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袁贞杰和翁亚豹劳动协议纠纷法律援助案案件性质: 民事诉讼案 由: 劳动协议纠纷受 援 人: 袁贞杰援助机构: 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承接人员: 林旭佣律师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案情介绍: 法律援助申请人袁贞杰, 于7月2日到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兴安名城工地从事模板工, 工资天天人民币220元。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没有为袁贞杰办理工伤保险。不幸意外事故发生在8月9日早晨8:30分左右, 袁贞杰在该工地3号楼二层钉模板时, 电锯被卡住没有抓住掉下来, 砸伤右腿。后袁贞杰被工友送到莆田学院隶属医院抢救, 共住院诊疗了34天。事故造成袁贞杰右腿功效几近丧失, 右腿无法弯曲, 肌肉
2、萎缩。2月23日, 袁贞杰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3月20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莆人社工认2029号认定书, 认定袁贞杰所受到事故伤害为工伤。5月16日经莆田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 依法判定袁贞杰劳动功效障碍为六级。5月25日, 袁贞杰向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赔偿申请人袁贞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 停工留薪期工资、 经济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损失累计人民市372390元。不过, 在袁贞杰提出该仲裁申请后, 东风建筑工程企业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同
3、时, 第三人翁亚豹(袁贞杰所在班组木工组组长)也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要求确定其与袁贞杰存在雇佣关系。仲裁庭鉴于仲裁结果, 与袁贞杰受伤到底是不是工伤, 二者之间存在着关键因果关系, 在仲裁之前, 首先必需对工伤一事进行最终确定。所以, 仲裁庭依据法定程序中止了仲裁审理。诉讼进行到这个时候, 袁贞杰已经筋疲力尽。作为一个农民工, 实在没有经济实力向用人单位继续进行诉讼维权。袁贞杰遂于8月31日, 向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 认为符合条件, 正式同意给予法律援助, 并指派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林旭佣律师具体承接。承接经过: 本律师在接收法律指
4、派后, 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相关材料。经审查该案件, 本案原告翁亚豹诉讼请求为: 1、 确定原告与被告袁贞杰劳动关系是雇佣民事法律关系。2、 确定原告与被告签署协议书正当有效。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向被告袁贞杰调查后得悉, 该“兴安名城”建筑工程系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承建, 自然人翁亚豹根本没有任何资质, 她也不可能有资质雇佣袁贞杰。袁贞杰劳动关系实际上系与东风建筑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确定上述情况后, 本律师经咨询当事人意见, 代表被告方作以下答辩: 一、 依据相关确立劳动关系相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12号)明文要求, 以及城厢区人民法院和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作出莆
5、人社工认20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城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都认定了袁贞杰用工主体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 其受伤系工伤。所以, 本案即已依法认定袁贞杰伤为工伤, 其与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就不能违法再作出被告袁贞杰与翁亚豹个人存在什么雇佣关系认定。原告诉讼目, 本身就是在于滥用诉权, 拖延工伤赔付时间, 增加农民工维权难度, 让农民工知难而退。二、 原告对她主张也未举出充足证据加以证实, 其诉求应予驳回。原告是案外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带班组长, 其欲对在企业内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大包大揽”, 意图使其企业规避法律责任。不过, 原告对自己主张, 却
6、并没有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 所以, 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 依据原告翁亚豹第二个诉讼请求, 为确实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我们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在9月28日签署协议书。中国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第五十四条要求: 下列协议,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签订; (二)在
7、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9月28日签署该协议当初, 袁贞杰受伤未经司法判定。袁贞杰是农民工, 法律意识相对谈泊, 认知有限, 六级伤残只赔偿13000元, 对于受害人袁贞杰来讲, 这显然是极不公平! 所以上述依据法律要求, 这种情况, 是依法能够给予撤销。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多方努力, 最最终10月24日, 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城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 一、 驳回原告翁亚豹诉讼请求; 二、 撤销袁贞杰与翁亚豹、 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于9月28日签署协议书。后续追踪: 本案终止后, 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得以继续进行, 恢复审理工作。11月12日, 莆田市
8、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莆城劳仲案210232号裁决书, 裁决: 被申请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袁贞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 停工留薪期工资、 住院伙食补助费、 劳动能力判定费、 经济赔偿金累计人民币214768.32元。律师点评: 目前房地产及建筑行业, 很多企业私自违法将总承包项目中某个工程任务分包给无资质第三人去承建。不过在出现安全事故后, 作为项目承包人建筑企业却拒绝负担法定义务, 随便推出一个自然人或承包商来负担本应有企业负担法律责任, 有意逃避和规避法律上赔偿责任。假如, 每一个开发商、 每一个建筑商, 在工
9、地上出了人身安全事故, 都能够随便推了一个“黑包头”出来顶责, 那我们这个社会还会有秩序可言!实际上, 中国法律对这方面是有明确要求, 中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单位应该持有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她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许可其她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同时, 相关确立劳动关系相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12号), 对这方面也是有明确要求。该通知第四条, 明确要求: 建筑施工、 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含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自然人, 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 由含有用工主体资格发包方负担用工主体责任。故, 不管何种情况, 本案农民工袁贞杰与翁亚豹都不在雇佣关系, 其与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直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受伤应视为工伤。即使, 受援助人历经了工伤认定、 一审、 二审, 第三人确定存在雇佣关系之诉、 仲裁等多起诉讼, 但在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其它人员大力支持和关心下, 最终历经艰苦, 最终实现了农民工维权。受援助人袁贞杰对诉讼最终止果比较满意, 该事件以终止, 农民工权利也得到了保障。这么, 不仅维护了被告正当权益, 也维护社会友好安定, 实现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