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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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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 市 管 道 燃 气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10月20日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定义与解释---------------------------------------- 2 第 三 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 第 四 章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 5 第 五 章 燃气设施建设、 维护和更新------------------- 5 第 六 章 供气安全------------------------------------------- 6 第 七 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 第 八 章 收 费------------------------------------------- 7 第 九 章 权利和义务---------------------------------------- 8 第 十 章 违 约-------------------------------------------10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11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11 第十三章 附 则-------------------------------------------12 第十四章 适使用方法律及标准语言----------------------------12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株潭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 加强市场监管,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依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 协议双方根据法定程序于 年__月_ 日在万载县株潭镇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 万载县株潭镇人民政府,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万载县海纳燃气服务站, 注册地点: 万载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 1.3 特许经营标准 甲乙双方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1)公开、 公平、 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法律; (3)符合城市计划及燃气专业计划; (4)使用户取得优质服务、 公平和价格合理燃气供给;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给, 提升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 促进燃气事业连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含义遵从本章定义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 指中国, 仅为本协议之目, 不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区、 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 2.2 法律: 指全部适用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 是指供给民用生活、 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 2.4 管道燃气: 以管道输送方法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 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 指用于输送燃气干线、 支线、 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设备、 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计划红线外全部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计划红线内全部燃气管道设施。 2.9 燃气紧急事件: 包含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方法事件, 包含燃气爆炸、 着火和泄漏等。 2.10 特许经营权: 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行、 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给燃气, 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权利。 2.11 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 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 (1) 雷电、 地震、 火山爆发、 滑坡、 水灾、 暴雨、 海啸、 台风、 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 瘟疫; (3) 战争行为、 入侵、 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 封锁或军事力量使用, 暴乱或恐怖行为; (4) 性、 地域性、 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因为不能归因于乙方原因造成燃气质量恶化或供给不足。 2.12 日、 月、 季度、 年: 均指公历日、 月份、 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 本协议签署30日内, 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 并向社会公布。 (3) 本协议签署后, 乙方要确保在10天内、 征地、 计划、 环评、 立项等工作; 并在储气站供地法律手续完善后 内建成投产。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使用期限为30年, 自_ 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 年____月____日止。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 3.4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要求之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 包含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给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维护、 运行、 抢修抢险业务; 燃气设备, 如燃气具、 热水器、 燃气锅炉销售、 维修经营业务建设与经营等。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 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 非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 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 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需时, 经甲乙双方协商能够提前终止本协议, 并签署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 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 双方终止实施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 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 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 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 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 并签署终止协议; (2) 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 甲乙双方应在终止3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理标准 (1) 谁投资谁全部; (2) 资产处理以甲乙双方认定中介机构对乙方综合资产市场评定结果为依据; (3) 乙方特许经营权到期时, 其资产可进行资产移交并按综合资产市场评定结果取得赔偿,或由甲方继续授权乙方继续经营,并重新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如协议到期一个月内未进行移交或重新签署协议则视为本协议自动延续下一个30年经营限。 第五章 燃气设施建设、 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要求区域范围内, 乙方应依据城市计划和燃气专业计划要求, 负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 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所占土地为公共事业用地, 乙方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相关税费。未经审批, 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使用性质, 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 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 乙方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要求, 负责燃气设施运行、 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赔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 依法征用燃气设施, 乙方应予配合, 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赔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法律、 法规、 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乙方承诺燃气供给、 运行、 质量、 安全、 服务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管道燃气供气安全、 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确保体系, 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给、 运行和服务, 预防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 乙方应采取多种应急方法进行补救, 尽可能降低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影响, 同时乙方必需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 消除安全隐患, 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案情应立刻阻止, 并汇报相关部门, 同时应进行宣传、 解释、 劝阻和书面通知违反要求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 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汇报。甲方接到乙方汇报后, 应立刻协调执法部门给予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实施《城镇燃气设施运行、 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严格运行、 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 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运行情况及性能进行定时巡检。必需时(发生自然灾难、 重大安全事故等), 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定, 并将设施运行情况定时汇报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署供用气协议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 公共责任购置维持合适保险, 并负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对应组织、 指挥、 设备、 物资等保障体系并确保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 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开启。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 提供二十四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 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多种形式安全检验、 宣传服务, 解答用户燃气安全咨询, 提升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汇报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 假如是影响用户用气工程, 应该在开展工程作业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并经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 施工历时、 可能受影响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 乙方应在处理同时汇报甲方, 并应以合适方法通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该建立质量确保体系, 确保其向用户所供给燃气质量符合行业标准。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该依据用户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 用户维修服务网点、 营业接待、 定时抄表、 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 必需达成行业规范标准。 第八章 收 费 8.1 同意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开户收取费用, 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标准实施。 乙方其她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同意。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计算可按每立方米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 燃气费结算方法根据适使用方法律, 实施以智能收费方法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 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享受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计划权利; (3)新建小区将燃气管道纳入小区计划, 但按居民自愿安装试用使用标准; (4)受理用户对乙方投诉, 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 维护特许经营权完整性, 在特许经营期间, 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 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 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 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 确保社会公众利益。 (4) 为乙方特许经营提供必需政策支持和扶持, 建设期间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含相关税费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及自治区、 百色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 (5) 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要求其她义务。 9.3 乙方权利 (1) 享受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管道燃气独家经营权利; (2) 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管道燃气投资、 发展权利; (3) 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权利; (4) 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 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协议或违法使用燃气用户拒绝供气权利; ( 5 ) 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9.4 乙方义务 (1) 制订管道燃气发展远、 近期投资计划, 根据城市总体计划及燃气专业计划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 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全镇管道燃气建设总体计划, 经株潭镇评审经过后方可实施, 设计费和评审费由乙方全部负担。 (3) 根据国家、 行业、 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4) 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 确保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 应快速抢修和援救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5) 有普遍服务和连续经营义务, 不强制小区、 居民硬性使用燃气, 以居民自愿使用为标准。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私自决定中止供气、 解散、 歇业; (6) 接收甲方日常监督管理及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进行临时接管和其她管制方法和社会公众监督; (7) 乙方有义务且必需就因为建设、 运行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及所以而造成任何损害、 费用、 损失或责任, 对甲方给予赔偿。但若所要求损害、 费用、 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负担责任环境污染除外; (8) 乙方必需将相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 建设和运行全部技术数据, 包含设计汇报、 计算和设计文件、 运行数据, 在编制完成后立刻提交给甲方, 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设计、 建设进度和设施运行; (9) 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 应在授权主体要求时间内, 确保正常供给和服务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单位时, 对交接期间安全、 服务和人员安置负担全部责任。 (10) 第十章 违 约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行为, 均为违约。违约方负担赔偿责任, 包含对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向第三方支付赔偿。 非违约方应该最大程度地降低因违约方违约引发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因为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 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所以而造成损。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时, 任何一方可中止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假如甲方或乙方根据上款中止推行义务, 其必需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立刻恢复推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组成不可抗力: (1) 因正常损耗、 未合适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发设备故障或损坏; (2) 仅仅造成履约不经济任何行为、 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一方必需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尽可能立刻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具体描述相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和可能对该方推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影响和估计影响结束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任何其她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 任何一方必需各自负担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行动, 以避免或尽可能降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12.1 协商处理争议 若双方对于因为本协议、 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或对其条款解释(包含相关其存在、 有效或终止任何问题), 以及因推行本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 分歧或索赔, 都应尽力经过协商处理。 经过协商未能处理上述争议, 则适用第12.2条要求。 12.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依据第12.1条要求处理争议, 可依据适使用方法律经过仲裁路径处理; 或者将该争议根据适使用方法律要求, 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适使用方法律对这类争议处理方法做出明确结论时, 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 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取得签署授权情况下签署本协议, 并在以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同意本协议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 因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改变, 造成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推行时,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署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假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正当、 无效或不能实施, 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仲裁庭或法庭宣告为不正当、 无效或不能实施, 则其她条款仍然有效和可实施。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 相关争议处理条款和在本协议要求终止后仍然有效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使用方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执贰份。 14.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 以兹为证。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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