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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表格对比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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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限责任企业与股份有限企业对比 比较内容 有限责任企业 股份有限企业 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 股东以其认购出资额为限 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应该载明企业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企业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类型变更 有限企业可变更为股份企业, 股份企业也可变更为有限企业, 但需符合对方条件, 企业变更前债权、 债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据企业章程要求,由董事长、 实施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对外投资 企业能够向其她企业投资; 不过,除法律另有要求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对外担保 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 决议程序违规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法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企业章程内容,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企业章程, 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法院撤销。 法定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提议人股东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最低注册资本 3万 500万 设置方法 只能以提议方法设置由提议人认缴 提议设置和募集设置(公开募集设置和非公开募集设置)方法 设置条件 (一)股东符正当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订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企业要求组织机构; (五)有企业住所 (一)提议人符正当定人数; (二)提议人认购和募集股本达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 筹备事项符正当律要求; (四)提议人制订企业章程,采取募集方法设置经创建大会经过; (五)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企业要求组织机构; (六)有企业住所。 认缴出资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它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企业能够在五年内缴足。 全体提议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其它部分由提议人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企业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她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方法设置,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实收股本总额。 出资方法 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需评定)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 出资责任 (1) 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各自所认缴出资额。 (2) 股东以货币出资, 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 以非货币出资, 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3)股东不根据企业章程以及《企业法》要求缴纳出资, 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以提议设置方法设置股份有限企业,提议人应该书面认足企业章程要求其认购股份; 一次缴纳,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分期缴纳,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提议人不依据要求缴纳出资, 应该根据提议人协议负担违约责任。 以募集设置方法设置股份有限企业, 提议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企业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五。 出资不实责任 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置企业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应该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 企业设置时其她股东负担连带责任。 企业成立后,提议人未根据企业章程要求缴足出资,应该补缴; 其她提议人负担连带责任。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置企业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应该由交付该出资提议人补足其差额; 其她提议人负担连带责任。 创建大会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发行股份超出招股说明书要求截止期限还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提议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建大会,认股人能够根据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提议人返还。 创建大会由提议人、 认股人组成。提议人应该在创建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认股人或者给予公告。创建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提议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 股东登记 有限责任企业应该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 (1)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出资额 (3) 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应该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创建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 向登记机构登记;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署名, 企业盖章; 向提议人、 法人发行股票,应该为记名股票 股东查阅权 有权查阅、 复制企业章程、 股东会会议统计、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汇报, 查阅企业会计账簿有限制 有权查阅企业章程、 股东名册、 企业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统计、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汇报 应该将企业章程、 股东名册、 企业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统计、 董事会会议统计、 监事会会议统计、 财务会计汇报置备于本企业 实缴出资分红和增资权 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不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或者不根据出资百分比优先认缴出资除外 股份有限企业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 但股份有限企业章程要求不按持股百分比分配除外 股东会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 监事,决定相关董事、 监事酬劳事项; (3)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4)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者监事汇报; (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6)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对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企业章程; (11)企业章程要求其她职权 尤其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 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以及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决议, 需2/3以上表决权经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 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以及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决议, 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经过(上市企业担保、 购置、 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 股东(大)会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 盖章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累计持有企业10%以上股份股东在董事会、 监事会不推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前提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定时会议应按章程要求按时召开 年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企业监事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 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3时; 未填补亏损达实收股本1/3时; 单独或累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 董事会认为必需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5日前通知, 但另有要求或约定除外 年度股东大会20日前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 会议统计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 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 主持人、 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不过,企业持有本企业股份没有表决权。 其她要求 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要求外,由企业章程要求。 单独或者累计持有企业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 每届任期不超出三年, 可连选连任, 可辞职但在低于法定人数需继续履责 3人至13人(依法不设董事会者可设实施董事, 2个及以上国企主体设置需有职员董事) 5人至19人(设独立董事) 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 除《企业法》有要求外, 由章程要求 每年最少召开两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 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可委托出席(最多接收两名, 独董委托独董) 会议统计 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董事责任 (1)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2) 实施股东会决议 (3)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 制订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7) 制订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 或者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 决定企业聘用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 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 财物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0)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1)企业章程要求其她职权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董事能够免去责任 表决权 一人一票 监事会 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可辞职但在低于法定人数需继续履责。 不得少于3人(依法不设者需设1-2名监事) 不得少于3人 每年度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包含股东代表和要求百分比(不得低于1/3)职员代表。董事、 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表决权 一人一票, 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经过 会议统计 监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监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其她要求 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要求外, 由企业章程要求 股权转让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她股东过半数(人头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她股东征求同意, 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 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 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在相同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置权。或协商或按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 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要求, 从其要求。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要求强制实施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该通知企业及全体股东,其她股东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置权,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 由上对企业章程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提议人持有本企业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企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企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企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向企业申报所持有本企业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出其所持有本企业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企业股份自企业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企业股份。企业章程能够作出其她限制性要求 收购、 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股东能够请求企业根据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企业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企业该五年连续盈利,而且符合本法要求分配利润条件; (2)企业合并、 分立、 转让关键财产; (3)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要求其她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经过决议修改章程使企业存续。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企业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回购企业股票情形: (1)降低企业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企业股份其她企业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企业职员;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企业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企业收购其股份。因第(1)项至第(3)项原因收购本企业股份,应该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本企业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应该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2)项、 第(4)项情形,应该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企业依据第(3)项要求收购本企业股份,不得超出本企业已发行股份总额5%; 用于收购资金应该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股份应该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员。企业不得接收本企业股票作为质押权标 剩下财产分配 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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