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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议与结果管理要求
【颁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828
【实施日期】 19980828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
, 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国建
筑法》及国家相关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与勘察设计活动
相关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勘察, 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 经过对地形、 地
质、 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 勘察、 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 查明建设场地和
相关范围内地质地理环境特征, 提供建设所需勘察结果资料及相关
活动。
本要求所称设计, 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 在建设条件约束下, 利用
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 对建设工程工艺、 土木、 建筑、 公用、 环境等系
统进行综合策划、 论证, 编制建设所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议与结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协议与结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必需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协议与结果必需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同意勘
察设计, 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200
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工程建设项目和全部住宅设计项目
以及市外勘察设计单位经同意在本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其勘察设
计协议与结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投资200万元以下或者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其勘察设计协议与结果,
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协议实施审查立案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
单位签署工程勘察设计协议15天内, 将协议文本报对应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立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勘察设计协议加盖勘察设计
协议审查合格专用章;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勘察设计协议加
盖勘察设计结果检验专用章。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结果实施审查验证立案制度。审查合格工程
勘察设计结果,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勘察设计结果首页上粘贴淄博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结果验证签, 并加盖勘察设计结果审查合格专用章或
勘察设计结果检验专用章。
第九条 工程勘察审查应该报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汇报及所附各类图表;
(二)勘察纲要及设计技术要求;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勘察协议。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该报送以下文件:
(一)同意项目提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汇报;
(二)建设工程计划用地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和计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三)征用土地手续;
(四)工程地质勘察汇报, 开发生产性项目还需报送相关资源汇报、
厂址选择汇报、 环境评价汇报等;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计协议;
(六)初步设计技术文件一式六份。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应该报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结果汇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计协议;
(三)计划部门同意项目计划;
(四)建设工程计划用地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和计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五)全套施工图(包含工程预算书);
(六)结构计算书。
第十二条 协议审查关键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含有签署协议条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议管理相关要求;
(三)协议条款是否完备, 内容是否详尽正确;
(四)确定勘察设计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要求收费标准;
(五)是否含有工程项目同意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初步设
计文件和项目报建手续;
(六)外地进入本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单位, 是否办理入鲁、 入淄
认可手续, 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是否经招标投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审查关键内容:
(一)负担勘察任务勘察单位是否含有对应资质及收费资格, 外
地进入本市勘察设计是否办理了对应手续;
(二)勘察方案是否符合现行技术规范、 标准及技术要求, 实际完成
勘察工作是否与建设规模相当;
(三)勘察汇报是否完整正确地反应了场地工程地质及岩土工程条
件, 有没有大遗漏项目;
(四)勘察汇报结论是否正确, 提议地基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大
型项目岩土工程方案是否可行;
(五)勘察汇报所附图表是否完整、 清楚, 图例图式是否符合对应
技术规范;
(六)勘察汇报封面及图表上技术责任人署名是否齐全, 是否含有
对应资格;
(七)其她显著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城市计划区内市政府确定地段关键建筑物, 总投资在5
00万元以上新建工交、 能源、 城市公用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在500
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 10层以上住宅、 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住
宅小区应该编制初步设计,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关键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基建程序;
(二)是否属注册持证设计单位, 是否超越设计范围, 有没有私自越级
现象, 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
(三)是否符合现行技术规范、 规程、 标准, 是否满足计划设计条件
要求;
(四)结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是否推广采取“四新”技术;
(五)多种室内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可行。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政策性审查
。审查关键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同意计划;
(二)项目等级是否与项目设计单位资格等级相符, 有没有私自越级
现象;
(三)项目设计有没有代审代签现象;
(四)与经同意设计方案是否一致。
质量责任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政策性审查
和技术审查, 审查关键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 法规、 要求、 规程和
标准;
(二)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现行要求;
(三)提供文件是否满足行业所需要编制深度和质量标准;
(四)住宅设计是否符合《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
(五)是否符合抗震设计规范;
(六)是否符合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要求;
(七)是否符合结建人防、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程;
(八)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防盗、 防入侵要求;
(九)有没有其她显著存在问题。
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 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由原设计单位负
责, 其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经原审批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 也能够委托其她含有对应资格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设计文件单位必需对设计文件修改部分负责。
工程设计文件修改包含到建设规模、 工艺步骤、 结构体系、 内部使
用功效、 投资概算等关键内容, 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协议审查通常情况下当场审查、 当场办理手
续, 最长久限为3个工作日。投资1000万元以下工程勘察设计结果
审查期限为5个工作日。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程勘察设计结果审查
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定时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勘察设计协议与结果进行检验, 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进行
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送审勘察设计协议与
结果,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暂扣资质证章, 直至降低或取
消资格; 违反本要求,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推行审查职能, 由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勘察设计结果检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要求,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勘察设计协议
与结果, 计划、 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私自办理相关手续,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造成质量事故, 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考本要求中区县审查权限进
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议与结果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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