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一般合作)
合作协议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 合作设置一一般合作企业。为规范合作企业行为, 保护合作企业及其合作人、 债权人正当权益, 在自愿、 平等、 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基础上, 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 合作企业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1、 合作企业名称: .
2、 合作企业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
二、 合作目和合作经营范围
1、 合作目: 发挥合作人各自专长和优势, 整合资源, 共同致富, 在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 取得很好经济效益。
2、 合作经营范围: .
三、 合作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合作企业由 个合作人组成, 其中自然人 个。各自姓名、 住所为:
姓名或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四、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作企业全体合作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合作人出资数量、 出资方法、 缴付期限为:
合作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所占份额
(百分比)
出资方法
实缴出资额(万元)
缴付期限
货币
余额20 年 月 日之前
缴付到位
货币
余额20 年 月 日之前
缴付到位
累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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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作人为自然人, 都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合作企业财产及利润分配、 亏损负担方法
(一)企业财产
1、 合作人出资、 以合作人名义取得收益和依法取得其她财产, 均为合作企业财产。
2、 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需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不一样意合作人应该收购转让财产份额; 既不一样意, 又不收购, 则视为同意。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转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其她合作人都愿意受让, 由受让人协商受让数额和百分比, 协议不成, 按转让时其她合作人各自所持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百分比进行受让。
3、 合作人以外人依法受让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 依法和协议享受权利和义务。
4、 合作人之间转让在合作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该通知其她合作人。其她合作人愿意受让, 由受让人协商受让数额和百分比, 协商不成, 按转让时其她合作人各自所持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百分比进行受让。
5、 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合作人财产份额时,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其她合作未购置, 又不一样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她人, 则视为以合作人退伙办理退伙结算。
6、 合作人以其在合作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须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由行为人负担赔偿责任。
(二) 合作企业利润分配
1、 合作企业每年度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1)填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公积金;
(3)提取5%公益金;
(4)分配给合作人。
2、 分配给合作人利润按合作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占整个企业实际缴纳出资总额百分比进行分配。
(三) 合作企业亏损分担
1、 合作企业对其债务, 先以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合作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作企业亏损按合作人认缴出资额占整个合作企业出资总额百分比分担;
4、 合作人因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数额超出要求亏损分担百分比,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债。
六、 合作事务实施
(一)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产生及其职权职责
合作企业委托一个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 由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产生。
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行驶下列职权职责
1、 对外代表合作, 实施合作事务;
2、 每个季度一次定时向其她合作汇报事务实施情况及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3、 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合作企业, 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二)合作事务议事规则
1、 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合作事务合作实施合作事务;
2、 合作人为了解合作经费情况及目标情况, 有权查阅合作企业会计帐薄及财务资料。
3、 合作人对合作企业通常事项进行表决, 按合作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占整个合作企业实际收到出资总额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以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实施。
4、 合作企业下列事项必需经全体人一致同意:
(1)决定委托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
(2)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3)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4)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5)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6)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7)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8)吸收新合作人;
(9)增加或降低企业出资;
(10)合作人会议首次会议由认缴出资最多合作人召集、 主持, 企业设置后, 由事务实施合作人召集、 主持。实施事务合作人不召集或不能召集, 由其她合作人推举一名合作人召集和主持。
(三)实施事务合作人违约处理措施
受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按合作协议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实施事务, 经其她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同意能够撤销该委托。
(四)实施事务合作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实施事务合作人将其在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后, 自动解除委托, 由合作人重新委托新实施事务合作人。
2、 经实施事务合作人自己申请, 能够解除委托。
3、 经代表企业出资额三分之一以上合作人提议, 并经代表企业实际到位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同意, 能够更换实施事务合作人。
七、 入伙、 退伙
(一)入伙
新伙伴人入伙合作企业应含有合作人资格, 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经合作企业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2、 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二)退伙
1、 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
(1)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2)合作人员发生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由;
(3)其她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义务。
2、 一般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限合作人有(1)、 (3)、 (4)、 (5)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1)作为合作人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作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被公告破产;
(4)合作人必需含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作人在合作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3、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1)未推行出资义务;
(2)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实施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5)未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同合作人企业进行交易。
4、 合作人退伙, 按退伙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入伙时是以非货币而出资, 由其她合作决定是退还货币还是其她; 退伙人在入伙时是以货币出资时, 则用货币退换其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有赔偿责任, 在退还财产份额中对应扣减其应该赔偿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作事务, 待该事物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原因发生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5、 合作人退伙时, 合作企业财产等于合作企业债务, 应按其出资百分比分担亏损。
6、 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公告死亡, 对该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享受正当继承权继承人, 提出申请愿意入伙且符合合作人资格, 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作人资格。
7、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由企业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有异议, 能够自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 合作企业解散与结算
1、 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 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解散。
(1)合作期限已满, 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3)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数满30天; 约定合作目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2、 合作企业解散由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确定清算人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应将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人申请债权。
3、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实施下列事务:
(1)清算合作企业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相关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 债务
(5)处理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6)代表企业参与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4、 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赔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按合作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占企业全体合作人攻击实际缴纳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5、 清算结束后, 清算人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签字、 盖章后, 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相关报送清算汇报, 办理企业注销。
九、 争议处理措施
合作人推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时, 由合作人协商或经过调解处理, 协商和调解不成, 合作人能够向合作企业注册地所属法院起诉。
十、 违约责任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应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1、 出现违反合作协议情形, 能够继续推行, 应该继续推行合作协议义务, 因为违约给合作企业或合作人造成损失, 违约合作人负责给予赔偿。
2、 出现违反合作协议情形, 继续推行不可能或其她合作人认为继续推行没必需, 给合作企业或合作人造成损失, 合作企业或合作人能够要求违约合作人进行赔偿。
3、 合作人对合作协议约定必需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始得实施事务私自处理,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4、 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 或者合作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 将应该归合作企业利益据为己有, 或者采取其她手段侵占合作企业财产, 应该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作企业;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合作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应该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 其她合作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5、 不含有事务实施权合作人私自实施合作事务,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6、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约定, 从事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或者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该收益归合作企业全部;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7、 清算人未依据本法要求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或者报送清算汇报隐瞒关键事实, 或者有重大遗漏, 由此产生费用和损失, 由清算人负担和赔偿。
十一、 合作协议生效、 变更、 补充。
1、 合作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
2、 修改或补充合作协议, 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3、 合作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 由合作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 依据《合作企业法》和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实施。
全体合作人签字(盖章)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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