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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干线公路穿越的相关标准.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9478926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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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般干线公路穿越相关标准 一、 跨越净空 公路建筑限界是为确保车辆、 行人通行安全, 对公路和桥面上以及隧道中要求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许可有任何障碍物空间界限。又称净空。 各级公路建筑限界要求有什么? 1 当设置有加(减)速车道、 紧急停车带、 爬坡车道、 慢车道、 错车道时, 建筑限界应包含对应部分宽度。 2 八车道及八车道以上高速公路(整体式), 设置左侧硬路肩时, 建筑限界应包含对应部分宽度。 3 桥梁、 隧道设置检修道、 人行道时, 建筑限界应包含对应部分宽度。 4 一条公路应采取统一净高。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净高应为5.00m;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净高应为4.50m。 5 检修道、 人行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 其净高应为2.50m。 满足公路路面养护需要: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0m。 1、 高速公路净空为5.5米。2、 一般干线公路净空为5.3米。 施工期间行车通道高度最少应满足: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4.5m;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4.0m净空要求, 设置对应高度限高防护架, 并在合适位置设置限高标志。 二、 穿越相关要求 1、 公路与管道相交, 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需斜交时, 其交叉锐角大于60°; 受地形条件或其她特殊情况限制时不应小于45°。 三、 1.0.8 通常情况下, 顶管覆土厚度大于3m, 或者大于1.5倍管道外径, 不然应采取对应技术方法。 相关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与公路相关若干要求 相关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若 干要求 (试行) 交通部、 石油部中国水运报更新时间: -7-4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 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 都必需依靠群众, 亲密协商, 妥善处理因敷设油、 气管道或修筑公路所出现相互干扰问题。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时, 石油部门应将管道走向和使用要求等, 事先与相关省、 市、 自治区交通部门联络, 在地形困难地段管道定线时, 应有交通部门主管路段人员参与。双方要从全局出发, 充足协商, 依据“三结合”和现场设计标准, 慎重研究排队干扰具体方法, 并在修建管道过程中切实实施。在协商中, 交通部门如对现有公路有改建提升计划时, 应将该计划提供石油部门作为修建管道参考; 如有已同意改建公路设计或相关文件, 应作为管道定线时依据, 以尽可能降低相互干扰。  在油、 气管道周围新建公路时, 交通部门应按上述标准, 事先与相关石油部门联络协商。  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 在各自施工中, 必需常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受护公路、 管道及其隶属设施思想教育。  二、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 气管道, 或在现有油、 气管道周围新(改)建公路时, 油、 气管道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对于石油管道,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2.对于天然气管道,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在县、 乡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 上述安全距离可合适减小; 在地形困难部分地段, 最小不应小于1米。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 确实难以达成上述要求局部地段, 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方法后, 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公路用地范围内。新(改)建公路路基必需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防护带范围, 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出100米。  新(改)建公路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时, 公路与管道间安全距离, 或一次使用炸药量, 应由公路部门同石油部门事优异行协商确定。  敷设油、 气管道应避开公路采石料场, 或隔有足够安全距离, 以免开山放炮影响管道安全、 妨碍公路部门采运石料。公路部门新设采石料场, 距离现有管道也应有必需要安全距离。这些安全距离大小, 由双方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公路部门不得在油、 气管道防护带内取土、 新植树木。 油、 气管道防护带为管线中心算起, 两侧各5米范围。  三、 油、 气管道与公路应尽可能降低交叉, 如必需交叉时:  1.通常采取垂直交叉, 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需斜交, 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 在特殊情况下, 不应小于45度。  2.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 管道(或套管)顶面距公路路面顶面不应小于1.0米, 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宜小于0.5米。同时还应结合石油部门相关管道穿越公路技术要求, 对管道采取对应加强或保护方法。  四、 油、 气管道与公路桥、 涵和渡口关系:        1.油、 气管道穿、 跨越河流时, 管道距大桥或渡口距离, 不应小于100米; 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在现有水下管线上下游新建公路桥梁时, 大、 中桥距水下管线不应小于100米。  对小桥、 涵油应符合本要求第二条2项要求。 2.油、 气管道如在公路桥梁上游周围跨越河流时, 其跨越结构物设计洪水频率标准不应低于下游公路桥梁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如采取支架跨越, 应采取加强方法。在现有跨河管道上游周围修建公路桥梁时, 交通部门也应本此标准, 确定设计洪水频率和加固桥梁结构。  3.石油管道如需在现有公路桥梁上跨越河流或与公路桥梁结合修建时, 双方应依据桥梁和管道结构类型、 承载能力和技术情况协商确定。天然气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 4.公路渡船不得在水下管线周围抛锚。 电线跨越公路相关要求:  第13.0.11条: 平行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水平距离应满足最高杆塔高; 220kV线路至路面最小垂直距离大于8m, 500kV线路至路面大于14m。 公路相关内容: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2.5.1: 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 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需斜交时, 其交叉锐角应大于70°; 受地形条件或其她特殊情况限制时, 应大于60°。 搭设临时跨越架, 对破坏公路绿化需按原状恢复。 道口开设相关要求: 申请道口地点公路同一侧左右最近道口间距一级路不低于1000米, 二级路不低于500米。假如是单位或住户其建筑物前缘应在公路控制区以外。弯道、 陡坡、 视距不良路段、 桥头引道150米范围内路段不许可设置平交道口。 ②对连续门店应在公路边沟外修筑辅道, 开设公用平交道 口; 计划和新建村镇、 开发区、 集贸市场应该避开公路, 确需沿公路建设, 应该在公路一侧进行。新建、 扩建集贸市场, 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距离应该符合下列标准, 国道、 省道不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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