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企业份额代持协议
甲 方(代持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络方法:
乙 方(投资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络方法:
鉴于甲、 乙双方均同意现拟入伙“深圳前海财富冠一基金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作)”(以下简称“前海冠一合作企业”或“合作企业”)以专题投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增资扩股, 而取得投资收益。现甲、 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标准, 经友好协商,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合作企业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就甲方代为乙方持有前海冠一合作企业份额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 概况
基于前海冠一合作企业拟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拟以每股2.68元人民币价格参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增资扩股, 以取得投资收益(每股价格以财富证券有限责任企业最终文件为准)。现甲、 乙双方都有意入伙前海冠一合作企业成为有限合作人, 参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增资扩股。因为甲、 乙双方人数众多, 投资额较大, 依据前海冠一合作企业投资要求, 各投资人投资款项必需达成一定份额才能显明登记及所占份额只能集于一人名下, 并登记注册, 故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 以甲方名义对前海冠一合作企业进行投资, 由甲方与合作企业其她合作人签署对应合作协议及其她文件, 并由甲方代为乙方持有对应企业份额, 行使对应权利。
二、 投资额及双方出资百分比、 出资时间
1、 甲、 乙双方共同向前海冠一合作企业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 其实际所占前海冠一合作份额为该实际出资占合作企业全体部合作人总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总额__________%(“名义认缴份额”)。
2、 上述甲方名义实际认缴资金组成以下:
投资人
出资额
占前海冠一合作企业全部合作人认缴出资额百分比
占甲、 乙双方投资总额百分比
实际出资时间
甲方
乙方
32、 此次投资行为全体合作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乙方必需于上述要求实际出资时间之前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将上述投资款项足额汇入以甲方名义开设以下联名银行账户, 并再由甲方将投资款按前海冠一合作企业入伙协议书约定汇入指定银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完成实际注资, 甲方不得挪作她用。
联名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联名各方: 胡向阳、 余泽维
账 号: 3680 1012 6202 2459 93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长沙新城支行
三、 合作人身份确定及收益分配、 风险负担
1、 名义合作人与份额代持
甲、 乙双方确定, 就乙方就其各投资人所实际出资认缴份额, 指定甲方为前海冠一合作企业名义合作人。甲方为乙方利益在合作企业中代乙方持有实际合作认缴份额, 乙方各投资人为对应合作各自认实际缴份额实际全部些人。
2、 投资收益与风险负担
2.1 乙方就其实际出资认缴份额所对应合作企业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乙方全部, 甲方不因自本协议所获名义合作人身份, 而对乙方实际出资认缴份额享受投资收益。
2.2 乙方在对合作企业投资收益, 由甲方以自己名义代为领取。
2.3 甲方承诺按乙方出资份额所占百分比将所领取投资收益, 根据乙方各自认缴份额所占之百分比, 并于代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乙方请求而支付给乙方。
2.4 因投资合作企业所产生投资风险, 由甲、 乙方全部根据各自认缴份额所占 百分比分摊负担。假如甲方已经代为乙方向第三方负担了损失, 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请求后将甲方代为负担损失偿还给甲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5依据前海冠一合作企业入伙协议书约定将由合作企业实施事务合作人即湖南冠一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每年按合作企业资金总规模百分之二(2%)收取对应投资基础管理费(首年基础管理费预收, 剩下基础管理费在合作企业进行清算前扣除), 用于支付本合作企业成立前全部筹备费及合作企业成立后办公费用等。另合作企业存有投资收益时, 实施事务合作人湖南冠一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将按【投资收益-投资本金×8%×投资年限】×20%计算方法提取超额管理费(在合作企业进行清算前, 一次性优先扣除)。对于上述费用, 甲、 乙双方均给予认可, 不存在任何异议。
2.6除上述费用外, 乙方须按其投资收益额25%向甲方支付份额代持酬劳, 该酬劳在乙方获取投资收益签署本协议时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给予支付。
同时, 为确保各方正当权益, 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聘用律师对该次投资行为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聘用律师相关费用甲、 乙双方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支付: 以乙方各方投资额为基数, 每100万元投资额支付500元律师费, 尾数不足100万元, 根据百分比500元给予支付。所涉律师费在本协议签署后当日内支付给相关律师事务所。
2.7 甲、 乙双方所取得收益所产生相关税费(个人所得税等)均自行依法缴纳。如因甲方预先代付, 甲方有权在分配收益前给予扣除。
四、 双方权利、 义务
1、 除上述投资股权收益行为以外, 乙方作为合作企业实际合作人, 有权经过甲方了解合作企业及湘财证券一切情况, 甲方应依据乙方要求, 对其期望了解合作企业事项、 信息等以移动电话、 手机短信、 微信、 电子邮箱、 书面文件等方法向各投资人乙方汇报合作企业及湘财证券运作情况, 乙方各投资人应提供真实、 正确联络方法并保持联络通畅。
2、 甲方代表乙方行使有限合作人各项权利, 包含参与合作人会议、 行使表决权、 参与投资决议委员会、 参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签署合作人会议决议文件等。对于甲方以名义合作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均视作已取得乙方和丙方授权与许可, 并由乙方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但甲方存在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由甲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3、 依据前海冠一合作企业入伙协议书等文件约定, 在合作企业全部有限合作人完成出资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前海冠一合作企业应完成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企业投资, 不然对应合作协议、 入伙协议将自动失效, 前海冠一一般合作人应在各协议失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限合作人出资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息一并退还。如出现上述情况, 甲方必需在收到退还出资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后三日内将款项退还给乙方。
4、 甲、 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已知悉并认可前海冠一合作企业基金说明书、 入伙协议、 风险申明书等相关文件, 。同意根据上述文件约定进行利益分配、 费用及风险负担、 合作人权利行使等。, 并已经充足了解合作企业及其投资相关情况, 同意负担合作企业有限合作人责任。
5、 如本协议未予约定, 参考上述前海冠一合作企业相关文件给予处理。但存在冲突, 以本协议为准。
6、 甲、 乙双方确保各自出资资金系自有正当资金。
7、 甲方承诺恪尽职守, 全力维护乙方作为实际出资人正当权益, 不因本身债权债务等纠纷而损害乙方权益。同时,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及其她相关实际出资人同意, 甲方不得对外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作份额。因甲方本身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应该全部赔偿损失。
如任何一方向外转让其份额时, 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转让费应该向另一方出具书面通知, 另一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十日未回复, 视为同意转让。不一样意转让, 应该购置该转让财产份额; 不购置, 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财产份额, 在相同条件下, 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
五、 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1、 本协议使用期与甲方在合作企业中名义出资认缴份额持有期限相同,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算。
2、 代持期限内, 甲、 乙双方能够依据合作企业运行实际情况经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经合作企业其她全体合作人同意后变更代持关系, 但不得违反前海冠一合作企业合作人签署合作协议。
3、 如出现前海冠一合作企业合作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退出条件时, 甲、 乙双方在结算后终止本协议。
六、 保密条款
1、 甲、 乙双方同意, 本协议内容及本协议存在为保密信息, 未经一方事先同意, 其她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2、 前海冠一合作企业相关全部文件, 包含但不限于合作企业与她人签署协议、 合作企业项目投资计划、 财务会计汇报等, 均属于合作企业机密资料, 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不然, 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七、 违约责任与协议解除
1、 甲、 乙双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 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对应损失。
2、 乙方任何一方逾期缴纳合作出资超出五日, 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2、 其认缴出资, 应该向其她投资人按未缴足部分0.05%/天支付违约金, 并负担补缴义务。逾期超十日, 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同时违约方需向其她投资人支付其认缴总额20%违约金。
八、 争议处理方法
1、 凡因本协议引发任何争议或分歧, 假如无法经过协商处理, 则任何一方都可将该等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 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处理。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2、 在争议发生并提交仲裁期间, 双方应继续享受和推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
九、 其她
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 力。
4、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各持一份。
十、 附件
1、 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投资人信息采集表
3、 投资人认缴确定书
4、 深圳前海财富冠一基金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作)——基金说明书
5、 深圳前海财富冠一基金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作)——合作人出资证实书
6、 深圳前海财富冠一基金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作)——风险申明书
7、 深圳前海财富冠一基金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作)——入伙协议
以上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作企业份额代持协议全体投资人确定、 签章页
(关键提醒: 投资人在签署本页之前, 请认真阅读深圳前海财富冠一基金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作)“风险申明书”、 “入伙协议”、 “基金说明书”、 “认缴确定书”等文件, 并充足了解此次投资收益及风险。)
甲方(签字盖章栏):
签署时间: 6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栏):
签署时间: 6月 日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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