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动迁安置房供给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
乙方: (用房单位)
为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 改善市民居住条件, 依据《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措施》(沪府发[]44号)和《上海市大型居住小区动迁安置房源定价管理暂行措施》(沪府办[]10号文)要求,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标准下, 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位置:
甲方依据市建设交通委和市房管局 沪建交联[]906、 沪建交联[]907 号批文, 以及市住宅发展中心开具“房源供给联络单”, 将 宝山区 区 菊泉街 路 547弄( 1 号至 17 号)(详见附页清单), 累计 1210 套房屋供给给乙方,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最终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条 供给对象:
乙方将上述房屋用于 静安区67号街坊(石二地域二期) (关键旧改、 重大工程项目)动迁安置, 供给对象必需是该拆迁基地内符合要求条件被拆迁人家庭(购房人)。
第三条 供给价格:
甲方将上述房屋供给给乙方, 供给均价为 9800 元/平方米(具体供给单价见附页), 协议总房价暂定为 元。总房价结算以房屋实测面积为准。
第四条 付款方法:
乙方应根据“计划预订5%、 开始搭桥30%、 取得预售55%、 交付使用10%”付款节点支付上述房源房款, 具体以下。
1、 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协议总房价5%, 计 元;
2、 甲方完成房屋基础工程, 并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基础验收证实后十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协议总房价30%, 计 元;
3、 甲方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55%计 元;
4、 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十日内, 乙方按实测建筑面积向甲方结清余款。
第五条 差价处理:
上述房源供给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差价暂依据设计或估计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确定(需扣除差价税费), 由甲方在收取房款时, 根据“开始搭桥30%、 取得预售55%、 交付使用10%”收款节点, 同时以支票背书方法转付给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差价35%(含计划预订5%)、 55%、 10%。乙方应配合和督促甲方转付差价。
第六条 建设标准:
结构: 剪力墙 ;
外墙: 涂料 ;
内墙: 抹灰 批白 ;
地面: 细石混凝土, 随捣随抹 ;
门窗: 铝合金门窗 ;
卫生间: 防水 预留面层结合层 ;
厨房: 防水 预留面层结合层 ;
配套: 水斗1个, 马桶1个, 家庭信息配电箱1个, 语音对讲系统;
第七条 手续办理:
1、 乙方负责向被拆迁人家庭(购房人)开具“动迁安置房供给单”, 并将房源使用情况报所属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立案。
2、 甲方必需依据购房人持有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动迁安置房供给单”(第三联由甲方留存), 方能与购房人签署《预(销)售协议》, 办理相关手续。
3、 乙方在使用上述房源时, 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服务或代办业务, 并按要求收取相关代办费用。
第八条 交付使用:
甲方应于 年 12月 日前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做好房屋交付全部准备工作, 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房屋交付之日起当月内, 未签署《预(销)售协议》房屋物业管理费由甲方负担; 次月起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质量及保修:
甲方所交付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要求建筑质量标准, 并严格根据国家要求负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房, 每日按协议总房价万分之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 每日按应付款项万分之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超出30天, 甲方可取消其用房资格, 收回全部未使用房源, 并报请市住宅中心重新安排。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伍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壹份报市住宅中心立案。
第十三条 其她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本页无正文)
甲 方:
(盖 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盖 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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