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省中国旅游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文本时管局《中国协议法》、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示范文本, 供当事人约定采取, 签署协议签请仔细阅读。
一、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协议词语定义
1、 组团社, 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事招徕、 组织旅游者旅游活动, 并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旅行社。
2、 旅游者, 是指与组团社签署旅游协议, 参与中国旅游活动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 旅游服务, 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组织旅游者赴旅游目地旅行游览, 并亲自或者委托旅游目地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交通、 餐饮、 住宿、 游览等经营活动。
4、 旅游费用, 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 用于购置中国旅游服务费用。旅游费用包含: 交通费、 住宿费、 餐费(不含酒水费)、 行程计划单所列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导游服务费、 行程中安排其她项目费用等。
5、 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指旅行社依据保险协议约定, 向保险企业支付保险费, 保险企业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 致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负担责任, 负担赔偿保险金行为。
6、 离团, 是指旅游者参与了组团社所组织旅游团体后, 因疾病、 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岁团体完成约定行程行为。
7、 脱团: 是指旅游者参与了组团社多组织旅游团体后, 私自脱离旅行团体, 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行为。
8、 转团, 是指旅游行程开始前, 低于成团人数时, 经旅游者书面同意, 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当地其她旅行社所组织旅游团体中, 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旅行社签署旅游协议行为。
9、 散客拼团, 是指因为低于成团人数, 组团社在确保所承诺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前提下, 经旅游者书面同意, 由旅游者报名后自行前往旅游目地, 由当地旅行社组织来自中国各地选择相同旅游线路其它散客旅游者, 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行为。
10、 不可抗力, 是指因极端天气、 自然灾难、 战争、 罢工、 骚乱、 恐怖事件、 政府行为、 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交通延误或取消、 景区临时关闭、 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等旅行社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客观情况。
11、 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有意或者过失以外偶然原因而发生事故。
12、 业务损失费, 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产生经济损失。
二、 报名参团与签署协议
第二条 签署协议
1、 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应选择含有《营业执照》《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旅行社。《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上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该一致。
2、 旅游者应该认真阅读本协议相关条款、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一下简称《计划书》)和《自费项目表》, 在旅游者明晰本协议条款及相关附件内容情况下, 组团社和旅游者应该签署书面协议。
第三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1、 组团社应该向旅游者提供《计划书》,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定后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计划书》用语须正确清楚, 《计划书》应该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说明:
(1)旅游行程出发地、 路径地、 目地, 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 含有乘飞机、 车、 船等在途时间不足二十四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地地接旅行社名称、 地址、 联络人和联络电话;
(3)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
(4)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名称、 地点、 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 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景区(点)及游览活动等(含关键景点停留最少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和次数;
(7)早餐和正餐次数及其标准;
(8)购物次数、 购物场所名称和停留时间;
(9)行程安排娱乐活动(时间、 地点、 项目);
(10)自费项目(假如安排, 组团社应在签约时间向旅游者提供《自费项目表》, 明确自费项目价格, 由旅游者签字确定后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书》行程为主责准则, 不得欺骗、 胁迫旅游者参与)。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其内容符合《协议法》要约要求, 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含有约束力。
三、 协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组团社权利
1、 依据旅游者身体健康情况及相关条件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个人信息, 按时提交相关证实文件。
3、 根据协议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4、 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协议约定旅游行程安排, 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5、 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她危急情形, 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协议约定采取补救方法时, 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预防扩大损失。
6、 拒绝旅游者提出超出旅游协议约定不合理要求。
第六条 组团社义务
1、 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和标准, 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项目和须注意问题, 应该事前向旅游者做出真是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采取预防危害发生方法。
2、 如实通知旅游者具体旅游行程安排、 各项服务标准和旅游目地风俗习惯; 协议约定不派全陪, 应该通知旅游目地接洽措施和联络方法。
3、 为旅游团体安排导游应该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导游证。
4、 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各项证件。
5、 行程中不得违反协议约定,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 参与自费项目。
6、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 组团社应该主动帮助旅游者进行索赔。
7、 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用发票。
8、 旅行社不得向其她经营者或者个人, 泄露旅游者因签署旅游协议提供个人信息。
9、 主动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纠纷, 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10、 因为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组团社应该尽帮助义务, 避免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11、 阻止旅游者违犯法律、 法规和违反旅游目地风俗习惯言行。
第七条 旅游者权利
1、 依法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权利。
2、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 有权要求组团社根据协议和《计划书》内容和标准, 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 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转团行为和合约约定以外饿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八条 旅游者义务
1、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协议或者填写报名材料时, 内容要真实正确, 并对所填内容负担责任。
2、 提供联络方法须是常常使用或者能够立刻联络到。
3、 本身身体条件能够确保顺利完成旅游活动, 并有义务在签署协议时将本身健康情况通知旅行社。
4、 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5、 遵守协议约定完成旅游想成, 配合导游人员统一管理, 不得以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体行程或者脱离团。
6、 遵遵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尊重旅游目地风俗习惯, 举止文明, 不得在旅游工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7、 妥善保管自己行李物品, 尤其是珍贵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 , 应该本着平等协商标准处理, 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不得以拒绝登机(车、 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 协议变更
第九条 协议内容变更
1、 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本协议约定旅游内容, 但应该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定。由此增加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损失变更提出方负担, 由此降低旅游费用, 组团社应该退还旅游者。
2、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无法推行协议, 组团社能够在取得多数旅游团体组员同意后对对应内同给予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 组团社可决定内容变更, 但应该就做出决定提供必需说明和证据。
3、 在行前碰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 双方经协商能够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 组团社应该退还旅游者未发生费用, 已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 在行程中碰到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推行协议, 组团社按半条第2项约定实施变更后, 造成实际支出旅游费用降低, 组团社应该将降低费用退还旅游者, 造成实际支出旅游费用增加, 旅行社能够要求旅游者额外支付。
5、 在行程中碰到意外事件造成无法推行协议, 组团社按本条第2项约定实施变更后, 将未发生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 所以增加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一方负担, 但因紧急避险所致, 由受益方负担。
第十条 组团社转团
组团社转团, 应该在本协议协议条款中注明, 并就受让出团组团社和委托地接社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负担责任, 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组团社另行签署协议, 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五、 购物
第十一条 购物责任
1、 《计划书》安排购物店为大众购物场所, 旅游者够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价格显失公平, 造成旅游者损失, 旅行社不负担赔偿责任。
2、 《计划书》安排购物店以团体旅游者为关键用户, 旅游者在该购物场所购物, 旅行社应该帮助旅游者取得正当购物凭证; 旅游者购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价格显失公平, 造成旅游者损失, 旅游者能够请求旅行社负担帮助索赔义务。旅行社未推行帮助索取购物凭证义务, 旅行社应该负担旅游者对应损失。
3、 旅行社胁迫、 诱导、 欺诈旅游者购物, 造成旅游者遭受损失, 旅行社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六、 协议条款
第十二条 旅游者与组团社资料
1、 甲方(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 需双方签字盖章确定);
2、 乙方(组团社): , 经营范围: 中国旅游, 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地址: , 电话: 。
第十三条 旅游内容与标准
1、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集合地点: , 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抵达集合地点。
2、 返回时间: 年 月 日, 返回地点:
3、 旅游行程累计 晚 天(飞机、 车、 船等在途时间包含在行程天数内)
4、 往返大交通:
5、 地接车辆:
6、 旅游路径地、 目地和统一安排游览项目具体内容立刻间; 住宿标准、 酒店名称;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购物次数、 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详见《计划书》。
7、 旅游者须另付费游览项目及价格; 详见《自费项目计划书》。
8、 用餐次数: 正餐 次, 早餐 次; 标准 。
9、 旅游费: 成人应交旅游费 元/人, 1.1米以下儿童费用 元/人, 旅游费累计 元; 未按成人标准交纳旅游费儿童, 旅行社不提供: 。
10、 付款方法立刻间: 甲方在报名时应缴80%订金 元, 余款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
11、 导游服务: 提供全陪服务□/地陪服务□。
第十四条 不能成团约定
1、 如报名参团人数不足 人不能成团, 乙方应于约定出发日 日前通知到甲方, 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1)甲方(同意/不一样意)组团社在 日之内延期出团。
(2)甲方(同意/不一样意)转 旅行社出团; 若同意转团, 乙方须应与接收委托旅行社签署委托协议, 确定接待旅游者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约定双方权利、 义务。
(3)甲方(同意/不一样意)改为散客团, 费用如有增减, 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2、 甲方如均不一样意按前3项约定方法处理, 自乙方通知起本协议解除, 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 并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前3项方法处理, 视为变更协议协商不成, 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 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第1项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解除协议约定
1、 甲、 乙双方能够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但须负担守约方为办理此次旅游支出必需费用, 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出发前7天(不含当日, 下同)之前解除协议, 应赔偿守约方本协议金额 %违约金;
(2)在出发前6至4天解除协议, 应赔偿守约方本协议金额 %违约金;
(3)在出发前3至2天解除协议, 应赔偿守约方本协议金额 %违约金;
(4)在出发前1天解除协议, 应赔偿守约方本协议金额 %违约金;
(5)在出发当日解除协议, 应赔偿守约方本协议金额 %违约金。
2、 甲方未在约定时间缴齐旅游费, 经催告后仍未根据约定时间缴齐旅游费, 视为单方解除协议。
3、 甲方未根据协议约定出发时间抵达集合点, 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 经催告后仍未根据催告通知时间抵达集合地点或中途加入旅游团, 视为旅游者单方解除协议, 根据本条第1项约定处理。
4、 甲方在行程中脱团, 组团社能够解除合。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 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5、 甲方在行程中因本身原因离团, 组团社能够解除协议, 退还甲方未发生费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行程延误, 并造成服务项目降低和服务质量降低, 应负担因服务项目降低和服务质量降低给甲方造成损失费用, 支付本协议金额 %违约金。
2、 旅游行程中, 乙方无正当原因弃置甲方, 应退还未完成旅游项目费用, 负担甲方遭弃置期间支出必需费用, 支付本协议金额 %违约金。
3、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继续旅游, 乙方应退还甲方旅游费月, 支付本协议金额 %违约金, 疾病情况处理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方法, 可免去责任:
1、 ; 2、 ; 3、 。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双方可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向乙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提出赔偿请求; 也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
1、 旅游意外险: 甲方(同意/不一样意)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 元/人; 保险费: 。
2、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自费项目计划单》经甲、 乙双方签字作为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其它约定事项: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住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山东省旅游局监督、 投诉电话: 12301,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监督、 投诉电话: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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