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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议管理工作, 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 依法签署、 推行、 变更、 解除协议, 立刻处理协议纠纷, 提升经济效益, 避免降低因协议管理不妥造成损失,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协议包含企业及其分、 子企业与其她法人、 组织及自然人签署各类协议。劳动协议管理措施另行要求。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及其分、 子企业及下属各部门。
第四条 协议管理实施承接人(经办人)制度和协议立案、 审核制度。
第二章 协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法律事务部为企业协议综合管理机构, 其关键职责是:
1. 负责国家相关协议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实施, 制订、 修改企业协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参与协议考察、 论证、 谈判和起草工作;
3. 审查、 监督企业各类协议签署、 推行情况, 定时向企业领导汇报;
4. 建立主管范围内协议档案, 对协议进行登录、 统计、 保管及例行报表;
5. 负责企业协议专用章管理、 使用(登记、 发放、 回收、 立案)及签发《法定代表人证实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6. 依法定代表人授权参与协议纠纷协商、 调解、 仲裁和诉讼;
7. 对不合适协议有权向企业领导提议否决和撤销;
8. 组织企业协议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业务培训。
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对企业各部门协议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指导、 监督、 检验。
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本业务分工或授权范围内协议管理工作。
协议管理工作关键内容包含: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协议管理制度;
2. 监督本单位协议依法、 依程序签署;
3. 建立本单位协议档案, 对协议进行登录、 统计、 保管及例行报表;
4. 监督检验本单位协议推行;
5. 其她协议管理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指定一名协议管理员, 负责协议管理, 具体职责以下:
1. 帮助协议承接人(经办人)员依法签署、 变更或解除协议;
2. 提请法律事务部立案本单位协议;
3. 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单位协议专用章; 未经领导审核同意, 不得私自在协议上盖章;
4. 负责建立本单位协议档案, 对协议进行登录、 统计及保管; 整理和保管协议档案资料;
5. 监督本单位协议推行情况, 并将推行中出现问题立刻汇报本单位领导和法律事务部。
协议管理员要参与协议前期考察、 论证、 谈判、 招议标, 协议起草、 审核工作, 要建立协议档案, 负责协议专用章管理、 使用。依法参与协议纠纷协商、 调解、 仲裁和诉讼。
第九条 每一件协议必需确定一名关键承接人(经办人)。
协议签署必需落实到具体承接人(经办人)。没有具体经办人, 落实到法律事务部办理。承接人(经办人)为签署协议关键责任人, 负责协议手续办理事宜。
承接人(经办人)能够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 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 聘人员。
承接人(经办人)须依法律、 法规及本措施进行工作。
承接人(经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协议推行完成全过程负责, 期间出现任何与协议相关问题须立刻与相关部门及法律事务部进行协商, 并以承接人(经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协议签署前, 承接人、 承接部门应对协议草案、 附件部分进行审核, 签注意见, 然后由协议管理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审核, 并报送分管副总、 总经理、 董事长审核签署协议。
第三章 协议审查与签署
第十条 企业对外发生超出10000元以上经济业务必需签署协议。服务类项目5000元以上、 工程类项目5000元以上、 包含企业基础服务、 安全服务(不管金额多少)必需要签署协议, 以明确权利和义务。
在协议签署前, 承接人(经办人)应对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 主体资格正当: 含有经年检营业执照, 其核载内容与实际相符;
2. 欲签协议标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 包含专营许可, 应含有对应许可、 等级、 资质证书;
3. 由代理人代签协议, 应出具真实、 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实;
4. 含有对应履约能力: 含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需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 资金证实、 注册会计师签署验资汇报等相关文件;
5. 含有履约信用: 过去三年重协议、 守信用, 无违约事实, 现时未包含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协议承接人(经办人)应依据审查结果填写协议签字卡, 并与相关真实资料一同送法律事务部验核。
协议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 不应与其签署协议; 必需签署协议时, 应要求其提供正当、 真实、 有效担保。其中, 以确保形式作出担保, 其担保人必需是含有代偿能力独立经济实体, 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要求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多种文件为协议不可缺乏组成附件, 其文本为复印本时, 须加注“与原件查对无误”字样, 并由查对人签字。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认为关键或标额较大协议谈判, 应该邀请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二条 协议除即时清结者外, 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 应该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 补充协议文书、 电报、 电传、 图表等是协议组成部分。
计划单、 调拨单、 任务单(书)、 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能够作为协议组成部分, 但不得以其替换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起草应参考以下标准:
1. 协议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负担, 语言应严谨、 简练、 正确。
2. 协议中术语、 特有词汇、 关键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3. 除特殊情况外, 协议文本应该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4. 协议内出现总金额, 应加注大写金额。协议超出1页, 必需加注页码。
5. 协议中包含资质证实、 计划书、 预算书、 技术文件、 协议、 标准、 图纸等, 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审核并签字确定。
6. 协议中包含范围数字、 日期必需说明是否包含本数字、 日期。
7. 协议必需包含以下内容:
(1) 协议双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 联络方法;
(2) 项目(标)名称、 数量、 质量实施标准, 检测标准和方法;
(3) 价款或酬金, 包含支付方法;
(4) 推行地点、 期限和方法;
(5) 双方责任和义务;
(6) 协议生效时间和条件;
(7) 争议处理方法或变更、 解除条件;
(8) 附件名称;
(9)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第十四条 协议内容要对当事人权利、 义务要求必需明确、 具体、 文字表示要清楚、 正确。协议内容应该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协议时, 必需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需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 严禁使用“全权代理”一类文字。
包含下列协议时, 须每次单独一次性尤其授权:
1. 担保协议;
2. 资产抵押、 租赁、 转让、 出售、 收购协议;
3. 投资协议、 股东协议、 出资协议;
4. 利用外资协议;
5. 企业合并、 吞并、 联营协议;
6. 需要授权其她协议。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业务, 由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 授权委托实施一事一委托制度。
第十六条 协议签署之前, 承接人(经办人)应将协议草案及与协议相关证实材料提请法律事务部审核后, 报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协议。
承接人(经办人)向法律事务部报送审查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 对方当事人经工商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生产、 经营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3. 对方协议签署人身份证实及履约能力和信誉情况;
4. 协议文本初稿(协议文本中付款条款, 应该经财务部门审查同意);
5. 签订协议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企业领导签署意见协议签字卡), 重大协议要有可行性论证。
经过招标方法确定协议, 承接人(经办人)还应该提交相关招投文件。
签署商业协议时, 协议后必需附加盖对方公章(不能使用协议专用章替换)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国家对实施协议有资质要求, 必需附加盖对方公章(不能使用协议专用章替换)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与个人签署相关协议, 必需附对方署名身份证复印件。商业协议包含发票, 要求对方必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专业发票)。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在审查协议草案时, 可依据需要, 要求承接人(经办人)提供与协议相关补充证实材料。
承接人(经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对审查协议出具协议签字卡。协议签字卡必需有相关审核机构责任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签章。对不含有各审核机构协议签字卡协议草案, 法定代表人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 具体, 严禁使用“标准同意”、 “基础可行”等模糊性语言, 一旦使用, 视为对协议草案否定。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对协议审核内容包含:
1. 正当性:
(1) 主体正当, 签约对方含有签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内容正当, 签约对方意思表示真实、 有效, 无悖法律、 法规、 政策及计划, 无规避法律行为, 无显失公平内容;
(3) 形式正当;
(4) 签约程序正当。
2. 严密性:
(1) 条款齐备、 完整;
(2) 文字清楚正确;
(3) 设定权利和义务具体、 确切;
(4) 对应手续完备;
(5) 相关附件完备;
(6) 附加条件合适、 正当。
3. 可行性:
(1) 资信可靠, 有履约能力;
(2) 担保方法切实、 可靠。
4. 协议承接形式审核:
(1) 承接人(经办人)无误;
(2) 符合要求程序;
(3) 协议文本文字无误, 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4) 法律事务部认为需审核其她内容。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部依据其职责范围对协议签署程序、 推行情况及推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承接人(经办人)向法律事务部提交协议草案时, 应预留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 应向承接人(经办人)申明理由并取得同意, 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出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涉外协议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出15个(含本数)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在审核协议草案时, 发觉重大错误、 遗漏、 不妥时, 应在协议签字卡中给予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需要退改时, 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接人(经办人)。承接人(经办人)修改以后应重新申请审核, 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法律事务部结束审核后, 应将协议签字卡连同协议草案退还协议承接人(经办人), 由协议承接人(经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审核签署。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依据法律事务部协议签字卡, 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 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 决定不予签约时, 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取协议专用章制度。签署协议, 必需使用协议专用章, 严禁以行政公章替换协议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企业协议专用章管理、 使用(包含登记、 发放、 回收、 立案)。
第二十六条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协议(销售协议除外)应该送集团企业法律事务处(部)审查立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签署协议或协议承接人(经办人)外出签署协议, 必需在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将协议文本送法律事务部立案。
协议管理员对相关部门要求在协议上加盖协议专用章时, 协议管理员应该审查该协议是否按企业要求推行了协议审查程序; 未推行协议审查程序协议及空白协议, 不得加盖协议专用章。
依据工作需要, 各部门确需外出携带加盖协议专用章空白协议, 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法律事务部负责对空白协议编号并加盖协议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如因业务需要, 必需要以相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协议时, 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协议包含商业、 技术秘密。
第四章 协议推行
第三十条 协议正式生效前, 不得实际推行协议。
协议生效后, 必需全方面、 立刻、 实际推行协议, 除法律另有明文要求或协议约定外, 不得替物推行或转让、 转卖协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协议要求支付款项时, 应该严格按协议要求实施, 协议文本上应盖有企业协议专有章和法律事务部审查章。凡没有加盖此章和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查协议, 财务部不得付款。
根据协议要求货到付款, 办理货款时, 各部门必需出示相关票据和完备验收手续, 不然, 财务部拒绝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对企业协议推行有监督检验职责, 法律事务部应定时对协议推行中下列事项进行检验。
协议一经签署即含有法律约束力, 各部门必需认真按协议要求推行, 要求做到:
1. 对预付款、 定金、 质保金及货款结算, 要严格按协议要求时间、 金额、 方法办理。
2. 对供方提供产品性能及质量确保书等资料, 要立刻收取, 催缴。对作为验收标准样品, 要封存并有专员保管。
3. 供给协议货物到企业后或项目完工后, 经办部门须立刻组织人员, 严格按协议要求质量和数量标准或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并当场制作验收统计。
4. 协议推行完成后, 由承接人(经办人)填写“协议推行情况反馈表”, 于7日内报法律事务部立案。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发觉对方不推行或不全方面、 不合适推行协议时, 应立刻通告承接人(经办人), 承接人(经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法向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推行异议时, 承接人(经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法给予回复。
异议文件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并立案。
第五章 协议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 须符正当定或约定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回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作出。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 原协议有效。
第三十七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程序与协议签署程序相同。
第六章 协议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议发生纠纷时, 应首先采取协商、 调解方法处理。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 应依协议签署程序签署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 可依协议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法处理纠纷。
第三十九条 协议发生纠纷时, 承接人(经办人)应立刻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并报法律事务部立案, 同时应快速搜集下列相关证据:
1. 协议文本, 包含附件、 变更或解除协议、 相关电报、 信函、 图表、 视听材料等;
2. 相关票据、 票证;
3. 质量标准法定或约定文本、 封样、 样品、 判定汇报、 检测结果等;
4. 证人证言;
5. 其她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协议发生纠纷后, 承接人(经办人)须立刻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法律事务部立案。
第四十一条 仲裁或诉讼处理纠纷时, 承接人(经办人)应与法律事务部协商确定代理人、 诉讼方案等, 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
第四十二条 调解书、 协议书、 裁决书、 判决书应与协议一并由法律事务部归档, 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接人(经办人)、 相关机构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生效协议、 裁决、 判决时, 承接人(经办人)应立刻与法律事务部协商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第七章 协议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和各业务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协议签署、 审批及推行情况等资料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
协议档案内容包含:
1. 协议文本及份数、 各文本存置统计;
2. 承接人(经办人)登记;
3. 协议附件、 协议签字卡及其她相关文件;
4. 推行情况记载;
5. 纠纷或争议处理情况记载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承接人(经办人)员或协议管理人员调动应主动移交其承接协议资料, 各部门应督促其移交或缴存。
第四十六条 协议档案由各协议管理部门保留至协议推行完成后一年。一年后, 移交给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检验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对企业协议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各部门应自觉检验协议签订、 推行、 管理工作, 发觉问题立刻纠正。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在协议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在人员、 机构、 制度三落实基础上, 企业协议管理工作应该达成:
1. 协议签约率达成95%以上, 协议推行率均达成100%;
2. 杜绝无效协议和协议纠纷。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 除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 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1. 不按本措施要求签署协议;
2. 签署有重大缺点或无效协议;
3. 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
4. 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协议缺点;
5. 未依法律和本措施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
6. 丢失协议文本及相关文件;
7. 提供虚假资料;
8. 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
9. 未按要求进行授权或转委托;
10. 发生纠纷后, 隐瞒或不立刻向相关机构汇报或不立刻采取方法;
11. 相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
12. 应该或能够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私自放弃;
13. 在协议签署或推行当中,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
14. 泄漏协议意向、 商业秘密或相关机密;
15. 使用非法手段签署协议。
第五十一条 利用经济协议进行犯罪活动, 或出现刑法要求情节, 组成犯罪, 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本措施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措施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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