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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工程设计变更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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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从事高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均应维护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不得轻易变更。确需变更时,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晋公交字【2009】15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公交字【2009】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公建工字【2008】11号《关于要求填报〈山西省高速重点公路工程建设设计变更月报表〉的通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完善和调整。 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建管处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监管,专家审查、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的基本原则,按照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违反规定,先变后报或肢解瞒报等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包括图纸下发)的5个月内,建管处工程管理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中标《工程量清单》逐一对照,及时修正核定工程量不符的工程细目,其中新增工程细目按本《办法》程序及合同有关条款办理,其结果列入第6个月上报的《工程设计变更月报表》。 第二章 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且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300万元的。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如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地质变化等。 2、建管处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如当地政府的建设规划或村民的要求等。 3、建管处、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4、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 5、由于规划调整、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 1、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营运和环保。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有利于确保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4、采用适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兼顾建管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得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6、经过审批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方法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基本程序为: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批准 方案→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批→签发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 第十三条 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管处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相关影像资料的整理和完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一) (设计、监理单位、建管处或第三方提出) 建管处审查确认变更设计文件 形成初步变更方案,建管处签署审核意见 一般变更 重大较大变更 一般变更 重大较大变更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建管处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报建管处 同意 同意 实施变更工程 签发变更指令 可变更 建管处批准变更设计文件 上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设计文件 上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变更方案 原设计单位复查、形成复查意见书 建管处组织专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调查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书 原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原专家评审委员会复查、形成复查意见书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二) (施工单位提出) 同意 同意 重大较大变更 同意 一般设计变更 上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变更设计领导组会审 重大较大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 同意 实施变更工程 设计单位审核 《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 建管处签署意见后 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 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 处 长 批 准 驻地监理和监理部审核 建管处职能部室和相关领导审核 编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形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建管处组织专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调查论证,形成初步变更方案 驻地监理组、监理部签署意见 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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