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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法案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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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法: 案例12: ¡ 1981年5月27 日, 原告经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 请求以265000美元价格购置被告一片土地。5月29日, 被告经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反要约, 提出以486000美元现金将该土地出售给原告, 并要求原告在6月3日下午5时之前作出回复。同时愿意以5000美元作为定金, 以表明其愿意购置这块土地意图。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栏目, 承诺人一旦签字, 就接收了该反要约。原告在6月3日早晨11时58分签署了该反要约。被告代理人在当日下午3时左右收到了这份经原告签字反要约, 但她立刻通知原告说, 被告不计划出售这块土地了。当日下午4时15分, 原告把该签字反要约交送给了双方指定中间代理人。 ¡ 双方协议关系成立吗? 分析: 本案所包含关键问题是, 要约人在自己要求承诺期限内是否能够撤回其发出要约。依据英美协议法要求, 要约人在承诺人(受要约人)接收要约之前, 是能够撤回要约, 除非该要约已经有了对价。然而, 从协议条款能够清楚地看到, 该5000美元定金只是买方支付一部分款项, 以表明其愿意购置这块土地意图。当买方违约时, 这笔定金将被没收。协议中并没有条款提到该定金将作为对价, 从而把对方可能发出反要约转变成为选择权。而本案中“反要约没有对价支持”, 所以是能够撤回。因为该反要约没有对价支持, 所以即使它要求了确定承诺期限, 在它被接收之前, 也能够撤销。该反要约在3点钟被口头撤销了, 正发生在那份已经签署承诺在下午4点15分被送给中间人之前。所以, 双方并没有签订协议。 案例13: 1977年某月, 原告收到由被告寄来广告性通函, 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购置该企业牌号商品订单。依据通函中说明, 购置每一个商品, 买方均可得到回扣。回扣按订单金额大小而定。其中有一项要求, 凡购置10万磅重商品, 该企业将赠予一辆1978年产全新某一牌号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相摄影机。汽车和相机零售报价为17450美元。 原告在看到此通函以后, 便将一份认购10万磅以上该牌号石油过滤器订单寄给被告, 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在收到此订单后, 该企业电话通知原告, 此订单没有被接收。以后, 原告没有付款, 被告也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 ¡ 原告提出这个诉讼, 要求被告推行协议义务。该要约被接收了吗? ¡ 分析: 这实际上是相关要约邀请和广告问题。要约目是为了与对方签订协议, 假如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不是以签订协议为目, 就不能称为要约。另外, 要约作用是, 一旦受要约人对此表示承诺, 协议即告成立, 不用再经要约人同意。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关键区分。因为发出要约邀请目即使也是为了签订协议, 不过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 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对方收到要约邀请后再提出订约条件才是要约。这种要约必需经过发出要约邀请一方表示承诺以后, 协议才能成立。 ¡ 本案中, 被告寄出小册子不是一个要约, 原告订单才是要约。该要约并没有被接收。 案例14: ¡ 1891年, 原告期望从位于英国某郡某街一家建筑协会购置部分房屋。6月7日早晨, 她打电话给该协会办公室。该协会秘书向她提出口头要约, 以每间750英镑价格出售给她。当日, 秘书又当面交给她一份书面要约, 其中写道: “兹授于你14日内以750英镑价格购置弗拉曼克街财产优先权。” 8日早晨, 另一人打电话给该协会, 提出以每间760英镑价格购置房屋, 得到了承诺。8日中午12时到1时之间, 该秘书写信给原告说: “兹通知你, 现撤回7日发给你给予你在14日内在伯肯黑德郡弗拉曼克街以750英镑购置财产选择权信件。该要约已经无效。”当初原告正在该郡。这封信是当日下午5时和6时之间被送到原告住处, 但因为原告当初不在家, 直到8时才送到她手中。 就在同一天, 原告律师经原告授意写信给协会秘书, 表示接收7日那个要约。这封信发出时间是下午3时50分, 送到对方邮局时间是晚上8时30分。因为邮局已经关门, 协会秘书于次日凌晨才收到此信。于是, 该秘书复信重申: 该协会要约已经撤销。 ¡ 原告向郡法院提出起诉, 要求实际推行双方签订协议。承诺是否有效? 分析: 投邮主义: 本案是英国法院作出一个权威判决。此判决创建了承诺于投邮时生效标准, 即承诺一经发出就成立了, 所依据理由并不适适用于对要约撤销或修改。 案例15: 原告是一个从事建筑业总承包商。她在向一个兴建一家医院辅助设施工程投标后中了标。在投票前, 她曾向30家分包商发出了她邀请, 请她们各自分包一部分工程。被告是一家从事基础建设分包商。她在收到发自原告投标邀请后, 于1968年6月24日向原告发出了一份投标书, 其中说明该投标将在同年6月31日失效。 原告在总承包中标后便开始与医院签署总承包协议。然而, 因为多方面原因, 这一进程被拖延了: 医院要同联邦政府谈判方便就部分开支得到赞助, 同时对预算评定也要花费相当多时间。最终, 总承包协议拖到9月24日才签署。10月17日, 被告财务总管通知原告说, 被告不再承包这个项目了。 原告提出诉讼, 要求被告推行协议。不得自食其言理论是否能够在该案中适用?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假如一个或很多个分包商在该项工作授权给总承包商去完成以后拒绝完成各自工作, 总承包商将蒙事经济上损失。在本案中, 毫无疑问, 不得自食其言理论是能够适用, 即假如判决被告不受任何约束对原告是不公平。 ¡ 案例分析 本案判决是依据衡平法上不得自食其言理论作出。依据此理论, 尽管在特定案件中根据协议规则, 协议不能成立, 法院仍然能够案件具体事实出发, 为维护公平和正义, 宣判协议成立, 从而使诺言人受到该诺言约束, 也使对该诺言产生依靠受诺人受到保护。 案例16: 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 她祖父来到其工作书店, 对她说, 我全部孙子都不工作, 你也用不着工作了, 让我来抚养你。她祖父当初就给她开了一张本票, 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道: “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 000美元, 外加6%利息。”在这以后, 原告辞去了其工作。然而, 她祖父仅仅支付了她一年利息, 就告诉她说, 她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她没有表示她不计划在未来继续推行其诺言。几年以后, 她祖父逝世了, 遗产管理人拒绝根据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于是, 原告要求法院强制实施这张本票。不得自食其言理论是否能够在该案中适用? 分析: 原告是一个有职业人。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 并附加一个说明, 告诉她无须继续工作了。毫无疑问, 她期望她放弃职业; 而且能够肯定, 她考虑到了, 她这一赠与所引发自然和很可能发生结果。在这种有意识影响之下, 原告放弃了原来工作, 从而面临着困难处境。此时, 假如许可出票人或其遗嘱实施人以出票人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 那显然是不公平。 案例17: 案例: 加伯诉哈里斯信托和储蓄银行(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 1982年) ¡ 原告是被告开出信用卡持有些人。1980年春季, 被告宣告, 从这一年6月1日起, 将对其持卡人每人每年收取手续费20美元。另外, 持卡人在偿清信用贷款之前, 依据原有协议, 每个月应该支付相当于该款项4%利息。到时, 这一利息额也将增至5%。 ¡ 原告声称, 被告公布相关信用卡宣传资料是一个要约邀请, 原告向信用卡发行人递交请求取得信用卡申请是一个要约, 发行人把信用卡发给原告是对这一要约承诺。对此, 协议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成立。 原告深入主张, 原告根据被告要求, 提供了相关原告信誉情报, 所以向被告提供了要约。被告行为组成了对已经签订有约束力协议修改。这一修改未经双方同意, 所以是无效。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协议? ¡ 分析: 本案判决确定了这么一条规则: 一个行为或者一项对应诺言, 要组成对价, 必需是交易对象。一个行为或者一项对应诺言仅在此时成为交易对象: 诺言人为得到它而实践诺言, 受诺人为使诺言实现而付出它。即受诺人诺言、 行为或不行为只有与诺言人诺言对应, 才能成为对价。在本案中, 被告诺言是, 按其公布条件向原告提供信用贷款。从原告来说, 能够组成与其对价相对应诺言或行为, 应该是在享受被告提供服务以后, 向被告缴纳服务费。而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关信用情报并不是与被告诺言相对应, 所以不能成为被告诺言对价。 ¡ 结论: 信用卡发出时候, 并没有协议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 双方协议能够依发卡人意愿得到修改。 ¡ 案例18: ¡ 案例: 梅约诉韦纳有限企业(伊利诺斯洲上诉法院, 1981年) ¡ 本案争议发生在一个不动产买卖协议当事人之间。协议要求出售条件第1项要求: “隶属于承租人权利、 占有权于1979年11月1日或该日之前转移”。第5项要求: “仅隶属于本企业设定不动产权益, 卖方应该凭担保契据转移全部权”。第11项要求: “隶属于现有限制性约定、 用役权和城市计划法规”。这些条款下面都标有黑线。这表明它们是打印在格式协议上。 ¡ 协议签署以后, 买方将1000美元违约金交给了第三人, 方便在买方推行协议以后还给买方或在买方违约时由卖方扣留。很快, 买方收到一份寄自卖方租房契据副本。这是由卖方与该不动产承租人即卖方房客事前签署。买方从这张契据第一次了解到, 该承租人拥有购置该不动产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 买方表示拒绝购置该不动产。与此同时, 她对卖方起诉, 要求卖方将那笔违约金偿还给她。 ¡ 初审法院认为, 买方在签订协议时意图是, 在认可该承租人全部权利前提条件下购置该财产, 其中包含了该承租人购置该财产选择权。结果, 法院判决卖方胜诉。买方立刻上诉。卖方是否真正胜诉了? ¡ 案例19: 案例: 比奇科默硬币企业诉博斯凯特(新泽西州上诉法院, 1979年 ¡ 原告是一个硬币零售商。她对一个业余硬币交易人(本案被告)起诉, 要求解除由原告向被告购置一枚原来认为是19在丹佛铸造一角钱硬币协议, 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为购置这枚硬币所支付给被告500美元。丹佛所制造硬币在当初成为稀有之物, 所以含有很高市场价值。原告主张, 双方对于该硬币真实性认识, 发生了共同错误。原告提供证据是, 硬币上刻有表明丹佛制造英文字母“D”是伪造, 不过被告并没有对此表示过怀疑。 ¡ 初审法院判被告胜诉。其理由是, 依据硬币交易通例, 购置硬币一方有义务对硬币真伪进行调查并就调查过程中失误负担风险。原告提出上诉。她能胜诉吗? ¡ 案例分析 ¡ 这是一个经典包含共同错误案例。在本案中, “协议赖以签订基础假定”是, 该硬币是19在丹佛制造真品; 这一认识错误后果是严重, 因为它使原告购置了一个毫无价值东西 ; 原告并没有负担这一认识错误造成风险。所以, 原告有权使协议归于无效。 案例20: 案例: 阿瑟·默里艺术团诉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1972年) ¡ 原告是一家教导舞蹈企业。它曾经与很多用户签订教导舞蹈协议。其索取费用每次高达1500美元以上。以后, 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了严禁该企业创办这种训练班命令。于是原告不服, 对该委员会提出起诉, 要求法院审查和撤销此命令。联邦贸易委员会命令是否有效? ¡ 法院判决 ¡ 我们发觉, 大量证据表明, 申诉人与其用户进行过很多交易。这些用户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欺诈。 ¡ 审批统计表明, 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对收费限制是有利于预防不公平和骗人活动。从该统计中能够清楚地看到, 把收费最高标准定在1500美元是合理, 能够降低这类活动发生。这一标准是申诉人收费时通常采纳标准, 也是其她艺术团收费标准。 ¡ 驳回申诉人申请, 联邦贸易委员会命令有效。 ¡ 案例分析 ¡ 本案所包含是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要求, 当一方经过欺骗另一方而签订协议时, 双方之间没有真正合意存在, 所以受到欺骗一方能够撤销协议。 案例21: 案例: 美国诉伯利恒企业(联邦最高法院, 1942年) ¡ 1918初, 美国航运委员会舰队企业(一家政府企业)与伯利恒军舰企业(伯利恒钢铁企业一个分企业), 在事先讨价还价基础上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在谈判过程中, 伯利恒企业坚持条件是: 政府支付建造军舰费用应该包含成本费和一笔固定费用; 还应该包含一笔节省奖金, 其数额为实际成本与估算成本差价50%。为了加紧生产进度和避免负担责任, 该政府企业一方谈判代表最终作了让步。依据该协议条件, 因为结算成本大大超出了实际成本, 因为伯利恒企业有权得到钱数, 除了9100万美元成本费之外, 还包含1100万美元固定费用和1300万美元节省奖金。以后, 政府向伯利恒企业支付了成本费、 固定费用和800万美元奖金, 同时扣留了该协议要求应该支付500万美元。不仅如此, 政府还对该企业提出衡平法上诉讼, 要求对公平和合理赔偿进行计算, 然后由被告返还多支付给它那一部分, 所提出法律依据是欺诈和经济胁迫。伯利恒企业则提出反诉, 要求政府就其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 各级联邦法院都对协议进行了严格解释, 确定伯利恒企业有权得到充足赔偿。该案最终结果怎样? ¡ 案例分析 ¡ 法律基础标准是, 当一方显失公平地利用了另一方需求和窘境时, 法院就会拒绝认可这一交易效力。在本案中, 有两个原因迫使政府接收伯利恒企业提出不公平协议条件: 战争对军舰紧迫需要; 生产军舰专业化使政府方谈判者不得不依靠另一方专业知识, 不然, 为了作出明智选择她们将不得不花费很多时间去研究相关数据, 而她们当初没有这么充裕时间。 ¡ 组成显失公平通常条件是: 协议一方在签署协议时未能对协议条款作出有意义选择, 而协议条款不合理地有利于另一方。当法院认定, 某个协议或条款显失公平时, 该协议或条款便是无效。 案例: 三)、 1996年2月, 安徽××食品有限企业与浙江××饮料厂经过数次协商后, 决定在浙江省B市共同提议设置凉心饮料有限责任企业。作为凉心饮料有限企业提议人, ××食品有限企业与××饮料厂签署了一份提议人协议, 关键内容包含: 一、 凉心饮料有限企业注册资本拟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饮料厂以厂房和必需生产机器投资, 作价60万元人民币; ××食品有限企业投入货币资金40万元, 作为流动资金。二、 出资各方按投资百分比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三、 企业设置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为企业决议和业务实施机构。四、 企业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负责。同年5月6日及6月21日, ××食品有限企业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4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帐户。以后, 双方制订了企业章程, 选举确定了董事会, 而且举行了三次董事会议, 制订了生产经营计划。不过, 上述程序完成后, 凉心饮料有限企业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 而且没有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尽管××食品有限企业自96年7月起数次向××饮料厂催促, 要求立刻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但一直末有结果, 这种状态一直连续到97年8月, 这时, 安徽××食品有限企业因为本身经营情况需要, 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 而××饮料厂果断不一样意, 为此, 双方发生争吵。××食品有限企业向法院起诉, 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40万元。 原告诉称: 因为××饮料厂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 致使凉心饮料有限企业不能成立, 所以所订协议无效, 应退回其投资款40万元人民币。 被告××饮料厂答辩称: 双方签署协议, 缴纳出资, 制订章程, 成立了董事会, 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 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 实际上企业已经设置。而且, 双方所订协议是正当有效。协议中并未要求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期限, 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食品有限企业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 属违约行为。所以, 主张双方应继续推行协议, 由××饮料厂方面立刻办妥注册登记手续。 问: 1.凉心饮料有限企业是否已成立? 为何? 2.×食品有限企业要求退款, 是否违约? 3.饮料厂辩称, 提议人协议未要求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期限, 故其不存在违约, 双方应继续原协议。此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一,凉心饮料有限企业是否成立 中国相关企业成立,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是采取"先注册后成立"标准,即只有推行了登记注册手续,企业才告成立. 中国《企业法》对有限责任企业设置条件,方法,程序都作了具体要求 本案中,尽管凉心饮料有限企业符合有限责任企业设置条件和方法,完成了一系列设置行为,直至成立了企业董事会,并召开数次董事会议等,但这并不等于企业实际上就已经成立. 在设置程序上问题表现在: ①该设置中凉心饮料企业没有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提议人之一安徽××食品有限企业40万元人民币出资,是汇入另一提议人浙江××饮料厂帐户内,这在程序上是有瑕疵; ②××饮料厂实物出资没有经过验资,所以存在虚假不实可能; 二,××食品有限企业要求退款,是否违约 依据提议人协议要求,由××饮料厂办理企业登记手续,但该厂没有按约定办理,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行为属于不履约表现. 按中国当初适用《经济协议法》要求,因为一方违约,致使协议推行成为无须要,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这种解除权是一个单方解除权,也就是说,在一方违约情况下,是否继续推行协议,应依据未违约方利益需要来决定.(现行协议法相关要求可参见协议法第94,96条.) 本案中,××食品有限企业有解除协议必需,所以有权解除协议,××饮料厂应该退回其出资款. 三,××饮料厂辩称,提议人协议未要求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期限,故其不存在违约,双方应继续原协议.此理由是否成立 查中国《企业法》要求,对于股份有限企业设置,企业董事会应在创建大会结束后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至于有限责任企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必需报经审批,应该自同意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外(参见《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通常有限责任企业提议人应于何时申请登记则无要求. 从法理上讲,有限责任企业设置,在制订了企业章程,出资人缴纳了出资以后,即应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关企业这种申请登记期限,国外企业法通常要求15天,2周或3周不等.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要求,协议中没有要求履约期限,权利人可随时要求推行.而一旦权利人提出了要求,义务人仍不推行,则是属于违约无疑. 本案中××食品有限企业自1996年7月起数次催促××饮料厂办理登记手续事宜,而××饮料厂一直到1997年8月仍未办理,推行其应尽义务,故其已组成违约.在提议人一方××饮料厂违约情况下,另一方××食品有限企业有权解除原协议,要求退回其出资款,其行为不是违约,而是正当解约.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只有设置企业行为符正当定条件和方法并推行法定程序以后,企业才告成立,凉心饮料有限企业一直未推行登记注册手续,故未告成立。在企业成立之前,双方依法成立提议人协议是有效,但因为××饮料厂拖延办理登记手续,造成违约,××食品有限企业有权行使解除权而解约.依据《企业法》,《民法通则》,《经济协议法》相关要求,判决××食品有限企业抽回其投资. 案例1: 1993年8月底, 德国建筑商A, 美国生产商B, 4万吨钢缆, 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投标, 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 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 邀约中既没有要求承诺期限, 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同年9月中旬起, 钢缆价格猛涨, 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传真。同年10月10日, A中标, 立刻向B承诺。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 所以协议不成立。双方就协议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为何 案例2: A企业向B企业发出要约, 供给100匹马力拖拉机50台, 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 签订协议后两个月装船, 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企业收到后立刻电复承诺, 表示接收A企业要约, 并要求签订协议后立刻装船。A企业未作任何回复, 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 B企业以A企业违后协议为由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为何 案例3: 我一企业从美国一企业购置设备, 协议采取CIF术语。美方按协议和信用证要求时间在约定装运港装船完成, 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淹没。事后, 卖方凭信用证要求全套单据在信用证使用期内要求银行兑付。银行称己接到买方指示拒绝接收单据和付款, 因为货物全部损失。问: 银行有没有权力拒付?为何? 案例一中, 撤销要约通知抵达A后, A才发出承诺, 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 A承诺不组成协议成立要件, 更不用提协议生效了。 案例二中, B企业要去不合理。因为B企业协议后立刻装船回复已经对A企业要约进行了根本变更, 所以不组成承诺, 而是新要约, 协议并未成立, 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 案例三中, 银行无权拒绝付款。银行只对装运单据进行审查, 只要单据合规, 即应付款, 至于货物全损, 因装船后, 货物全部权已经转移, 货物损失风险也转由我企业负担, 因采取CIF术语, 所以我企业应经过保险理赔挽回损失。 案例二: 德国建筑商A 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络, 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价格, 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 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投标, 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 10月10日便可得悉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 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 要约中条件完整, 但要约中既没有要求承诺期限, 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同年9月中旬起, 国际钢材价格猛涨, 在此种情况下, 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传真。同年10月10日, 当德国建筑商A得悉自己已经中标消息后, 仍立刻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 对9月10日要约表示承诺。以后, 美国生产商B争辩她已经在10月2日撤消了要约, 所以协议不能成立。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 法律问题: 要约是否撤销, 从而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买卖钢材协议是否有效成立? 不能够撤销, 没有要求承诺期限, 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视为可撤销要约, 但在国际钢价猛涨以后, 同表人开始投标时撤销, 显然不是处于合理撤销要约时间内, 所以撤销无效。 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由此可见, 中国协议法确立了判定是否组成根本违约标准是“不能实现协议目”, 而到底什么是“不能实现协议目”, 中国协议法第九十七条要求: “协议解除后, 已经推行, 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补救方法,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4、 东艺有限责任企业向金苹果国际有限企业发盘“橡胶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 8月装运, 即期信用证支付, 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企业立即回电“价格减1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 其她条件接收。”东艺有限责任企业没有回复。 问: 协议是否成立? 为何? 答: 协议不成立。东艺有限责任企业在向金苹果国际有限企业发盘后, 金苹果国际有限企业回电属于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这时东艺有限责任企业角色转为受要约人, 而此时东艺有限责任企业没有回复(即保持缄默), 故无承诺。依据协议成立条件, 即视为协议未成立。 (注: 协议成立需要两个步骤, 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 即“发盘”, 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签订协议提议。要约具体要求: 1、 要约人必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 提出表明愿意签订货物买卖协议意图。 2、 发盘内容必需十分明确 3、 要约必需送达成受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收意思表示。承诺规则以下: 1、 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3、 承诺必需在要约要求期限内作出, 如要约未要求时间, 则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 4、 承诺于抵达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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