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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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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协议与雇佣协议、 劳务协议区分   劳动协议与雇用协议、 劳务协议在实践中较易混淆。笔者以多年从事劳动争议纠纷实践出发, 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要求, 试总结劳动协议与其她两种协议区分, 为正确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思绪。   案例: 某甲长久为一商店运输货物挣取劳务费。一日, 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输货物, 每日支付劳动酬劳80元。谁知, 某乙在第二次运输货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 查无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乙死亡造成损失,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某乙家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间含有劳动协议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为由,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乙死亡造成损失应由谁来负担及其家人能否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权利, 包含某乙与某甲之间以及她们与商店之间法律关系。此案例中, 某乙与某甲是雇佣关系, 某甲与饭店是劳务关系, 她们与商店之间都不含有劳动关系。那么, 劳动协议关系与雇佣协议关系以及劳务协议关系有什么具体区分呢?   一、 劳动协议与雇佣协议、 劳务协议定义   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法律要求, 以双方劳动权利为关键内容签订协议。   雇佣协议是受雇人提供劳动, 雇用人支付酬劳协议。   劳务协议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劳动为此而支付酬劳协议。   劳动协议与雇用协议、 劳务协议共同之处于于, 都是一方提供劳动, 另一方支付酬劳, 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一样之处。   二、 劳动协议与雇用协议区分:   1、 劳动协议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协议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置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雇用协议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 而且雇用协议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收劳动一方不一样是组成劳动协议与雇佣协议关键区分所在。   2、 法律干预程度不一样。劳动协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 雇佣协议劳动酬劳则关键由协议双方自行协商, 法律不过分干预。其她诸如劳动保护、 保险福利等方面, 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协议做出要求。由上可见, 法律对劳动协议干预程度要高于雇用协议。   3、 法律渊源不一样。劳动协议属于劳动法调整, 是独立协议种类; 雇佣协议属民事协议一个, 由民法和协议法调整。   4、 处理纠纷程序不一样。劳动协议纠纷采取仲裁前置程序, 即劳动协议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雇用协议是民事协议, 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 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区分   1、 劳务协议主体能够双方都是单位, 也能够双方都是自然人, 还能够一方是单位, 另一方是自然人, 而劳动协议主体是确定, 只能是接收劳动一方为单位, 提供劳动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协议提供劳动一方主体多样性与劳动协议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分。   2、 双方当事人关系不一样, 劳动协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组员, 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双方之间含有领导与被领导、 支配与被支配隶属关系; 劳务协议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组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 双方之间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   3、 负担劳动风险责任主体不一样。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因为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含有隶属关系, 劳动者必需服从用人单位组织、 支配, 所以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负担; 劳务协议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 所以劳动风险责任自行负担。   4、 因劳动协议支付劳动酬劳称为工资, 含有按劳分配性质, 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 其她如最低工资、 工资支付方法都要遵遵法律、 法规要求; 而劳务协议支付劳动酬劳称为劳务费, 关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法等, 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方法不一样。劳务协议属于民事协议一个, 受民法及协议法调整, 因劳务协议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了解了劳动协议与雇佣协议及劳务协议区分, 让我们再分析本文开始时案例。某甲以个人名义要求某乙代其送货并支付劳动酬劳, 与某乙含有雇佣协议关系, 依据相关要求, 雇主应负担受雇人在实施受雇事务时造成本身损害后果, 所以某甲应负担某乙死亡给其家人造成损失; 商店让某甲为其送货并支付酬劳, 某甲并未成为商店一员, 不受商店管理和约束, 所以商店和某甲之间是劳务协议关系, 依据劳务协议风险由提供劳务方自负标准, 商店不负担某乙死亡责任。因为此案中不存在劳动协议关系, 所以, 某乙家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是不对, 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动协议、 雇佣协议和劳务协议关系        劳动协议、 雇佣协议与劳务协议是含有很大相同性三种不一样协议, 只有劳动协议在《劳动法》中有对应要求, 而且要求也非常简单, 雇佣协议和劳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要求, 只能依据相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协议认识易产生偏差。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协议进行辨析, 以期对这三类协议有一个清楚认识。                一、 概念不一样              (一)劳动协议。              《劳动法》第十六条要求, 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实际上, 作为劳动协议定义, 上述要求是非常简陋。其关键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 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特征。正是因为这么简陋定义, 才使大家常常分不清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 雇佣协议区分。任何定义, 都应指出所要定义对象特征, 依据这些特征, 能够确定对象内涵和外延。不过, 《劳动法》这一要求, 却不能实现这一目。这一定义, 对协议主体做出明确要求, 不过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中国《协议法》第一百三十条要求, 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物全部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协议。这种定义, 能够使人对买卖协议概念有一个清楚认识, 不会同其她协议混淆。劳动协议所定义劳动关系, 其前身就是民法中雇佣关系。劳动协议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 她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双务协议。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在隶属关系上提供劳动, 从事工作协议。所谓居于隶属关系, 系指工作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指示。劳动协议概念, 应该表现出劳动关系内容。依据比较法研究, 我们能够将劳动协议定义为“劳动协议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指示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支付酬劳协议。              (二)雇佣协议。              雇佣协议, 中国法律没有进行要求。不过, 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对雇佣协议设有明确要求, 比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 另外, 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协议进行要求。中国制订统一《协议法》时, 在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中国协议法提议草案中, 专设雇佣协议一章进行了要求, 不过, 在最终经过《协议法》中却没有雇佣协议。对此, 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么社会主义国家, 人口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她们与雇主(包含企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靠缔结雇用协议、 劳动协议和聘用协议来要求, 单靠现行劳动法相关劳动协议规则是规范不了, 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致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利益未受到应有保护, 多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层出不穷, 法院受理大量雇用协议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要求作为裁判基准。提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确定雇用协议一章被删除, 是最令人惋惜。”现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课题组向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民法典教授提议稿对雇佣协议又专设一章进行要求。该草案协议编第15章第301条要求, “雇用协议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 雇用人支付酬劳协议”。              王泽鉴先生指出, 雇佣协议, “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 为雇佣人服劳务, 雇佣人负担给付酬劳契约”。可见, 雇佣协议这些定义基础是一致。              (三)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是我们常常提到一个概念, 不过, 对劳务协议定义, 不仅立法没有做出要求, 教科书也鲜有讲授。依据给付标, 协议能够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协议, 比如买卖协议、 赠与协议、 借用协议; 第二类是认为劳务给付标协议, 比如承揽协议、 委托协议、 保管协议、 雇佣协议; 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协议, 比如合作协议。从最广义角度讲, 第二类协议能够称为劳务协议, 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协议概念。她说“劳务协议是一个以劳务为标协议类型, 它包含承揽协议、 基础建设承包协议、 运输协议、 技术服务协议、 委托协议、 信托协议和居间合相同”。劳务协议实际上包含到两个协议、 三方当事人。一个协议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雇佣协议或劳动协议, 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中雇佣人)与与劳务接收者之间劳务协议。这种协议与《协议法》要求融资租赁协议非常相同。劳务协议是经过债务人向第三人推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推行债务实现。《协议法》第六十四条要求,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推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要求,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推行债务, 第三人不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该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劳务接收人是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第三人, 受雇人是劳务协议第三人。在劳务协议中, 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收人约定, 由受雇人向劳务接收人直接提供劳务, 劳务接收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 劳务接收人在接收劳务过程中应该提供合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假如受雇人向劳务接收人提供劳务不符合劳务协议约定, 劳务提供人应该向劳务接收人负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协议中或雇佣协议中, 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 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收人提供劳动, 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酬劳, 劳务接收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假如劳务接收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协议约定, 雇佣人应该向受雇人负担违约责任。劳务协议推行过程中, 雇佣人应该根据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酬劳, 包含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当然, 也能够委托劳务接收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酬劳。              二、 三类协议比较              (一)劳动协议与雇佣协议。 劳动协议是一个特殊雇佣协议, 二者肯定现有相同点, 又有不一样点。二者相同点关键是:              1、 二者都是私法上协议。二者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 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意思表示合意而成立。即使劳动协议签订必需符正当律强行性要求, 但协议所约定内容, 仍属私法上法律关系。2、 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这两类协议目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行为, 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预期利益。3、 二者都是继续性协议。作为给付劳务协议, 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 必需在协议存续期内连续实施给付行为, 所以是继续性协议。4、 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协议。在这两类协议中, 受雇人必需依约提供劳务, 雇佣人必需依约支付酬劳, 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 而且双方义务含有对价性, 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 所以是双务有偿协议。 既然劳动协议是一类特殊雇佣协议, 二者肯定含有一定区分, 其区分关键表现在:              1、 主体不一样。这是劳动协议和雇佣协议产生差异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协议中, 提供劳动一方(受雇人, 也能够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 在这一点上, 二者没有差异。雇佣协议, 法律对协议主体没有尤其限制, 自然人、 法人、 合作都能够作为雇佣人; 《劳动法》第2条要求了劳动协议雇佣人, 即用人单位, 包含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协议关系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2、 形式不一样。法律对雇佣协议形式没有要求, 依据《协议法》要求, 既能够是书面协议, 也能够是口头协议, 是不要式协议。依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要求, 中国劳动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是要式协议。3、 二者受国家干预程度不一样。雇佣协议作为一个民事协议, 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标准, 协议当事人在协议条件约定上有较大自由。国家常常以强行法形式要求劳动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 干预劳动协议内容确定, 当事人约定不能超出法律要求。当然, 劳动法要求关键是半强行性要求, 所谓半强行性要求, 就是国家要求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条件能够高于国家要求标准, 不过不能低于国家要求标准, 比如最低工资、 最高工时, 也就是能够做出部分更有利于劳动者约定。4、 处理争议方法不一样。雇佣协议作为一个民事协议, 发生争议, 当事人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假如雇佣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 应向双方选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协议发生争议, 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必需先向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5、 适使用方法律不一样。劳动协议是一类尤其雇佣协议, 劳动法有尤其要求, 应该适用劳动法要求, 劳动法没有要求, 应该适用民法要求。不过, 劳动法制订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劳动者, 依据规范目, 劳动法要求不能适适用于民法上雇佣协议。              (二)劳务协议与雇佣协议和劳动协议              经过定义能够看出, 劳务协议与雇佣协议和劳动协议是含相关联性不一样协议。不一样点关键表现在:              1、 主体不一样。劳务协议主体双方既能够是自然人, 也能够是用人单位。劳动协议主体一方是自然人,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协议主体一方是自然人,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2、 劳动直接提供者不一样。劳务协议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她人劳动提供劳务, 劳动协议和雇佣协议中受雇人以自己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3、 当事人数量不一样。劳务协议包含到三方当事人, 雇佣协议和劳动协议只包含到两方当事人。              (三)“劳务协议”一词在不一样时候意义。              “劳务协议”一词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方法是相当混乱, 在不一样时候表示不一样意义。, “劳务协议”有时表示是“劳动协议”, 有时表示是“雇佣协议”, 有时表示是以劳务为内容协议。有些人认为, “劳务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她方提供劳务, 她方给付酬劳协议。”“因为劳动协议发端于劳务协议, 劳动协议是从劳务协议中分离出来, 所以二者之间有很多共同点。”              依据本文相关叙述能够知道, 这里所说“劳务协议”就是雇佣协议。王利明教授说, “在雇佣、 劳务等协议中, 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 不管她患病是何原因所致, 都应被免去实际推行责任, 不能考虑造成推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 患病者是债务人, 是自然人, 同时, 把劳务协议和雇佣协议并列, 所以, 此处“劳务协议”就是劳动协议。              所以, 判定一个协议到底是劳动协议、 雇佣协议, 还是劳务协议, 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本质特征。只有这么, 才能正确适使用方法律, 切实确保协议当事人、 尤其是劳动者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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