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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加斯特许经营合同确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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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维加斯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方: 摩力衣饰有限企业 受许方: 特许方与受许方友好协商, 签署本协议。 1、 特许权 1.1 特许方许可受许方在 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路(街) 商场; 建筑使用面积: ___________平方米, 实际使用面积: ____________平方米, 开设维加斯衣饰专卖店/厅, 专事销售及推广由特许方独家提供“维加斯”商标男式衣饰(以下所称货物皆指“维加斯”商标男式衣饰)。 1.2 特许方许可受许方在专营区内设置“维加斯”商标户外广告招牌及公布商业广告。 1.3 上述1.1条及1.2条要求权利不包含“维加斯”商标及“维加斯”产品设计专利权; 不包含“维加斯”品牌制造权。 1.4 同时上述1.1 及1.2不包含指定专卖店/厅零售业务以外任何分销或批发“维加斯”货物权利。 2、 确保金、 首期货款、 协议使用期及其她 2.1在本协议签署前, 受许方须交纳人民币 万元确保金予特许方, 协议终止后, 特许方视受许方推行协议程度退还对应确保金金额予受许方。因受许方违反本协议要求协议终止事项而被终止协议或受许方单方面终止协议, 确保金不给予返还。 2.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内, 受许方须把首期货款人民币 万元汇入特许方账户。 2.3 本协议使用期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4若受许方有意于协议期满后继续在专营区内经营专卖店/厅, 须于本协议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经双方协商, 协议能够续约或缔结新《维加斯特许经营协议》。 3、 专卖店/厅 3.1 受许方应该立刻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并取得经营专卖店/厅所需要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件。专卖店/厅必需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开业, 假如受许方许诺专卖店/厅没有在约定时间前开业或所开设专卖店/厅不符合上述之要求, 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受许方依据本协议所享受许可权仅限于特许方许可专卖店/厅内, 受许方若要变更专卖店/厅地址或增加新专卖店/厅皆需要向特许方申请, 经特许方许可后方可进行, 不然特许方有权终止协议。 3.3 受许方必需确保以正当路径经营其专卖店/厅, 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受许方必需对其专卖店/厅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一切事务负担法律责任。 3.4 受许方经营专卖店/厅只可零售由特许方提供“维加斯”货物, 受许方不得在专卖店/厅内使用其她品牌或销售其她品牌货物; 受许方更不得参与制造或销售假冒“维加斯”品牌货物, 不然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支付违约金, 直至终止协议并提请司法诉讼。(相关违约金具体要求见附件1: 《维加斯专卖店/厅专一销售“维加斯”品牌货物及打击假冒产品补充协定》) 3.5 在未经特许方书面许可情况下, 受许方不得将其专卖店/厅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不然, 特许方不给予认可, 且有权要求受许方支付本协议要求确保金两倍数额违约金, 并可终止协议。 3.6 专卖店/厅一切费用及创办后一切债务均由受许方负责。 3.7特许方同意在本协议期内不在受许方专营区内自行开设专卖店/厅或授权第三人开设专卖店/厅销售“维加斯”产品。 3.8为统一专卖店/厅形象, 由特许方依据受许方提供场地图纸及室内外照片进行设计, 由受许方依据设计图纸自行负责装修。受许方在未通知特许方情况下, 进行店铺重新装修, 特许方发觉后有权勒令受许方在指定时间内依据特许方要求进行拆除、 重装或调整, 并给予RMB5000元以上罚款。 受许方最终装修结果要经特许方认可, 若特许方认为装修不合格而要求受许方返工, 受许方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特许方指定返修工作。 特许方可依据实际情况修改专卖店/厅内装修设计及相关要求。受许方须于接到特许方发出修改通知书后三十天内完成指定修改。 3.9 受许方在专卖店/厅必需按特许方要求配置必需经营设备: 按特许方要求配置好电脑、 打印机、 扫描枪、 装好电话机、 传真机与宽带网; 安装好DRP分销系统, 方便完成企业要求入录转货、 销售数据传输; 以及因特许方特许经营事业发展需要增添硬件或软件。 3.10 特许方仅许可受许方于指定专营区内开设专卖店/厅及以专卖店/厅名义从事商务活动, 在未经特许方书面许可情况下, 受许方无权代表特许方与其她企业、 团体或个人商谈业务。 4、 推广“维加斯”品牌, 设置户外招牌及推出商业广告 4.1 特许方许可受许方使用“维加斯”商标作为专卖店/厅外广告招牌。由特许方提供设计方案予受许方, 受许方必需根据特许方设计方案来实施。 4.2特许方许可受许方在专营区内推出商业广告, 但受许方在商业广告推出之前须填写《广告投放申请单》将广告计划方案, 包含相关图片、 文字、 声音及广告费用等(尤其是带有“维加斯”字样广告材料, 呈交特许方; 经特许方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总经理书面同意后, 受许方方可推出商业广告, 特许方有权否决受许方呈交广告方案。 4.3受许方进行广告公布时, 应与当地广告企业、 电视台、 报刊杂志社等签定含有法律效力广告公布协议, 广告公布后提供能够证实已公布和广告公布效果材料或文件作为凭证。 4.4受许方未取得特许方同意而推出任何商业广告, 广告费用由受许方自行负担。受许方商业广告损害特许方利益, 特许方有权起诉受许方侵权行为要求受许方赔偿并终止协议。 4.5 未经特许方书面许可, 受许方不得以特许方名义进行公共关系事务, 只能以“特许专卖店/厅”经营者身份进行。 5、 “维加斯”货物质量及价格 5.1 受许方在销售“维加斯”货物时, 应该确保其质量及标准必需符合特许方要求。特许方或其有效指定代表有权于任何合理工作时间进入受许方营业场所, 包含专卖店/厅、 货仓及办公室等场所检验“维加斯”货物数量、 规格及包装、 储存设施等。若货物因为受许方原因出现问题而损害了特许方商标等权益, 特许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要求受许方支付因受许方行为给特许方所造成损害金额两倍违约赔偿。 5.2 受许方在提货时应作检验, 发觉缺点应立刻调换, 受许方如已销售货物在售后三个月内发觉问题因特许方方面原所以造成货物质量能够退回。在售后三个月以上, 因特许方方面原所以造成货物质量问题, 特许方负责修复。 5.3 受许方必需根据特许方相关售后服务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完整售后服务。 5.4 相关“维加斯”货物及价格制订 5.4.1“维加斯”货物零售价由特许方制订, 受许方应严格遵守特许方制订零售价。受许方不得私自更改“维加斯”货物零售价格。如需调整, 须事先取得特许方书面同意。对于未实施特许方制订零售价销售行为, 受许方同意每发觉一次将给予RMB5000元以上罚款, 罚款将从受许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情节严重将终止本协议。 5.4.2受许方未经特许方许可, 不可随意打折(7折以下), 不然特许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给予RMB5000元以上罚款 5.4.3对于受许方在维加斯专卖店/厅经营非“维加斯”品牌货物, 特许方有权处以RMB5000-50000元罚金。对于受许方自行假冒“维加斯”商标、 开发产品, 特许方发觉后立刻终止本协议, 并诉诸法律, 索要RMB10万元以上赔偿金。 6、 物流及信息流 6.1 受许方可按需要订购由特许方提供“维加斯”货物, 特许方将视本身库存尽可能给予满足, 受许方必需于要货时付清货款, 特许方收到货款后受许方方可提货。 6.2 受许方须将每日销售报表按时传送予特许方, (经过电脑系统或传真); 每个月月底货物盘存汇总报表于次月三日内传真(或电脑系统)予特许方; 方便特许方进行分析, 准备货物。受许方逾期未能将上述资讯提供给特许方, 受许方全部货物将被视为买断, 一律不得换货。情节严重者特许方有权对受许方做出经济处罚直至终止本协议。 6.3 受许方同意并向特许方申明及确保 6.3.1不会利用专卖店/厅业务任何资料作为与非专卖店/厅业务相关用途。 6.3.2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对于违反此申明及确保条款, 特许方可依据危害程度对受许方进行一定程度经济处罚直至终止本协议。 6.4 供货方法及供货价格见附件二: 《维加斯特许经营体系配货制度》。 6.5 运输 6.5.1双方交货方法为特许方仓库交货。 6.5.2因受许方要求由特许方代办运输事务, 特许方负责代办, 但代办期间所发生运输费用、 保险费等均由受许方负担。 6.5.3货物调配期间所发生运输费用、 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许方负担。 7、 保密义务 7.1 受许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特许方按本协议要求提供给受许方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相关特许方利益情报。 7.2 受许方有责任确保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7.3 前二款要求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后仍然有效。 7.4 特许方提供给受许方营运手册和其它文件文本归特许方全部, 受许方须负责保留, 协议终止后立即归还特许方。 8、 协议终止 8.1受许方违反本协议1.3条, 1.4条, 3.1条, 3.2条, 3.4条, 3.5条, 3.8条, 3.10条, 4.4.条, 4.5条, 5.1条, 5.4.1条, 5.4.2条, 5.4.3条, 6.2条, 6.3.1条, 6.3.2条中任一条要求。特许方有权于通告受许方72小时后即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而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无须作任何赔偿。 8.2受许方违反本协议订明其她要求, 并未能於收到特许方书面通知后, 三十天内采取补救行动或虽采取了补救行动但达不到特许方要求。特许方有权于通告受许方72小时后即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而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无须作任何赔偿。 8.3受许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要求, 特许方有权于通告受许方72小时后即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而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无须作任何赔偿。 受许方未得到特许方书面同意, 自行转让其经营专卖店/厅。 受许方未得到特许方书面同意, 其经营专卖店/厅连续一个星期未对外营业。 受许方店铺建筑丧失或受许方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受许方企图阻止任何特许方委派人士进入受许方营业场所进行检验。 受许方破坏“维加斯”品牌良好商誉。 受许方损害特许方商业信誉。 受许方违反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 协议时效到期, 特许方与受许方无续签协议意向。 9、 协议终止处理 9.1.1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 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周内, 受许方未退回货物则一律除去商标并将商标全部标识悉数退回特许方。 9.1.2受许方如有未撤消特许方商标标识货物, 该货物则视为未经特许方许可而私自生产销售假冒产品, 受许方应负担对应法律后果。 9.2 解除本协议时, 受许方必需推行以下事项: 立刻停止使用特许方徽记以及因协议所行使权利。 立刻撤掉或取消特许方指定商店内外装修、 招牌标志、 广告物等, 还要将特许方提供受许方徽记、 标志、 广告物等上交特许方, 由此所发生费用由受许方负担。 立刻返还由特许方配置文件及一切物品。 立刻清算对特许方债务。 9.3当受许方未撤掉“维加斯”商标及特许方徽记及标志时, 特许方可自行实施。在此情况下, 撤掉、 取消这些所需要费用由受许方负担。另外, 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由受许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9.4 受许方即使在解除协议以后, 也要严守本协议第七条要求保密义务条款。同时应确保不得有对特许方不利言行。 9.5 相关协议终止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10、 管辖法院 相关本协议发生纠纷时诉讼, 管辖法院为特许方所在地法院。 11、 法律效力 11.1 本协议一式三份, 特许方执二份, 受许方执一份。 11.2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签署协议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协议补充部分。 11.3 作为本协议附件及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1.4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 即行生效, 双方在此之前签署其它协议协议, 凡与本协议相抵触一律作废。 12、 附件贰份. 13.补充条款 特 许 方: 温州摩力衣饰有限企业 受 许 方: 授权代理: 授权 代理: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中国·瑞安市东山街道欣乐 地 址: 路18号 邮 编: 电话: 0577- 电 话: 传真: 0577- 传 真: 税务登记号: 801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开户 银行: 司瑞安滨江支行瑞安滨江支行 帐号: 帐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受许方法派专卖店/厅专一销售“维加斯”品牌货物及打击假冒产品补充协定》 1、 受许方专卖店/厅专一销售 受许方专卖店/厅只可零售由特许方提供“维加斯”货物, 不得在专卖店/专卖厅内销售其她品牌货物。假如特许方发觉受许方专卖店/厅销售非“维加斯”品牌货物。首次发觉受许方专卖店/厅销售其她品牌货物, 特许方将给予受许方书面警告并要求将非“维加斯”货物立刻撤柜, 同时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支付RMB0元损害赔偿金予特许方。再次发觉专卖店/厅中夹卖其她品牌货物, 除要求将非“维加斯”货物立刻撤柜,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支付RMB100000元损害赔偿金予特许方, 于第三次发觉专卖店/厅中夹卖其她品牌货物, 特许方于书面通知该店三以后, 即终止协议。 2、 打击假冒产品协议 因“维加斯”品牌著名度与美誉度日益提升, 影响力日益扩大, 市场上出现了假冒特许方产品, 为维护“维加斯”品牌形象, 特许方决定由企业负责打击市场假冒“维加斯”品牌行为。受许方承诺将主动配合特许方开展打假行动。 对当地市场发觉假冒, 受许将应立刻向特许方汇报, 对特许方委派人员打假工作, 受许方应主动配合。帮助联络当地工商部门共同打假。对于主动帮助受许方, 特许方将给RMB5000~RMB30000元奖励。 如发觉受许方有参与或帮助她人制造、 销售假冒“维加斯”品牌行为, 特许方将协同工商部门打假, 除要求其经济赔偿之外将立即终止协议。同时特许方将追究其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3、 受许方与特许方人员巡视工作配合 受许方承诺配合特许方相关人员巡视工作, 主动配合特许方工作。受许方承诺将为特许方巡视人员提供工作方便, 对特许方委派人员于合理工作时间内进入卖场或仓库检验要给予配合。如有阻止特许方委派人员于合理工作时间内进入卖场或仓库检验者,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支付1~5万违约金; 情节恶劣者, 特许方有权加倍处罚。直至终止协议。 附件(二) 《维加斯特许经营体系配货制度》 一、 供货方法 企业采取以下两种供货方法供货: 1、 订货会方法供货 企业每年定时举行两次订货会, 对大部分货物进行协议订货, 秋冬季订货会在4月 中旬, 夏季订货会在9月上旬(每年具体时间待定)。订货会上所订货物供货折扣与退货制度以到时签署订货协议为准。 2、 非订货会方法(日常)供货 受许方能够自由选择部分货物买断进货, 凡买断供货货物, 企业不负责调配或退回; 受许方也可自由选择部分货物为非买断进货, 凡非买断供货货物, 在企业要求时段内最高可享受15%调换政策。具体买断与非买断货物供货折扣与制度以每季订货会政策为准。 二、 退货相关要求 1、 全部未经企业销售部书面确定而退回货物, 退货处理仓将不给予处理, 直接发回。 2、 受许方以适宜方法发出货物后, 须立刻通知专管AD员告之所发货物情况: 货物箱数、 以何种运输方法发出、 何时发出、 大约何时到货。用火车退货要求立刻用特快专递向企业邮寄提货单。 3、 通常退回货物, 必需确保货物整齐, 包装与吊牌完好无损。(装箱要求: 箱外须有编织袋、 箱内有防潮塑料袋包装、 单件货物必需有塑料套袋包装)。 4、 具体按特许方相关退货、 收货管理文件实施 三、 调货相关要求 1、 特许方依据市场总部情况和受许方销售情况, 为促进各专卖店/厅愈加好销售, 能够以调拨通知单形式, 通知受许方调拨相关货物。 2、 受许方应按调拨通知单要求, 在要求时间内, 将调拨货物代办托运至指定地点。 3、 调拨费用由有货物需求特许方负担运费。 4、 未经特许方许可, 受许方不得私自与她人进行货物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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