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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市场规制法 3
第一节 竞争法 3
1、 反垄断法 3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6
第二讲 消费者法 8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
2、 产品质量法 10
3、 食品卫生安全法 11
宏观调控法 14
第一讲 财税法 14
1、 税种类 14
2、 税收征收管理法 16
第二讲 金融法 18
1、 商业银行法 18
2、 行业监督管理法 19
3、 审计法 20
社会法 21
第一讲 劳动法 21
1、 劳动协议法 21
2、 劳动法 24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4
4、 社会保险法 25
第二讲 环境法 27
1、 基础制度 27
2、 环境法律责任 29
第三讲 土地和房地产法 31
1、 土地管理法 31
2、 城镇计划法 32
3、 房地产管理法 33
4、 不动产登记 33
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 竞争法
1、 反垄断法
概述
立法
目
预防和阻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其调整是含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所谓经营者, 是指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或提供服务自然人、 法人和其她组织。
适用
范围
①中国境内垄断行为;
②中国境外垄断行为, 对境内竞争产生排除、 限制影响。不适适用于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情况除外。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行为
狼狈为奸
概念
指经营者签署排除、 限制竞争协议、 决定或其她协同行为
组成
要件
主体
要件
垄断协议必需发生在2个或2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经营者间, 且含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特征, 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市场垄断行为(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区分开来, 同时要求联合者在实际上含有独立决议能力。
客观
要件
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行为, 可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协议、 协议或其她协同行为, 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经营者集体提升某类产品价格。
分类
横向
垄断
协议
概念
横向垄断协议, 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同业竞争者之间垄断协议, 如2家电脑企业之间联合。
具体
形式
①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如多家水产批发商固定扇贝销售价格;
②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 如为抬高盐价, 多家生产商联合减产;
③分割销售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置或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这类往往为技术垄断;
⑤联合抵制交易。
【总结】横向——价格、 数量、 市场、 技术、 交易
纵向
垄断
协议
概念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一样阶段有买卖关系企业间垄断协议, 如电脑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联合。
具体
形式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如奶粉生产商向经销商固定统一零售价, 而非提议零售价;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如奶粉生产商向经销商限定最低零售价, 只可在此价格上销售。【注意】限最高价格并不违法。
【总结】纵向——固定价格, 限定最低价格
行业
协会
①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严禁垄断行为;
②包含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豁免情形
①为改善技术、 研究开发新产品;
②为提升产品质量、 降低成本、 促进效率, 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实施专业化分工;
③为提升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 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④为实现节省能源、 保护环境、 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⑤经济不景气, 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显著过剩;
对于第①至⑤项情形, 经营者还应证实“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而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产生利益”, 才可免去法律责任。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正当利益。(联合对外)
法律
责任
民事责任
造成她人损失依法负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达成+实施 = 停止行为+没收所得+罚款(上年销售额1%-10%);
达成但未实施 = 罚款(50万以下);
行业协会, 罚款(50万以下), 情节严重, 社团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减轻或免责
主动汇报垄断协议情况并提供关键证据, 可酌情减轻或免去处罚。
协议效力
被诉协议组成垄断协议, 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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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独霸一方
、
滥用地位
概念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含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其她交易条件, 或能够阻碍、 影响其她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市场地位。
滥用
情形
①垄断价格: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低价购置商品;
②低价倾销: 没有正当理由, 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③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强制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搭售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或在交易时附加其她不合理交易条件;
⑥差异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 对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施差异待遇。
支配
地位
确定
参考
原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市场份额, 以及相关市场竞争情况;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能力;
③该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她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依靠程度;
⑤其她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易程度。
推定
制度
①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市场份额达成1/2;
②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累计达成2/3;
③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累计达成3/4。
【注意】有前款第②③项要求情形, 其中有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 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含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含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 有证据证实不含有市场支配地位, 不应认定其含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
责任
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给她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要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
经营者集中
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经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方法取得对其她经营者控制权;
③经营者经过合相同取得其她经营者控制权或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
达成申报标准, 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注意】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规模, 要么符合条件免于申报, 要么事前申报, 不许可事后补报。
申报
豁免
①参与集中一个经营者拥有其她每个经营者50%以上表决权;
②参与集中每个经营者50%以上表决权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经营者拥有。
审查
程序
初步审查
收到经营者提交文件、 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做出是否实施深入审查决定, 并书面通知。
深入
审查
决定实施深入审查, 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成, 做出是否严禁决定, 并书面通知。若严禁, 说明理由。
延长审查
延长调查期限, 最长不得超出60日。
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
②经营者提交文件、 资料不正确, 需深入核实;
③经营者申报后相关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决定, 经营者可实施集中。
审查内容
对相关市场、 其她经营者、 国民经济发展控制力、 集中度、 影响力。
审查决定
严禁集中、 附条件不予严禁、 不予严禁。
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 罚款。
救助
假如当事人对严禁集中, 附条件许可集中处理方法不服, 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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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
组成
要件
①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其她组织;
②行为: 实施了行政垄断行为;
③后果: 产生了破坏市场机制、 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排除或限制竞争严重后果。
行政
垄断
行为
强制交易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 购置、 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商品。
地域封锁
(1)限制流通:
①对外地商品歧视性收费、 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 或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要求与当地商品不一样技术要求、 检验标准, 或对外地商品反复检验、 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方法,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当地市场;
③釆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行政许可,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当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采取其她手段, 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当地商品运出;
⑤妨碍商品在地域之间自由流通其她行为。
(2)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当地招标投标活动。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设置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要求垄断行为。
制订含有排除、 限制竞争内容要求(如垄断性立法)。
处罚
由上级机关责令更正;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向相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提议。
【注意】行政垄断只有行政责任且由行为人上级机关做出处罚。
反垄断调查
调查机构
调查程序
调查
方法
①进入被调查经营者营业场所或其她相关场所进行检验;
②问询被调查经营者、 利害关系人或其她相关单位或个人, 让其说明情况;
③查阅、 复制被调查经营者、 利害关系人或其她相关单位或个人相关单证、 协议、 会计账簿、 业务函电、 电子数据等文件、 资料:
④查封、 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
【关键点】进入检验、 问询情况、 查复资料、 查扣证据、 查询账户
调查
中止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 被调查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期限内采取具体方法消除该行为后果,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决定应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承诺具体内容。
调查
终止
在中止调查后, 若经营者推行了承诺, 而且消除了垄断行为后果,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即针对该被调查者此件调查程序宣告结束。
恢复
调查
①经营者未推行承诺;
②做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事实发生重大改变;
③中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信息做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竞争行为
概念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 甚至完全阻止、 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协议和行为。
主体
公用企业或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类型
(1)公用行业或其她依法享受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表现为强制购置、 滥收费用
主体: 公用或含有独占地位企业
行为: 利用优势地位
后果: 违反公平竞争损害, 损害用户正当权益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 表现为限制经营、 地域封锁
主体: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行为: 实施了严禁行为;
目: 排外保内
(3)搭售或附加其她不合理条件
主体: 经营者(非政府、 组织)
行为: 违反购置者意愿;
后果: 阻碍竞争对手交易机会
(4)招标投标中串通行为, 表现为, 投标者抬、 压价; 招、 投标者相互勾结
①抬、 压价行为
主体: 部分或全体投标者:
行为: 投标者相互串通;
目: 排挤其她投标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
②招、 投标者勾结行为
主体: 招标者和投标者;
行为: 招标者与投标者共谋;
目: 为让参与共谋投标者中标, 以排挤其她投标者。
注意
限制竞争行为共有四种类型, 需要注意是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限制竞争行为有交叉竞合, 不过二者并未完全相互替换。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体
行为表现
混淆
行为
虚假表示
经营
者
①假冒她人注册商标;
②擅用著名商品名称、 包装、 装潢, 造成混淆;
③擅用她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引人误认;
④伪造、 冒用质量标志和产地, 引人误解。
【注意】均是盗用她人名声或劳动结果, 引发混淆。
商业
贿赂
经营者及指示之人
①主体: 经营者及其指示之人, 可能组成贿赂行为, 但非商业贿赂行为;
②行为: 在账外、 暗中给予财物或其她好处且达成一定数额(排除许诺、 小礼品等);
③目: 争取交易机会, 而非其她目(如政治目、 提职、 获取职称等)。
【注意】并非只要有回扣、 折扣就是商业行为, 只有经营者在账外、 暗中给与对方回扣, 不如实入账才会组成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公布者、 明星
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她方法, 对商品质量、 制作成份、 性能、 用途、 生产者、 使用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责任
①广告主(无过失责任);
②广告经营者、 广告公布者(过失才与广告主连带, 广告代理制作者、 广告公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 地址应负担全部民事责任);
③广告代言人(明星)仅对食品类广告负担无过失连带责任;
混淆行为
VS虚假宣传
①形式不一样: 前者只是混淆并无宣传: 后者有经过媒体或其她路径宣传;
②内容不一样: 前者是将外在形式混淆, 如包装: 后者是将产品内容夸大或作假, 如疗效。
【注意】假如某经营者冒用她人商标, 且夸大功效进行虚假宣传, 就可能同时组成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
对虚假宣传要求
①对商品作片面宣传或对比;
②将科学还未定论见解、 想象等作为定论事实用做商品宣传;
③以歧义性语言或其她引人误解方法进行商品宣传;
④以显著夸张方法宣传商品, 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不属于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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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
商业
秘密
经营
者
、
第三
人
认定
①以偷窃、 利诱、 胁迫获取商业秘密(排斥逆向工程和早就公开“秘密”);
②披露、 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相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 披露、 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获取、 使用或披露她人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
经营者
组成要件
①主体: 经营者;
②行为: 实施了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③目: 排挤竞争对手, 方便独占市场。
除外情形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临近保质期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 转产、 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不
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
者
行为
①谎称有奖或内定中奖;
②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③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金额超出五千元。
注意
①超5000(X>5000)元才违法; ②非现金物品则以同期市场价折算。
诋毁商誉
有竞争关系经营者
①主体: 有竞争关系经营者; 【注意】只有同行可诋毁商誉, 非同行只能是侵害声誉权。如新闻媒体、 记者被利用或唆使对产品进行不实报道, 造成经营者商誉受损, 仅仅组成通常侵害她人声誉权行为, 但可组成共同侵权人。同行业经营者进行虚假贬低竞争者对比性广告, 则应认定为诋毁她人商誉行为。
②过失: 有意, 若为过失则可能组成民事侵权而不是诋毁商誉;
③行为: 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施为, 若散布是真实信息则不组成此行为;
④后果: 对竞争对手造成了商誉损害, 即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道或推知。
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
通常
损害赔偿 + 被侵害方调查合理费用
特殊
无法计算损失, 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赢利润 + 被侵害方调查合理费用
违法所得
1-3倍罚款
①混淆行为;
②被违法指定购置其商品经营者, 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
③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 转移、 隐匿、 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财物。
1-10万罚款
违规有奖销售;
1-20万罚款
①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
②虚假宣传;
③侵犯商业秘密。
5-20万罚款
公用企业或其她依法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 限定她人购置指定经营者商品。
第二讲 消费者法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
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置、 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②农民购置、 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生产资料, 参考消费者保护法实施;
③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
安全
保障
权
概念
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安全保障权主张, 必需与特定行业本质相关联。
消法
VS侵权
①消法: 服务与商品本身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 (场所负担全责)
②侵权责任法: 合理范围内安保义务, 商品、 服务意外来自场所或第三人侵害。(第三人侵权+未尽安保义务: 场所负担补充责任)。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受知悉其购置、 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真实情况权利。经营者必需通知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 价格等内容事项。比如, 培训中心某老师生病, 由代课老师代上半天课事实, 必需通知学员。
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法, 自主决定购置或不购置任何一个商品、 接收或不接收任何一项服务。
公平交易权
质量保障、 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 拒绝强制交易。
取得赔偿权
享受求偿权主体包含: 商品购置者、 商品使用者、 服务接收者及第三人。
结
社
权
消费者组织
①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 不隶属于行政机关;
②消费者组织形式包含: 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行
为限制
①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②不得以牟利为目向社会推荐商品。
【注意】假如不是为了牟利, 其向社会推荐商品行为并不违法; 其无权代表消费者起诉, 不过可支持消费者起诉。
消费者
协会新增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引导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合理消费;
②参与制订相关消费者权益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③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置消费者协会,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才可。
取得相关
知识权
消费者享受取得商品、 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注意】与知悉真情权区分: 知情权强调商品与服务本身内容了解, 获取相关知识针对使用方法。
受尊重权
①消费者在购置、 使用商品和接收服务时, 享受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权利, 享受个人信息得到保护权利;
②经营者搜集、 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应遵照正当、 正当、 必需标准, 明示搜集、 使用信息目、 方法和范围, 并经被搜集者同意;
③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方法和其她必需方法, 确保信息安全, 预防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 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 丢失情况时, 应立刻采取补救方法;
④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 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监督批评权
即消费者享受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权利。
经营者义务
诚信公平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不得设定不公平、 不合理交易条件, 不得强制交易
接收监督
经营者应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商品或服务意见, 接收消费者监督。
安全保障
①危险商品有警示义务;
②宾馆、 商场、 餐馆、 银行、 机场、 车站、 港口、 影剧院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③经营者发觉商品存在缺点, 应停止销售、 警示、 召回、 无害化处理、 销毁、 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方法, 召回必需费用由经营者负担。
信息真实
经营者应明码标价、 宣传商品真实、 回复消费者真实。
标识真实
租赁她人柜台或场地经营者, 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 避免消费者误认误购。
出具凭证
不管金额多少, 消费者索要发票, 经营者必需出具(赠品也要)。
确保质量
①经营者应确保商品质量; 除非消费者购置以前己知其存在瑕疵;
②商品宣传与实际情况应相符;
③耐用商品如电视、 电脑等, 在6月内产生瑕疵, 发生纠纷由经营者负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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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义务
“三包”
义务
(1)商品有质量问题退、 换、 修
有约定或法定
可退、 换、 修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退、 换、 修, 经营者负担运费。
无法定或约定
7日内: 可退
7以后
符正当定条件: 可退
不符正当定条件: 可换、 修
(2)
无
理
由
退
货
适用
情形
经营者采取网络、 电视、 电话、 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曰起7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
除外
情形
①消费者定做:
②鲜活易腐;
③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音像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报纸、 期刊; 【注意】不包含图书
⑥其她依据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定不宜退货。
退款退货
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 无理由退货运费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由消费者负担。
格式条款
①格式条款应显著, 并按消费者要求说明;
②经营者不得排除、 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免自己义务, 这类条款无效。
尊重人格
不欺侮、 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携带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保护隐私
①不得非法搜集消费者信息;
②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保密;
③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 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争议处理
处理路径
①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其她调解组织调解;
③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应自收到投诉7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通知消费者);
④依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法院起诉(公益诉讼: 侵害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行为, 国、 省级消协可起诉)。
销售者
先行赔付
消费者购置产品或接收服务, 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可找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后, 属于生产者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其她销售者责任,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她销售者追偿。
销售者、
生产者不
真正连带
消费者或其她受害人因商品缺点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 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厲于生产者责任, 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 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变更企业
责任
变更后企业仍应负担赔偿责任
虚假宣传
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方法提供商品或服务, 其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 公布者公布虚假广告, 消费者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惩处。广告经营者、 公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络方法, 应负担赔偿责任; (买家先找卖家赔, 广告商无法提供信息, 连带赔)
②广告经营者、 公布者设计、 制作、 公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 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经营者负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她组织、 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或其她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 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经营者负担连带责任。(危及生命连带赔)
展销会、
出租柜台
①展销期内只能向销售者、 服务者要求赔偿;
②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期满后, 也可向展销会举行者、 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不真正连带, 不是向场地提供者请求赔偿);
③展销会举行者、 柜台出租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借照经营
消费者可找营业执照使用人或持有些人要求赔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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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网络平台
①通常向卖家要求赔偿, 淘宝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络方法, 买家也可向淘宝要求赔偿。淘宝做出更有利于买家承诺, 应推行承诺。淘宝赔偿后, 有权向卖家追偿; (网购先找卖家赔, 淘宝无法提供信息, 不真正连带);
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 未采取必需方法, 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负担连带责任。(平台不作为, 连带)。
违反消法民事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
医疗、 护理、 交通、 误工损失、 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害
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侵害人格
权及精神
损害赔偿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个人信息, 应停止侵害、 恢复声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欺侮诽谤、 搜查身体、 侵犯人身自由等行为,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欺诈行为
处罚性赔偿
应根据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 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价款或接收服务费用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 为500元。
有意侵权
处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点仍提供, 造成消费者或其她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负担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处罚性赔偿(补1赔2)。
【注意】
①处罚要求经营者明知过失为前提;
②要求有死、 重伤、 残严重后果;
③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有“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预收款方
式返还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法提供商品或服务, 应按约提供。未按约提供, 应按消费者要求推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并应负担预付款利息、 消费者必需支付合理费用。
2、 产品质量法
产品瑕疵VS产品缺点
调整对象
①本法调整: 经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产品;
②本法不调整: 天然物品、 非销售物品、 建设工程(所用材料适用本法)、 军工产品。
比较
产品瑕疵
产品缺点
含义
产品本身有瑕疵, 但对人身和其她财产并无危害
产品有缺点, 会对人身和其她财产有危害
适用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归责标准
过失责任标准(销售者)
无过失责任(生产者)+过失责任(销售者)
责任方法
销售者先行赔付
不真正连带
责任及
赔偿次序
售出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销售者应负责修理、 更换、 退货。给购置产品消费者造成损失, 销售者应赔偿损失:
①不含有产品应含有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取产品标准;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
【关键点】
①销售者先负担违约责任;
②然后可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
③违约责任方法包含修理、 更换、 退货、 赔偿损失。
对外
①缺点产品造成人身、 其她财产、 她人财产损害, 生产者应负担赔偿责任;
②无追偿次序, 受害人(消费者、 第三人均可)找销售者或生产商均可。
对内
生产者负担无过失责任生产者免责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发损害缺点尚不存在;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觉缺点存在。(若流通后发觉缺点, 应立刻召回或采取必需方法, 不然仍要负担责任)
销售者负担过失推定责任:
因销售者过失使产品存在缺点, 造成人身、 她人财产损害, 销售者应负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生产者或供货者时, 负担侵权责任。
运输、 仓储者终局责任: 因运输者、 仓储者等第三人过失使产品存在缺点, 造成她人损害, 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诉讼时效
1年短时效
2年, 最长(确保安全使用期内除外)
精神损害
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 食品卫生安全法
调整对象
①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安全管理、 在生产中使用;
②食品包装材料、 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标准
种类
制订主体
内容
国家标准
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强制实施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不得制订其她食品强制性标准。
省标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适用对象: 地方特色食品;
内容: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立案后生效,
【注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后, 省标即行废止, 更严也不行。
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
内容: 严于国家标准或省标内容(激励并非强制要求);
生效: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案。
食品安全控制
生产经营安全控制
通常
要求
①生产许可制度: 食品(及添加剂)生产、 销售、 餐饮需要取得许可;
【注意】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②新品报批制度: 新食品、 新食品原材料、 新添加剂生产均需报卫生部审批;
③食、 药不能混同;
④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过程
控制
①患有威胁食品安全疾病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②严禁将剧毒、 高毒农药用于瓜果、 蔬菜、 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
食品广告限制
①严禁虚假, 严禁包含疾病预防、 诊疗功效;
②严禁食药监管部、 检验机构、 行业协会以广告或其她形式推荐食品;
③消费者协会不得以收取费用或其她牟取利益方法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殊
食品
保健品
①不能对人体有急性、 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②新品或首次进口须经食药监管部门注册;
③标签、 说明书应详尽真实, 申明“本品不能替换药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须经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注册。
【比如】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 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等。
婴幼儿食品
①食品原料、 添加剂、 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省级食药监部门立案;
②婴幼儿乳粉产品配方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
③不得以分装方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一样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进出口管理
进口
管理
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尚无标准或进口新食材、 添加剂, 经卫生部审核同意;
②预包装应该有汉字标签、 说明书;
③建立销售统计, 最少保留至保质期满后6月; 没明确保质期, 保留最少2年;
④出口商或代理商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案;
⑤境外生产商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出口
管理
①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抽检, 海关凭签发通关证实放行;
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案。
食品召回制度
主动
召回
生产者
发觉问题
经营者
发觉问题
责令
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据要求召回或停止经营,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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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
通报
①事故发生单位、 诊疗单位——向县卫生局和食药监局汇报;
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食药监管部门——向本级政府+上级食药监管部门汇报;
③县级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部门应根据要求上报;
④必需时, 可直接向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汇报。
事故
处理
①发生重大事故, 县以上政府应立刻成立处理指挥机构, 开启应急预案。市以上食药监部门应立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 向本级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汇报;
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含两个以上省, 由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三级
应急
预案
①国务院——组织制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②县以上地方政府——应制订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上一级政府立案;
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定时检验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方法落实情况, 立刻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风险监测评定
项目
监测
评定
内容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原因
食品及相关产品生物、 化学、 物理性危害
开启机制
主动进行
①监测或接到举报;
②为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③为确定关键领域、 关键品种;
④发觉或判定新危害食品安全原因;
⑤卫生部认为其它情形。
作用
为开启评定提供素材
评定结果是制订标准和监管科学依据
机构
①卫生部主导制订、 调整监测计划;
②省卫生部门, 制订、 调整检测方案, 报卫生部立案。
①卫生部负责组织评定;
②由教授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定教授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定;
③结果由卫生部公布。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生产者经营者
(1) 违反许可制度违法行为:
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生产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添加剂 + 罚款;
②有明知过失场地提供者或其她条件提供者: 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连带赔付受损害消费者。
(2)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
①重大: 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 罚款;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直接责任人员拘留;
②比较重大: 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 添加剂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 罚款;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③相对较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 添加剂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 罚款; 情节严重, 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④较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更正 + 警告; 拒不更正, 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 事故发生后违法行为:
①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处理、 汇报: 责令更正 + 警告;
②隐匿、 伪造、 毁灭证据: 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③后果严重: 吊销许可证。
特定违法行为人
(1) 妨碍执法者:
责令停产停业 + 罚款;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视情况治安管理处罚;
(2) 虚假信息公布者:
治安管理处罚; 关键责任人员处分; 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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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加重和免去
(1) 累计加罚:
1年内累计3次非责令停业及吊销许可处罚, 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 禁职处罚:
吊销许可证: 相关人员5年禁职; 因食安犯罪被判处有期以上, 终生禁职。
(3)免去要求:
食品经营者充足推行了检验注意义务, 可免去行政处罚, 但不免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 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罚金赔付;
(2) 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和首付责任制:
受害消费者能够选择生产者或消费者要求赔付; 接到消费者索赔生产经营者, 实施首负责任制, 先行赔付, 假如是对方责任, 赔付后可追偿。
(3) 处罚性赔偿:
①生产者无过失赔偿;
②经营者要求“明知”过失;
③责任: 增加处罚性赔偿, 10 倍价款或3倍损失2选1, 最低1000元;
宏观调控法
第一讲 财税法
1、 税种类
增值税
概念
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步骤增加值为征税对象一个税。
征税对象
全部行业
税率
17%
①销售或进口(13%除外); ②加工、 修理、 修配劳务; ③有形动产租赁。
13%
①粮油; ②自来水、 热水、 冷暖气、 家用燃料; ③印刷物; ④农用具等
11%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 ②销售不动产; ③不动产租赁;
④建筑服务; ⑤交通运输服务; ⑥邮政、 电信服务。
6%
①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除外); ②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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