
风机、 空调设备
按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1台
4
阀门、 支架
按总量10%抽查, 且不少于5件, 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验; 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20%抽查, 且不少于5件, 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验
5
水泵、 冷却塔
全数检验
6
绝热
按总量10%抽查, 其中风管部件、 阀门不少于2个, 管道阀门、 过滤器不少于5个, 不足最低数时应全数检验
电梯
1
运行、 平层、 开关门
按电梯台数50%抽查, 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验; 每部电梯除首层及顶层必查外, 中间层抽查数量每10层抽查1层,不足10层抽查1层; 自动扶梯运行应全数检验
2
层门、 信号系统
按电梯台数50%抽查, 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验; 每部电梯除首层及顶层必查外, 中间层抽查数量每10层抽查1层,不足10层抽查1层
3
机房
按电梯台数50%抽查, 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验; 自动扶梯机房按自动扶梯梯台数50%抽查上下机房, 且不少于5台,少于5台时应全数检验
质量评价:
(1)抽查结果有90%及以上点、 处符合对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外观质量, 其它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效或显著影响外观质量缺点, 评价为好。
(2)抽查结果有80%及以上点、 处符合对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外观质量, 其它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效或显著影响外观质量缺点, 评价为通常。
(3)抽查结果达不到80%点、 处符合对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外观质量, 评价为差。评价为差子目应进行返修。
3.0.1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效检验资料是全方面系统地反应工程关键结构技术性能、 使用安全和使用功效质量统计证实文件, 各类证据、 数据必需立刻、 真实、 可靠、 齐全, 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0.14 各类检(试)验汇报中数据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采集、 检(试)验而得, 检(试)验结果所代表批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规范、 规程要求。
3.0.15 原材料、 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汇报及施工试验汇报应由企业试验室负责出具, 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 应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汇报必需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检(试)验汇报必需按本规程表格填写, 字迹清楚、 数据真实、 结论明确, 不得涂改或错填、 漏填, 并给予编号, 含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3.0.16 检(试)验、 测试所用检(试)验测试设备、 仪器等必需定时由对应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 方可使用。
3.0.17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关键设备应提供质量确保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相关汉字技术说明书。
3.0.18 本规程全部工程施工文件纸面尺寸统一采取A4幅面(297mm×210mm), 书写应采取不易褪色书写材料, 如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
3.0.1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时,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将全部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完工汇报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
附表: 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验统计;
A.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完工验收统计;
A.0.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统计;
A.0.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效检验资料核查及关键功效抽查统计;
A.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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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1 建筑与结构
4.1.1 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统计
Ⅰ 基础要求和内容
(1)图纸会审
1)图纸会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 设计单位交底, 勘察、 施工等单位参与(含分包)。
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 形成自审统计, 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按建筑、 结构、 安装等次序整理、 汇总, 各单位技术责任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
4)图纸会审纪要是正式文件, 不得在纪要上涂改或变更。
5)对图纸会审提出问题, 凡包含设计变更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要求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 关键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图纸会审关键内容: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 特殊技术方法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 能否确保施工安全; 特殊材料品种、 规格、 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 建筑、 结构、 水卫、 电气、 设备等之间有没有矛盾; 图纸尺寸、 座标、 标高及管线、 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 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 清楚、 明确; 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经过其认可。
(2)设计变更
1)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私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过程中如发觉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 不合理, 或因施工条件、 材料规格、 品种、 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 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修改意见, 须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
3)包含工程规模、 计划、 环境、 消防、 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修改, 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应立刻办理, 內容必需明确具体, 变更应注明原图号, 必需时应附图。
5)设计变更应严格实施变更签证制度, 关键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设计变更应经过工程总包单位确定后, 方可办理设计变更。
7)全部设计变更应汇总于设计变更汇总统计,见质控(建)表4.1.1-1。
(3)工程洽商统计
1)工程洽商是相关单位就技术或其她事务交换意见统计文件, 其内容包含设计变更, 应由建设(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满足设计变更统计相关要求。不包含设计变更, 由洽商包含各方签认。
2)工程洽商统计按日期前后次序编号, 填写质控(建)表4.1.1-2。
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4)工程洽商统计原件存档于提出单位, 其她单位可复印(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Ⅱ 核查措施
(1)核查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 各方人员是否按要求要求到位, 相关关键责任人签字是否完整。
(2)核查关键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核查包含工程规模、 计划、 环境、 消防、 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修改及设计变更, 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统计上涂改。
Ⅲ 核定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含有资格人员签字。
(2)关键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
(3)包含政府监管內容修改及设计变更, 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5)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中应变更未有变更通知单。
4.1.2 工程定位测量、 放线统计
Ⅰ 基础内容和要求
(1)测量工作开始前, 应熟悉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依据设计图纸要求,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制订测量技术方案。
(2)建筑物定位测量、 桩基定位测量、 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中, 应注意内外业等复核检验, 预防发生差错。测量工作结束后, 应立刻整理原始资料, 并应进行验收。验收统计见质控(建)表4.1.2-1~3。
(3)依据施工场地控制点、 水准点、 城市计划部门确定建筑红线桩等和相关设计图纸、 技术资料, 进行测量。
(4)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 单位工程较多时, 可依据设计总平面部署图和现场实际情况, 在施工场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 作为施工定位测量依据。
(5)桩基应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定位测量, 其桩位放样许可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要求。
(6)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 测量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仪器应定时进行检定, 并在检定使用期内使用。
(7)建筑物定位测量、 桩基定位测量, 可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分段进行验收。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
(8)建筑物定位测量、 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统计在验收表中, 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桩位置及标高、 桩位偏差、 轴线位置及偏差、 轴线投测点、 标高投测点等位置。
(9)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统计在验收表中, 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 轴线投测点、 标高投测点位置。
Ⅱ 核查措施
(1)依据现场具体条件, 核查施工场地控制点、 水准点、 城市计划部门确定建筑红线桩、 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布设是否稳定可靠。
(2)依据建筑物形式, 核查轴线控制桩、 轴线投测点、 标高投测点部署是否合理, 位置、 数量是否能满足测量要求。
(3)核查统计是否完整、 正确。建筑物定位测量、 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控制桩位置及标高、 桩位偏差、 轴线位置及偏差、 轴线投测点、 标高投测点等位置。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 轴线投测点、 标高投测点等位置。
(4)核查测量仪器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 仪器是否校验。
(5)核查参与验收各方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验收统计上是否签字。
Ⅲ 核定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建筑物定位测量验收统计、 桩基定位测量验收统计、 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统计。
(2)上述各项验收统计中验收意见不明确, 签证不齐全。
4.1.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汇报
4.1.3.1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汇报
Ⅰ 基础要求和内容
(1)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多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汇报单, 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 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 如发觉脆断、 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 应进行化学成份检验或其它专题检验, 并做出判定处理结论。
(3)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严格遵守先检验后使用标准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份检验, 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对应等级钢筋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后, 方可依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国别及强度等级不明时, 可依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等级, 但不应用在关键承重结构关键部位。
(4)冷拉钢筋、 冷拔钢筋、 冷轧扭钢筋、 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汇报外, 还应有冷拉、 冷拔、 冷轧后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汇报。
(5)预应力砼工程所用热处理钢筋、 钢绞线、 碳素钢丝、 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汇报, 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钢绞线、 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JG3006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 其相关指标必需符合《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3007标准要求。
(7)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 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汇报, 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时, 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要求。
(8)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应有出厂合格证, 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 并提供检验汇报, 其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JG/T 3013后方可用于工程。
(9)钢材检验汇报应依据相关要求按质控(建)表4.1.3.1-1~12格式内容填写,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0) 钢材进场后抽样检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 热轧光圆钢筋、 余热处理钢筋、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一牌号、 同一规格小于60t为一批。
2)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 同一等级、 同一品种、 同一尺寸、 同一交货状态钢材小于60t为一批。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 同一规格、 同一生产工艺小于60t为一批。
4)钢绞线、 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以同一钢号、 同一规格、 同一生产工艺生产钢绞线、 钢丝束小于30t为一批。
5)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类产品、 同一批原材料、 用同一个工艺一次投料生产不超出1000套组为一验收批。外观检验抽取10%, 且不少于10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零件, 硬度检验抽取5%, 且不少于5套。静载锚固能力检验抽取3套试件锚具、 夹具或连接器。
6)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 同一规格、 同一外形、 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钢筋为一验收批, 每批小于60t。取样数量: 弯曲试验每批2个, 拉伸试验每盘1个。
7)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每批抽检9件圆管试样(12件扁管试样)。
8)其它建筑用钢材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组批。
(11)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 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则应依据不一样种类钢材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试件重做该项目检验, 如仍不合格, 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 不得用于工程, 不合格品钢材必需有处理情况说明, 并应归档备查。
(1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框架结构, 其纵向受力钢筋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对一、 二级抗震等级框架结构, 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比值不应大于1.3。
Ⅱ 核查措施
(1)根据单位工程结构设计、 变更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表4.1.3.10), 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汇报是否一致, 有否按批取样, 取样所代表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 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规范和规程要求。
(3)核查合格证、 检验汇报中各项技术数据、 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 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 先判定后隐蔽标准。
(4)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签证。
Ⅲ 核定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承重构件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汇报。
(2)应见证钢材检验未按要求见证取样送检; 见证取样送检材料种类、 数量与要求不符。
(3)当钢材品种、 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 无钢材代换设计签证书。
(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 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 且未按要求进行复验。
(5)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对应等级钢材技术标准, 又未作技术判定。
4.1.3.2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汇报
Ⅰ 基础要求和内容
(1)凡建设工程用水泥均应按厂别、 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 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 进场数量, 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需进行强度、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验。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必需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并提供水泥检验汇报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出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出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 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水泥。
(4)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 按同一生产厂家, 同一强度等级, 同一品种, 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水泥, 袋装水泥不超出200t为一批, 散装水泥不超出500t为一批, 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 散装水泥取样必需在散装车上, 以一辆次为一取样点, 每点取样不少于1kg, 累积留样不得少于12kg, 袋装水泥能够20个以上不一样部位取等量样品, 总量最少12kg。
(5)水泥检验汇报按质控(建)表4.1.3.2填写, 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 检验结论要明确。
(6)当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汇报中初凝时间或安定性指标不符合相关标按时均为废品, 不得用于工程。终凝时间、 细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要求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经判定可由企业技术责任人签章处理。
(7)钢筋砼结构、 预应力砼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水泥。
(8)进口水泥除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份含量(氧化镁、 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9)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 低热水泥、 膨胀水泥)也应提供合格证或按(2)条要求提供检验汇报, 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0)水泥检验汇报上注明水泥品种、 出厂日期、 强度等级、 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Ⅱ 核查措施
(1)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汇报项目(如水泥品种、 各项技术性能、 编号、 出厂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 检验项目是否完整, 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4.1.3.10), 查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汇报、 砼配合比试配汇报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 厂别、 编号是否一致; 查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 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需用量基础一致。
Ⅲ 核定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水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汇报。
(2)应见证水泥检验未按要求见证取样送检; 见证取样送检材料种类、 数量与要求不符。
(3)使用本节Ⅰ(3)条所列情况多种水泥, 未提供水泥检验汇报。
(4)关键检验项目(凝结时间、 安定性、 强度等)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实际使用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汇报上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 厂家不相一致。
4.1.3.3 砖、 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汇报
Ⅰ 基础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应有出厂合格证, 其外观检验、 强度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同时还要符合《烧结一般砖》GB/T5101、 《烧结多孔砖》GB13544、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和《一般砼小型空心砌块》GB8239标准要求。
(2)进场砌墙砖应按要求取样检验, 并提供强度检验汇报。
(3)砖检验汇报应按质控(建)表4.1.3.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2542要求, 加气砼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T11969要求。
(4)砌墙砖应以同厂家、 同规格3.5万~15万为一批, 不足3.5万按一批计算, 一般砼小型空心砌块1万块为一批, 每批按标准要求抽取一定数量做相关项目检验。
Ⅱ 核查措施
(1)核查砖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汇报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砖强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汇报是否按批提供, 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础一致。
Ⅲ 核定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汇报。
(2)应见证砖检验未按要求见证取样送检; 见证取样送检材料种类、 数量与要求不符。
(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1.3.4 砂、 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汇报
Ⅰ 基础要求和内容
(1)砼用砂、 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汇报, 同时砼用砂、 石还要符合《一般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 《一般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要求。
(2)设计有特殊要求必需按要求取样检验, 并提供检验汇报。
(3)砂、 石检验汇报应依据相关要求按质控(建)表4.1.3.4-1~2填写, 对部分关键检验指标不得缺检, 检验方法应符合《一般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和《一般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要求。
(4)砂、 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验,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 货船、 汽车)运输, 以400m3或600t为一批, 用小型工具运输, 以200 m3或300t为一批, 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
(5)每批砂应进行颗粒级配、 含泥量、 泥块含量检验, 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 对关键工程或特殊工程应依据工程要求, 增加检测项目, 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 应给予检验。使用新产源砂时, 应由供货单位按《一般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质量要求进行全方面检验。
(6)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 含泥量、 泥块含量及针、 片状含量检验, 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有压碎指标检验。对关键工程或特殊工程应依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 应给予检验。用新产源石子时, 应由供货单位按《一般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质量要求进行全方面检验。
Ⅱ 核查方法
(1)核查砂、 石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汇报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汇报是否按批提供, 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础一致。
Ⅲ 核定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汇报。
(2)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附表A.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完工验收统计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建筑面积
/
施工单位
技术责任人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责任人
完工日期
序号
项 目
验 收 记 录
验 收 结 论
1
分部工程
共 分部, 经查 分部
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分部
2
质量控制资料核 查
共 项, 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 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 项
3
安全和关键
使用功效核查
及抽查结果
共核查 项, 符合要求 项,
共抽查 项, 符合要求 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4
观感质量验收
共抽查 项, 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公章)
单位(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责任人: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附表A.0.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统计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建 筑 与 结 构
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洽商统计
2
工程定位测量、 放线统计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汇报
4
施工试验汇报及见证检测汇报
5
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6
施工统计
7
预制构件、 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8
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
检验批、 分项、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10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
新材料、 新工艺施工统计
12
1
给 排 水 与 采 暖
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洽商统计
2
材料、 配件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汇报
3
管道、 设备强度试验、 严密性试验统计
4
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5
系统清洗、 灌水、 通水、 通球试验统计
6
施工统计
7
检验批、 分项、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8
1
建 筑 电 气
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洽商统计
2
材料、 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汇报
3
设备调试统计
4
接地、 绝缘电阻测试统计
5
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6
施工统计
7
检验批、 分项、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8
续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智 能 建 筑
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洽商统计、 完工图及设计说明
2
材料、 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汇报
3
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4
系统功效测定及设备调试统计
5
系统技术、 操作和维护手册
6
系统管理、 操作人员培训统计
7
系统检测汇报
8
分项、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9
1
通 风 与 空 调
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洽商统计
2
材料、 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汇报
3
制冷、 空调、 水管道强度试验、 严密性试验统计
4
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5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统计
6
通风、 空调系统调试统计
7
施工统计
8
检验批、 分项、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9
1
电 梯
土建部署图纸会审、 设计变更、 洽商统计
2
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开箱检验统计
3
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4
施工统计
5
接地、 绝缘电阻测试统计
6
负荷试验、 安全装置检验统计
7
分项、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8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A.0.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效检验
资料核查及关键功效抽查统计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安全和功效检验项目
份数
核查意见
抽查结果
核查(抽查)人
1
建筑与结构
屋面淋水试验统计
2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验统计
3
有防水要求地面蓄水试验统计
4
建筑物垂直度、 标高、 全高测量统计
5
抽气(风)道检验统计
6
幕墙及外窗气密性、 水密性、 耐风压检测汇报
7
建筑物沉降观察测量统计
8
节能、 保温测试统计
9
室内环境检测汇报
10
1
给排水与采暖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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