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投 诉 书
投 诉 人: 宁波市****保洁有限企业
被投诉人: 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
投诉事项: 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责令其停止招标、 限期更正。
事实与理由:
3月18日, 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收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公布招标公告, 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 JS-ZB<>-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企业作为投标单位已参与此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在参与投标过程中, 投诉人发觉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此次招标活动有不符正当律要求之处, 现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要求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一、 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能力, 应该依法委托招标。
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来看, 此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 可能不含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含有上述招标能力, 应该依法委托招标, 不然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4条第1款要求, 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更正。
二、 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立案单位不正当。
1、 法律要求
(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措施》第15条“依法必需招标项目,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性质、 特点和要求, 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应该编制资格预审条件和方法,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
(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118号)第6条“招标人含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但应该向行业主管部门立案。”
2、 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认为, 姜山环卫站此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 应该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贵局立案。而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立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 显著违反了上述两项要求。所以, 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立案单位不正当, 依法应予更正。
三、 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中含有不正当内容, 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公平、 公正竞争。
1、 法律要求
(一)《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招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 行业、 全部制等为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以取适当地域、 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措施》第15条第4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四)《**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118号)第8条第3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部分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条款; 不得以地域、 行业、 全部制等为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以取适当地域、 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不得将评选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2、 投诉人意见
首先, 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四)项中对注册地在本区、 本市企业给予高分, 对非本区、 本市企业给予低分, 属于变相地“以地域为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其次, “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五)项中要求“企业所负担道路保洁工程上三年度曾获优胜得6分”, 属于“以取适当地域、 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将评选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上述内容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措施》第15条第4款以及**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第8条第3款要求, 同时也不符合《招投标法》第5条要求“公开、 公平、 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依法应该给予更正。
另外, 姜山交易站公布《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内容存在矛盾, 显著违规。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要求了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投标人须“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万及以上”, 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二项中却仍然要求“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得4分”。《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存在显著矛盾, 这也深入证实了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编制招标文件不合格、 不含有自行招标能力。
四、 招标人姜山环卫站未将招标预算书发放给投诉人, 此次招标活动存在暗箱操作嫌疑。
《**区财政性基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要求》第8条要求“凡实施招标投标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人应按要求采取预算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法”。从《招标公告》内容来看, 此次招标采取了“预算报价”方法, 姜山交易站应该在投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同时向全体投标人发放“预算书”, 但姜山交易站却搞暗箱操作, 向其她投标人发放“预算书”却不向投诉人发放。为此, 投诉人前后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请求, 要求补发“预算书”, 但均被其以多种理由推拖。
投诉人认为, 此次“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招标项目属于服务招标, 而服务招标预算内容直接关系到投标人成本核实和投标报价, 必需明确具体地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具体服务内容, 不然《招标公告》中170万元“工程造价”缺乏实际意义。鉴于被投诉人有针对性地拒绝向投诉人发放“预算书”, 投诉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被投诉人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有暗箱操作违法嫌疑。
投诉人发觉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后, 已于4月7日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书面异议, 要求其停止招标、 对违规行为给予更正, 但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至今未予书面回复。
投诉人为保护本身正当权益, 维护此次招标项目公正性, 现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和《**区财政性基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要求》第11条要求, 特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请贵局对被投诉人在此次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 限期更正。
此 呈
宁波市**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人: 宁波市****保洁有限企业
四月 日
附: 1、 招标公告;
2、 资格预审文件;
3、 投诉人寄给姜山环卫站、 姜山交易站《异议书》和《法律意见书》;
4、 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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