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用玻璃定作加工协议
定作方: XXXX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 法人
承接人: XXX 邮箱:
地址: XXXXXX 传真:
电话: XXXXXX 邮编: XXX
承揽方: XXXXX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 法人
承接人: XXX 邮箱:
地址: XXXX
电话: XXX 传真: XXX 邮编: XXX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现就位于XX市XXX“XXXXXXX”工程项下玻璃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定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和条款:
1、 产品配置、 牌号、 规格、 数量、 价款(单位: 人民币)
序号
产品配置、 牌号
规格(mm)
数量(㎡)
单价
(元/ ㎡)
1、
6YRE-0159N钢+12G+6透明钢
2440*3660
累计(大写): 人民币壹佰玖拾贰万圆整
累计(小写): ¥190.00
尤其约定:
1.1. 上述产品单价为甲方工地(或同地工厂车板)交货价格。已含税金、 保险、 包装费用, 并提供17%增值税发票。
1.2. 上述产品单价仅为本协议所定, 不作为其它工程参考。
1.3. 上述产品数量为约数, 实际结算应以双方每批确定定单和加工明细表(以下统称“定单”, 格式附后)为准。乙方对甲方所下定单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加工制作, 视作乙方确定该定单。
1.4. 上述产品质量标准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 以行业标准或乙方企业标准为准。
1.5. 上述产品中中空产品用胶均采取国产优质胶, 打胶深度按国家标准实施, 结构胶胶深小于10mm, 聚硫胶胶深小于5mm, 大小片中空玻璃按大片计算面积。直角三角形及直角梯形用直角边作为外接矩形, 其它不规则图形全部以最长边作为底边计算外接矩形, 异型玻璃面积按最小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大小片按大片面积计算; 异型玻璃单价乘1.1系数。单片中空产品面积≤0.5M2, 需按0.5 M2结算。增加胶深、 指定胶型或非标产品则加价另议。
1.6. 上述产品中镀膜产品牌号以封样牌号为准。产品规格均指3660*2440m/m以内, 原片玻璃切裁率应大于等于85%, 如小于85%, 则价格另行协商。公建类项目玻璃面积小于0.5㎡按0.5㎡结算; 住宅门窗类项目玻璃面积小于0.3㎡按0.3㎡结算; 若规格小于300mm×800mm, 则不能钢化加工。夹层配置需依据玻璃实际情况对应增加中间膜厚度。非标产品单价另议。
1.7. 上述产品中彩釉产品如每种图案数量小于200片, 则另加收网板成本费。彩釉产品网版使用期为1年, 超出期限网版费用, 由甲方支付。
1.8. 上述产品中矩形玻璃边部为机磨, 异形玻璃边部手工打磨; 精磨边按米计, 钻孔、 切槽、 切角均按个数计, 费用另计。
1.9. 产品许可有0.3%自爆率, 超出部分由乙方确定后给予无偿补片。
2、 交货方法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方法: 分批下单, 分批交货, 交货时间及交货数量以双方确定本协议和定单约定为准。
2.2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 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产品数量分批下达定单, 并确保最低定作金额不少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货款总额50%。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最低定作金额,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甲方应在期限届满之日立刻按最低定作金额向乙方付款, 且乙方不再负担制作甲方未立刻定作部分产品责任。
2.3 交货期限: 乙方自收到甲方协议预付款及经甲方盖章并经乙方确定书面定单之日起25天内开始供货。乙方按甲方定单分批下单, 分批交货。甲方变更定单内容, 应取得乙方书面确定, 且交货期对应顺延。每份订单项下产品, 乙方在双方确定定单之日起30天内全部供货完成(不含零星补片), 假如定单约定交货期长于前述期限, 则应以定单约定为准。
3、 包装及运输
3.1. 运输方法: 汽车运输。乙方负责运输产品到甲方工地(地址: XX市XXX新区世贸路与沙井路交叉口北150米XXXXXX), 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和风险由乙方负担。甲方负责卸货, 卸货过程中发生破损和风险由甲方负担。
3.2. 包装: 双方约定本协议产品包装方法为: 木箱, 每块玻璃间采取有效方法加以分隔, 以降低运输破损, 箱中及箱外面附带装箱清单, 每块玻璃须标明定单编号、 规格。
3.3. 费用负担: 运输和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卸货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变更送货地点, 甲方应负担所以产生运输、 装卸和全部额外费用。
4、 付款
定金: 作为协议生效必需条件之一, 甲方经过支票或电汇等方法向乙方支付定金。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7天内支付协议总价款10%作为定金, 定金在最终一批产品结算中冲抵货款。
包含到特殊原材料(a: 超厚板、 超大板、 特殊规格定尺透明基片; b: 超白、 蓝玻等有色基片; c: 隔音、 乳白、 SGP、 EVA及特殊PVB胶片; d: 进口彩釉釉料、 进口中空胶; e: 中空暖边条、 黑色铝条、 U型槽特殊中空材料订单定金百分比以下:
定金收取百分比(特殊原材料): 特殊原材料金额 + 协议金额*5%。
4.1 1)过程付款:
累计发货面积满㎡或累计发货面积不满㎡但累计发货时间满30天为一批次, 须结算一次, 7天内支付该批次100%;
4.2 最终一批玻璃(依据乙方自行判定, 如在某一批产品订单以后, 小于500㎡订单或库存, 不含零星补片)发货前,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协议总额5%一年期质量保函, 甲方收到保函同时即付清本协议全部货款, 乙方给予最终一批玻璃发货。
4.3 若协议跨年度实施, 甲方同意于每年6月25日、 12月25日前付清乙方6月20日、 12月20日前全部已发货物全部货款; 次月起恢复4.1和4.2款推行
4.4 若工程款项已结清, 甲方补片货款结算采取: 款到发货, 补片超出3次(或超出协议约定成品总量2%)部分, 甲方应负担补片玻璃运费。
4.5 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等额发票(除定金及末批)给甲方作为结算依据。甲方每次付款可选择采取支票、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法支付(票据结算百分比不超出总货款30%);
4.6 双方应无条件配合对方对清双方间一切往来账目。不然, 上述付款条款立即终止实施, 付款方法改为款到发货;
4.7 双方财务部人员为第一对账责任人。第二对账人为双方本协议承接人。如任何一方第二对账申请人提出对账要求, 则改由双方第二对账责任人开展对账工作。
甲方第二对账责任人: XXX 联络电话:
乙方第二对账责任人: XXX 联络电话:
5、 质量
5
5.1 乙方提供产品应符合现行中国相关玻璃规范、 标准。没有对应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根据乙方企业标准实施。具体标准以下:
浮法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1614-优等品标准;
钢化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5763.2-;
幕墙钢化半钢化符合国家标准GB17841-;
中空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1944-优等品标准;
夹胶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9962-;
Low-E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8915.2-。
5.2 乙方按国际通例提供十年产品质量确保书。
6、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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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产品验收标准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对应标准验收。
6.2 甲方收到产品后, 应该场对产品品种、 数量、 规格及是否有运输破损等情况按送货单进行确定。若甲方当场开箱后, 发觉玻璃数量、 规格等与送货清单不符时, 应立刻通知乙方代表现场处理; 无法现场处理时, 应在维护好原包装前提下, 会同送货方一起在送货回单上做好情况统计, 保留有效文字、 图片证实并立刻书面通知乙方。若当场不能开箱验收, 取得乙方同意后, 甲方应在送货清单上注明包含以下内容文字统计: “收到玻璃箱数与送货清单一致, 未开箱 , 内部情况不详, 待二十四小时内开箱验收时再报”, 并要求送货方签字确定。
6.3 甲方对产品品种、 配置(型号)、 规格、 加工要求认为与协议约定不符, 应在收到产品后48小时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对玻璃其她质量问题认为与协议不符, 应在收到产品后7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不然均视为产品质量符合协议约定, 乙方交付产品完全符合定作要求。
6.4 甲方收到玻璃后发觉玻璃质量与协议不符时, 仍应主动收货并妥善加以保管, 因甲方拒绝收货或没有妥善保管所造成损失, 应由甲方负担责任。甲方在安装、 使用产品前, 应先对产品品种、 配置(型号)、 规格、 加工要求及表面质量进行检验。甲方安装、 使用产品, 视为产品完全符合定作要求。因甲方安装、 使用不符合约定产品造成损失, 或者因甲方使用、 保管产品不妥等原因造成损失, 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6.5 对于双方确定不符合协议约定产品, 由乙方自行决定给予更换或者退还对应产品货款。除此之外, 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7、 不可抗力
7
7.1 不可抗力包含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风、 雨、 雪、 洪、 震等自然灾难以及因政府颁布或者修订相关产品强制性要求造成本协议不能正常推行等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事件。
7.2 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推行协议时, 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对方通报,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 在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取得相关机构不可抗力证实后, 许可延期推行或修订协议, 并依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8、 确保
8
8.1 甲方确保
8.2 按生产周期立刻提供玻璃加工资料, 因为甲方未按生产周期提供玻璃加工资料所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负担责任。本协议所称“生产周期”是指[ ]。
8.11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限立刻足额支付货款。
8.3 乙方确保
8.21 乙方所供产品注册商标正当有效, 产品不存在侵犯她人专利权情况。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理委员会要求, 乙方应在所提供钢化玻璃产品上印制强制性3C认证标志和商标;
9、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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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甲方变更定作要求, 应该立刻通知乙方, 乙方应尽可能配合停止加工, 待双方对变更后定作要求一致确定后再恢复加工。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定作要求变更遭受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损失、 半成品损失、 停工损失、 利润损失以及增加管理成本和运行成本等。
9.2 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或因甲方严重违约致使乙方解除本协议, 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未推行部分价款作为违约金。
9.3 甲方未按时提货, 每逾期一天, 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0.5%作为违约金。同时, 乙方可停止其它批次产品生产和解除本协议, 但本协议相关违约责任约定仍然有效。
9.4 甲方未按时付款, 每逾期一日, 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金额0.5%作为拖延付款违约金, 直至付清货款之日, 乙方并有权拒绝交付本批次或者其它批次项下全部还未交付产品。甲方逾期付款超出30天,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相关违约责任约定仍然继续有效。
9.5 在本协议项下, 乙方累计负担全部责任以瑕疵产品货款金额为限,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应对间接损失负责。
10、 协议生效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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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10.2 双方推行协议全部义务后, 本协议除相关产品质量确保条款外, 其她即告终止; 产品质量确保期后, 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 双方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推行通知、 协议、 保密等义务。
10.3 经甲、 乙双方书面确定定单、 图纸及其它协议性文件应加盖双方有效印章方为有效。除非双方在相关文件中另有明确约定, 本协议效力应该高于定单、 图纸及其它协议性文件效力。如一方需使用其项目部、 技术部等部门印章或委托其她第三方办理相关事项, 必需向另一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正本。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终止本协议, 必需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方为有效。
10.4 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发生改变, 变动方应在该事项发生改变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10.5 甲方指派本协议承接人为:
[填入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络地址]
10.6 乙方指派本协议承接人为:
[填入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络地址]
10.7 本协议承接人如发生改变, 任何一方应在该事项发生改变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11、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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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在协议原件未相互送达前, 协议盖章传真一样有效。
11.2 甲方下单时应注明: 玻璃配置、 牌号(一个配置集中下单), 尺寸编号, 长×宽, 片数, 页数。每页片数、 平方数, 批次片数、 平方数等。甲方提供尺寸、 图纸及加工要求如与本协议相违反地方, 按协议中要求实施。料单编号有序且不能反复, 方便双方签收查对。
11.3 甲方下单时应向乙方提供下料单、 图纸电子版。
11.4 甲方如有交货次序要求, 应在下单同时注明。不一样配置(包含不一样胶型), 不一样交货时间、 地点料单应分页单列。
11.5 若甲方须增补产品, 应和乙方签署随附《小额增补订单确定表》。《小额增补订单确定表》没有约定, 适用本协议要求。
11.6 双方对各自提供图纸、 设计、 处理方案分别拥有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图纸、 设计、 处理方案用于其它用途或披露给第三方;
11.7 如因本协议及其定单、 补充协议发生任何争议, 经友好协商仍不能处理, 均应提交甲方收货地法院管辖。
11.8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1.9 本协议一式肆份, 具相同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附件1、 定单格式; 2、 小额增补订单确定表格式
甲方: XXXXXXXXX 有限企业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 XXXXXXXXX有限企业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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