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道路施工协议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署日期:
道路施工协议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 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分包施工相关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以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分包内容及范围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道路施工
1.4 工程分包内容及范围:
1、 沥青砼摊铺(包工包料): 机械进出场费用(包含清洗路面设备、 滩铺机械、 运输机械、 振动碾压机械、 喷洒设备等全部机械设备)、 沥青混凝土滩铺、 整修掺石、 接茬、 碾压修整、 机械租赁费、 动力燃料费、 机上人职员资、 按甲方要求控制合理系数内、 施工配合费用、 边角修补碾压、 养护、 安全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税金等全部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达成合格验收工作内容), 不含施工现场照明。
2、 水泥稳定碎石摊铺(包工包料): 清理路床、 机械进出场、 进料、 滩铺、 找平、 碾压、 养生、 现场人工配合、 达成设计要求(按甲方要求控制合理系数内)、 文明施工、 机械费、 环境保护、 税金等完成基层全部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达成合格验收工作内容), 不含施工现场照明。
3、 路缘石安装
协议外增加工程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 可一并列入本协议, 不再重新签定协议:
1.4.1 同一工程项目;
1.4.2 同一承包方;
1.4.3 工程内容相同, 只是量增加;
1.4.4 在该工程中, 工作量较小, 适合该承包方负担工程内容。
第二条 协议工期
2.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2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2.3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暂定)
第三条 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代表姓名:
承包方代表姓名: (法人委托书、 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
第四条 协议价款
4.1 协议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4.2 协议价款方法: 本协议价款采取 固定总价 方法
4.2.1当人工费、 材料费或其她事物方面费用发生改变时, 固定协议总价不得调整;
4.2.2承包方依据本协议要求推行其义务而发生各项税费, 应由承包人支付, 固定协议总价不因上述税费而调整;
4.2.3工程投标清单内容实际未施工部分(包含设备部分), 完工结算时按实扣减。
固定总价协议。固定总价一次包死, 未超出协议范围工程内容一律包含在协议总价中不得调整。
4.3 协议价款包含内容:
4.3.1 人工费(包含工人基础工资、 工资性补助、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职员福利、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包含材料原价、 材料运杂费、 运输损花费、 采购及保管费、 现场材料设备看护费、 材料设备装卸费等), 机械费(包含折旧费、 大修理费、 常常修理费、 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人工费、 燃料动力费等), 方法费, 其她直接费, 工程水电费、 包干费、 管理费、 利润、 税金等, 完成本协议工程内容所需全部费用。
4.3.2 满足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全部费用。
4.3.3 满足协议条件要求工期、 自购材料涨价、 资金、 业主不予认可多种风险费用。
4.3.4 符合协议条款要求全部费用应视为已被计入有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 未列细目不予计量工作, 其费用应视为已综合分摊在本协议工程相关细目单价或总价之中。
4.4 协议价款调整:
4.4.1承包人设计优化与发包人认为是属于承包人设计缺点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4.2协议外增加项目变更价款标准, 按下列要求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适用于协议外变更工程项目, 应采取该项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适用于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 应由承包人依据现行《北京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和清单工程量计价规范(材料价格按施工期价格)编制该项目预算或结算, 经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价格。
第五条 价款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资料:
5.1.1 工程完工后, 经业主、 监理等相关质量管理部门及权利部门验收, 达成协议要求质量标准, 并向发包方提交完整工程完工资料后, 方可办理结算。
5.1.2 工程完工25个工作日, 承包方必需按本协议编制施工结算书, 交发包方审核确定, 承包方依据协议及单据, 起草结算书。如承包方在工程完工25个工作以后没有提交施工结算书, 发包方则按计量实际情况, 办理工程结算并作为最终止算, 结算额不再调整。
5.1.3 有效书面洽商变更、 现场确定资料等。
5.1.4 对于现场签认其它相关经济方面确定资料必需由发包方项目经理审核、 签字, 同时必需经发包方企业领导签认方为有效, 仅有其她人员签认均无效。未根据施工进度立刻签认确定资料或工程完工后签认任何资料均无效。
5.1.6 工程结算书必需加盖发包方结算专用章方有效, 不然均为无效结算。
5.2 价款结算:
5.2.1 承包方按时完成份包工作内容, 经发包、 承包方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确定符合协议约定标准, 工程交工。
5.2.2 承包方应于工程交工后15日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定。
5.2.3 如因发包方原因, 未能立刻支付承包方结算款项, 所以引发违约责任, 发包方将根据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对应违约金。
5.3 价款支付:
5.3.1 每个月25日由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本期费用计算说明书及付款汇报, 发包方组织审核付款汇报。
5.3.2 工程进度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本月度计量款额度 60% ; 年底支付至80%。在本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三个月内(结算时间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合格结算资料且发包方审核完成, 双方无异议后开始计算), 向承包方分期支付至结算总价 95% ; 剩下 5% 作为质量确保金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
5.3.3 办理支付手续为: 承包方应在发包方付款之前向发包方提供符合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认可发票, 如承包方未提供发票, 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承包方应指定专员负责与发包方办理结算、 付款手续。
第六条 组成协议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
6.1 协议;
6.2 投标邀请书;
6.3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补疑;
6.4 中标通知书;
6.5 投标书及其附件;
6.6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6.7 图纸;
6.8 工程量清单;
6.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10 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 技术交底资料;
6.11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由发包方提出工程变更, 在原中标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工程单价时, 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6.12 投标书及其附件;
6.13 本协议附件(与本工程相关任何协议, 未经双方以法人名义认可, 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者无效)。
第七条 质量标准
7.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
7.2 工程质量标准: 达成设计图纸要求标准和质量目标。若图纸、 发包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时, 承包方应在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后, 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依据。
7.3 发生质量问题处理:
7.3.1 因为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 成品破坏及与此相关一切质量问题、 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负担; 承包方除负责返工修复外, 还应负担由此引发其她责任。发包方有权给予承包方协议价款5%以上罚款。
7.3.2 因为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给发包方带来经济损失, 发包方将在结算时从本协议价款中扣除。
7.3.3 假如承包方达不到协议约定质量标准, 承包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该违约责任大小参考业主与发包方约定。同时发包方保留采取自认为必需任何方法权力, 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发包方于开工前15日内, 向承包方提供一套图纸或书面技术交底资料一份。
第九条 开工前二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进度表一份。每个月25日提供给发包方当月完成实物工程量。负责成品保护并负担其费用。
第十条 承包方必需遵守国家及发包方相关安全、 卫生、 噪音、 环境污染等法令、 法规和规章制度, 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人身、 机械、 质量事故由承包方负担全部责任。承包方由此给发包方和其她施工单位和人员及本身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 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工程材料、 设备供给
11.1 承包方进入现场材料、 设备, 必需向发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和相关试验资料, 并经发包方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假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时, 承包方应重新采购合格产品, 由此发生全部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11.2 结算时承包方必需向发包方提供施工所使用材料原始购料票证及完工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进度及施工方案
12.1 签署协议时, 双方确定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要求, 上月20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 有阶段工期要求提交阶段施工计划, 必需时按发包方要求提交旬、 周施工计划, 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 时段施工计划对应劳动力安排计划, 经发包方同意后实施。发包方有权依据业主及工程要求, 调整已制订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方必需无条件服从。
12.2 本协议施工方案由承包方提供, 承包方必需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本身施工能力提出切实可行施工方案, 报发包方签认。施工时, 承包方须根据此确定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并负担方案中要求义务及责任。未经发包方驻地代表书面签字认可, 承包方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 如私自改变施工方案, 由此造成一切责任、 费用、 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发包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给予承包方经济处罚, 并保留要求承包方所以给发包方及其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权力。
第十三条 发包方工作
13.1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或书面技术交底资料。
13.2 将已知地下障碍物相关资料提供给承包方。
13.3 开工前做一次全方面书面工程交底。
13.4 负责提供总电箱。
13.5 发包方其她工作: /
第十四条 承包方工作
14.1 根据发包方要求组织施工, 确保施工质量, 并按时提交报表、 完整原始技术、 经济资料, 配合发包方办理完工验收。
14.2 现场人员配置必需满足施工要求, 特殊工种必需有对应岗位证书。
14.3 服从发包方代表协调指挥, 遵守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按时参与发包方组织会议。
14.4 负责施工、 交通安全, 负担因为本身安全方法不力及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责任和损失。
14.5 负责施工现场扰民和民扰问题。有民扰和扰民问题时, 配合发包方, 将施工对扰民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14.6 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 承包方应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方自费给予修复。
14.7 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对业主工程保修承诺对工程进行保修, 发包方有权自行维修或指定其她单位进行保修, 发生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同时发包方有权扣除质量确保金。
14.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14.9 确保施工场地清洁, 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负担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及罚款。
14.10 承包方人员场内外住宿费用及其她所以产生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负担, 任何情况均不得向发包方索要。若使用发包方提供临时设施(宿舍、 水电等)应按对应市场价格负担费用。
14.11 承包方未能推行上述工作时, 造成发包方损失, 应予赔偿。
14.12 工程所需材料由发包方供给, 供货单据由承包方签字, 损耗系数为:
钢材 / %以内, 商砼 / %以内, 砂 / %以内。超出上述损耗用量材料使用, 发包方有权按超用量×单价所得金额120%对承包方进行处罚。依据业主与发包方签定《工程承包协议》, 如业主要求不调整材料价差, 则发包方也不予调整。发包方委托承包方采购材料, 必需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且要经发包方质检(试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然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14.13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出现工期延误、 材料涨价、 资金回收、 索赔等多种风险, 业主不一样意负担, 由承包方负担。
14.14 承包方应提供满足规范要求、 地方标准及业主、 监理要求全部相关技术资料。如遇过程中工程名称变更、 填写错误等需要重新提供资料, 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 发包方不支付费用。承包方独立负责相关过程资料和完工资料搜集、 编制、 整理, 上报发包方。承包方不得以费用不足等名义拒绝提供或延期提供, 不然给发包方带来损失由承包方负担。
14.15 对于大型或较特殊专业工程, 承包方应依据发包方计划, 共同编制科研项目结果资料。未经发包方许可, 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发表论文或其她形式结果, 不然, 发包方有权进行处罚。
14.16 承包方其她工作: /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 消防保卫、 承包方用工管理、 环境保护、 文物保护、 文明施工
15.1 安全生产:
15.1.1 因为承包方有意隐瞒其施工资质, 致使其资质等级与发包方要求不符, 均视为承包方违约, 由此造成违约责任, 均由承包方负担。
15.1.2 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如有转包一经查出, 发包方将对承包方处以协议价款5%~10%经济处罚, 并由承包方负担由此造成其她责任, 同时, 发包方有权终止协议。
15.1.3 承包方必需遵守《中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她中国国家和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相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及各项要求, 主动参与各项能促进安全生产活动。
15.1.4 承包方必需实施发包方安全技术方案; 必需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并跟班检验管理。
15.1.5 承包方必需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配置必需满足施工需要, 并持有有效证件。
15.1.6 承包方必需接收业主、 发包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多种安全生产检验, 同时接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安全生产检验; 必需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日常检验; 对发包方发出安全整改通知, 应在发包方期限内整改完成, 如逾期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方要求, 发包方有权给予承包方每次元以上罚款。
15.1.7 承包方自带施工机械必需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 并符合安庆市相关要求, 且性能良好, 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15.1.8 承包方必需实施关键劳动用具认定厂家、 认定产品采购制度。
15.1.9 承包方必需实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定时定量供给制度。
15.1.10 承包方必需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5.1.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 承包方应按相关要求立刻通知发包方并采取紧急方法, 阻止事态扩展, 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 保护事故现场。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行负担经济及法律责任。承包方必需严格根据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 如不按操作规程施工,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其责任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15.2 消防保卫:
15.2.1 承包方必需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建设部、 安庆市政府、 安庆市建委颁发相关治安、 消防、 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严格按发包方消防保卫制度及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特殊要求组织施工, 并接收发包方检验, 对发包方签发隐患整改通知, 承包方在要求时间内立刻整改完成, 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方要求,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给予每次元以上罚款。
15.2.2 因为承包方管理及本身防范方法不力或工人责任造成火灾、 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等灾难事故, 其经济责任、 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均由承包方独自负担, 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同时发包方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15.3 承包方用工管理:
15.3.1 承包方必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条例。任何因承包方违反上述要求造成案件、 事故、 事件等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负担, 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15.3.2 指派常任管理干部必需是精通技术、 善于管理人员, 不然发包方有权要求其更换。
15.3.3 如发生协议外项目零星用工, 必需当日由现场管理人员在要求单据上签字, 并在一周内由项目经营人员、 项目经理确定, 未立刻签认单据无效。
15.3.4 承包方计量时, 必需提供工人上月工资发放表, 承包方责任人不得克扣工人工资, 如造成民工闹事, 其责任和损失由承包方负担。
15.4 环境保护:
15.4.1 承包方应遵守安庆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求, 施工现场达成上级要求环境管理要求, 建立环境保护资料, 接收各级检验, 负担所以造成损失, 发包方不受理与此相关索赔。
15.4.2 承包方应设专员负责出入口两侧及现场内场面保洁。
15.4.3 承包方应采取方法, 控制施工噪音、 粉尘污染, 使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15.5 文物保护: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有文物及古树名木时, 应暂停施工并立刻向发包方汇报, 同时保护好现场, 等候发包方处理意见。若承包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 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负责, 并负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多种损失。
15.6 文明施工:
15.6.1 承包方应严格实施《施工现场暂行管理要求》, 加强科学管理, 坚持文明施工。出现不文明行为(包含打架、 斗殴等), 按元以上/次标准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工期延误
16.1 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 经发包方施工代表确定, 工期对应顺延:
16.1.1 战争、 动乱、 自然灾难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爆炸、 火灾等不可抗力。
16.1.2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6.1.3 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其她情况。
16.2 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 就延误内容向发包方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汇报, 发包方在7日内就延长工期给予回复。承包方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其认可此事实。
16.3 非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协议工期(包含协议约定可顺延工期)交工, 每延迟一天, 承包方应支付违约罚款不低于10000元。另发包方甲方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对发包方进行处罚,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不低于对应金额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
承包方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对本工程负担保修责任, 双方签署《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承包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进场, 工期缓慢, 造成延误工期, 应负担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天, 罚款不低于10000元; 承包方在协议约定进场时间后7日内仍未进场, 发包方可终止协议, 并提出索赔; 承包方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材料、 设备及工人, 并所以对协议工期造成影响时, 发包方可书面通知承包方, 在7日承包方内未予书面回复, 发包方有权拒付其未领工程款、 终止协议, 并有权索赔。
18.2 承包方未按发包方选定施工队伍进场,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 调整, 承包方无法调整时, 发包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由承包方自负), 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直至终止协议。
18.3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 其工料机损失及其衍生损失概由承包方负担。
18.4 如承包方不按图纸或交底施工, 出现偷工减料行为, 则按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 造成损失, 由承包方负担责任, 并按工程造价10%进行处罚。
18.5 承包方以非正当方法(包含围堵、 占据施工现场、 发包方办公场所; 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 发包方正常办公秩序; 阻塞交通; 攀爬塔吊、 建筑物、 广告牌等; 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要求行为)向发包方提出要求, 承包方必需支付50000元以上/次罚款, 如对发包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100000以上元/次罚款。
18.6 承包方须交纳工程造价5%履约确保金, 交纳方法为从首次进度款中扣除。履约确保金作用为: 因承包方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推行, 发包方有权扣除该确保金。
18.7 双方约定其她责任: /
第十九条 协议争议处理
双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首优异行协商, 协商不成, 可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21.1 本协议在双方盖章、 签字后生效。
21.2 本协议在完成份包工作内容、 结清工程结算尾款后, 即告终止。
22.3 双方签署协议: 一式5份, 发包方4份, 分包方1份;
第二十二条 严禁权利转让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协议一方将其协议权利转让, 该权利转让无效, 对本协议她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并视为该方违约, 该方须向本协议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标额10%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其她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她事项, 其她事项与正文含有相同效力。在本协议之外签署协议等, 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者无效。
其她事项:
1、 承包方必需配置与发包方组织机构对应管理人员(生产、 技术、 安全、 质量、 测量等); 报发包方立案, 如有更换需争得发包方同意, 不然视为承包方违约, 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而且负担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包含可得利益)。
2、 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进场通知后, 必需在5日内进场就绪, 含有施工条件, 同时也要求承包方节假日、 春秋两季期间确保发包方所安排施工人员数量, 不然发包方有权解除协议, 而且负担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包含可得利益)。
3、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为合格, 并符合业主、 监理、 设计及规范要求, 出现质量问题, 承包方不仅要负担处理此分部工程对应费用而且负担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包含可得利益)。
4、 工程进度: 承包方无条件服从发包方总进度安排, 当承包方施工进度达成发包方施工进度计划和影响到发包方总进度计划时,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机械和人员, 或者发包方有权从别承包方调配机械和人员, 充实施工能力抢进度, 以达成发包方总进度计划正常进行, 承包方不得就工程量增减、 工期长短而要求索赔。
5、 承包方报价已经充足考虑了全部工作内容、 地质、 现场、 工期及质量要求, 充足考虑自己利润及风险, 进行了综合报价。一经签署, 承包方应严格按招标文件、 补充说明及谈话统计实施, 不得调整单价。
6、 开工前承包方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些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7、 未尽事宜, 协商处理。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地址: 地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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