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 维护业主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物权法》、 《中国协议法》、 《物业承接查验措施》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在自愿、 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甲、 乙双方就 承接查验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物业基础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础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管理界限: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物业买卖协议约定, 移交权属明确、 资料完整、 质量合格、 功效完备、 配套齐全物业。
第三条 现场查验 7个工作 日前, 建设单位应该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完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 结构、 设备完工图, 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完工图等完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 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 供电、 通信、 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其她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 建设单位应该列出未移交资料具体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具体时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该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 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 签署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五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全方面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 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维修、 养护和管理义务, 负担因管理服务不妥致使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责任。
第三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建设单位移交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 关键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 安装、 试验和运行合格证实文件。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验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 通常包含建筑物基础、 承重墙体、 柱、 梁、 楼板、 屋顶以及外墙、 门厅、 楼梯间、 楼道、 扶手、 护栏、 电梯井道、 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 通常包含电梯、 水泵、 水箱、 避雷设施、 消防设备、 楼道灯、 电视天线、 变配电设备、 给排水管线等;
(三)共用设施: 通常包含道路、 绿地、 人造景观、 围墙、 宣传栏、 路灯、 排水沟、 污水井、 化粪池、 垃圾容器、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休闲娱乐设施、 消防设施、 安防监控设施、 人防设施、 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该依法移交相关单位供水、 供电、 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 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验和验收内容。
第九条 现场查验应该综合利用查对、 观察、 使用、 检测和试验等方法, 关键查验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外观质量和使用功效。
第十条 现场查验中,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将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要求情形,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该立刻处理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该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署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物业。 第四章 存在问题处理方法及其时限。
第十三条 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承接查验存在问题, 30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进行整改, 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 公共配套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存在问题, 30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进行整改, 并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 资料移交存在缺失部分, 3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齐。
第十六条 钥匙承接查验: 缺失或存在问题, 30个工作日内给予补齐或整改, 合格后进行复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交接后, 建设单位未能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约定, 立刻处理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 造成业主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应该依法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交接后, 发觉隐蔽工程质量问题,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建设单位应该负责修复; 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 建设单位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措施推行承接查验义务, 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逾期仍不更正,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相关承接查验资料, 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逾期仍不移交, 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 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要求处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争议, 能够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也能够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现场查验应该形成书面统计。查验统计应该包含查验时间、 项目名称、 查验范围、 查验方法、 存在问题、 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 查验统计应该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查验人员签字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约定交接义务, 造成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法推行,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能够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能够聘用相关专业机构帮助进行, 物业承接查验过程和结果能够公证。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将承接查验相关文件、 资料和统计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全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 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 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 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去本身责任, 加重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损害物业买受人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 自签署时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 双方各执一份、 房地产管理局立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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