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题计划服务协议
本《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题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融资租赁有限企业(或简称“ 租赁”)
作为专题计划资产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办公地址:
邮编:
证券有限企业(或简称“ ”)
作为专题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鉴于:
(1) 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含有办理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企业, 拟提议设置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题计划并作为该专题计划管理人, 为认购人利益管理、 利用该等专题计划项下资产并获取收益;
(2)依据《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题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题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 拟将专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 租赁购置基础资产, 并与 租赁签署《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题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依据《计划说明书》、 《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要求, 管理人拟委任 租赁为资产服务机构, 租赁愿意接收该委任, 由 租赁根据本协议要求为专题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相关管理服务及其她服务, 并根据本协议要求 租赁有权向专题计划收取服务酬劳或费用。
鉴此, 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以下:
第1条 定义
如无尤其说明, 本协议中所定义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词语或简称定义含有相同含义, 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约定, 该条约定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等法律效力。
第2条 基础资产管理和服务
2.1 资产服务机构委任
2.1.1 管理人委任 租赁作为专题计划资产服务机构, 由其根据本协议要求为专题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相关管理服务及其她服务。同时, 租赁接收该委任并同意将依据本协议要求推行对应职责。
2.1.2 除前述要求以外, 在必需程度内, 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名义参与与基础资产相关法律程序, 包含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相关强制实施程序、 租赁协议项下承租人破产清算程序和其她相关法律程序。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 请求、 权利主张、 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相关其她文件和法律文书, 但依据本协议必需经管理人同意除外。
2.1.3 假如在第2.1.2项中所要求法律程序中, 资产服务机构利益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名义对基础资产申请强制实施,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 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采取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合理法律步骤对对应基础资产申请强制实施, 实施费用由专题计划资产负担。
2.1.4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 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和其她专题计划文件推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需其她授权。
2.1.5 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管理人本身任何权利和授权。
2.2 资产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内容
2.2.1 资产服务机构应依据所适用中国法律, 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部分所要求服务。
2.2.2 为了便于租金回收, 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资产服务机构能够不时对附件一A部分中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
2.3 收款账户设置和监管
2.3.1 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用于收取日常经营租金现有银行账户( 租赁收款账户)基础信息以下(为避免异议,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 下述所列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不属于监管账户。如在签署以后下述所列各账户发生改变, 包含但不限于账户新增、 降低或变更, 租赁应该在账户改变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账户改变通知管理人和监管银行):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3.2 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 如 租赁收款账户被司法冻结、 扣划或因其她情形而不能于收入归集日转付回收款至监管账户, 租赁应将相当于包含基础资产已冻结、 扣划回收款金额在收入归集日划付至监管账户, 并开立新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新账户”)替换上述被冻结、 扣划账户, 同时在新账户开立完成之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全部承租人该新账户基础情况, 并指示承租人将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全部回收款付至新账户。
2.3.3 远大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 如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 扣划或因其她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方法进行使用, 远大租赁应将相当于包含基础资产已冻结、 扣划回收款金额在回收款转付日划付至专题计划账户, 并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新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监管账户)替换上述被冻结、 扣划账户。
2.3.4 资产服务机构应与监管银行、 管理人另行签署《监管协议》, 委托监管银行根据该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2.4 回收款划转
2.4.1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收到租赁协议项下任一笔租金区分为基础资产产生回收款及非入池资产产生资金, 并作对应账务统计。
2.4.2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中收到租赁协议项下任一笔租金及其收到其她回收款区分为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 并作对应账务统计。
2.4.3 在每个收入归集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全部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归属于基础资产回收款(但为本项之目, 不应扣除实施费用)划转至监管账户。并以附件清单形式列明以下信息: 承租人名称、 项目名称、 租金期数、 远大租赁收款账户账号、 本金回收款金额、 收入回收款金额、 确保金抵扣租金情况及实施费用等。附件清单需加盖公章交至管理人。
2.4.4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收入归集日17:00时前将加盖公章2.4.3中附件清单扫描件发至管理人, 并在收入归集日下一个工作日将附件清单原件以及会计凭证复印件交至管理人。
2.4.5 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时前,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内前一回收款转付期间收到回收款(不包含该等回收款在监管账户内产生利息, 该等利息由原始权益人享受)在扣除实施费用后余额划转至专题计划账户, 并以附件清单形式列明以下信息: 承租人名称、 项目名称、 第几期租金、 远大租赁收款账户账号、 本金回收款金额、 收入回收款金额、 确保金抵扣租金情况及实施费用等。
2.5 确保金账户帮助管理
2.5.1 管理人应于专题计划设置日或之前在托管人处开立专题计划账户确保金科目下核实、 存放确保金。
2.5.2 确保金管理
2.5.2.1 假如远大租赁或承租人以确保金抵扣租赁协议项下承租人应付款项时,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最近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该抵扣款项作为回收款转付至专题计划账户, 并在该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中给予说明。
2.5.2.2 资产服务机构应自评级机构给予原始权益人长久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 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全部确保金划付至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设专题计划账户, 并在确保金科目下核实, 且在此以后, 资产服务机构按租赁协议约定要求承租人补充确保金, 应要求承租人直接将补充确保金划入专题计划账户, 并在确保金科目下核实, 或在收到补充确保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确保金划入专题计划账户, 并在确保金科目下核实, 并向托管人及管理人发出对应通知。
2.5.2.3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 资产服务机构应通知管理人, 方便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对应划款指令:
(i) 承租人欠付租赁协议项下应付款项, 资产服务机构以确保金抵扣该应付款项。
(ii) 承租人推行完成租赁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后, 确保金仍有剩下, 剩下确保金应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持有, 不应用于填补承租人在其她租赁协议(不管是否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项下应付而未付款项(但承租人要求用确保金抵扣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其她租赁协议项下应付而未付款项, 能够将剩下确保金用于抵扣该等应付而未付款项并按上述(i)项处理)。
(iii) 租赁协议约定其她动用确保金情形。
2.6 资产赎回
2.6.1 在任一租金回收期间内, 假如管理人依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书面要求或原始权益人依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并经管理人同意,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对应回购起算日当日24: 00时提出相关基础资产赎回价格由管理人书面确定, 并在当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中加以说明。
2.6.2 原始权益人依据《资产买卖协议》相关要求, 对不合格基础资产进行赎回并向管理人支付赎回价格后, 就被赎回基础资产而言, 资产服务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义务将同时终止, 相关基础资产文件应视为由作为管理人代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交付给原始权益人。
2.7 服务费和实施费用
2.7.1 服务费
2.7.1.1 资产服务机构依据本协议提供服务服务费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年费率为 %: 每个租金回收期间资产服务机构服务费=专题计划各期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 ×上一个计算日(含)至该计算日(不含)止期间实际天数÷365天。未经有控制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大会同意并预先通知评级机构, 该酬劳不得变更。
2.7.1.2 管理人应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对专题计划资产进行核实, 计算当期应提取服务费并和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确定。若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就该期间内服务费无法达成一致, 则在无显著错误情况下以管理人计算为依据指示托管人在每个兑付日依据《标准条款》第十二条所要求现金流分配次序向资产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
2.7.2 实施费用
2.7.2.1 资产服务机构依据本协议和基础资产文件处理违约基础资产时, 应先行垫付实施费用。除依据第2.7.2.2款按管理人指令进行处理情况之外, 资产服务机构有权在每个回收款转付日将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内处理违约基础资产取得回收款转入专题计划账户之前就任何违约基础资产收回款项中扣除以往为回收任何违约基础资产垫付但还未得到赔偿全部实施费用, 且其扣除每笔违约基础资产所对应实施费用不得超出该笔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未偿本金金额百分之十。
2.7.2.2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中如实反应实施费用支出情况, 并接收管理人监督和质询, 必需时向管理人提供对应支付凭证。
第3条 汇报和申明
3.1 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
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后资产服务机构汇报日, 资产服务机构应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一份该租金回收期间《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 并将《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汇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该租金回收期间回收款(包含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情况、 各期租金到账明细清单、 保税仓定点监管情况(格式见附件二)。
3.2 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
自专题计划设置日起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资产服务机构应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上年度《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 并将《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内容和格式参见附件二。
3.3 财务报表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假如因为审计师原因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汇报, 则应在审计师实际出具审计汇报后10个工作日内), 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递交一份经审计相关资产服务机构本身年度汇报(应包含整年期资产负债表、 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如有)), 应管理人和评级机构要求, 还应包含上述报表附注文件。资产服务机构推行上述义务而发生全部成本和支出由资产服务机构自行负担。
3.4 其她信息
在所适使用方法律许可范围内, 经管理人和评级机构书面申请, 资产服务机构应向上述机构提供与本专题计划相关其她信息; 资产服务机构提供上述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上述机构审阅其所需要上述信息须于正常工作日内在资产服务机构营业场所进行。但资产服务机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所适使用方法律及租赁协议对承租人信息披露严禁性要求, 资产服务机构为了遵守该严禁性要求而拒绝向上述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不组成其对本3.4条义务违反。
3.5 审计配合
为审计师对专题计划实施年度审计之目, 依据审计师合理要求,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需、 合理帮助, 并确保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资料真实、 正确和完整。
第4条 服务统计及基础资产文件保管
4.1 基础资产管理情况统计
为了能够确定各承租人在基准日、 各租金回收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已偿付金额、 到期而未支付金额、 实际未偿付余额以及承租人违约时对应回收款, 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对与基础资产日常管理相关全部必需情况进行统计, 并应保留和维护每一位承租人能够反应上述信息统计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为制订《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所需其她相关信息。
就基础资产而言, 统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4.1.1 专题计划设置前, 由远大租赁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 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全部文档、 表单、 凭证和其她任何性质协议;
4.1.2 专题计划设置后, 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 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全部文档、 表单、 凭证和其她任何性质协议;
4.1.3 承租人租金偿付情况统计。包含各承租人在专题计划设置日、 各租金回收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已偿付租金金额、 到期但未支付租金金额、 租金实际偿付日、 实际未偿付租金金额;
4.1.4 回收款区分统计。资产服务机构应将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收到租赁协议项下任一笔租金区分为基础资产产生回收款及非入池资产产生资金, 并作对应账务统计。另外, 资产服务机构在统计承租人租金偿付情况时, 应将每一笔回收款区分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分别进行统计;
4.1.5 在承租人逾期30日以上(含30日)情况下, 对应租金回收款偿付情况以及逾期原因统计;
4.1.6 违约基础资产情况。包含各租金回收期间起始日及终止日违约基础资产数量、 累计违约率、 各租金回收期间违约基础资产回收情况等;
4.1.7 发生需扣划确保金情况, 以及承租人是否根据租赁协议约定补充确保金;
4.1.8 在承租人依据租赁协议提前退租情况下, 对应租金回收款偿付情况;
4.1.9 管理人从资产服务机构以外其她方收到与基础资产相关付款, 应立刻通知资产服务机构, 并在紧接着回收款转付日之前将上述款项划转给资产服务机构, 资产服务机构亦要对此情况进行统计。
4.1.10 基础资产相关租赁物件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等进行变动情况, 资产服务机构应按月统计并制作更换租赁物清单及库存情况表并抄送管理人。
4.2 基础资产文件保管
资产服务机构应安全、 妥善保管第4.1款所述统计以及其代管理人保管租赁协议及其她基础资产文件, 并应与资产服务机构管理和/或持有其她租赁协议项下账簿、 统计和文件分开存放和保管。依据本协议要求, 为了收款及行使管理人对基础资产权利、 或实施管理人在租赁协议项下权利和利益之目, 资产服务机构能够在必需时向资产服务机构代理人提供基础资产文件任何部分。
4.3 保管人义务
4.3.1 作为基础资产文件保管人, 资产服务机构同意并确定其将推行以下各项义务:
4.3.1.1 将合理且谨慎地对基础资产文件进行保管;
4.3.1.2 其计算机系统将对已转让给管理人基础资产给予标识, 并与其管理服务和/或持有其她租赁协议项下账簿、 统计和文件相区分;
4.3.1.3 除为管理人回收租金之目外, 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法试图对其依据本协议所持有基础资产文件主张全部权以及其她任何权利和利益;
4.3.1.4 自专题计划设置日起, 基础资产文件为管理人全部, 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应定时对其进行检验和核实, 以确保所保管基础资产文件正确性、 完整性;
4.3.1.5 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 在其无法继续保管基础资产文件或无法继续维持统计保留计算机系统时, 应立刻采取合理方法给予救助以降低损失。
4.3.2 资产服务机构保管基础资产文件最初存放地为下述地址, 在存放地发生改变时,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将改变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存放地书面通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远大租赁
办公地址: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4.3.3 基础资产文件交付
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同意, 基础资产文件自专题计划设置日起视为已经由原始权益人交付给作为管理人代理人资产服务机构。在资产服务机构因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而被解任后,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与管理人约定程序, 与管理人(由管理人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时)或其她替换服务机构办理基础资产文件交接手续, 费用由资产服务机构负担。
4.4 保管人赔偿
作为保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在对基础资产文件进行保管时存在恶意不妥行为、 疏忽等过失行为或任何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行为, 损害管理人、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利益, 应对该等主体所遭受损失进行赔偿, 但若管理人同时存在恶意不妥行为或疏忽, 双方根据各自过失程度分担损失和责任。
第5条 资产服务机构陈说、 确保和承诺
5.1 资产服务机构陈说和确保
资产服务机构为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和管理人利益就本身向管理人作出以下陈说和确保, 下述各项陈说和确保全部关键方面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且在专题计划设置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5.1.1 主体存续。资产服务机构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当成立并有效存续有限责任企业, 含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全部权利和授权。
5.1.2 主体权利、 授权和不违法。资产服务机构对本协议签署、 交付和推行, 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相关其她协议、 承诺及文件签署、 交付和推行, 是在其经核准/同意经营范围内, 得到企业内部必需授权, 而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任何中国法律要求、 判决、 裁定、 命令或政府要求, 或与之冲突; (ii)不违反或造成资产服务机构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 或与之冲突; (iii)不违反或造成违反资产服务机构签署或必需遵守任何协议或文件条款、 条件或要求, 或与之冲突; (iv)不会造成在资产服务机构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她索赔, 以致严重影响资产服务机构推行本协议能力。
5.1.3 政府审批或许可。资产服务机构对本协议签署、 交付和推行, 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相关其她协议、 承诺及文件签署、 交付或推行, 若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要求需要进行政府审批、 许可或者进行政府立案, 资产服务机构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 许可或进行了政府立案; 或者并不存在这么审批、 许可或立案要求。
5.1.4 可向资产服务机构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由资产服务机构正式签署、 交付, 而且是正当、 有效且对资产服务机构有约束力, 并可按本协议条款对资产服务机构主张权利。
5.1.5 对资产服务机构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资产服务机构且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能力或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判决、 命令或裁定, 也不存在任何未决、 可能发生或能够被合理预见可能向任何法院、 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将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能力或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诉讼、 仲裁或其她法律或行政程序。
5.1.6 信息披露真实性。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向管理人提供全部财务报表、 文件、 统计、 汇报、 协议以及其她资料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相关财务报表系根据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制作。
5.1.7 违法行为。资产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业务经营或财务情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违法、 违规行为。
5.2 资产服务机构承诺
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 同意并承诺以下:
5.2.1 资产服务机构将根据附件一A部分内容为专题计划提供服务;
5.2.2 资产服务机构将根据本协议约定、 所适使用方法律要求和其惯常标准、 程序和政策规则, 全权负责与基础资产管理服务、 租金回收相关事项, 独立管理;
5.2.3 遵守管理人就资产服务机构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提出合理指示和命令;
5.2.4 确保其依据本协议及其她专题计划文件向其她方提供相关信息、 材料、 文件和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汇报》)真实、 正确、 完整和立刻;
5.2.5 确保采取有效方法将与基础资产相关账簿、 统计和文件与资产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和/或持有其她租赁协议项下账簿、 统计和文件分开存放和保管(保留期不少于专题计划终止后二十年), 包含但不限于对其计算机系统中基础资产文件进行标识, 从而使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其她资产相区分;
5.2.6 除非专题计划文件许可或要求,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在基础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 也不得任意解除基础资产上已经存在任何担保;
5.2.7 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 不得对租赁协议和附件一内容进行修改, 除非依据所适使用方法律对此有强制性要求, 但要通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5.2.8 在一直遵守《资产买卖协议》第8.1款项下义务前提下, 除附件一A部分中有尤其要求外,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采取或因疏忽而采取任何有损基础资产有效性和可回收性行动, 也不得重新设定到期基础资产还款时间(附件一A部分有尤其要求除外), 从而对管理人权利和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2.9 除本协议或《资产买卖协议》明确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就专题计划文件项下到期应向其偿付服务费或其她款项(实施费用除外)、 资产服务机构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应享受权益或其她权益, 对以下款项行使抵销权(i)其代表专题计划、 相关当事方或其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持有任何款项(如有); (ii)依据本协议应由其支付款项;
5.2.10 将根据其惯常、 合理程序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行, 保留和维护与基础资产相关全部文件、 账簿、 电脑系统、 统计以及租金回收情况其她必需信息, 且在上述管理和运行程序发生重大改变时, 资产服务机构应立刻通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5.2.11 若承租人违反基础资产项下或与基础资产相关任何约定, 以致影响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正常偿还租金,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租赁协议和附件一A部分要求采取对应违约救助方法。租赁协议和附件一A部分中没有要求,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利于基础资产回收标准采取对应违约救助方法;
5.2.12 在管理人、 评级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依据本协议第3.4条要求提出查阅统计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 立刻准备好相关统计、 账簿、 票据、 通知和其她相关文件供上述机构查阅或复印, 并确保上述文件在全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 完整和正确;
5.1.13 一旦资产服务机构得悉存在、 已经开启针对资产服务机构诉讼或仲裁程序, 而且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很可能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 应立刻就相关情况向管理人及评级机构发出通知;
5.2.14 在得悉发生与其相关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后, 在合理时间内(但不迟于上述事件发生后第5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及评级机构;
5.2.15 遵守并推行本协议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其她专题计划文件项下确保、 承诺和其她义务。
第6条 资产服务机构
6.1 合并或吞并
假如资产服务机构发生合并或吞并情形, 资产服务机构依据本协议所应负担义务将由以下各主体承继, 该主体无须与本协议各方重新签署本协议、 进行立案登记或采取其她深入法律行为, 但资产服务机构应立刻将合并或吞并情形通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6.1.1 资产服务机构完全被吸收合并后继续存续主体;
6.1.2 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主体进行合并或吞并后新设主体;
6.1.3 承继了资产服务机构原相关键业务主体。
在中国仍对融资租赁业务采取特许经营情况下, 上述主体须为有权主管机关同意设置含有融资租赁业务资格融资租赁企业。
6.2 转委托
6.2.1 除非以下第6.2.2款或本协议其她部分另有要求, 在事先取得管理人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提供书面通知前, 资产服务机构不能转委托她人或授权第三人推行其在本协议和其她专题计划文件项下权利、 职责或义务; 对于资产服务机构依据第6.2.2款合理提出相关服务转委托请求, 管理人不得无理拒绝、 拖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6.2.2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 资产服务机构能够授权她人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帮助其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并推行对应义务, 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i)资产服务机构应合理审慎地挑选该等代理人或代表人; (ii)不得因为上述授权行为而免去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而且上述代理人或代表作为或不作为应视为资产服务机构行为, 资产服务机构应负担上述代理人或代表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后果; (iii)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委任行为通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在代理人或代表人替换资产服务机构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 管理人可要求资产服务机构主张其对上述代理人或代表人享受权利。
6.2.3 因转委托而需对负担本协议项下资产服务机构义务任何主体支付酬劳(不包含继任资产服务机构)应由资产服务机构以自有资金负担, 管理人不负担任何责任。由资产服务机构和任何人签署、 将资产服务机构职责委托给该人协议, 应视为资产服务机构与该人之间协议, 管理人不应被视为该等协议当事人, 而且管理人不得主张该等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也不负担对应责任、 职责和义务。
6.3 资产服务机构更换
6.3.1 资产服务机构解任
假如发生任何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 管理人应于该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根据《标准条款》要求通知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有控制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大会决议解任资产服务机构, 管理人应立刻向资产服务机构(并抄送托管人和评级机构)发出书面解任通知(格式如附件四A所表示), 解任自管理人发送解任通知上标明解任日期生效。
6.3.2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选任标准
依据本协议选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6.3.2.1 应该为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区、 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依据中国法律设置企业法人, 且含有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6.3.2.2 净资产额不低于 亿元人民币;
6.3.2.3 评级机构对该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长久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
6.3.2.4 含有3年以上融资租赁业务经验;
6.3.2.5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其她条件。
6.3.3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选任
6.3.3.1 假如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长久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 级(不含 级)以下, 管理人应立刻提出一份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备选名单, 并于远大租赁长久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 级(不含 级)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标准条款》要求召集有控制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大会, 由有控制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大会选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
6.3.3.2 有控制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大会选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后,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应经过签署一份管理人认可书面文件加入本协议, 成为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并承诺接收以下条款约束: (i)其同意提供本协议附件一B部分要求应由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继任服务; (ii)其同意依据本协议第6.3.4款约定, 在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后, 承继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权利、 义务, 包含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部分约定服务。自被委任为后备资产服务机构之日起,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应提供本协议附件二B部分所列明继任服务。
6.3.4 启用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委任替换资产服务机构
6.3.4.1 假如在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之前已经委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 则自管理人向资产服务机构发出解任通知载明解任日期起,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接替被解任资产服务机构自动负担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义务。除非已经被明确排除, 本协议项下全部适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约定(包含陈说、 确保、 承诺和赔偿责任), 在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必需调整后同时适适用于后备资产服务机构。
6.3.4.2 假如在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时,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还未被委任, 有控制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些人大会在作出解任资产服务机构决议同时应委任替换资产服务机构。依据本款约定被委任替换资产服务机构应经过一份管理人认可书面文件加入本协议。自对替换资产服务机构委任生效之日起, 替换资产服务机构接替被解任资产服务机构自动负担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义务。除非已经被明确排除, 本协议项下全部适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约定(包含陈说、 确保、 承诺和赔偿责任), 在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必需调整后同时适适用于替换资产服务机构。
6.3.5 移交资料及资产
资产服务机构解任生效后30日内, 卸任资产服务机构应该向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交付或提供以下资料和财产, 并由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出具收据:
6.3.5.1 全部基础资产文件、 为回收或处理基础资产所必需全部其她相关文件、 档案或统计原件(包含但不限于全部承租人、 确保人(如有)名称、 住所、 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6.3.5.2 资产服务机构持有全部专题计划文件复印件;
6.3.5.3 依据专题计划文件要求, 由资产服务机构代表任何一方持有与基础资产相关现金或其她资产;
6.3.5.4 专题计划设置日当日或以后收到、 能够证实租金偿付情况和期限(或与此相关)全部原始文件。
6.3.6 继续提供服务和帮助义务
在管理人向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委任替换资产服务机构发出启用通知(格式如附件五所表示)中所表示启用日期之前, 被解任资产服务机构仍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被解任资产服务机构有权继续收取服务费及报销对应费用。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无偿帮助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与承租人、 确保人、 监管部门、 仲裁机构、 司法部门以及其她与资产服务相关机构或人员等办理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如存在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名义参与诉讼或其她事务管理情形), 使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能够推行本协议约定职责和义务。
6.3.7 权利和义务终止
资产服务机构依据本协议所享受权利、 授权自启用通知中所表示启用日期正式被终止, 但资产服务机构依据本协议约定报销对应费用并获取对应服务酬劳权利除外。
资产服务机构依据本协议所应负担义务、 责任自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正式开始工作之日被免去, 但资产服务机构依据本协议应负担违约责任, 或其她依据本协议应推行而未推行责任(包含但不限于负担约定费用)除外。
6.3.8 通知和公告
管理人和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应在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后5个工作日内向每一位承租人、 确保人(如有)通知资产服务机构解任情况(通知格式参见本协议附件四, 可依据情况作出合适修改); 管理人也可在向前述主体发送权利完善通知中一并通知委托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
管理人应根据《标准条款》及《计划说明书》相关要求将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及启用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委任替换资产服务机构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
6.3.9 资产服务机构更换费用负担
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解任资产服务机构所发生:
6.3.9.1 依据本协议第6.3.1款, 因管理人向资产服务机构发出解任通知而发生费用;
6.3.9.2 依据本协议第6.3.5款, 因卸任资产服务机构向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交付或提供第6.3.5款所列资料和财产所发生费用;
6.3.9.3 依据本协议第6.3.6款, 因管理人向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发送启用通知而发生费用;
6.3.9.4 依据本协议第6.3.8款, 因管理人和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视情况而定)通知每一位承租人、 确保人(如有)相关资产服务机构解任情况而发生费用; 以及
6.3.9.5 管理人、 卸任资产服务机构和被解任资产服务机构协议确定其她费用。
应由被解任资产服务机构负担(但不包含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所要求服务费), 管理人以专题计划资产垫付, 有权向被解任资产服务机构追偿。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通常标准
任何一方违反其本协议约定, 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其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直接损失。
7.2 资产服务机构违约
除前述违约赔偿通常标准以外, 资产服务机构应赔偿管理人或专题计划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直接损失:
7.2.1 资产服务机构违反了其在本协议或其她专题计划文件中所做任何陈说、 确保、 承诺和要求义务;
7.2.2 资产服务机构依据第6.2款要求转委托第三方或所授权代表人任何作为或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