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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义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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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义务分析 一、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铁路、公路等工程属于土木工程。 建设工程要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工作为设计提供地质、水文等情况,给出地基承载力,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工作的基础资料,设计单位据此确定选用的结构形式,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可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反映了建设活动自身的客观规律,决不能人为地破坏这一程序要求。近年来有些地方和部门不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一些项目不经可行性研究就盲目立项上马,建成后产品无销路,造成新的浪费;一些地方领导片面追求速度,搞“首长工程”、“献礼工程”,简化审批程序,实施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从而引发质量事故的事例已不鲜见。这些越权审批和简化程序的行为都是必须禁止的。 工程建设的一般程序为: 1、项目建议书。宏观上论述必要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初步分析可行性。 2、可行性研究。对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全面论证分析,作多方案比选,推荐最佳方案。 3、立项审批。列入国家固定投资计划。 4、规划审批。取得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等。 5、勘察。水文地质资料。 6、设计。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审查等。 7、施工。 8、验收和交付。 二、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 (一)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即业主。 2、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简称“三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监理质量的责任主体。 (二)建设单位的工程发包权 工程发包权是建设单位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履行时注意: 1、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有资质:有注册资本、相关合格人员、相应技术设备、业绩及其他条件――违者50-100万罚款。 2、不得肢解发包。要与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之原则下的合理划分标段区分开。――违者责改,合同价0.5-1%罚款。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 1、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的质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业主不合理压低勘察、设计取费,压缩合理的工期,不合理的选址,设计文件审查或其他中介咨询机构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等等,但是作为勘察、设计任务的完成者必须首先对勘察设计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从法律上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按照规定,对由于勘察、设计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要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额度要在合同中写明,可为工程实际损失的部分或全部。 2、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同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有关管理规定中也指出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3、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责令停业一年;重大工程事故,吊销,五年不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终身不予注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业行为规范 1、必须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2、不得超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包括出借、借用资质)――违者,对“三单位”报酬之1-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合同额2-4%的罚款,责停,整顿,降质,吊销等,违法所得没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建设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将导致参与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技术、人员、设备和施工管理能力达不到工程建设保证质量的基本要求,不仅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更可能是因质量控制水平低而导致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的行为大多是通过借用、有偿使用其他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来完成的,因此被借用者、出卖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3、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违者,责改,没违得,“三单位”报酬25-50%罚款;施工单位合同价0.5-1%的罚款。责停,整顿,降级,吊销。 转包就是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转包最主要特点是转包人只从受转包方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转包容易造成承包人压价转包,层层扒皮,使最终用于勘察、设计的费用大为降低以至于影响工程质量。 违法分包各其有定义: (1)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分包: ①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②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接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属于转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肢解分包需根据情况具体界定。现在,同一建筑单位的设计在某些方面也表现出了较强的专业性,如建筑工程设计中的建筑装饰设计、智能建筑系统设计等已经有可能或者必须由分包单位来完成,同时工业项目在工艺、非标准设备、自动控制和环保等多方面也有可能划得更细,可供分包的新专业的派生以后可能会更多。但是,一般可以认为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关于行业和专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划分,没有单独设立资质等级标准的行业或专业的部分不宜分包。 (2)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工程;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分包单位再分包的。 可见,建设工程实行总包与分包的,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总包方与分包方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是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三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 四是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即二次分包。 (3)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工程监理任务,不得将工程监理业务转手委托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因为监理委托本身是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综合能力的信任。因此转让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有同样危害性。 (五)建设法律法规责任 建设法律法规责任有以下特点:①是不履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后果。包括不作为义务。②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即必须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中明文规定。③具有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责任的追究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另一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④主要形式有行政法律法规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行政责任居多。 建设法律法规处罚形式: 1、行政处罚: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执照和有关证照;降低资质等级;没收非法所得等六种。 2、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工进行的惩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3、行政措施。主要是责令改正这一措施。 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任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工程进行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1、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有: (1)大型基础设计、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即使是私人投资领域,也不例外。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2、提供真实、准确的原始资料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落实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等资料;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文本。 3、不进行不合理干预行为的义务。 (1)强迫承包方(勘设施监)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成本加税金和预期利润构成承包方的投标报价) (2)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4、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义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基本建设必须进行的一道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了审查内容。审查机构只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原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的设计质量责任。 5、委托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对象: (1)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2)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施工单位无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设计单位。 必须进行监理的有:国家重点工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住宅工程,涉外资金工程等。 6、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地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属于法定程序。需提交的材料有: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7、按合同约定(任意性规范),自采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义务。不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义务――此为禁止性规定。 以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为前提,对于哪些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哪些材料和设备由施式单位采购,要在合同中约定,谁采购的材料,谁负责保证其质量。 见《合同示范文本》。 8、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竣工验收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单项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进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持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查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报告,通过后拨款。 以上3-8条,违反后20万-50万的罚款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职责。 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般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1.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2.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3.项目审批文件; 4.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5.竣工图。 违反本条,责改,1-10万罚款。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的义务。――50-100万罚款。 设计方案要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 这里责任主体也包括包括已购公房、商品房的所有者,在进行家庭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拆除隔墙,窗洞改门洞等,都是不允许的(5-10万罚款),至于哪些部位是承重结构,以及装修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给用户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要作说明。 此外,还有几个禁止性规定: 1、建设单位还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之后施工的义务(小型工程除外)。――责停,合同额1-2%的罚款。 2、竣工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责改,2%-4%罚款,损失。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质量必须真实、准确的义务。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工程勘察可分为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三大专业。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违者10-30万,损失另算。 2、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必须要符合深度要求和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违者,10-30罚款,损失另算。 由于工期紧迫和建设单位的利益驱动,目前违背基建程序的做法时有发生,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少工程存在先设计、后勘察的现象,甚至仅参考附近场地的勘察资料而不进行勘察,这些都会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或浪费。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所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可以说是设计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和深度,也就是规定了一个完整的设计文件应该是什么样子。如初步设计在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弱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动力、技术经济与概算等专业应表述到什么程度等等,这样通过文字、图形、图表使各专业得到了充分的表述,设计文件也就通过这些具体的内容得以完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在此期间对因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说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也就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年限。以建筑为例,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其中耐久年限即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有低于或高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超出这个期限的工程原则上不能再继续使用,用户需继续使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合理使用期限。如果用户不经鉴定而继续使用,因该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勘察、设计、施工等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设计中按规定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2)除特殊要求,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违指,10-30万罚款,损失另算。 “特殊要求”通常是指根据设计要求所选产品的性能、规格只有某个厂家能够生产或加工,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工作或采购。 4、设计文件交付施工时的交底义务。 设计交底对施工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设计交底通常的作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将设计图纸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一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5、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的义务。 (1)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因为其最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 (2)事故发生后,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义务,但是对于非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付给提供技术处理方案的原设计单位相应的报酬。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在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因此,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把质量关,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 (1)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合格的管理人。――偷工减料降料质的,2-4%罚款。损失另算(返工,修理,赔偿损失)。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人委派,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岗位职务。由项目经理选调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应全面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应经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实际工作中,一些一级企业用二级、甚至三级、四级项目经理主持大型项目的生产,由于能力、经验不足,往往导致问题的产生。为了避免企业和项目管理水平两张皮的现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以接受资格审查。 (2)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工程总承包也有称为“交钥匙”总承包的,即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承包单位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到工程竣工,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应当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完成,由该承包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 2、总、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承担。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时,应当同分包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实践中,注意处理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对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面质量及经济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不论是由总包单位造成的还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在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及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二是对于分包工程的责任承担,由总承包单位和他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义务。――违者2-4%。 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技术标准,也是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4、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义务。――违者10-20万罚款,情节严重直至吊销。损失另算。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材料检验管理制度。 对于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按《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无资质或无相应资质等级的混凝土企业提供的产品,应视为不合格产品。 5、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以及隐蔽工程检查。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工序)的质量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影响结构安全的地基和结构等关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过程质量的前提。所谓严格工序管理,不仅仅是对单一的工序加强管理,而是要对整个过程(工序)网络进行全面管理。用前一道或横向相关的工序保证后续工序的质量,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前者就称为隐蔽工程。例如,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中,钢筋为混凝土所覆盖,前者即是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之外,还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的真实性取样和检测。――10-20万罚款,直至吊销。损失另算。 建设工程施工检测,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有见证取样主要是要为了保证技术上符合标准的要求,如取样方法、数量、频率、规格等等,此外,还要从程序上保证该试块和试件能真实的代表工程或相应部位的质量特性。 检测单位的资质,是保证试块试件检测、试验质量的前提条件。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质量检测单位”是指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和有关部门计量谁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7、施工单位对有质量问题工程返修的义务。――5-10万罚款,损失另算。 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所谓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施工单位就实行教育培训和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规定。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承包单位等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5-10万罚款,降资或吊销,违得没收。 2、监理工作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 (3)设计文件。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监理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编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的施工许可申请; 2.协助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下达开工指令; 4.审查承包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清单; 5.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6.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7.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变更; 8.督促履行承包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9.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0.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1.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2.检查工程结算。 4、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1)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控制。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50-100万罚款,降质或吊销;违得没收。损失另算。 (2)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 所有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属隐蔽工程,还应将隐检单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分项工程认可书。不合格的,下达监理通知,给施工单位指明整改项目,整改结果应反馈回监理单位。 5、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违法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0-100万罚款,降质或吊销;违得没收。损失另算。 (2)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6、选派相应资格的人员进驻现场管理的义务。 《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7、监理方式。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 所谓“旁站”是指对工程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地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平行检验”主要是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检验。对于关键性、较大体量的工程实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一)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2、保修的质量责任和保修承诺的书面形式及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交付时间:应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时。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 (1)保修范围: 按《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它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 (2)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3)承诺保修责任:如保修的方法、人员和联络办法,答复和处理的时限,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等。 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建筑,特别是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工程应有提示。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不当装修和使用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此而造成的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 1、四类必须保修的项目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隆重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如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另有保修约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长于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应低于本条所列的最低年限,否则视作无效。 2、除以上四类外,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必须指出的是①这类项目要不要保修,要在合同中约定;②保修期限由发包方(通常指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约定,但必须有书面形式;③约定中:保修期限不得违反《建筑法》要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和维护使用者的原则;④约定要符合有关法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要求。 3、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验收合格并各方签收竣工验收之文本的日期。但是,住宅工作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要从房屋出售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工程保修责任制的具体规定。 1、工程保修的质量问题是指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 2、明确了保修的责任者: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义务的承担及维修的经费责任的承担原则: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当问题严重时和紧急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这里的损失, 在保修期后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工程使用损害,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质量损失,包括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用于返修的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如给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等。 (四)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规定。 1、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主要责任者:产权所有人。 2、产权所有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报告,对工程能否继续使用作出明确的结论。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必须有强制性结论。 3、如能继续使用,一般要进行加固、维修和补强。设计、施工要有资质。 4、设计单位在进行房屋继续使用的加固技术设计时,必须在设计文件中再次确定继续使用的合理年限。 5、鉴定是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法定程序。 违反上述原则所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由于一些单位质量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的监督约束机制,工程建设的一些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往往会造成恶性工程质量事故。因此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一)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部是综合管理全国“三建三业”等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管理。 (二)行政执法的委托和授权 行政执法的授权,被授权者的执法权直接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执法的委托,受委托人的执法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受委托人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也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建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3.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五)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滥用权力。 (六)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违者行政处分。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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