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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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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责任企业 安全环境保护事故(件)处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方针、 目标,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与奖励、 处罚有机地结合起来, 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方面提升, 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 科学化、 制度化、 标准化, 确保正确立刻处理每起事故, 教育及处罚事故责任者及相关管理人员, 使企业全体职员能从中吸收教训, 结合我企业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全部部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奖惩管理适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明确划分事故责任, 以教育引导为主, 处罚为辅事故处理标准。 第四条 企业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工作全方面负责, 安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 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实施、 监督及考评, 考评依据以下: (一)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书》, 定时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评。 (二) 逐层签署(每名职员与部门责任人、 部门责任人与安全责任人、 安全责任人与总经理签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给予考评。 (三) 职员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四) 参考《安全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制度》进行相关考评。 (五) 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企业级安全考评与奖惩, 重大安全责任事项考评报总经理审批。 (六)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安全环境保护员负责监督。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该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方针、 落实实施总经理负责制, 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 生产要服从安全需要, 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六条 对认真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切实推行安全生产责任者; 对在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着成绩者; 对在事故抢险与救援等事件中表现突出者,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 人员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落实、 安全培训不到位、 安全技术方法不力、 安全生产过程中严重违规者、 严重违反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者、 安全管理渎职、 渎职者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部门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责任者, 对安全事故负相关键责任者等, 要遵照“安全生产法”实施“问责制”要求, 给予严厉处理(包含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触及法律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 企业年底总结时, 由各部门根据考评情况推荐, 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奖惩细则审核, 提出奖励提议, 报总经理同意, 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 由部门推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 总经理同意给予奖励。 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 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安全事故(件)处理要求》明确责任, 确定责任人, 根据“四不放过”标准处理, 对责任部门、 责任人、 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所罚款项由行政部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罚款后剩下部分, 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要求最低工资标准), 对所罚款项, 财务部门应设置专用户头, 列入安全专款中, 由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中。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实施分级管理、 权责对等,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标准, 奖惩必需有事实依据, 并接收全员监督。 第三章 事故分类 第十三条 “三违”和习惯性违章,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 视为“三违”和习惯性违章: (一) 未经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就安排新职员上岗; (二) 违反劳动纪律, 酒后上岗、 脱岗、 睡岗、 岗上干私活者; (三) 违反岗位责任制, 未按要求巡检者、 交接班不清楚者、 遗留安全隐患者; (四)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者、 非常规作业未按要求实施者、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 违章指挥作业者、 不遵守现场安全制度, 进入作业场所不按要求配戴劳动防护用具者; (五) 不按要求使用焊接、 切割等作业时, 应保护足够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有易燃易爆物; 工作结束后留下火种存在事故隐患、 未关闭气瓶阀门及焊机等设备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 结合企业实际, 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种: (一) 通常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1人以下轻伤, 或1000元以上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二)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 或2万以上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三)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1人重伤, 或10万以上5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四) 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重伤或人员死亡, 或5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认真实施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预防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有贡献车间、 部门、 个人, 在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中含有下列优异事迹之一部门、 班组, 给予表彰和100元至元奖励, 具体内容以下: (一) 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 法律和要求,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 安全专题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 年底被评为优异部门和个人; (二) 认真检验, 立刻发觉重大事故隐患, 采取有效方法, 主动参与抢险救灾, 避免重大火灾、 爆炸、 人身伤亡、 装置停产、 关键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三) 为确保安全生产, 主动提出合理化提议, 对设备进行改造, 提升了设备安全性能, 提升了工序操作安全可靠性。经相关部门审查, 确有较大价值, 列入安全技术方法项目实施后, 经实践考评有效者; (四) 对改善劳动条件, 消除尘、 毒和噪声危害, 预防职业病发生, 对环境保护等贡献较大技术改善项目关键组员; (五) 在发生重大火灾、 爆炸事故中, 临危不惧, 奋勇抢救、 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避免事故扩大, 方法得力, 成绩突出者; (六) 阻止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避免事故发生者; 第十六条 奖励程序以下: (一) 安全生产优异班组和个人, 由部门汇总材料上报安全部门, 经审核后报企业总经理审核经过; (二) 优异部门由安全部提出意见, 交企业由各部门讨论、 审核经过。 第十七条 多种违章违纪处罚: (一) 各部门关键责任人对企业下达安全指令、 文件、 会议精神不立刻传达、 落实、 落实罚关键责任人200.00元, 并通报批评。各班组对部门下达安全指令、 文件不传达不落实罚班组长100.00元, 并通报批评; (二) 发觉“三违”和习惯性违章, 通报批评并依据违章性质分别处罚款50.00至200.00元; (三) 存在事故隐患部门,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 在限期内不处理, 逾期或不返还整改通知单; 拒不制订安全方法; 本部门不能处理, 又不提出申报部门, 直接给予责任部门主管领导200.00元处罚, 并通报批评。 (四) 损坏多种安全防护设施, 防、 灭火器材、 安全标志, 按原价赔偿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 (一) 通常安全事故处罚: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并处罚款200.00至500.00元; 给予责任班组管理人员批评处理并处罚款200.00至500.00元; 给予部门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 一个部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通常安全事故, 按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二) 较大安全事故处罚: 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学习并通报批评, 并处罚款500.00至1500.00元; 给予责任班组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处罚款500.00至1500.00元; 给予部门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并处罚款500.00至1500.00元; , 一个部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安全事故, 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三) 重大安全事故处罚: 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协议, 并处罚款1500.00至3000.00元; 给予责任班组管理人员免职处理并处罚款1500.00至3000.00元; 给予部门责任人降级处理并处罚款1500.00至3000.00元; 企业安全员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500.00至3000.00元; 一个部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重大安全事故, 按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四) 尤其重大安全事故处罚: 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协议, 并处罚款3000.00至5000.00元; 给予责任班组管理人员免职处理并处罚款3000.00至5000.00元; 企业安全员免职处理并处罚款3000.00至5000.00元; 给予部门责任人降级或免职处理并扣除当月工资60%; 分管安全副总降级或免职处理并扣除当月工资60%; (五) 发生责任事故, 在实施经济处罚同时, 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 依据情节轻重, 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对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加重处罚, 具体加重程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法包含对当事人罚款、 停职检验、 解除劳动协议; (一) 违章指挥, 造成安全事故; (二)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方法, 不认真吸收教训, 致使事故反复发生; (三)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虚报或有意拖延时间不报; (四)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方法而发生事故。 (五) 对工作不负责任, 因故发泄私愤, 有意扰乱操作, 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 不严格实施规章制度造成事故。 (六)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方法项目, 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方法而造成事故。 (七) 凡阻止、 干扰、 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 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酌情减免处罚, 具体减免程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一) 因不可抗拒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 (二)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 (三) 对事故隐患主动采取治理方法, 但限于技术水平, 在限期内未达成要求。 (四) 发生事故后, 能快速更正错误, 表现很好, 能主动组织(配合)调查, 认真进行事故分析, 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方法。 (五) 其她本制度未包含特殊情况, 经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协商决定酌情减、 免处罚。(协商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 依据《安全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制度》对环境保护相关处罚要求以下: (一) 对安全环境保护巡检, 监督不到位, 安全环境保护员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元; (二) 对职员在物料运输及设备运输过程中, 流入工作场所及道路废水、 废油应立刻清理, 未立刻清理对当事人及班组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元, 一月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部门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元; (三) 对在雨水沟、 道路、 草坪及厕所浴室等区域清洗、 倾倒废水、 废油及有害物质行为, 处罚方法以下: 1) 未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事件当事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0.00元, 一个月内连续出现2次这类事件, 班组长及部门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200.00元; 2) 对环境造成污染, 依据《环境保护法》对事件当事人、 责任人及关键责任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并对事件当事人解除劳动协议并处罚款.00元; 对班组责任人、 部门责任人降级或停职处理并罚款当月工资40%; 对安全环境保护员、 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人降级或停职处理并罚款当月工资50%。 (四) 其它相关环境保护违规行为参考《安全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制度》进行对应处罚, 对同一部门同一事件反复违规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其她《企业安全环境保护事故处理要求》、 《安全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制度》未包含到, 但影响企业安全、 消防、 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隐患, 安全部门及行政部门有权提出处罚提议, 报总经理经企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03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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