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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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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用户协议(个人卡) ##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卡”)主卡及隶属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用户”)与##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就##卡申请、 使用等相关事宜, 签署协议以下: 第一条 ##卡种类 ##卡按币种不一样分为人民币卡、 外币卡及双币卡; 按还款法律责任不一样分为主卡、 隶属卡。 第二条 ##卡申请 1.主卡用户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并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正当稳定收入及资信良好自然人。隶属卡申请人须年满十六周岁。 2.主卡用户可向银行为其她自然人申请隶属卡, 隶属卡全部账务均被记入主卡账户, 主卡及隶属卡用户须对##卡账户中全部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用户应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 正确有效资料及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 个人财产信息等资料。不管##卡申请是否取得批核, 银行不再给予退还。 4.用户提供以上资料及用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通讯地址、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 应立刻联络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用户提供资料失实、 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立刻造成后果及损失, 由用户负担。 5.用户授权银行有权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贷征信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个人数据库及其她渠道查询、 处理、 留存和使用任何与用户个人和资信情况相关资料, 以确定用户资信情况。银行查询取得信用汇报限用于正当用途范围内。银行承诺对上述用户资料进行保密。 6.银行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上述资料; 银行有权依据司法机关、 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 或依据法定程序, 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 金融行业公会、 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 在法律要求范围内, 银行亦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 债务追索等情况。 7.用户上述授权视同同意银行经过正当渠道获取并报送用户个人金融信息。银行将审慎正当使用并保密。获取信息包含用户隐私, 用户可能负担因本身原因或其她原因造成信贷统计不良而造成不良影响, 用户认可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后果。 8.为提供更优质产品和服务, 用户同意银行使用其个人金融信息提供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其她产品及服务, 同意提供用户个人金融信息给银行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联名合作方等)。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仍需对用户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如用户不一样意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与银行签约业务合作伙伴(包含但不限于联名合作方等)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 银行在收到通知后, 在银行要求时限内, 将停止向用户提供对应产品及服务, 用户所以将无法享受银行提供对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第三条 批核及信用额度评定 1.银行有权依据用户资信情况, 决定是否给予发卡、 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范围。 2.主卡与隶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用户持有多张##卡, 各卡实际使用额度总和不得超出用户综合信用额度。 3.银行有权依据用户使用##卡统计, 主动调高其##卡信用额度。如用户不能接收该等调整, 可要求银行恢复其原信用额度, 但用户对其##卡账户中已发生债务负担清偿责任。 4.除银行核准信用额度外, 用户同意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可使用原信用额度上浮10%超限额度。当用户账户欠款总额(该欠款总额包含但不限于全部信用卡透支交易本金、 利息和费用等)超出信用限额时, 银行对用户按超额部分5%按月收取超限费, 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收费限额。用户可经过客服热线等方法取消超限额度。 5.用户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许可超限一次。如两个连续账单周期内超限将被取消超限额度, 用户还清超限部分后才可申请开通超限额度。 第四条 ##卡使用 1.用户取得##卡后须立刻在卡片后面署名栏签上与申请文件相同署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署名字样, 不然, 由此产生损失由用户负担。用户如需要更改署名式样, 须事先书面向银行申请, 经银行确定并办理更换卡手续后生效。 2.##卡密码包含消费、 柜员机、 网上银行、 网上支付、 电话交易等密码, 用户应立刻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及妥善保管, 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任何经过密码完成交易或发出指令, 均由用户自行负担由此产生后果和损失。。 3.用户能够使用##卡刷卡消费、 提取现金、 登录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 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等。银行在认为有需要时, 有权限制或不许可用户进行交易。 4.##卡只限用户本人使用, 用户承诺不以转让、 转借、 出租、 质押或任何其它方法将卡片交她人使用, 不然, 用户除需负担所以产生债务及银行损失外, 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向银行支付罚金。 5. 对于用户与商户等之间发生交易纠纷、 以及用户未经网上银行登录进行网上支付发生交易纠纷, 应由双方自行处理, 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用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卡交易所产生债务。用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卡交易取得货物等方法向银行索取退款。 6. 用户使用##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境内外银行卡组织相关要求, 及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相关银行卡交易限制、 外汇管制等要求。 7.##卡属于银行全部, 银行有权依据用户使用卡片、 推行协议、 控制用户用卡风险等情况及银行认为正当理由, 做出包含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用户使用卡片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 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 不换发新卡、 列入不良信息名单等决定, 而无须事先通知用户及说明理由。当银行做以上决定后, 用户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8. 用户同意银行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无偿提供其她优惠。银行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 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 终止相关优惠等, 而无须事先取得用户同意。发生变更时, 银行可经过公告等方法向用户推行通知义务, 银行推行通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9.用户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 积分、 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五条 ##卡保管及挂失 1.用户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 密码、 交易凭证、 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 预防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 密码、 交易凭证、 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丢失、 被盗、 泄露或被冒用。 2.用户须对因保管不善、 将卡片转交她人或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卡片丢失、 被盗及被冒用所造成损失负担责任。用户不得将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 密码、 交易凭证、 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相关信息泄露给她人, 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不然应自行负担由此产生后果和损失, 如##卡丢失、 被盗或被冒用, 用户应立刻致电银行客服热线申请挂失, 经银行确定后即时生效。同时, 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3.对于##卡丢失或失窃后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被盗用损失, 用户可在被盗用交易发生后45天内将失卡保障申请材料快递至银行, 经审核属实, 银行在对应卡类保障限额内赔偿。保障范围不包含须使用密码交易和网上交易、 电购、 邮购交易; 保障金额不包含自有存款; 新开卡用户在首次刷卡消费次日即享此项保障; 连续6个月没有发生交易信用卡将被自动取消该项保障功效。具体条款以《失卡保障计划》为准, 具体失卡保障计划内容请登陆网站查看。 4.失卡用户必需配合银行调查人员调查, 配合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1)如实详尽描述失卡经过; (2)帮助银行对争议商户进行调查; (3)配合银行向司法机关调取对应资料及了解案件处理进度。若用户不一样意配合调查, 银行有权拒绝理赔, 用户应自行负担由此产生后果和损失。 5.失卡用户经过公安机关追回或其她渠道取得财物赔偿, 用户有义务15日内立刻通知银行、 并将所得财物赔偿移交银行, 银行对追回财物享受全部权。如用户存在隐瞒行为, 银行有权依据本条款拒绝赔偿及保留依法追偿权利。 6.用户在失卡后有义务立刻挂失, 若因用户本人没有立刻挂失【最长时限不超出48小时】, 银行可作出拒赔决定。 7.如用户取回丢失或被盗##卡, 在未申请重制新卡前, 可申请取消挂失, 经银行确定后生效, 但银行无需退还挂失费。 8.若丢失银行配发优先通道卡, 用户应立刻致电银行客服热线申请挂失。在挂失前优先通道卡所产生费用由用户负责, 用户不得拒偿所以产生债务。 第六条 ##卡更新及更换 1.用户同意, 如在原##卡到期最少一个月前没有通知银行终止用卡并办理注销手续, 或在申请卡类转换获银行同意前未通知银行终止申请, 即表示用户要求继续用卡, 银行将制作新卡并发给用户。 2.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向用户发放更新卡以替换其过期卡, 有权决定是否向用户更换其挂失、 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问题卡。 3.用户在办理卡片注销、 更换、 更新或者卡类转换后, 银行一律不收回原##卡, 由用户将卡片从中间剪成两半从而破坏磁条后自行销毁。因为用户没有正确销毁卡片而造成卡片被盗用、 被冒用等损失由用户负担。 第七条 存款利息 银行对贷记卡账户中存款不计付利息。确保金存款利息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应要求计付给用户。 第八条 对账单、 签购单 1.银行向用户寄发对账单地址以用户提供为准。如用户未能按时收到对账单, 应立刻经过银行客服热线等路径查询。用户不得以没收到对账单为由, 拒偿其##卡账户中任何债务。 2.如用户自上一份月结账单后, 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银行可不提供对账单。 3.用户应立刻、 认真核实对账单内容, 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 应自交易发生当期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不然视同用户已认可全部交易。 4.用户应妥善保管签购单等交易凭证, 以免卡片信息被她人盗取。银行帮助用户调阅签购单、 处理交易争端所产生费用由用户负担; 在银行帮助查核时, 用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文件, 因用户在要求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造成损失, 由用户负担。 5.应用户要求, 每年无偿提供一次近12期对账单。 第九条 还款 1.用户应立刻偿还因使用##卡产生全部债务, 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用户于指定日期清偿全部债务。 2.##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按月计收复利, 复利计收对象包含本金、 利息、 超限费、 滞纳金及其她手续费等全部欠款, 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 详见《##信用卡费率表》, 如有变动按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实施。同时, 用户可经过银行网站及客服热线查询银行信用卡收费信息。 3.用户使用##卡发生非现金交易, 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 最长为50天。如用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利息。不然, 非现金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直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 (2)最低还款额待遇。用户可根据银行对账单标明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要求用户应该偿还最低金额, 包含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 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 费用一定百分比, 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总和, 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 以最低限额为准; 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 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 用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 不再享受免息待遇, 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直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若用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需负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一定百分比计算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 4.用户使用##卡发生现金透支交易, 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如用户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 按前项约定实施。 5. 用户还款入账日以款项抵达##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 根据以下次序对其信用卡账户各项欠款进行冲还: 正常及逾期1-90天(含), 根据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 后本金次序进行冲还; 逾期91天以上, 根据先本金、 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次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欠款会优先未挂账单欠款冲还。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次序权利。 6.用户使用##卡发生交易, 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 , 如交易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 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清算汇率依据VISA、 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及中国银联要求办理。银行将对持卡人在境外发生货币转换国际交易(国际交易是指经过国际信用卡组织清算网络完成交易)按交易金额一定百分比收取外汇兑换手续费。 7.持卡人外币透支欠款, 应以相关法律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及银行要求币种偿还。对于可经过人民币购外汇还款交易欠款, 银行将在对账单上注明, 用户可选择以外币偿还, 也可选择经过人民币购汇偿还, 汇率根据银行当日公布“现汇现钞卖出价”实施。 8.用户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法, 银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用户指定还款账户扣划款项, 偿还欠款。用户须在到期还款日前两天起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余额, 不然, 因余额不足造成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滞纳金、 透支利息等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银行有权经过电话、 信函、 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用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 向用户提供给银行联络人、 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 银行有权将必需用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 联络人、 亲友、 工作单位及其她代偿意愿人。 银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全部费用均由用户负担, 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委托费、 律师费等。 2.银行有权经过新闻媒介实施公告催收, 并向社会或相关方面公布含有不良行为用户名单。 3.用户授权银行可直接从用户开立确保金账户及其它任何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其##卡欠款, 银行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用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 以折抵欠款当日银行公布汇率、 或经过美元套算间接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卡注销 1.用户注销##卡时须提前三十天申请, 在银行确定后注销方可生效; 同时, 银行依据本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 有权在无须事先通知用户情况下即强制注销其##卡。用户申请注销前或被强制注销时必需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 并终止与商户签署##卡分期扣款协议。 2.用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 仍须清偿##卡全部债务, 包含用户在注销前已发生、 但还未入账交易金额等。银行对已收取年费不再向用户退还。 3.用户注销卡片申请, 通常自银行接收之日起第31天生效, 无限卡、 世界卡、 白金卡、 钛金卡注销申请自银行接收之日起第76天生效。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卡片注销生效时间权利。卡片注销生效时间如有变动, 以银行最新要求为准。 4.用户在注销卡片申请生效后, 应立刻到银行营业网点提取确保金及存款, 办理销户手续。如用户在注销生效后五个月仍不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将从注销生效后第六个月起按月向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 直至##卡存款余额为零。 5. 白金卡用户申请注销卡片, 应同时停止使用银行提供全部增值服务。如用户在申请注销卡片后使用相关服务, 由此而产生费用将由用户负担。 第十二条 其它 1.用户应按银行要求缴交年费, 首期年费在新卡启用当日产生, 缴费周期为一年, 从用户##卡账户中扣收且不再退还, 在卡片使用期内, 每年年费将定时以前述账户中自动扣收。 2.用户如需委托她人代办业务, 须出具委托书, 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 由受托人携带用户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该委托书办理。用户在委托书上署名须与预留署名式样一致。银行保留要求部分业务必需由用户本人办理权利。 3.银行向##卡主卡用户发出相关通知, 视同已同时通知隶属卡用户。主卡用户有义务将银行通知知会其隶属卡用户。 4.对一些交易因习惯或特殊性质, 而无需或无法进行署名, 如邮购、 网上购物和未立刻列入账单酒店消费等, 用户不得以单据上无署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相关交易情况以商户提供电子交易信息为准。对于因真实交易产生商户补扣款, 用户不得以没有签单或者授权扣款为由拒绝付款。 5.银行为用户提供热线电话服务。为向用户提供愈加好服务及控制风险, 银行将对银行与用户通话进行录音。 6. 银行可依据用户申请及资信情况, 要求用户提供一定担保。担保范围为用户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全部债务(包含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金、 利息和费用)。担保期间应超出信用卡使用期到期以后30天。用户信用卡使用期期满继续使用, 该应办理担保对应转期、 续保手续。银行对担保财产享受优先受偿权。 提供担保, 双方需另行签署担保协议, 办理确保金交存、 存单质押等手续。上述文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效力及争议处理 1.本协议自用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生效。申请资料、 《##银行信用卡章程》、 《##卡费率》、 《##卡用户指南》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 公布在后条款含有优先效力。 2.银行一些品种信用卡、 优惠计划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约束, 这些条款若与本协议条款有任何抵触, 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3. 本协议由银行负责制订、 修改和解释。依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 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修改, 包含但不限于对利率、 年费、 手续费、 免息还款等调整。银行将提前最少四十五日, 经过银行网站、 网点公告等方法对修改内容进行公布, 用户如不能接收修改后协议, 可根据要求办理销户手续; 用户未办理销户手续, 视为同意协议变更。修改后条款对全部当事人含有相同约束力。 4.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相关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行业通例和银行业务要求办理。相关本协议一切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 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作为银行向用户通知安全、 交易账单和宣传活动等信息关键路径, 为保护用户权益, 如用户向银行申请##卡, 将视同用户同意以其提供手机号码、 邮箱地址接收银行发送短信息和电子邮件。银行已按用户提供手机号码、 邮箱地址发送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即视为已送达用户本人。 用户申请以其提供手机号码、 邮箱地址与银行进行业务操作。用户以其提供手机号码、 邮箱地址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银行均视为用户本人正当有效业务指令, 并视为已授权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用户对该操作引发全部结果负担一切责任。 6.用户确定已全部阅读并了解、 接收本协议及在银行网站上公布协议附件全部内容, 包含在银行合理提请下已注意其中免去或限制银行责任条款, 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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