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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姚伏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
承租方(乙方): 平罗县寿江屠宰场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甲、 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 互利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正当拥有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相关事宜, 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协议以下:
一、 租赁面积、 位置
甲方出租给乙方场地位于姚伏镇永胜村, 总面积为50亩。
二、 租赁期限
1、 租赁时间共3年, 场地租赁自12月20日起, 至12月20日止。租赁期间,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 另行议定。
2、 租赁期满, 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场地, 乙方应准期归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 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 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 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三、 租金及支付方法
1、 甲、 乙双方约定, 根据先缴费后使用, 一年一交方法缴纳租赁费, 该场地租赁租金3年累计为人民币7万元, 当年因乙方投资额较大, 年租金1万元, 后两年每年年租金为人民币30000元。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法全部结清。
四、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对承包全部场地行使监督权。
2、 如乙方不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场地, 甲方有权收回。
3、 在租赁期终止后, 有权提出新租赁标准, 选择确定新承租方。
4、 场地租赁期间, 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政府另有要求除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受对租赁场地开屠宰厂经营使用和收益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场地进行了基础改造, 对改造形成资产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 在租赁协议到期后享受处理权。
2、 乙方对场地可依据市场需求, 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法。
3、 租赁期内不得对场地进行流转, 在租赁期满后, 相同条件下, 对原租赁耕地有继续租赁优先权。
4、 按本协议约定缴纳租赁费。
五、 违约责任
1、 在租赁期间, 除协议约定和国家、 地方调整原因之外,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协议, 如有违约, 由违约方负担另一方经济损失, 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 应该分别负担对应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甲乙双方无法推行协议, 或是协议确有必需变更或解除, 能够经双方协商后, 根据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协议, 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双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处理。
2、 租赁期间, 乙方应立刻支付房租及其她应支付一切费用, 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 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 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3、 乙方违约私自对土地进行流转,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 乙方有违反国家、 自治区及管理区政策行为,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同时交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 处理争议措施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如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能够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 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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