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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集体合同与女工的权益保护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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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 《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是为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 降低和处理女职员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特殊困难, 保护其健康, 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订要求。 中国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 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 降低和处理女职员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特殊困难, 保护其健康, 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员。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单位, 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员。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员怀孕期、 产期、 哺乳期降低其基础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协议。 第五条   严禁安排女职员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要求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她女职员禁忌从事劳动。 第六条   女职员在月经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 低温、 冷水和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第七条   女职员在怀孕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 应该依据医务部门证实, 给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她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员, 通常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员,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验, 应该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员产假为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 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员怀孕流产, 其所在单位应该依据医务部门证实, 给予一定时间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员, 其所在单位应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员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 能够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员在哺乳期内,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通常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员比较多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以自办或者联办形式, 逐步建立女职员卫生室、 孕妇休息室、 哺乳室、 托儿所、 幼稚园等设施, 并妥善处理女职员在生理卫生、 哺乳、 照料婴儿方面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员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员对处理决定不服, 能够在收四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要求侵害女职员劳动保护权益单位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应该依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员合理经济赔偿; 组成犯罪,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要求实施进行检验。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 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要求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员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要求, 其劳动保护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计划生育要求办理, 不适用本要求。 第十六条   女职员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由劳动部要求。 第十七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要求, 制订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本要求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要求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中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相关女工人、 女职员生育待遇要求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相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通知》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20611   【实施日期】 19920611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 保护女职员在劳动和工作(以下 统称劳动)中安全与健康, 依据国务院《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 结合 自治区实际情况,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女职员。   本措施所称女职员是指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 统称单位)中从事劳动女性人员。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单位,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 工。   第四条 严禁安排女职员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要求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劳动和其她对女职员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劳动。   第五条 从事下列劳动女职员, 在月经期内应临时调离原岗位, 安 排合适劳动; 不能调离, 应给休假两天, 按出勤计算:   (一)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五摄氏度低温作业;   (四)冷水作业;   (五)野外或流动作业。   第六条 女职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 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女职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下列劳动之一, 应将其临时调离作业 岗位, 安排其她合适劳动:   (一)铅冶炼、 浇铸或铅粉生产;   (二)纯苯生产、 回收或汞生产、 蒸馏、 回收;   (三)镉生产或二硫化碳生产;   (四)超出卫生保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放射性作业;   (五)其她显著危害女性生理机能, 影响下一代健康有毒有害作业 。   第七条 怀孕女职员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验, 所需时间按出勤计 算。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员,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 并扣除对应劳动定额。上班确有 困难者, 经本人申请, 单位同意后, 可休产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间其工资 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女职员产假为九十天。难产, 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 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员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 其所在单位应依据医务部门证 明, 按下列要求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 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 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 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 产假九十天。   女职员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后, 可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工 作量。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员, 其所在单位应该在每班劳动时 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 ,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能够合 并使用。婴儿满周岁后, 经医疗单位诊疗为体弱儿, 可延长哺乳期, 但 延长久不得超出六个月。女职员在哺乳期内,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 劳动。   第十条 女职员较多单位和新建、 改建、 扩建企业, 应根据国家 相关要求, 以自办或联办形式, 逐步建立女职员卫生室、 孕妇休息室、 哺乳室、 托儿所、 幼稚园等设施。   女职员一百人以下单位, 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 工作单位, 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单位应设哺 乳室, 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第十一条 纺织企业因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女职员从事 夜班劳动, 能够增加相当于本企业女职员人数百分之六预备工。   第十二条 单位应定时对女职员进行妇科检验。两次检验间隔时间最 长不得超出二年。   更年期女职员, 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 单位应给予照 顾。   第十三条 在职女职员每个月由所在单位发给五元卫生费或对应卫 生用具。企业单位从职员福利基金中列支, 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 能够从留利中其她基金调剂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员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主 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 应该自收到申诉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员对处理决定不服, 能够在收四处理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措施要求侵害女职员劳动保护权益单位责任人 及其直接责任者, 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 分, 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员合理经济赔偿; 组成犯罪, 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本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 门和工会、 妇联组织有权对本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女职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其劳动保护按相关计划生育 要求办理, 不适用本措施。   第十八条 本措施实施中具体问题, 由自治区劳感人事厅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女职员禁忌劳动范围要求 第一条   依据《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第十六条要求, 为保护女职员身心健康及其儿女正常发育和成长, 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范围同《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 第三条   女职员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 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 以及电力、 电信行业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出二十千克,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出二十五千克作业。 第四条   女职员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员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铅、 汞、 苯、 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 Ⅳ级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员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苯、 镉铍、 砷、 氰化物、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二硫化碳、 氯、 己内酰胺、 氯丁二烯、 氯乙烯、 环氧乙烷、 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品及已烯雌酚生产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出《放射防护要求》中要求剂量作业;   4.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作业, 如风钻、 捣固机、 铸造等作业, 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 攀高、 下蹲作业, 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要求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 5项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 氟、 溴、 甲醇、 有机磷化合物、 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作业。 第八条   本要求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要求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4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员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职员作, 依据《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要求, 要求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员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员委员会指导下女职员组织, 依据女职员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员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 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 依法表示和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础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员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 主动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员在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和家庭等方面正当权益和特殊利益, 同一切歧视、 虐待、 摧残、 迫害女职员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相关保护女职员权益法律、 法规、 政策制订和完善, 并监督、 帮助相关部门落实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员依据法律要求, 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平等协商、 签署集体协议和女职员权益保护等专题集体协议工作, 指导和帮助女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参与包含女职员特殊利益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 立刻反应侵害女职员权益问题,   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员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引导女职员树立自尊、 自爱、 自立、 自强精神, 全方面提升女职员思想道德、 科学文化、 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主动发觉、 培养女性人才, 立刻向相关部门推荐优异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相关部门和社会相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职员作。相关方面研究决定包含女职员利益问题时, 必需听取女职员组织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 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员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 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员委员会。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和其她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应建立女职员委员会, 不足10名能够设女职员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员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地级总会工会女职员委员会, 实施垂直领导产业工会女职员委员会, 大型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和其她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应设置办公室(女职员部), 负责女职员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工会和中、 小企事业单位、 机关等工会女职员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员作人员, 也能够设置办公室(女职员部)。   第十三条 女职员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 在充足协商基础上产生, 也可召开女职员大会或女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员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可聘用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 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 职员代表大会、 教职员代表大会中, 女职员代表百分比应与女职员占职员总数百分比相适应。   第十六条 工会女职员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团体会员, 经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收妇联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七条 女职员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 也可经民主协商, 按摄影应条件配置女职员委员会主任, 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员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职员200人以上企业、 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员委员会, 应配置专职女职职员作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员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 因为委职员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 由工会女职员委员会提出对应替补、 增补人选, 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经过给予替补、 增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员委员会要根据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要求和德才兼备标准,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扎实、 作风过硬、 廉洁自律、 热爱女职职员作、 深受女职员群众信赖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员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培养, 重视培训工作, 提升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女职员委员会实施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 要广泛听取女职员意见, 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足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职员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关制度, 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 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员委员会要定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员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员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 增强基层女职员组织活力, 为广大女职员服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需经费, 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总工会女职员委员会。 5专题集体协议与女工权益保护 1、 什么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集体协议? 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集体协议是指企业与职员方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 就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署书面协议。 2、 协商和签署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集体协议应该遵照关键标准有哪些? 正当性标准 关键指协商双方主体资格要正当, 协商和签署专题集体协议程序要正当。 公平公正标准 关键指协商双方人数要对等, 协商过程中双方表示机会要均等, 意思表示要真实, 要兼顾双方利益协商一致。 老实守信标准 关键指协商双方应相互尊重, 坦诚合作提供协商资料应真实可靠, 做出承诺应认真兑现签署协议应严格推行。 3、 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集体协议关键内容有哪些? 女职员劳动权利: 劳动就业、 同工同酬、 公正时间、 休息休假、 保险福利待遇等; 女职员特殊利益: 女职员禁忌劳动保护、 四期保护、 妇女疾病普查、 生育待遇等; 女职员政治、 文化、 教育、 本身发展权利: 职业教育、 技术培训、 晋职晋级、 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双方认为应该协商其它内容。 4、 推行协议时发生争议怎样处理? (1)、 通常应该协商处理。 (2)、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对仲裁裁决不服, 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女工部档案管理 1、 女职员基础资料管理(女职员记录表) 包含姓名、 年纪、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职务、 工资收入、 丈夫姓名、 丈夫工作单位、 儿女姓名、 性别、 家庭地址 2、 女工工作内业管理 包含素质提升建功立业活动材料、 以女工周末学校为载 体开展培训活动内业档案、 卫生费报表、 “三八”表彰材料、 女职员组织建设材料 3、 发展家庭经济情况管理 (一)困难户基础资料(家庭经济户基础情况表)包含两项 (1) 一是家庭经济户基础情况包含: 姓名、 民族、 行 业类别、 性别、 家庭人口、 年纪、 经济户类型、 项目具体名称、 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家庭地址、 经济情况、 工作单位、 项目创办时间、 有没有营业执照、 本人成份 (2) 二是项目经营基础情况包含: 生产经营规模、 从 业人员人数、 年产值、 资产总额、 安置人员情况 (二)扶持困难职员发展家庭经济户(脱贫)记录表 包含: 姓名、 性别、 年纪、 职务、 家庭人口、 家庭年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所在单位、 致困原因、 发展项目、 发展规模、 扶持方法、 年内贷款时间、 贷款额度、 年内利润、 帮扶后人均月收入、 家庭组员、 年内走访统计、 年底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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