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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与民企合作出资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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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协议书 甲方(出资人): 乙方 (出资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出资协议 甲方(出资人): 乙方(出资人): 为合作发展, 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置从事售电业务 企业, 在协商一致、 平等互利基础上, 双方依据《中国 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签署以下协议内容,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企业基础情况   1.1 申请设置企业名称确定为“ 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 甲、 乙双方(以下也称为: 全体股东)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1.2 企业住所拟设在 。 1.3 企业经营范围为: 。 1.4 企业经营期限, 暂定为 年。 第二条 企业出资人基础情况 2.1 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2.2 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2.3 甲方已知, 乙方所持股份中, 包含其她自然人股东之股份, 乙方代持股份名单详见附件一。甲方同意, 不管何时, 如附件一中自然人股东要求将其姓名记载于企业章程并办理对应工商变更登记, 甲方均不提任何异议并愿配合出具相关文件、 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条 注册资本与出资 3.1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其中: 甲方: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 以实物出资, 占注册资本 30 %, 月 日之前缴纳。 甲方出资实物应为甲方独立全部、 独立使用220KV-10KV配电网资产, 出资实物由双方共同委托评定机构核实财产并评定作价, 评定价值应经双方共同认可, 出资实物清单详见附件二。 乙方: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 以货币出资, 占注册资本 70 %, 月 日之前缴纳。。 3.2 全体股东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共同开设企业银行账户并委托评定机构, 办理甲方出资财产委托评定工作。 3.3 全体股东均应按本协议第3.1条要求出资期限, 立刻缴付出资, 实物出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4 全体股东均承诺本协议项下己方出资权属清楚, 不存在任何形式抵押、 担保或第三者权益, 办理财产权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5 如以上资金不足以运行项目, 则各方同意根据上述出资百分比继续缴纳出资,并增加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登记与资质取得 4.1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 为代表作为申请人,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置登记。 4.2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 为代表作为申请人, 向监管机构申请措施电力业务许可证、 供电营业许可证。 4.3 各方应确保向申请人提供己方登记文件、 证件真实性、 有效性和正当性并负担责任。 第五条 企业组织结构 5.1 企业组织结构为股东会、 实施董事、 监事、 总经理。 5.2 企业设实施董事1名, 由乙方委派,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5.3 企业设总经理1名, 由实施董事兼任或聘用, 。 5.4 企业设1名监事, 由甲方委派。 5.5 股东会、 实施董事、 监事、 总经理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参考企业法相关要求, 以企业章程最终要求为准。 第六条 甲方用电 6.1 鉴于企业从事售电业务且甲方为企业股东, 故企业运行期间, 甲方用电由企业全部提供, 企业因提供甲方用电而产生成本由乙方自愿负担。 6.2 甲方实际用电量以企业计量为准。 第七条 红利分配与风险负担 7.1 双方同意甲方年度用电量购、 售电差额所产生之可分配红利, 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7.2 甲方年度用电量购、 售电差额计算方法为: 甲方年度用电电费(按企业交给电业局电度电价计算) — 线(变)损 — 购电成本(发电厂电价+ 输配电价 + 政府基金等) 7.3 除上述7.1、 7.2条所约定情况外, 企业因其她经营所产生之可分配红利, 由甲乙双方按股权百分比分配。 7.4 甲乙双方以所认缴出资额为限, 按股权百分比负担风险。 第八条 双方权利、 义务 (一)权利   8.1 随时了解企业设置工作(含资质申请, 下同)进展情况。   8.2 签署企业设置过程中法律文件。   8.3 审核设置过程中筹备费用支出。 8.4 在企业成立后, 根据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相关要求, 行使股东应享受权利。 (二)义务 8.5 立刻提供企业申请设置所必需文件材料。 8.6 如任何一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 除向企业补足其应缴付出资外, 还应对其未立刻出资行为给其她方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8.7 企业成立后, 任何一方均不得抽逃出资。 8.8 企业成立后, 全体股东根据国家法律和本企业章程相关要求, 负担股东应负担义务。 第九条 费用负担   9.1 全体股东同意在企业设置成功后, 将为设置企业所发生全部费用列入企业创办费用, 由成立后企业负担。 9.2 在企业设置过程中, 如因任何一方过失, 造成企业设置不 能 , 则设置过程中所产生费用和债务, 由过失方全部负担。 9.3 除上述9.2条所约定情形外, 如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原 因, 造成申请设置企业已不能表现股东原本意愿或者企业不能设置 时,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可停止申请设置企业, 所花费用按本协议 第3.1条所约定股权百分比分摊。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要求如数缴纳出资, 则每逾期一日,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出资额____%作为违约金。 10.2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 则守约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处理, 违约方对守约方任一选择, 均应给予完全同意及配合: A/ 单方解除本协议, 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B/ 除按11.1条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外, 另将违约方逾期缴纳金额所对应股份, 转为守约方应享受股份百分比。 第十一条 通知   11.1依据本协议需要,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全部通知以及各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相关通知和要求、 诉讼文书等, 必需用书面形式, 可采取书信、 传真、 电邮、 当面送交等方法传输。以上方法无法送达, 方可采取公告送达方法。 11.2各方通讯地址以下: 甲方: 法定地址: 联络人: 联络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法定地址: 联络人: 联络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11.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 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她方; 不然, 由未通知方负担由此而引发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签署或推行中发生争议, 由各方协商处理; 协商或调解不成, 由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13.1 签署本协议目在于对企业出资、 经营管理权等事务作出约定, 并依据本约定起草相关章程。 13.2 如依据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 本协议相关内容不能表现在章程中或者必需使用相关部门示范文本等原因造成最终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 则章程中不能表现部分按本协议推行; 章程中能够表现部分, 如与本协议不一致, 则以章程为准。 13.3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13.4 附件一《乙方代持股东名单》、 附件二《甲方出资实物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13.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13.6 本协议一式贰份, 双方各执一份, 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人: 乙方: 签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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