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 作 协 议
甲方: 北京大盟汇信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潘英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2座1905
邮政编码: 100089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络方法:
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 在相互信任、 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标准基础上, 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前提下, 就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业务和销售企业提议类和代销类信托理财产品合作等问题, 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相关工作支持, 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 帮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 实现双方与用户方多赢局面。
二、 如实通知
甲方在接收乙方提供业务机会时, 应依据本身实力量力而行, 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 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 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谅解或帮助, 不得在能力不及情况下轻率承诺, 从而使乙方用户关系受到损害。同时, 乙方也应该就相关签订协议事项向甲方如实汇报。
合作利益机制
1. 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融资业务机会并帮助达成, 甲方应支付对应顾问费用。费用额度=融资额度*0.5%, 甲方应在投融资业务达成而且收到业务费用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
2.乙方利用自己发行渠道销售甲方提供信托理财产品,每次业务机会甲乙双方会制订一个统一政策并签署具体协议。项目完成后甲方即支付乙方顾问费用, 支付至以下账户(如有变动以具体签协议为准):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三、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进行业务合作时, 应严格保守双方商业秘密, 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对方或用户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双方对于上述商业信息及本协议各项条款, 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尽到保密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失, 均须依据损失额做出对应赔偿。
协议期限终止或提前终止后, 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五、 违约责任:
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 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 用户方商业信誉或用户关系受到损害, 受损方除可立刻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 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经济赔偿要求。同时, 已经实现还未结束业务中应该支付相关费用, 受损方可不再支付, 致损方则还应继续推行支付义务。
六、 争议处理:
如发生争议, 双方应主动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受损方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 使用期
1、 本协议使用期暂定一年, 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本协议到期后, 甲方应付未付顾问费用, 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2、 本协议到期后, 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 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 本协议继续有效, 可不另续约, 使用期延长六个月。
3、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能够变更、 解除或终止。
八、 补充协议
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 双方认为需要补充、 变更, 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北京大盟汇信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公章)
乙方:
签约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