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运行管理服务协议
某商城 层 号
运行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出租方): XXX管理有限企业(简称“运管企业”)
法定代表人: XXX
地 址:
联络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联络电话:
鉴于乙方为某商城(下简称国城)商铺业主(或实际租赁户), 甲方为专业从事商业地产运行管理服务有限企业, 为统一商业业态计划、 规范市场管理、 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保障物业公共区域合理使用、 规范物业公共秩序, 乙方将其拥有产权(或租赁)商铺交由甲方提供进行统一商业化管理服务。为明确协议双方权利义务, 甲、 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 互利基础上,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并共同遵照实施。
第一条 商业管理服务区域
1-1、 本协议商业管理服务区域为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邓城大道1号与春园北路交汇处 :
某商城 层 号商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 层 号商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 层 号商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 层 号商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 层 号商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本协议中商铺均指上述商铺。
1-2、 依据市场统一计划布局, 归类经营, 经双方约定, 该商铺经营范围仅限于
业态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变更其商号、 经营业态、 商铺区域用途和在商铺区域经营品牌、 类别和模式。
1-3、 甲方有权许可其她经营户在国城其她区域经营与乙方相同或类似业务。
第二条 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本协议商业管理服务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非经双方一致同意, 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本协议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第三条 商业管理服务内容
3-1、 制订、 修订并实施国城经营管理制度, 使国城经营能够有序进行。
3-2、 对国城进行合理、 统一功效划分, 并依据需要进行调整。
3-3、 国城装饰装修管理, 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确保装修人文明装修, 不影响她人正常经营。
3-4、 对国城整体宣传、 推广工作。
3-5、 处理消费者投诉, 解答经营户工作咨询。
3-6、 对国城公共区域商业用途进行管理。
3-7、 管理要求或管理细则中约定其她由甲方负责提供商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四条 商业管理服务费
4-1、 本协议期限内, 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具体以下:
协议年度
服务费标准(元/㎡/月)
年服务费(元)
第一个协议年度
第二个协议年度
第三个协议年度
前三个协议年度累计服务费
本协议所称 “协议年度”均系指自各协议年度起始日起向后推算, 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协议年度。
4-2、 付款方法为: 乙方应按年度支付服务费。乙方应本协议签署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个协议年度全额服务费, 其后服务费应该在当年度协议期满前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年度全额服务费。如遇法定节假日须在法定节假日前提前支付。
4-3、 自第四个协议年度开始, 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甲方通知乙方, 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 甲方该项通知应该在该协议年度起算时提前最少两个月作出, 且甲方依本条通知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该处于同类型或相近类型服务费合理水平内。
4-4、 履约确保金、 商业服务费及其她各项费用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履约确保金
5-1、 为维护市场信誉、 业主权益、 商铺完整性、 消费者权益, 以及确保乙方全方面推行本协议所载乙方应遵守、 推行条款及要求,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确保金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确保金应与乙方签署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返还时不计利息)。乙方无权将所缴纳履约确保金在本协议履约期间冲抵乙方应缴纳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她各项费用。
5-2、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任何用户对乙方所供给商品或服务投诉、 索赔, 要求退还相关商品及收回购置该商品所支付金额或任何形式权利主张, 只要用户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含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书面文件, 且要求甲方进行处理, 甲方即有权决定是否接收用户要求及支付相关索赔, 乙方不得提出异议。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 可能对该房屋所在物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 甲方可从履约确保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
5-3、 若乙方未完全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甲方有权将乙方应付而未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她各项费用, 以及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赔偿金、 滞纳金等, 从履约确保金中扣除。若该确保金在扣除后不足本协议约定确保金总额, 乙方应在确保金总额不足之日起五日内补足; 乙方逾期补足, 甲方有权就不足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收滞纳金, 直至乙方补足全款。
5-4、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时, 若乙方已完全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已付清本协议约定一切乙方应付费用, 未出现恶意破坏商铺内及公共区域装修, 退场后没有未了结消费纠纷、 税费纠纷等其她纠纷, 在协议期满后6个月内, 甲方将确保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六条 税费
6-1、 乙方经营自负盈亏, 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6-2、 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经营业务所引发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6-3、 乙方不得拖欠相关税费, 协议期满, 乙方未缴清应交政府部门税费以致影响后续商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直接扣除代为缴纳, 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第七条 商铺装修
7-1、 乙方在足额缴纳本协议中约定相关费用后, 可到某商城运行管理企业办理相关装修手续, 并严格根据本协议中约定部分实施。
7-2、 乙方装修方案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 施工过程不得损及甲方及其她租户权益, 必需时乙方须做装修区域防尘防护。乙方应就装修工程足额投保, 并按时缴纳装修押金、 管理费、 清运费、 临时供电费(若有)等相关费用。
7-3、 乙方只有在该租商铺内二次装修经过消防部门、 质检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验收后, 才含有开始对外营业条件。甲方可帮助乙方办理在该物业内二次装修消防、 质检及其她相关部门审批及验收手续, 乙方应提供前述审批及验收所需一切配合, 但甲方不负担任何相关乙方未能经过消防、 质检及其她相关验收责任。
7-4、 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及建筑安全管理要求装修设计方案, 报消防审批经过或委托甲方统一代为报批。并在设计方案中表明所采取装修材料和施工方法; 遵照政府相关要求, 确保选材、 施工都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要求。
7-5、 若乙方在该商铺内二次装修不能经过消防、 质检及相关部门验收或者乙方在装修及验收过程中接到消防、 质检及其它相关部门任何整改意见, 乙方应立刻根据要求进行对应整改。
7-6、 乙方确保其装修设计方案和在该商铺一切装修活动都符合相关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要求, 不然, 乙方自行负担所以造成一切损失。
7-7、 乙方在装修、 营业期间不得对商铺进行房屋结构、 配套设施、 消防设备等进行更改、 破坏。若出现本款约定情况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由乙方负担。
7-8、 乙方须根据甲方统一制作门头、 广告牌或店面招牌制作安装广告, 费用另议。乙方如需在市场其她位置制作广告牌等宣传类牌、 架、 箱, 应先向甲方书面申请, 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制作, 甲方有权拆除, 乙方应支付甲方所以发生拆除费用, 并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7-9、 甲方有权依据市场经营需要, 对公共区域铺、 房、 地进行计划、 建设改建、 装饰装修、 广告牌开发等, 乙方不得干预阻挠。
7-10、 乙方承诺在甲方要求日期前完成该商铺全部装修、 装潢。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上述装修工程造成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本协议项下开业经营即指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始经营, 实际接待用户, 而不管乙方是否试营业、 试运行或用户数量及销售情况怎样, 或者国城内其它商家是否开业), 本协议项下之装修期不予延长。
7-11、 假如因乙方装修违规对国城正常营业造成影响, 乙方应负责负担由此给甲方及其她受损方造成一切损失。
第八条 商铺使用和维修
8-1、 在协议期限内由乙方负责该商铺日常维护, 使该商铺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而且负担由此产生全部费用。乙方不得进行亦不得许可她人进行任何可能损及该商铺或造成该商铺及国城保险失效或造成保险费率增加活动, 不然须负对应赔偿责任。
8-2、 在协议期限内, 乙方应珍惜并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隶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 致使该房屋及其隶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 乙方应立刻给予修复或负责经济赔偿。乙方拒不维修, 甲方可代为维修, 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而且因前述维修期间给乙方经营带来任何影响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8-3、 甲方向国城提供保安人员、 管理人员、 任何性质机械、 电子防盗系统, 并不组成甲方须负担该商铺及其房屋内之人员、 财物安全责任。乙方在任何时间都须自行对商铺及其商铺内之人员、 财务负有保安责任。如商铺发生相关人身、 财产损失, 由乙方自行负担。
8-4、 在该商铺内, 乙方不得制造超出国家、 国城所在地方相关噪音、 震(振)动、 粉尘及气味等之标准及对第三方滋扰。
8-5、 乙方各项排油、 排烟、 排水、 排污线路、 空调和冷库制冷(如有)室外机组摆放场地(甲方指定或甲方认可摆放场地)等, 均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如在经营过程中因上述原因造成相邻各方投诉, 则应由乙方负责自行处了处理。如因乙方各项技术指标不能达成相关职能部门标准, 则由乙方负责平息相关纠纷, 并确保甲方及其她经营户不会所以遭受损失, 不然,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6、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 甲方有权在国城商铺内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机器、 设备、 标识及其她设施, 并有权维修、 拆除、 更换这些设备和设施。双方确定, 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相关维修、 保养或其她与该商铺相关事项, 并能够采取一切相关合理技术方法(但应尽可能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所以而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 营业场地占用、 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赔偿或赔偿要求。
8-7、 如遇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 甲方工作人员有权在未通知乙方情况下自行直接进入该商铺, 甲方无须负担因进入该房屋造成损失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国城统一商业管理
9-1、 为维护国城整体形象及双方共同利益, 双方同意由甲方对该国城进行统一商业管理,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并在其后依据实际需要不时修正各个方面管理一切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装修守则、 商户手册、 统一经营管理守则、 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要求等)。乙方接收甲方对市场统一管理, 并约束其代理人、 被许可人或任何代表乙方经营、 雇佣人员【以下称“乙方人员”】遵守该条例, 接收并负担甲方对前述人等(乙方及乙方人员)违反该条例及甲方制订规章制度处罚及责任。
9-2、 乙方确保遵法经营,对商铺经营包含之各项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 经营权、 专营权、 商品全部权等)及所经营商品和/或服务品质, 乙方自行对外独立负有完全确保担保责任。乙方确保不经营假冒伪劣、 过期、 变质商品或其它侵权产品, 不欺骗用户, 不违法谋取暴利, 商品标示、 广告等须符合国家要求并依法实施包修、 包换、 包退, 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9-3、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及甲方商业信誉, 并实施甲方售后服务及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要求。甲方及第三人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 受托人、 受雇人之行为或乙方所经营商品质量瑕疵、 商标、 专利、 著作权等侵权而受到财产、 人身、 声誉等权利损害, 乙方须负担全部责任, 并对甲方由此受到经济及信誉损失负担相当于损失金额十倍赔偿。
9-4、 乙方应于甲方公布统一开业日期开业。乙方因特殊原因暂停营业或更改营业时间, 须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并取得甲方签收确定。乙方正式营业时货物价值不低于300元/㎡, 且正常营业时间内最少确保商铺内派驻有两名以上适格营业人员, 若未达成该标准, 不视为乙方已正式营业。逾期不正式营业, 视为乙方将该商铺当做临时仓库使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整改, 并从逾期之日起至整改完成之日止根据日租金三倍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5、 乙方商铺应确保每个月开门营业时间不少于30天(春节除外), 每日营业时间不低于8小时, 每日营业时间为早上9:00—下午5:00(未在要求时间营业, 视为当日未开门营业), 商户能够依据本身经营情况延长营业时间(卖场类除外)。不然, 乙方每违约一天, 根据天天50元/平方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6、 甲乙双方明确开门营业标准以下: 商铺大门必需全部打开。对于拥有多个大门, 实在无法全部打开, 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 将未打开门处做成广告位; 开门营业期间商铺内应该确保上货饱满, 并确保正常营业时间内最少确保商铺内派驻有两名以上适格营业人员。未完全达成本条标准, 视为乙方未开门营业。
9-7、 该商铺仅限用于本协议所指定经营项目, 乙方不得挪用做其她用途; 不得在商铺或公共场所进行工作人员个人/自己煮食、 进食、 留宿、 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
9-8、 乙方不得商铺用于储存大量物品或在其陈列空间堆放杂物、 存货; 不得乱扔垃圾、 乱堆杂物及在店门外堆放物品; 不得存放危险或违法物品; 非经甲方事先同意, 不得进行会产生噪音或异味工作。
9-9、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在商铺内、 外张贴、 展示或派发多种宣传品、 口号牌、 广告、 标识及传单; 不得以导购员招揽用户; 不得占用该商铺区域范围以外面积用以经营促销活动; 不得用客梯或扶梯运货; 不得进行或许可、 默许任何可能对甲方和/或国城和其她正当使用者造成损害活动, 全部可能包含甲方和/或国城广告、 媒介物必需事先提交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对外公布。
9-10、 国城包含但不限于户外、 室内公用场所全部广告、 通告、 宣传、 招牌、 标志、 店招、 条幅、 灯箱等, 均应由甲方统一策划、 安排和部署; 乙方商铺包含但不限于外墙、 屋顶等广告使用权应由甲方根据统一规范, 由甲方另行确定范围/区域及价格等, 安排乙方部署、 使用店招, 乙方不得自行设置。如户外广告等需报国家相关部门同意, 仍需报相关部门审批经过方可实施。
9-11、 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辱骂用户或与用户发生纠纷, 乙方人员在店内不得作出有损某商城整体形象任何行为举止。乙方若与用户发生纠纷, 应听从甲方调解, 甲方有权按国城《市场管理细则》先行处理, 由此产生费用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并在乙方任何已付款项中给予扣除, 不足部分, 仍有权另行追索, 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如因乙方销售不良产品或对用户服务不周引发纠纷, 甲方除向乙方收取赔偿用户直接损失外, 还有权要求乙方负担给甲方经济及商业信誉、 企业形象造成损失。
9-12 在协议期间, 乙方应珍惜店内消防设施设备, 不得有损害行为, 若造成损害, 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进行定时消防演练及多种宣传活动时,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职员主动参与。若发生火灾事故, 乙方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并帮助甲方和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甲方和相关消防监督机关对乙方消防多种检验、 监督时, 乙方应予主动配合。对存在火灾隐患, 应立刻按要求予消除和整改。
9-13、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国城管理工作, 推行市场制订各项管理要求。乙方负担该商铺防火、 防水、 防盗责任, 与甲方签署《“三防”责任书》, 乙方须自行做好相关安全检验, 能够要求甲方进行帮助, 但甲方并不负担因检验不足而造成相关后果责任。
9-14、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进行生产、 制作、 加工类作业(餐饮除外)。乙方堆放货物必需严格根据房屋地面楼面承载要求使用。因货物堆放超重或其她不正当行为, 造成房屋渗漏、 沉降、 塌陷、 断裂等问题或安全事故, 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负担全部经济、 法律责任。
9-15、 乙方在装修、 经营管理期间产生建筑废料必需堆放到甲方指定地点, 如发觉乙方在市场内乱倒、 偷倒废料, 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次不等处罚; 乙方可委托甲方对废料进行处理, 并提前支付约定处理费用。
9-16、 双方同意就本条以上各款实施。由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负责监督检验, 若乙方及乙方人员违反上述条款, 则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0-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协议期内自觉遵守本协议和某商城管理要求内容合理使用物业。
10-2、 对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管理要求行为, 甲方有权阻止, 给第三方造成损失, 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
10-3、 除保安、 消防应急需要, 或者发生妨碍公共秩序行为以及公共设施出现故障情形外, 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同意人员进入乙方店铺推行义务时须事先通知乙方。
10-4、 经事先通知, 甲方工作人员和甲方同意人员, 能够到乙方店铺了解或者检验乙方承租物业情况, 检验或者维修公共设施。
10-5、 视工作需要, 经事先通知, 甲方能够临时关闭通道或者临时停止通讯、 供水、 空调、 照明、 排水、 排污等设施。
10-6、 甲方能够依据实际需要, 部署和更换物业公共区域装饰、 统一计划建设楼顶广告位、 设置停车收费系统等。
10-7、 甲方可依据需要选聘专业企业负担专题服务业务。
10-8、 甲方能够处理乙方违规放置在公共区域内物品。由此引发损失及产生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0-9、 甲方有对乙方经营范围内任何活动行使监督权力。
10-10、 甲方保留对国城和该房屋所在区域命名权, 有权不时更改某商城和该房屋所在区域名称、 商号, 而不须对乙方或其她任何人士做出任何赔偿。
10-11、 甲方保留在进场装修期及租赁期限内任何时候, 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变更、 修缮、 及临时封闭国城公共部位/区域整体结构、 布局及安排权利。
10-12、 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 引进或修改、 采取、 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国城所必需一切管理规章制度权利。
10-13、 双方基于本协议形成商业管理服务关系, 不产生任何代理、 联营或合作等其她关系, 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情况不负担任何责任。
10-14、 为统一运行推广,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经营期间代理产品LOGO、 品牌名称、 标志标示等。
10-15、 甲方可依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 自主决定营销费用投入, 乙方无权干涉。
10-16、 甲方能够依据实际运行情况, 自主调整经营业态。
10-17、 甲方负责市场在营商家法制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 安全防火教育。
10-18、 甲方针对乙方个体有偿提供仓库、 营销策划、 广告位使用等相关经营服务。
10-19、 本协议使用期间、 经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可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甲方经过股权或其她协议安排而控制、 共同控制、 共同受控关联企业和个人。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1-1、 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2条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内独立从事正当经营, 不得超范围经营、 跨区域经营, 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严格遵守税收、 工商等要求, 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11-2、 乙方必需立刻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需提供注册商标、 厂家授权等有效证实文件, 确保经营产品三证齐全, 确保产品质量优良。
11-3、 乙方对于销售产品质量负全责。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理并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11-4、 乙方有权利根据本协议管理要求, 合理使用该物业公共设施, 参与市场营销活动等。
11-5、 乙方在协议期内应妥善使用和维护企业设施, 珍惜公共财物, 自行负责物业内卫生保洁工作, 确保甲方提供设备、 设施完好无损, 如有损坏, 乙方应负责修缮或赔偿。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物业主体结构、 承重结构, 乙方对物业进行装修拆除和恢复费用由乙方负担。
11-6、 乙方必需维护国城整体形象(商品展示、 营业秩序等), 不得将经营场地作为仓库, 须文明经商, 公开竞争, 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乙方不得无故停业, 以确保市场正常运作。
11-7、 乙方服从甲方市场统一计划方案, 甲方市场整体区位调整时, 若需调整本协议第一条要求乙方所租用物业位置时, 乙方无条件地服从甲方调整, 本协议其它条款继续推行。若发生费用, 双方协商处理。假如乙方自行要求改行经营, 经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按整体计划给予乙方调整区域, 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11-8、 乙方需主动配合经营管理企业不定时举行多种经营推广活动。公共部分广告位需与甲方签署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使用, 广告牌内容、 制作、 安装需事先报甲方书面审核后才能实施。
11-9、 乙方必需根据消防部门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及负担消防责任, 采取必需防火方法, 因乙方在物业内吸烟、 私拉乱接电线电器, 将明火、 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场、 装修违规操作等引发火灾事故, 其经济、 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11-10、 乙方必需参与由甲方统一出面投保财产保险, 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11-11、 乙方应该根据本协议要求交纳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费用。乙方确定, 甲方接收乙方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费用, 不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乙方须遵守及推行任何要求而须负担责任权利。
11-12、 乙方根据国家、 地方政府要求商业价格负担水费、 电费、 水电耗损等。
11-13、 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安全、 清洁卫生和文明经营等工作, 而且配合甲方在该物业进行各项检验、 评选、 达标等活动。
11-14、 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提议和批评。
11-15、 乙方违反本协议和管理要求, 给业主、 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担责任。
11-16、 乙方明确该房屋编号及其所在楼栋号系甲方自主编排, 将不因该等编号与公安等部门确定编号存在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2-1、 在协议推行期间, 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协议当事人经济损失, 双方互不负担法律责任。
12-2、 因甲方对市场其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维修、 改造、 或故障抢修而引发水、 电、 煤气或其她公共设施等供给临时中止, 甲方无须为此向乙方赔偿或减免其她费用责任。
12-3、 因商铺或国城内发生任何不可抗力自然灾难事件及刑事犯罪或意外、 罢工等事件, 使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害, 甲方无须为此负担任何向乙方赔偿或减免其她费用责任。
12-4、 协议推行期间, 如因市政计划、 建设、 调整等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商铺而造成市场无法正常营业, 本协议自动解除或终止, 双方所以造成损失由双方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乙双方应恪守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 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本协议赔偿守约方损失赔偿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 利息、 违约金以及为主张这些损失而发生诉讼费、 实施费、 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
13-2、 若乙方拖欠商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 甲方有权要求以拖欠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乙方拖欠各项费用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达十五天(或以上)而仍未交纳, 甲方有权采取停电、 停水、 或采取其她必需方法中止乙方营业。
13-3、 乙方及乙方人员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某商城管理细则》相关要求,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正, 且视情节轻重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不等违约金。若乙方违反行为未在甲方要求合理期限内更正, 能够视为乙方数次违约, 并由甲方指派人员代为纠正, 由此产生费用或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额负担。
13-4、 因本协议推行在维护乙方利益同时, 亦会对国城整体形象、 利益及国城其她业主权益组成影响, 故乙方违约时将会对前述各方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协议约定违约金为乙方违约行为对各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约定, 乙方在此认可该违约金并承诺不以多种理由主张违约金过高。
第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
14-1、 通知能够专员手递方法、 特快专递方法及挂号信方法。以专员手递方法发出, 发至指定地址(协议约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 以对方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 以特快专递方法发出, 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企业后第3日为收悉日, 以交寄统计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法发出, 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
乙方确定, 协议期间, 该商铺也是乙方有效通知地址。所以, 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协议项下通知张贴于该商铺门窗或墙面上, 该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 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14-2、 甲、 乙双方若指定其她地址或地址变更, 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一方应该负担对其不利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 一律按《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 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 作出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5-2、 本协议附件为《某商城市场管理细则》, 协议附件为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签署后, 如政府部门要求对协议格式和内容作出合适调整方予立案, 双方应主动配合, 另行签署政府部门要求格式协议(基础内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确定), 以完成协议立案手续。但双方尤其确定, 上述立案协议仅作为办理报备手续之用,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均应该以本协议为准。
15-4、 若乙方为商铺业主并将该商铺租赁给她人,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实际承租人亦能够完全推行本协议; 若商铺实际承租人有违反本协议行为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 乙方应该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15-5、 本协议预留空白处, 如无需填写, 应用斜线划掉, 以示该空白处不生效, 但并不影响其她条款效力。
除非有明确约定, 本协议项目下“日”“天”均指日历天。
15-6、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执两份, 乙方执一份。
15-7、 本协议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5-8、 本协议在湖北省襄阳市签署。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引发达成争议, 由双发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双发均能够向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签 署 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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