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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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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签署注意事项 A、 《高校毕业生、 毕业硕士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毕业生就业必需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 由学校进行鉴证登记。 B、 《就业协议书》内容必需全部填写。用人单位、 地址、 学校和专业名称以及落户地址、 落户所在警署(户口在家上海生源毕业生, 落户地址和落户警署可不填)等, 都必需写全称, 不得使用简写、 缩写或用斜杠划去, 也不能留有空格(如已经有相关内容约定, 应另附书面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名称必需与单位有效印鉴上名称一致。 《就业协议书》相关条款解释以下: (一)“单位机构码”: 即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中国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表码证书》上9位代码数字。 (二)“信息登记号”: 上海市实施高校学生就业信息年度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机构码复印件、 单位介绍信, 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或到本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一教斜对面), 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 即可取得“信息登记号”。此项登记工作也可由用人单位提供对应材料, 委托毕业生办理。 不在上海市就业, 不需要办理“信息登记号”。 非企业法人不能受理, 比如外地驻上海分企业, 个人合作企业也不能受理。 (三)“档案接收单位”: ◆ 上海生源: 有些人事档案保管权限单位, 可在本栏内填写“同用人单位”。 ◆ 上海生源: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单位, 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接收档案或由用人单位明确毕业生档案委托保管单位(必需是市、 区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 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 户籍经过审批后, 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 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 新华路派出所)申, 不管该单位有没有些人事档案保管权限, 其人事档案也必需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保管。(档案接收地址: 延安西路900号, 邮政编码: 52) ◆非上海生源申请办理《居住证》在沪就业, 其档案随本人户籍转移至生源地县市及以上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外地同学在外地工作, 户口档案就填外地单位。 ◆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后, 若申请户口批复经过, 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 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 新华路警署), 不管该就业单位有没有些人事档案保管权限, 其人事档案也必需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保管。 (档案接收地址: 延安西路900号, 邮政编码: 52) ◆“生源地”: 必需严格根据毕业生本人入学前时户籍所在地填写到省(直辖市)县(县级市)。 ◆“落户地址和落户警署”: 上海可不填, 外地填老家 具体: 1.上海生源毕业生: ■    在当地就业或去外地就业户籍不迁移, 本栏填写“户口在家”即可。 ■    去外地就业户籍需随迁, 本栏根据实际落户地址填写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 ■ 就业单位有集体户口, 填写单位集体户口地址和所在警署。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实信》, 离校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单位无集体户口, 落户地址填写: 延安西路900号, 落户所属警署填写: 新华路警署。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办理落户手续, 离校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在沪就业, 本栏根据实际落户地址填写。 ◆“服务期限”: 《就业协议书》上服务期限, 即《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使用期限。其长短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 但最短不得低于1年。 ◆“见习期、 试用期”: 用人单位依据岗位要求, 能够选择按教育部要求, 对毕业生实施见习期(本科、 专科生1年; 硕士硕士3至6个月。), 也可按《劳动协议》要求实施试用期。见习期或试用期通常从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长短, 是依据《劳动协议》使用期确定: 1、 协议期满1年不满3年,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出3个月。 2、 协议期限满3年及以上,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 见习期与试用期在性质和时限上是有显著区分, 所以, 必需请用人单位明确选择其中一项并同时划去另一项。 ◆月收入(含见习、 试用期): 由双方约定。为避免以后纠纷, 最好写明。 ◆“违约金”: 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书》终止就业协议书, 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具体数额依据公平、 合理标准, 由双方协商确定注明, 以利于保护双方利益。 (四)《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入沪就业未获同意, 该协议书自行失效。 (五)《就业协议书》经办人栏, 《蓝表》责任人栏, 统一由学院总支副书记(或由学院指定专员负责)认真审核并署名鉴证, 其她人员一律无效。 (六)《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盖章, 各学院在“部门”栏内无须盖印章。 (七)《就业协议书》有效签约时限: 1、 毕业离校前, 已办理“档案、 户籍保管在校两年”手续: ◆ 异地就业(包含非上海生源入沪就业、 跨省市就业和省内异地就业)《就业协议书》签署期限, 受当地审批时间限制(如: 非上海生源入沪就业审批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10月月31日。), 超出要求期限, 不再受理。 ◆ 在生源地就业, 《就业协议书》签署期限, 与档案、 户籍保管期限一致(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没有办理“档案、 户籍保管在校两年”手续: ◆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离校时仍未签署《就业协议书》, 由学校发给回生源地人事局就业《报到证》, 户籍由本人迁回原地, 《就业协议书》不再有效。 ◆ 上海生源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署使用期限为“毕业后一年之内”, 即6月30日止。 (八)鉴证、 派遣与报到: 学校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 负责鉴证登记, 并列入就业方案(异地就业, 需获就业地相关部门同意), 然后办《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毕业生凭《报到证》按时到就业单位报到; 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在学生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接收具体手续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毕业生未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 或者领取了《报到证》以后, 又不按时到单位报到或未立刻申报户口, 未签署《劳动协议》和办理《劳动手册》, 而造成一切后果, 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九)我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对比较严峻, 毕业生在3、 4、 5月份是签署《就业协议书》最好时期, 毕业生要调整心态, 把握机遇, 立刻签约。 (十)以上条款若与上级文件相左, 则按上级文件为准。 慎重签署就业协议书     一、 协议书签订步骤:     1、 受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就业推荐表、 协议书, 进入就业市场(或供需见面会), 向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 应视为“受约邀请”, 用人单位收到材料, 表示同意接收, 并发给毕业生《录用通知》, 应视为受约。     2、 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接收函(或录用通知)后, 应再三斟酌, 慎重考虑, 与用人单位签约即为承诺。(凡协议书上已填上“用人单位名称”, 毕业生要求更换协议书, 必需出具该单位同意不再续约证实。)     3、 程序:        (1)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填写全部内容并签字盖章。        (2) 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应在签署协议书起十五日内, 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证登记。        (3) 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签证、 登记。        (4) 办理一方必需在十五天内反还给对方协议书。        每位毕业生只能签署一份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在学生、 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经学校签证登记后列入学生就业方案     二、 就业协议解除       1、 单方解除:        (1)单方私自解除, 属违约行为, 须负担法律责任。        (2)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如学生没取得毕业证书, 毕业生考硕士, 应聘公务员等。有事先约定, 解除方无法对另一方负担法 律责任。        2、 双方解除:          经协商一致, 取消原签订协议, 使协议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故双方均不负担法律责任。         3、 解约程序:        (1)双方解除协议, 应签署解除协议书面文件;        (2)单方解除, 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要求负担责任(依法、 依协议解除 外), 并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就业协议证实》;        (3)毕业生将解除协议文件或《解除就业协议证实》及新用人单位录用证实交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        (4)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        (5)经审核属“正常违约”, 发给新《就业协议书》, 学生可重新择业, 属“恶意违约” 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同意    后, 不再列入就业方案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转至“生源地”, 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注: 毕业生离校后, 不再办理跨地域(省、 市)违约改派手续, 需重新就业, 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已同意进沪就业, 违约后要求回生源地, 需经就业办同意。  三、 签署就业协议应注意问题:      1、 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要求。      2、 要认真研究协议书中条款内容。      3、 对约定条款, 要注意条款合理性和本人承受能力。        (1) 服务期限。        (2) 违约金, 通常情况不超出第一个月收入。        (3) 附后约定条款。一定要有文字条款, 口头承诺是不起法律作用。      4、 时机和程序:        在双方明确选择意向后, 就要抓紧与用人单位签约, 一经签约, 便视为生效, 不能随意更改。        避免自荐洽谈时主动主动, 签约时左顾右盼, 瞻前顾后, 犹豫不决而使用人单位犯疑虑, 脚踏几只船往往丧失签约机会。        签约后, 即停止与其她单位继续洽谈, 对已洽谈过, 应立刻反馈信息, 说明情况, 方便对方另觅 适宜人选。 附: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协议关系 • 就业协议书 • 高校毕业生经过多种形式进行自主择业, 最终要经过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来完成,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 就含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 要正确定识和对待, 慎重签署就业协议书。 • 内容: 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法律依据。 • 关键内容: • 1.单位: 如实介绍情况, 做好接收工作, 办理报到接收手续时间通常不应超出20个工作日。 • 2.毕业生: 如实介绍自己情况, 必需在“报到证”要求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道, 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或报到后, 拒不服从安排, 由学校将其档案、 户口转迁至家庭所在地, 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 3. 要求条款: 略。 •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协议关系 • 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 按要求,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协议。 •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在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协议。教育部颁布《一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要求》要求: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 毕业生、 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该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 相通之处: • 1.协议性质一致: 确立劳动关系法律依据。 • 2.专题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双方都是在协商一致, 充足表示主观意愿情况下签订。 • 3.法律依据一致: 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一个协议,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 接收工作以后, 要有见习期(试用期), 最低劳动年限等约定, 这些内容, 是与劳动协议要求相一致。所以协议应该遵照《劳动协议法》中相关要求, 发生争议纠纷, 应依法处理。 • 不一样之处: • 1.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不一样。劳动协议适用《劳动协议法》, 而就业协议书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一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要求》 • 2.适用主体不一样。劳动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 立刻生效。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外, 尚需学校介入, 学校不是主体一方, 不作为签字一方, 但作为签证登记方, 必需在协议书上盖章, 没经过签证登记, 不列入就业方案。 • 3.签署内容不一样。《劳动协议法》要求劳动协议内容有九项, 相比之下, 就业协议条款比较简单, 关键内容有: • (1).服务年限(含试用期, 见习期)。 • (2).薪金酬劳(试用期转正后)。 • (3).社会福利、 保险。 • (4).违约金。 • 4.适用对象不一样。劳动协议能够适用各类人员, 而就业协议只适适用于高校毕业生。 • 5.签署时间不一样。就业协议在前, 劳动协议在后, 就业协议与劳动协议是分处两个相互联络不一样阶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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