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安服务协议书
甲方: 上海乐美文含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 本着老实守信、 平等互利标准,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约:
第一章 服务标
第一条 “保安人员”指由乙方招聘并经对其进行《保安基础知识》及基础技能培训 合格后, 派往甲方指定区域负责保安服务工作人员。
第二条 “保安服务费”指甲方每个月付给乙方保安服务费用。
第三条 保安服务费每人每个月为 4320 元(含税价格), 此费用不含食宿补助金。食、 宿提供情况: 甲方无偿为乙方保安人员供工作餐与住宿,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供餐, 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 保安服务费总金额 21600 元/月。甲方如要求乙方增/减保安服务岗位或服务时间, 乙方依据甲方要求立刻进行增/减服务岗位或服务时间。甲方自乙方增/减服务岗位或服务时间之日起, 增加或降低保安服务费用。
第四条 发票处理、 队员条件等相关要求:
1、 乙方于每个月 20 日前向甲方提供对应月份服务业发票, 甲方须于收到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对应发票额全额支付保安服务费用。甲方如未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用, 则甲方应以未付保安服务费总金额千分之四标准按日支付给乙方滞纳金。
2、 乙方保安服务年纪等要求: 18-35岁, 健康, 无病史, 无违法犯罪统计, 有保安工作经验。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五条 协议期限: 自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协议期满后, 双方就继续推行本协议无异议, 本协议期限自动延续。延续期间, 双方签署新保安服务协议并发生效力, 本协议自然终止。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修改, 组成新保安服务协议并发生效力。
第三章 岗位职责、 服务工时
第六条 依据甲方要求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 乙方负担保安服务岗位职责: 维护甲方财物及人员人身安全、 内部车辆及人员检验放行、 车辆引导、 货物人员出门检验放行、 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相关区域、 服务区域内巡查、 配合维护企业管理要求、 帮助处理突发事件、 迎宾礼仪等。
第七条 乙方提供安保人员人数依甲方用工需求确定, 现甲方需乙方提供安保人员 5 人, 每人每个月总工时为312小时
具体: 白班 2 人, 夜班 2 人, 另 1 人倒班, 每班 12 小时制。
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可要求变更保安岗位数, 乙方就甲方要求作出对应调整。双方就调整后方案达成一致, 签署补充条款并发生效力。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享受下列权利:
1、 甲方有对乙方保安人员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权利。
2、 甲方有向乙方提出更换不合格保安人员权利。
3、 甲方有对乙方派驻保安人员进行面试权利。
4、 甲方每个月对乙方保安服务情况有评价和提议整改权利。
5、 甲方若有较大异常需处理, 能够联络乙方人员帮助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甲方负担下列义务:
1、 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场所及劳动条件, 以保障乙方保安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
2、 提供保安人员值班室及桌椅、 办公用具, 其她值勤器材(对讲机、 电话、 工作服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3、 对乙方提出安全防范隐患汇报应立刻回复和改善。制订并实施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教育本企业职员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推行保安职责。
4、 甲方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督导, 明确保安任务和工作要求等。
5、 按约定时间支付保安服务费, 如甲方拖欠乙方保安服务费超出协议约定支付期限两个自然月,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负担因为拖欠服务费而造成乙方未能立刻支付保安人职员资而引发相关赔偿责任并支付本协议要求一个月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甲方拖欠乙方服务费及违约金应在乙方终止本协议之日起10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
6、 甲方应尊重乙方保安人员人格尊严。
7、 甲方未提供对应工作条件或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协议约定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外工作或因为甲方过失, 由此造成乙方保安人员或其她第三方伤害或损失, 由甲方负担赔偿负责。
8、 甲方对乙方提出保安服务范围内不安全隐患合理提议, 甲方应立刻处理; 如甲方未能立刻采取有效方法, 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 财产损失, 由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9、 甲方应遵守行业相关要求、 尊重乙方相关权利。在协议推行期内, 甲方不得用多种原因录用乙方派驻到甲方服务在职或离职保安队员。
10、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如因当地政府和国家要求当地职员最低工资标准或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等发生调整, 调整后产生差额部分应由甲方负担, 并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 乙方享受下列权利:
1、 乙方对于甲方存在安全隐患, 有向甲方要求采取对应整改方法, 消除隐患权利。
2、 乙方有制订和修改保安队员培训内容、 管理制度权利。
3、 乙方有对保安队职员作情况进行巡查权利。
4、 乙方有对派驻到甲方保安队员人事任免和调动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负担下列义务:
1、 乙方按协议要求派驻合格保安队员, 为甲方提供优质保安服务并依据甲方实际情况, 制订业务技能及军训纲领, 定时对保安队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等, 且定时对保安队员进行保安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并定时检验培训落实情况, 以提升保安队员素质; 对派驻保安队员进行日常管理, 要求保安队员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做到安全服务、 优质服务、 文明执勤。
2、 乙方保安人员应保守甲方生产、 业务、 技术等秘密, 珍惜甲方财物, 确保甲方财产安全。
3、 乙方保安人员需遵守甲方《保安管理制度》, 如乙方保安人员违反甲方厂纪厂规, 甲方有权提议乙方作出对应处理或更换保安人员。
4、 乙方应对甲方投诉事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对甲方要求撤换不合格保安人员, 乙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撤换。
5、 乙方保安队员如发生违纪情况, 则由乙方根据《保安队员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6、 乙方负责与保安队员签署《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保安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乙方职员与乙方之间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最终造成甲方为此负担责任, 乙方承诺, 全部损失由乙方负担, 并包含甲方维权过程中律师费用。
7、 保安队员如发生工伤、 劳资纠纷等问题由乙方全权处理, 并负担全部赔付责任。(第九条第7款除外)
8、 乙方应全力按甲方规章制度为甲方提供优质保安服务。
9、 乙方保安人员上岗期间须穿戴整套规范保安服。
第十二条 赔偿责任
一、 责任范围界定:
乙方在提供保安服务工作中发生意外损失是因为乙方在保安服务工作中, 存在渎职行为造成(具体责任须由公安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证实, 自然灾难或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二、 免赔责任范围
1、 因自然灾难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灾难性损失。
2、 笔记本电脑和可携带珍贵物品(包含现金、 支票及有价证券、 其她难以确定价值珍贵物品等)及便于携带小件物品,发生丢失情况。
3、 甲方职员个人财产及甲方办公室、 仓库因非破坏性进入且钥匙不属警卫保管, 发生财产损失; 库存盘点与实际不符。
三、 赔偿责任范围
1、 甲方非便于夹带物品或机器设备(如电脑, 打印机, 原料、 企业非整
件或整盒产品等)发生偷窃情况。
2、 甲方外围铸铁、 围墙灯具发生偷窃情况。
3、 乙方保安人员因疏忽未立刻发觉并阻止,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情况。
4、 乙方保安人员伙同她人在工厂内实施偷窃、 监守自盗造成甲方损失。
四、 赔偿步骤
1、 甲方一旦发生失窃事件, 需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报案, 由乙方相关责任人员现场勘查, 提取相关录像等, 拍照立案。
2、 甲方应提供对应失窃材料。如立案证实、 失窃物品发票、 失窃事件书面汇报及相关原始资料。
3、 由公安部门分析事故责任并出具相关证实材料, 由乙方依据协议约定及保安责任大小按百分比协商。
4、 如甲方发生失窃以后, 破获了案件, 追回货币(现金、 存折等有价证券)按乙方赔偿金额如数归还乙方。假如追回实物, 应归属甲方充作备品备件, 甲方则应按价返回乙方。
五、 赔偿时效
1、 自甲方失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需出具书面材料通知乙方相关失窃事宜, 若延时通知乙方, 乙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2、 甲方财产损失价值在3000元以下, 赔偿期限从双方确定或由公安部门判定完成日起不得超出60天; 财产损失价值超出3000元, 赔偿期限从双方确定或由公安部门判定完成日起不得超出90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延长久限不得超出20天。
六、 赔付金额:
为表示乙方与甲方合作诚意, 乙方承诺, 将对因乙方保安人员渎职行为使甲方造成损失进行责任赔偿。单次赔偿金额不超出壹万(失窃金额1000元以下免赔, 前提是双方不确定责任情况)。协议期为一年以下,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总赔偿金额不超出伍万元。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因协议推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双方需共同保密, 如一方泄密, 另一方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在协议期内, 双方中任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并取得对方同意后, 方可解除协议, 并支付对方本协议要求一个月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
甲方(签章): 上海乐美文含有限企业 乙方(签章): 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企业
地址: 上海市沪青平公路2709号 地址:
电话: 59755091 电话:
经办人: 周平 经办人:
12 月 25 日 年 12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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