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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合作协议书新
企业股东合作协议书
合作人: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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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人: 身份证号:
合作人: 身份证号:
以上合作人因共同投资设置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共同经营管理 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达成以下协议:
一、拟设置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企业名称: ;
2.住 所: ;
3.法定代表人: ;
4.注册资本(认缴制): 元;
5.经营范围:详细以工商部门同意经营项目为准;
6.性 质:企业是依照《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要求成立有限责任企业(或商贸企业),合作人各以其注册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 合作人 作为投资人之一,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以产品及原材料形式作为入股出资,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占总股份 %;
(2) 合作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占总股份 %;
(3) 合作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占总股份 %;
(4) 合作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占总股份 %;
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三、企业管理及职能分工
1、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2、 为企业执行董事,负责企业管理,详细职责包含:
(1)办理企业设置登记手续;
(2)审批日常事项(包括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7款处理;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出该权限数额,须经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3)企业日常经营需要其余职责;
3、 担任企业总经理,详细负责:
(1)对企业日常运行管理;
(2)依照企业运行需要招聘员工;
(3)审批日常事项(包括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出该权限数额,须经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企业章程要求其余职责。
7、股东薪资酬劳
(1) 工资酬劳为 元/年,年底止算前按 元/月支付;
(2) 工资酬劳为 元/年,年底止算前按 元/月支付;
(3) 工资酬劳为 元/年,年底止算前按 元/月支付;
(4) 工资酬劳为 元/年,年底止算前按 元/月支付;
以上薪资均从暂时账户或企业账户中支付,年底止算后补足未发放部分(详细执行细则见本协议第七条)。
8、重大事项处理
企业不设股东会,遇有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各合作人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企业新进股东、包括其余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2)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其余事项。
9、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合作人各方一致同意,每七天进行一次股东例行会议,对企业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企业下阶段运行进行计划布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企业成立前,资金由暂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合作人各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另一方须给出合了解释,不然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企业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企业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合作人各方共同聘请财务会计人员处理。企业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合作人各方签字认可立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合作人各方按照实缴出资百分比分享和负担;
2、企业税后利润,在填补企业前季度亏损后,截留3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详细制度为:
(1)分红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季度分红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下利润60%,共同投资方按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
(3)年底分红数额为:年底财务结算,将整年总利润5%作为销售企业员工年底奖金,其余剩下利润各合作方按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
六、转股或退股约定
1、转股:企业成立起 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 年起,经另几方股东同意,股权预转让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受优先受让权。
若几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一方造成企业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转让方应负责办理对应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造成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转让方应负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第三方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企业个人债务(包含但不限于该股东向企业借款,该股东行为使企业遭受损失而须向企业赔偿等)且征得另几方股东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不然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负担股东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企业有盈利,则企业总盈利部分60%将按照股东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另外40%作为企业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企业无盈利,则企业现有总资产80%将按照股东出资百分比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企业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造成企业性质发生改变,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企业贮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各股东按出资百分比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依照详细情况协商确定其余增资方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第三方应认可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负担本协议下股东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七、协议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置;
(2)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4)合作人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合作人各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加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下,合作各方须在企业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百分比分配剩下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百分比分担,遇有股东须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各方以出资百分比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须在 日内补足,由此造成企业未能准期成立或给企业造成损失,须向企业和守约方负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须向企业负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3、本协议约定其余违约责任。
九、其余
1、本协议自合作人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包括合作人各方内部权利义务,若与企业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企业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4、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补充协议
合作人(签章):
合作人(签章):
合作人(签章):
合作人(签章):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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