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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协议(3)
租赁单位:
经过租赁经营指导小组和答辩委员会答辩审查, (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将 租赁给 (以下简称乙方)个人经营,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署协议以下:
1.租赁期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乙方为 厂长, 含有法人代表资格。
3.乙方需请两名确保人, 共同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 其中乙方为 元, 确保人共为2258元。乙方及确保人用以抵押个人财产经甲方和公证处共同调查并登记造册后, 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移或变卖。
4.乙方权利和义务:
(1)对 拥有完全生产经营自主权, 包含机构设置、 人员配置、 行政干部任免、 规章制度制订, 以及分配形式、 生产经营方法确定等。
(2)依法有权从事多个经营并决定其经营方向。
(3)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对职员进行表彰、 奖励和处分、 解聘等奖惩处理。
(4)有权按政策要求招收租赁期内相关临时协议工。
(5)必需认真落实实施党和国家各项方针、 政策、 法令和法规; 接收主管部门领导和综合部门指导、 监督; 自觉接收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监督, 确保职员主人翁地位和正当权益; 定时向职代会汇报工作, 听取职员意见和提议。
(6)对企业财产、 必需进行社会保险; 要按国家要求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维修和更新设备、 房产。协议推行期满, 要按固定资产清单如数返还, 并确保设备完好率达成 %以上。
(7)按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5.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验。
(2)甲方应主动支持乙方行使正当职权, 帮助、 指导乙方依法管理和经营企业。
6.租赁经营分配:
(1) 应照章纳税, 并按要求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基数租金 元, 当 钢球厂年实现利润大于租赁基数利润时, 以下形式确定数额缴纳租金: 基数利润×利率=基数租金 × = 元
租赁年度实现利润
租金=基数租金=
租赁基数利润
当 年实现利润小于租赁基数利润时, 按要求基数租金1100元缴纳, 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确保人用个人资产抵补。
(3)甲方收到租金后, 应按相关要求全部返给 作为企业留利。
(4)乙方对本企业留利必需合理使用, 百分之四十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百分之六十作为福利基金。
(5) 盈利, 按要求交纳所得税后, 按税后利润提 %作为乙方个人收入, 乙方从租赁收入中除按要求向甲方交纳租金外, 每年应提留 %作为风险基金; 乙方每年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租金、 风险基金后, 其它全部为自己个人所得, 对确保人赢利额, 由乙方与确保人议定并从乙方个人所得中分给。
(6)租赁期间停发乙方工资和奖金(保留原工资等级, 如遇调整工资, 可按要求给予调整级, 但不发薪金)乙方可按每个月预支生活费用, 数额可略高于其原来工资和资金之和, 但最高不得超出原工资和与奖金之和二倍。
(7)乙方提留风险基金应存入 , 并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存入企业期间可用于生产经营, 租赁期满或解除协议后由乙方全部(含利息)提走。
(8) 租赁年度实现利润, 除按要求交纳所得税、 租金及支付乙方个人收入外, 其它部分为企业留利基金, 核定 基数留利基金为 万元, 租赁期间企业留利基金应逐年增加, 如达不到基数留利基金 万元时, 乙方应用私人财产赔偿降低额 %。
7.甲乙双方对 要遵守以下经济政策:
(1)按集体企业管理, 并按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和奖金税。
(2)以企业 年工资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即百元销售收入工资含量 元)为基数, 各租赁年内职职员资总额随销售收入增减而浮动, 只要人均利润、 上交利税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幅度高于工资增加幅度, 许可职职员资(含奖金, 计件超额工资)据实列支, 计入成本, 因国家统一调整职职员资而需增加工资总额另行增补。
(3)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 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一年内由企业留用, 经财税部门同意还可合适延长留用期; 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 许可用新增利润税前还款, 还贷后, 企业可按核定百分比提留福利基金。将自有资金与贷款合并使用所取得新增利润, 按自有资金所占百分比提留给企业, 继续用于技术改造。
(4)以前年度应该归还技术贷款, 在租赁期内逐年归还, 因归还技术贷款而降低利润许可提取福利基金, 因为归贷而降低利润均不影响乙方分成基数, 其资金起源应由增提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 只要投资额和面积没有超出国家相关要求, 免征建筑税。
(6)乙方除交纳租金外, 不再交纳承包费。
8.违约责任:
(1)因为甲方非法干预对乙方造成损失, 应由甲方负责。
(2)乙方若不能按本协议要求准期如数缴纳租金, 其不足部分由乙方和确保人用个人抵押财产抵补。抵补标准为: ①先乙方后确保人; ②据低补数额需要, 对确保人按登记财产赔尽为止; ③要确保乙方个人及家庭必需生活费; ④抵补不够部分由乙方同甲方签署债务协议, 经公证处公证生效。
9.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随意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
(2)因国家政策改变或自然灾难影响, 致使租赁经营无法按本协议要求实施时, 甲乙双方都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
(3)因乙方违反协议要求或其它原因损害了甲方利益, 或因甲方违反协议要求, 严重干扰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 致使乙方无法自主经营, 正当收入得不到确保, 甲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4)如乙方发生意外而无力实施协议时, 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5)本协议变更或解除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处认可方为有效。若双方达不成协议, 经公证处调解无效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依法判决。
10.本协议需由甲乙双方及确保人签字, 并需经公证处公证后方可生效。
11.本协议公证费用由 支付。
12.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随时协商处理。
13.本协议正本六份, 甲乙双方及确保人和公证处各一份; 副本九份, 报市经委、 市体改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审计局、 市劳动局、 市工商银行、 区税务局、 人行 办各一份立案。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确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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