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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时间:
地点: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_ 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 _ 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 _ ___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 《中国民法总则》、 《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甲、 乙、 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基础上就三方合作创办个体工商户进行餐饮经营活动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整合优势资源, 携手并进, 秉承协同努力、 共享收益、 风险共单标准, 努力做好三方合作餐饮事业。
第二条 合作经营主体及相关信息
(1)各方协商确定组织经营主体为: 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具体登记信息以下: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名称:
营业场所:
经营范围:
责任人(经营者):
以上登记信息为暂定信息, 最终以核准登记信息为准。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各方出资全部支付到位后开始起算, 合作期限暂定叁年。各方协商一致后能够提前终止合作, 也能够在暂定合作期限届满后确定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条 出资额、 方法、 期限
1、 甲、 乙、 丙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共同出资450000元(人民币大写: 肆拾伍万元整);
2.甲方以现金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175000元(人民币大写: 拾柒万伍仟元整), 占总出资额38.89%;
乙方以现金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175000元(人民币大写: 拾柒万伍仟元整), 占总出资额38.89%;
3.丙方以现金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 拾万圆整), 占总出资额22.22%;
4.各合作人出资, 于12月30日以前交齐, 汇到银行卡上,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出资银行卡和密码由甲、 乙、 丙三方认同指定人持有, 使用资金时, 需最少两人同时在场。其她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5.出资完成后, 因发展需要增资, 由现有合作人以出资百分比进行追加出资;
6.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或退伙时, 根据当初经营资产现实状况按百分比分配共同财产或债务;
第五条 盈余、 工资分配与债务负担
1、 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 日常开支、 工资、 奖金、 需缴纳税费等收入为净利润, 即合作创收盈余, 此为合作分配关键, 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 按百分比分配。
2、 自各方建立合作关系并创办个体工商户后, 在全部投资成本收回之前, 不进行盈余分配; 成本收回后按季度进行盈余分配, 上一季度盈余应该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全部支付到位。收回成本当季度不分配, 下一季度进行分配。
3、 债务负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作人出资为据, 按百分比负担。
第六条 出资、 退资、 出资转让
(一)出资
1.新合作人出资,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出资协议另有约定外, 出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出资新合作人对出资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在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资:
(1)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2)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企业法定事由。
(3)合作人私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全部损失。
(三) 出资转让
(1)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现有合作人;
(2)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不然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人分工分工及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丙三方根据以下分工共同经营
1.甲方负责整体日常经营管理, 行使包含下列事项在内一切经营日常经营管理权利:
(1)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进行人员选聘、 技能培训等;
(3)出售合作产品(货物), 购进常见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聘用财务人员, 建立完善、 透明财务制度, 进行财务监管。
2.乙方及丙方职责分工:
(1) 方负责前厅(用餐区)具体管理工作, 并接收甲方指导。合作创办个体工商户每个月向其支付工资 元;
(2) 方负责后厨(操作区)具体管理工作, 并接收甲方指导。合作创办个体工商户每个月向其支付工资 元;
(二)合作人权利:
1. 听取合作责任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 参予合作事业管理;
2.合作事务决定权、 监督权和具体经营活动, 以及关键事项须由合作人甲、 乙、 丙三方共同决定; 在各方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一致时, 以甲方庞世根意见为准。
3.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三)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 造成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或有竞争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
第九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 会计师等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 清偿后如有剩下, 根据出资百分比分配。合作清算完成后30日内返还出资所余份额。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措施办理。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根据应出资总额30%支付违约金; 假如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资处理, 转让合作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该合作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合作企业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第八条, 其她合作人有权决定除名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她
(一)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陆份, 合作人各执贰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捺印): __年__月__日
丙方(签字捺印): 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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