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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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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提示 1.本章内容2009年教材基本未做调整。非重点章,考试多为客观题,比重在3分左右。 2.重点和难点:汇兑的撤消与退汇;托收承付结算使用的范围和逾期付款处理;银行卡计息与收费;结算责任;银行帐户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 1.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的要式性 (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3.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二节 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汇兑的撤销,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3.汇兑的退汇,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验单付款 二、托收承付 付款人 收款人 开户行 付款人 开户行 托收凭证 收款人 发货单 验货付款 1.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好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例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中,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是( )。   A.商品交易取得的款项   B.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C.因寄售商品而产生的款项   D.因运送商品而产生的款项   【答案】C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计算,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验货付款的,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4.逾期付款的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3)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点睛:逾期付款的处理经常以计算型选择题考查。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万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验单付款。卖方甲根据合同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买方乙收取货款,乙的开户银行于2000年5月15日(星期一)收到经甲的开户银行审查后的托收凭证及附件,当日通知乙。承付期满日,乙的账户上无足够资金支付,尚缺2万元。同年5月29日,乙存入3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乙应被计扣赔偿金的数额为( )。 A.110元   B.120元   C.140元   D.150元   【答案】A 【解析】发出通知的时间是5月15日,承付期3天是从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16、17、18日共3天,承付期满后到18日,5月29日存入3万元,资金的缺口是2万,赔偿金的比例每天是万分之五,逾期的天数为11天,从19日到29日共11天。11天×2万元×5/万=110元。 5.拒绝付款应当注意的程序性规定 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凡涉及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三、委托收款 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银行) 收款凭证 通知 受托银行 收款人 付款人 付款人的开户行 债务证明 付款 1.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在办理公用事业费委托收款时,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具体而言: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 由于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的方式略有不同: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四、银行卡 贷记卡 准贷记卡(计息) 信用卡 转账卡(计息) 银行卡 专用卡(计息) 借记卡 储值卡 (一)银行卡的种类 一是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是借记卡。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先将款项存入卡内账户,然后进行消费的银行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1)转账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2)专用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这里所指的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3)储值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点睛 注意: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二)银行卡的计息: 1.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和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存款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但是,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此外,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三)银行卡的收费 1.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3.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3)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   a.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   b.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类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c.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四)银行卡的使用 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帐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五)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此外,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例题】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发生额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下列有关信用卡透支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5%   B.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4万元(含等值外币)   C.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6万元(含等值外币)   D.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答案】D 五、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1)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2)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3)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4)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5)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2.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1)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2)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3)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3.差错责任承担 (1)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2)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第三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计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可以归纳为四条: 第一,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第二,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四,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二、结算责任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1.自行负责。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的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2.连带责任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 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5计收罚息。 (2)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 000元至5 000元的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5计扣赔偿金等。 (5)银行卡的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银行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 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6)银行卡的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 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例题】一张票款为18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应受到罚款处罚,其罚款额至少为( )元。 A.360   B.540   C.900   D.1000   【答案】D 【解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 本节内容强调三个内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4.守法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1.条件: (1)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存款人资格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程序:核准 4.用途: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例题】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办理支取职工工资、奖金的,只能通过( )办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专用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 (二)一般存款账户 1.条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没有限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程序:备案 3.用途: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例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的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 )。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存款账户   D.异地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BC (三)专用存款账户 1.条件: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程序: (1)如果专用存款账户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核准; (2)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备案。 3.用途: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例题】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 )。   A.基本建设资金   B.财政预算外资金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D.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答案】ABCD (四)临时存款账户 1.条件: 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2.程序:核准 3.用途: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五)个人存款账户 1.条件: (1)个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三项功能: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程序:备案 3.用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例题】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   A.工资、奖金收入   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C.保险理赔   D.期货交易保证金   【答案】ABCD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4.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者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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