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排水管道维修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法规相关要求,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在自愿平等以及完全清楚、 了解本协议基础上,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本着平等、 互利标准, 就*******排水管道维修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指定范围内雨污水井、 雨污排水管道、 土方开挖、 回填, 排水管道、 及检验井接口, 雨污水井 砌筑、 井盖安装等相关工作。
二、 工程质量要求 、
2.1、 本工程以甲方提供做法说明、 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2、 工程施工质量应达成本协议约定技术标准要求。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 监理单位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 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 甲方负担返工与修整费用, 并对应延长施工期。
2.3、 现场巡视凡包含此项工作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4、 品质确保
2.4.1、 材料抵达地点: 工地现场。
2.4.2、 运输费用: 材料运输过程中运费、 保险、 报关、 损耗、 二次搬运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运输过程中材料如有损坏或丢失, 由乙方负责, 由此引发误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4.3、 乙方供给材料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须有原厂合格证实, 符合国家标准, 提供产品检测汇报; 进口材料应有报关单。
2.4.4、 乙方确保用在工程上材料质量、 规格、 颜色上一致, 不许可在施工途中中止原品种供给, 提出更换品种、 规格要求。
2.4.5、 主材约定:
2.4.6、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 乙方应通知监理单位或甲方参与验收, 甲方有权要求复检, 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材料和设备, 监理单位或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并由乙方自行负责运离施工现场; 在材料使 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 甲方有权随时检验和检验, 乙方应提供必需帮助。 若检验发觉材料不合格时, 该批材料不能用于本工程, 乙方应负责拆除、 修复及重新采购, 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费用; 若检验表明材料符合要求, 则由甲方负担由此发生一切费用, 施工期对应延长。
2.4.7、 质量自检: 本协议工程各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完成后, 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 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 因返工所发生费用自行负担, 延误施工期不予延长; 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自检汇报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5、 隐蔽工程验收
2.5.1、 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统计后, 填写隐蔽工 程验收申请单, 在覆盖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或甲方进行验收; 在管 道、 放线自检合格后, 在开挖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或甲方进行验收; 在管道沟槽形成、 基础垫层支模后, 在下道工序施工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或甲方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或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 48 小时内进行验收, 经监理单位或甲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统计上签认后, 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 若验收不合格, 乙方应按监理单位或甲方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5.2、 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 监理单位或甲方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验, 由此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责; 若监理单位或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 48 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 而乙方已自检合格, 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单位或甲方事后应予确定并补办签认手续。
2.5.3、 若甲方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隐蔽工程进行复查, 乙方应帮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 由此而引发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影响施工期给予延长; 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 乙方应进行返工, 并按上述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由此引发一切费用及 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2.5.4、 乙方用电用水必需单独安装电表、 水表, 在进场前, 乙方会同甲方工程部共同抄底数, 双方签字认可后, 水电表交由乙方保管。乙方负责从水电源接点, 装管、 接表、 敷线至用水电地点。乙方工程及管理中所用水、 电(含线损和变损)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在工程款中代 扣。
三、 工期约定
3.1、 协议工期: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3.2、 工期每延迟一天处罚 3000 元;
3.3、 如甲方原因影响工期, 可据实际情况给予延迟。如遇其它不可抗力因数造成累计超出 3 天无法施工, 施工进度可顺延。
3.4、 完工时间以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经过时间为准。
四、 协议金额及付款
4.1、 协议金额: 本工程总价 RMB: 万元(大写: ) 。
4.2、 本工程采取包干总价, 甲、 乙双方按施工图、 现场条件及考虑了多种风险原因后确定包干总价; 包干总价在协议实施中不因政策法令、 市场材料价格波动、 人工工资调整, 设计变更等一切原因而发生调 整与改变。 包干总价指为完成本协议范围内全部内容施工和验收所产生全部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 材料、 物品及全部相关费用, 包含全部裁切及损耗; 材料采购、 运输、 安装等费用及相关审批手续。 物品制作安装; 人工费; 达成合格工程质量要求所发生费用; 满足本工程协议工期条件抢工方法费; 施工期间发生全部施工方法和技术方法费用; 工程移交前本工程半成品及成品保护所发生费用; 材料、 设备运输及场地内二次转运; 场地内工程垃圾清运费; 工程间断性施工所发生停窝工费用; 施工用水电费;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所发生费用。乙方管理费、 保险、 利润、 税金及政府要求属于乙方缴纳任何收费和应负担风险费用。
4.3、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按进度付款;
4.3.1、 完成协议价 50%后每个月按当月进度支付当月完成量 80%;
4.3.2、 工程全部完成, 并经发包方确定, 付至协议价 80%;
4.3.3、 完工资料整理并提交完成, 经过发包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0 日内办理完工结算, 结算后 10 日内付至结算价 95%;
4.3.4、 余 5%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不计息) 。
4.4、 工程款付款方法全部采取银行转账。
五、 技术变更
5.1、 甲方有设计变更权力, 乙方应无条件响应甲方设计变更要求。
5.2、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妥造成设计变更而发生费用, 均由乙方负担, 工期不予顺延。
5.3、 多种材料进场需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 方可投入使用 及安装。
5.4、 施工过程中, 未达成甲方要求标准, 乙方要无条件更改, 直至达成甲方要求标准。
六、 完工验收
6.1、 依据工程需要, 在进场及完成某阶段工作时, 应向配合单位及下一工序施工单位办理技术交底手续。
6.2、 乙方应在完工后 20 天内撤出全部临建、 施工人员、 机械设备和剩下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以外) , 并将全部承包范围内工程清理洁净, 如乙方不能立刻拆除或清理, 甲方有权派人拆除并清理, 造成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负担, 在工程款中扣减。
6.3、 乙方应工程完工后, 乙方应全方面自检, 核实无误后, 填写工程移交书, 提交质量确保书, 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经过后, 视为工程移 交完成; 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 造成甲方受到损失, 造成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担。
6.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 乙方负责维护并负担对应费用; 如甲方提前使用, 因使用损坏发生修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6.5、 工程完工验收并达成协议验收要求, 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或以其她任何理由而拒绝交付已完工验收工程。
七、 验收标准
7.1、 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7.2、 为确保工程质量, 乙方必需遵守下列规范和国家标准。各分项与专业工程达成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合格以上。
7.3、 国家标准大于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大于地方标准, 以最新规范及标准为准。中国没有对应标准、 规范, 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甲方、 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教授论证认可后实施。
7.4、 验收申请: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含有完工验收条件后 7 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汇报和工程完工资料。 若工程及完工资料符合要求, 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汇报 14 天内组织验收; 若工程或完工资料达不到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合理要求, 对工程或完工资料给予整修或补充, 并重新申请验收, 由此而产生费用和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7.5、 验收程序
7.5.1、 甲方依据乙方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汇报和完工资料, 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相关各方; 其它全部中间验收均为施工单位组织。
7.5.2、 甲方组织相关单位按协议约定内容, 对工程建设各个步骤进行审查, 听取相关单位对工程管理、 设计、 施工和监理情况汇报; 审阅工程完工资料, 查验现场, 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问题提出 处理意见。
7.5.3、 经验收合格,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7.6、 完工资料乙方提交完工资料应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完工资料提交份数为一式叁份。
(1)、 完工图纸和资料;
(2)、 工程质量自评汇报;
(3)、 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 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 施工汇报;
(6)、 完工结算汇报(办理完完工结算后提交);
(7)、 其她需要提交材料;
乙方应予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向甲方移交完工资料。
八、 甲方义务
8.1、 甲方提供给乙方完整施工图一套。
8.2、 指派 为甲方责任人,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 有权对工程质量、 进度、 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验和其她事宜。
九、 乙方义务
9.1、 指派 为乙方责任人, 负责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 保量、 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处理由乙方负责各项事宜。
9.2、 严格实施施工规范、 安全操作规程、 防火安全要求、 环境保护要求。乙方因施工侵犯她人财产权、 人身权或其她正当权益,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由乙方负担。
9.3、 严格根据图纸和做法说明进行施工, 做好各项质量检验统计, 参与完工验收, 编制工程结算。
9.4、 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工程 承包范围内垃圾处理等工作, 处理好因为施工带来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关系; 不然, 由此造成一切行政处罚和罚款概由乙方负担。
9.5、 工程完工未移交甲方之前, 乙方负责对现场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其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负担。
9.6、 施工期间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已含在协议包干总价内) , 甲方对水电、 场地进行统一安排, 乙方应与甲方接洽水电相关事宜。
9.7、 如任何带有行政职能部门或其她任何专业判定机构, 就本协议中材料、 工程, 因任何原因进行任何形式质量检测, 乙方必需在接到检测通知(书面或口头)时, 在确定检验人员相关证件无误后, 按要求接收检验; 并在接到检测通知(书面或口头)或检测后一小时内通知甲方及监理; 如因乙方延迟通知原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商誉带来负面影响,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9.8、 乙方在工程中所使用材料必需是正当、 合格产品; 若因材 料及产品正当性而产生法律后果概由乙方负担; 若因材料合格性而产生相关检测及处罚概由乙方负担。
9.9、 与施工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 按政策要求应该由甲方负担缴费由甲方负责。
9.10、 对施工方案、 施工计划等工程管理文件未按双方书面约定时间报送; 甲方、 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没有立刻反馈或没有严格遵照实施; 乙方拖欠其施工过程中各往来单位材料费用、 其职职员资、 尤其是民工工资等费用; 以上行为乙方如有违反时, 甲方按发给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直至乙方纠正上述行为止, 乙方向甲方支付 500 元/ 天赔偿金; 赔偿金由甲方在当期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给予扣除, 乙方对此无条件认可。
9.11、 项目经理(现场责任人)天天必需到场, 必需参与监理、 协调等会议。
十、 工程保修
10.1、 质量保修
10.1.1、 乙方按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家相关工程质量保修和专用 条款以及本协议约定相关要求, 对交付使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负担质量保修责任。
10.1.2、 质量保修书关键内容包含:
10.1.2.1、 保修期限: 保修期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本工程保修期限为 年。
10.1.2.2、 保修责任: 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工程缺点或损坏, 返修费用由乙方负担。因甲方使用不妥造成损坏, 乙方应负责修复, 费用由甲方负担。
10.1.2.3、 返修: 保修期内, 对应由乙方负责返修内容, 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 3 天内开始实施返修, 并在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内修理完成。当甲方向乙方发生返修通知 5 天后, 乙方拒不到场推行返修义务, 甲方有权委托其她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 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10.1.2.4、 在约定质保期内到期后, 且乙方完全推行了质保责任和义务, 由甲方签字确定后, 甲方退还乙方质保金余额, 质保金不计利息。
十一、 违约责任
11.1、 因一方原因, 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时, 应通知对方, 办理协议终止协议, 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11.2、 乙方完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应负责返工, 更换, 造成延期完工或逾期交付工程, 每延期一天按协议金额 3%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在结算时一并扣除。
11.3、 甲、 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其她约定, 违约方按协议价 款 5%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造成损失, 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11.4、 若一方违约, 必需负担由此而产生律师费以及追溯债务所 产生业务费、 交通费、 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11.5、 凡属于协议范围内工作内容, 如乙方在施工中拒绝实施, 则由甲方另行分包, 另行分包费用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并对乙方处以所分包部分费用 20%罚款。
十二、 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 本协议在推行期间, 双方发生争议时, 在不影响工程进度 前提下, 双方可采取协商处理或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12.2、 当事人不愿意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 可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本工程由 负责全过程监理。负责全过程监理。
十四、 本协议甲、 乙双方签章生效, 待工程完工, 结清款项实施完成。
十五、 双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
十六、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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