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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罐区重点排查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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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表6 油气田罐区重点排查内容 隐患分类 隐患小类 隐患描述(缺失、不足、不符合、不完好) 整改要求(对应规范条款) 备注 隐患分级 应急消防类 消防道路 无消防道路或通道 GB50183-2004第5.3.2条: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储罐中心距离最近消防道路距离偏大 GB50183-2004第5.3.2条: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消防道路宽度不足 GB50183-2004第5.3.3条:一级站场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若为单车道时,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GB50183-2004第6.5.15条:油罐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两个罐组防火堤外侧坡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m的空地。 消防道路净空高度不足 GB50183-2004第5.3.2条: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消防道路转弯半径不足 GB50183-2004第5.3.2条:一、二、三级油气站场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消防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未设防护设施 GB50183-2004第5.3.4条:当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消防水系统 未设消防水系统 GB50183-2004第8.1.2条:油气集输工程中的五级站之外的站场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GB50183-2004第8.4.1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油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GB50183-2004第8.4.11条:总容量不大于2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立式油罐区或总容量不大于5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井场卧式油罐区,可不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GB50183-2004第8.4.10条:偏远缺水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3、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的原油罐区(凝析油罐区除外),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且可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应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而未设 GB50183-2004第8.4.5条:单罐容量不小于1×104m3的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104m3的浮顶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注:钢制单盘式和双盘式内浮顶油罐的消防设施应按浮顶油罐确定,浅盘式内浮顶和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消防设施应按固定顶油罐确定。 未设半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而是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GB50183-2004第8.4.5条:单罐容量小于1×104m3、大于500m3的固定顶油罐与单罐容量小于5×104m3的浮顶油罐,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罐区消防水管网有缺陷 GB50183-2004第8.3.3条: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应采用易识别启闭状态的阀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从消防泵房至环状管网的供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井、阀井和管道等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管道材质不符合 GB50183-2004第8.1.5条:油罐防火堤内冷却水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 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不足 GB50183-2004第8.4.6条:油罐区消防水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油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地上油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油罐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 2 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3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应冷却。 消防冷却水供水强度不足 GB50183-2004第8.4.7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GB50183-2004表8.4.7的规定。 2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2,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0L/ min▪m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总消防水量不应小于50m3/h。 3 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相邻罐的冷却面积可按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的设备进行校核。 灭火系统 未设灭火系统 GB50183-2004第8.4.11条:总容量不大于2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立式油罐区或总容量不大于5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井场卧式油罐区,可不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GB50183-2004第8.4.10条:偏远缺水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3、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的原油罐区(凝析油罐区除外),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且可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GB50183-2004第8.4.1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油罐应设灭火系统,且灭火系统宜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应设而未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GB50183-2004第8.4.2条:单罐容量不小于1×104m3的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104m3的浮顶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注:钢制单盘式和双盘式内浮顶油罐的消防设施应按浮顶油罐确定,浅盘式内浮顶和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消防设施应按固定顶油罐确定。 浮顶及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大于规范要求 GB50151-2010第4.3.2条:泡沫喷射口设置于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一次密封为机械密封且堰板高度小于0.6m时最大保护周长为12m,其他为24m;泡沫喷射口设置于金属挡雨板下部,且堰板高度小于0.6m时最大保护周长为18m,其他为24m。 GB50151-2010第4.4.2条:内浮顶储罐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及时间不足 GB50151-2010第4.2.2条、4.3.2条及4.4.2条。 管道材质不符合 GB50183-2004第8.1.5条:油罐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 GB50151-2010第3.7.3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防火堤 未设防火堤或防护墙 GB50183-2004第6.5.8条:地上立式油罐组应设防火堤,位于丘陵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卧式油罐组应设防护墙。 GB50183-2004第6.5.14条:五级站内,小于等于500m3的丙类油罐,可不设防火堤,但应设高度不低于1.0m的防护墙。 GB50183-2004第8.6.3条: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为1m。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磺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防火堤高度不足或过高 GB50351-2014第3.2.6条: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油罐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 防火堤或防护墙材料不满足 GB50351-2014第3.1.2条: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GB50351-2014第4.1.1条:防火堤宜选用土筑防火堤,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砌体防火堤、夹芯式防火堤,不宜采用浆砌毛石防火堤;在用地紧张和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宜选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堤。 GB50351-2014第4.1.2条:防护墙宜采用砌体结构。 防火堤不密封或不闭合 GB50351-2014第3.1.2条:防火堤、防护墙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GB50351-2014第3.1.4条: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应急广播 未设置应急广播 GB17681-1999第6.3.4条:易燃易爆罐区应配备灾害事故广播设施。 火灾报警 未设置火灾报警按钮 GB17681-1999第6.2.5条:易燃易爆罐区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火灾报警按钮设置位置不当 GB17681-1999第6.2.5条:手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50183-2004第8.4.3条:浮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104m3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火灾探测器选型不当 GB50116-2013第12.2.1条: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油罐上。 GB50116-2013第12.2.2条:除浮顶和卧式油罐外的其他油罐宜采用火焰探测器。 火灾报警与视频监控不联动 GB50116-2013第12.2.5条:火灾报警信号宜联动报警区域内的工业视频装置确认火灾。 视频系统 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AQ3036-2010第10.1.1条:罐区应设置音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视突发的危险因素或初期的火灾报警等情况。 摄像头数量或位置不合理 AQ3036-2010第10.1.2条: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覆盖全面,也要重点考虑危险性较大的区域。 摄像头安装高度不合理 AQ3036-2010第10.1.5条: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摄像头不防爆 AQ3036-2010第10.1.4条: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摄像头不能与危险参数监控报警联动 AQ3036-2010第10.1.3条:摄像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可实现与危险参数监控报警的联动。 设备设施类 基础沉降 储罐基础径向不均匀沉降超限,发生平面倾斜 按照Q/SH0566.2-2014、SY/T 5921-2011、SHS01012-2004进行修复处理,如处理后仍达不到效果,则对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后,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地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GB50473-2008表6.1.3的规定。 储罐基础沿罐周不均匀沉降超限,发生非平面倾斜 按照Q/SH0566.2-2014、SY/T 5921-2011、SHS01012-2004进行修复处理,如处理后仍达不到效果,则对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后,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地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GB50473-2008表6.1.3的规定,且沿罐壁圆周方向任意10m弧长内的沉降差不应大于25mm。 储罐底锥形基础锥面沉降过大,导致罐中心与储罐周边沉降差超限 按照Q/SH0566.2-2014、SY/T 5921-2011、SHS01012-2004进行修复处理,如处理后仍达不到效果,则对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后,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地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GB50473-2008表6.1.3的规定,且沉降稳定后锥面坡度不应小于8‰。 柔性连接 储罐与工艺接管未采用柔性连接 SY/T4073-94第4.0.1条:抗震设防烈度6度除Ⅳ类场地外可不安装金属软管和波纹补偿器。7度Ⅲ、Ⅳ类场地,8,9 度Ⅱ、Ⅲ、Ⅳ类场地应选用金属软管或波纹补偿器。 SY/T4073-94第1.0.2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常压立式圆筒型钢制储罐主要进出口管线的金属软管和波纹补偿器的选用和安装应执行SY/T4073-94有关规定。 储罐与泡沫管线未采用柔性连接 GB50151-2010第4.2.7条:防火堤内的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防火堤内的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金属软管、膨胀节、挠性接头不完好或未定期检验。 应按照TSGD0001-2009第六章的要求定期检验。 密闭采样系统 储存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未采用密闭采样器 SH/T3007-2014第5.1.12条:储存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采用密闭采样器。 水封隔离系统 天然气密封的油田采出水罐未设置水封或者不满足规范要求 GB50183-2004第6.4.8条:采用天然气密封的油田采出水罐,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250mm。水封装置应有补水设施。 雨水出防火堤未设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 GB50351-2014第3.2.9条: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 GB50351-2014第3.3.6条: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应设置集水设施,并应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GB50016-2014第4.2.5条: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静电消除系统 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及储罐扶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GB50183-2004第9.3.6条:甲、乙、丙A类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GB13348-2009第3.7.3条: 油罐的上罐扶梯人口与采样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采样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GB13348-2009第3.7.3条: 油罐的上罐扶梯人口与采样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金属附件未做等电位连接 Q/SH0461-2012第7.3.4条:原油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切水管、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应等电位连接。 GB15599-2009第4.1.4条:金属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切水管、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应等电位连接。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防火堤外未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GB50183-2004第9.3.2条: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处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浮盘与罐壁未作电气连接或电气连接线截面积过小 GB50183-2004第9.2.3条:浮顶罐、内浮顶罐应将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钢丝绳。 《中国石化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4m3的大型浮顶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线将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线的跨接导线应采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50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浮顶油罐转动浮梯两侧与罐体和浮顶各2处应做电气连接。 储罐顶部喷溅式进料 GB12158-2006第6.3.3条: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未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GB50151-2010第3.7.10条: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接地 管道系统未接地或者不符合 GB13348-2009第4.7.1条:管道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均应接地。管路两端、分支处和每隔200m~300m处,应有一处接地。当平行管路相距100mm以内时,每隔20m应加连接。当管路交叉间距小于100mm时,应相连接地。 储罐未接地或接地不符合 GB13348-2009第4.1.1条:储罐应做接地,沿油罐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仪表系统未接地或电气连接 GB50183-2004第9.2.6条:装于钢储罐上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不完好 变形 应认真调查产生变形的原因,并根据变形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及整修方法。应特别注意因操作不当引起的变形,必须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责任心。 根据金属油罐变形原因,变性部位,材质情况不同,选用不同的方法,按照Q/SH0566.2-2014、SY/T 5921-2011、SHS01012-2004进行修复处理,如处理后仍达不到效果,则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整修方案。 管道变形一般采取局部换管即可。 腐蚀 应认真调查腐蚀部位及腐蚀原因,按照Q/SH0566.2-2014、SY/T 5921-2011、SHS01012-2004进行修复处理,如处理后仍达不到效果,则委托设计单位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腐解决方案。 损坏 应认真调查储罐、管道发生损害的原因,并根据具体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及修复方案,按照Q/SH0566.2-2014、SY/T 5921-2011、SHS01012-2004进行修复处理。 泄漏 应认真调查储罐、管道发生泄漏的原因,进行堵漏作业,并根据具体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及修复方案,按照Q/SH0566.2-2014、SY/T 5921-2011、SHS01012-2004进行修复处理。 安全设施类 独立的SIS 未配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0号)第13条: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0号)第13条: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低低报和高高报报警及联锁 储罐未设置低低报、高高报报警及联锁 GB50350-2005第7.3.7条: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天然气凝液、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罐,其液相出口管道上宜设置远程操纵的自动关断阀。 GB17681-1999第5.5条: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AQ3036-2010第5.1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储罐的液位联锁自动控制装备,包括物料的自动切断或转移等。 AQ3036-2010第6.3.7条:5000m3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3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联锁系统不完善,未考虑对上下游的影响,或无延迟执行功能。 AQ3036-2010第5.2条:紧急切换装置应同时考虑对上下游装置安全生产的影响,并实现与上下游装置的报警通讯、延迟执行功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紧急泄压或物料回收设施。 紧急切断装置 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0号)第13条: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未设置安全阀 GB50183-2004第6.8.4条: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m3 的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每个安全阀担负经计算确定的全部放空量。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 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 GB50493-2009第3.0.1条: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25%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2.具有有毒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达到最高容许值并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4.可燃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存在的场所,可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设置数量不足(保护范围过大) GB50493-2009第4.3条: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宽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GB50116-2013第8.2.4条: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安装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GB50493-2009第6.1.1条: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平台)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平台)0.3m~0.6m。 GB50493-2009第6.1.2条: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安全距离类 与居民区 油品站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油品站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00m、80m、60m、40m、3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改储丙类油品,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征地拆迁。 油品站场与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油品站场与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75m、60m、45m、35m、3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改储丙类油品,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征地拆迁。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20m、100m、80m、60m、5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征地拆迁。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90m、75m、60m、50m、45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征地拆迁。 与工矿企业 油品站场与工矿企业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油品站场与相邻工矿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70m、60m、50m、40m、3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改储丙类油品,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征地拆迁。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工矿企业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相邻工矿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20m、100m、80m、60m、5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征地拆迁。 与国家铁路线 油品站场与国家铁路线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油品站场与国家铁路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50m、45m、40m、35m、3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铁路线。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国家铁路线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国家铁路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60m、60m、50m、50m、4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铁路线。 与企业铁路线 油品站场与企业铁路线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油品站场与企业铁路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40m、35m、30m、25m、2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铁路线。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企业铁路线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企业铁路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55m、50m、45m、40m、35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铁路线。 与高速公路 油品站场与高速公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油品站场与高速公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35m、30m、25m、20m、2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公路线。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高速公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高速公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40m、40m、35m、35m、3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公路线。 与其他公路 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5m、20m、15m、15m、1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公路线。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其他公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其他公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30m、30m、25m、25m、2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公路线。 与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油品站场与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油品站场与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60m、50m、40m、40m、3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80m、80m、70m、60m、5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 与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 油品站场与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级油品站场与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且不应小于30m。五级站场不应小于1.5倍杆。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四级站场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且不应小于30m。五级站场不应小于1.5倍杆高。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 与国家Ⅰ、Ⅱ级架空通信线路 油品站场与国家Ⅰ、Ⅱ级架空通信线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级油品站场与国家Ⅰ、Ⅱ级架空通信线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四、五级站场不应小于1.5倍杆高。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国家Ⅰ、Ⅱ级架空通信线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国家Ⅰ、Ⅱ级架空通信线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当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 与35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通信线路 油品站场与35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通信线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油品站场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通信线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高。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35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通信线路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通信线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高。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 与爆炸作业场所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爆炸作业场所(如采石场)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4.0.4条:一、二、三、四、五级站场与爆炸作业场所(如采石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当不满足距离要求时,应加强监控及应急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论证,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外侧间距不足储罐停用拆除,或协商征地迁建。 罐区与操作室、建构筑物距离 罐区内储罐与罐区操作间、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5.2.1条: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与罐区操作间、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中关于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的距离要求。 GB50183-2004第5.2.3条:五级站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表5.2.3中关于计量仪表间、值班室或配水间的距离要求。 罐区内储罐与泡沫泵站的防火间距不足 GB50151-2010第8.1.1条:泡沫消防泵站距离被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罐区内储罐与泡沫站的防火间距不足 GB50151-2010第8.1.6条: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与防火堤之间安全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6.6.6条:全压力式球罐到防护墙的距离应为储罐直径的一半,卧式储罐到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GB50183-2004第6.6.8条:成组布置的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相邻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罐壁至罐壁)不应小于20m。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执行GB50183-2004第6.6.9条 罐区内储罐与其他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维修间、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的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5.2.1条: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与其他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中关于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的距离要求。 GB50183-2004第5.2.3条:五级站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表5.2.3中关于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的距离要求。 储罐与全厂性重要设施(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的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5.2.1条: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与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中关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距离。 GB50183-2004第5.2.3条:五级站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表5.2.3中关于计量仪表间、值班室或配水间的距离要求。 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足 GB50183-2004第5.2.1条: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与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中有关设施的距离。 GB50183-2004第5.2.3条:五级站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表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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