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地产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 法规, 国保障租赁双方正当权益,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位于 四川 省巴中 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 号1单元经适房第5层 房第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场地面积 平方米, 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房地产做了充足了解, 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 租赁用途: 。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总额(不含水、 电、 暖、 气、 设备、 物业等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元)。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租金按 结算, 乙方于每年前十日交付甲方。付款方法: 。
第五条 租赁期内水、 电、 暖、 气、 设备、 物业 等费用, 按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价格另行计量计价, 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自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 向甲方支付房地产租赁确保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甲方收取房地产租赁确保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乙方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房地产租赁确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同时未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甲方不退还房地产租赁确保金,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应该退还房地产租赁确保金, 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 租赁期内, 甲方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出租房地产符合军队房地产租赁条件, 权属清楚;
(二)负责处理与出租房地产权属相关纠纷;
(三)负责向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八条 租赁期内, 乙方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所承租房地产及隶属设施设备看管维护, 因管理使用不妥或者其她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 必需给予修复或者赔偿。
(二)负责所承租房地产环境卫生、 防火、 住用人员登记管理以及安全等工作;
(三)不得对所承租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改造、 装修或者增护固定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安全前提下, 确需进行改造、 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 必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费用自理, 权属归甲方全部, 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协议时, 必需无偿移交给甲方。
不得私自在承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多种建筑物、 构筑物, 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 必需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 在甲方按要求报经军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甲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后实施, 费用由乙方自理, 权属归甲方全部, 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协议时, 必需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
(四)不得以所承租房地产作抵押或者入股联营, 不得将所承租房地产转借给她人或者与她人交换使用。
不得私自将所承租房地产转租, 确实需要转租, 应该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前提下, 经甲方书面同意, 签署转租协议。
(五)不得私自改变租赁用途, 不得开展影响军队形象活动, 不得以军队名义开展经营等活动, 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活动。
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在所承租房屋和场地上存放、 生产、 销售对周围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隶属设施设备有腐蚀、 污染和破坏有有害物品, 不得违反城市管理及市容环境保护要求;
(六)处理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多种纠纷。
第九条 协议解除:
(一)甲方因军事需要提前解除协议, 必需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产并出具书面意见, 乙方应该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一个月内无条件地将所承租房地产及按本协议约定权属归甲方全部财产交还给甲方, 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 无息退还房地产租赁确保金, 其她互补赔偿;
(二)甲方因非军事需要提前解除协议, 应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该立刻将所承租房地产及按本协议约定权属归甲方全部财产交还给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 并赔偿两个月租金给乙方作为搬迁费用, 并退还房地产租赁确保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或者在附加条款中约定;
(三)乙方需要提前解除协议, 应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将所承租房地产及按本协议约定权属归甲方全部财产完好无条件交还甲方, 乙方赔偿甲方两个月租金, 甲方不退还乙方房地产租赁确保金;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协议无法推行, 甲乙双方均不负担责任;
(五)租赁期满, 协议解除。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约定行为,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同时, 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相关费用, 每逾期一日, 甲方按滞交纳费总额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逾期30日,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按本协议约定推行甲方全部财产, 同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由甲方提供水、 电等, 属于乙方财产在没有结算租金和其它费用之前, 乙方不得转移; 逾期60日, 视为乙方放弃其在甲方处财产, 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
在协议推行中发生争议应该协商处理; 协商不能处理, 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两份, 甲方执壹份, 乙方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认可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违反, 附加条款无效)以下:
1、 一年租金总额16000.00元(大写: 壹万陆仟元整)。
2、 如因政策原因需乙方提前退房, 乙方应无条件腾退, 乙方装修价款按折旧后评定价由甲方支付。
3、 如乙方不再负担该栋房屋物业管理服务, 则乙方应无条件腾退一套住房, 其装修款按折旧后评定价由甲方支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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