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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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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协议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协议管理, 防范和化解协议风险, 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促进企业连续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结合企业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协议是指除劳动协议外, 企业及其全资、 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以及企业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属单位。  所属单位: 特指企业所属全资企业、 控股子企业(已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四条 协议管理是对协议立项、 意向接触、 资信调查、 商务谈判、 协议条款确定、 审核会签、 签字、 立案、 推行、 变更、 中止、 解除、 纠纷处理、 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协议管理应该以防范风险, 实现协议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协议行为中以任何方法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第六条 协议管理实施分级管理、 分类管理、 协作管理和归口管理标准, 实施全员、 全过程、 全方位管理标准。 第七条 企业协议管理实施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签署协议管理制度。 协议管理实施目标责任制, 各单位关键责任人对协议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对预算内经营管理事项协议、 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事项协议, 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分管领导协议签署权; 预算外经营管理事项协议以及包含企业重组、 投资、 资产转让、 处理、 置换、 借款、 担保、 抵押等重大投资或资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协议, 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下,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采使用方法定代表人专题授权。 第二章 协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企业总经理主持和领导企业协议管理工作, 组织制订企业协议管理规章制度。其她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其分工范围内协议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是企业协议归口管理部门, 其她各职能部门是企业分类协议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协议分类管理 (一)工程设计、 项目收购、 投资等开发类协议谈判组织、 起草、 签订、 推行以及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意见方案由投资部门负责承接, 各部门配合; (二)专业工程施工, 设备采购等工程类协议签订、 推行以及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意见方案(除由项目企业、 各分子企业负责)由建设管理部负责, 各部门配合; (三)借款、 担保、 抵押、 保险、 资产评定等财务类协议谈判组织、 起草、 签订、 推行以及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意见方案由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其她部门配合; (四)专题物资采购(钢材、 水泥等)协议谈判组织、 起草、 签订、 推行以及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意见方案由物资分企业负责承接; (五)办公用具采购、 形象宣传等行政管理类协议谈判组织、 起草、 签订、 推行以及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意见方案由综合管理办公部门负责承接; (六)劳动、 聘用、 培训、 薪酬管理、 劳务派遣等相关劳感人事方面协议谈判、 起草、 签订、 推行、 变更及解除意见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承接。 (七)所属企业能够参考上述协议分类措施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协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是: 1、 建立健全企业协议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规范, 推广实施相关协议范本; 2、 参与协议起草、 谈判、 审查和签署工作, 对协议正当性负责; 3、 落实实施协议管理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4、 处理重大协议纠纷, 指导分类协议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处理通常协议纠纷, 参与内部协议纠纷调处; 5、 对企业协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检验。 6、 建立企业协议管理网络, 强化企业协议管理信息化水平; 7、 完成企业交办其她相关协议工作。 第十三条 分类协议管理部门职责是: 1、 负责协议立项, 指定协议承接人, 进行可行性论证, 意向接触, 资信调查, 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2、 组织协议谈判;   3、 起草协议文本, 并组织审查会签;  4、 组织协议签署, 办理所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负责协议推行、 变更、 解除及纠纷处理;   6、 负责协议档案管理, 建立本系统协议档案和统计资料;   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企业审核协议事项办理; 8、 完成企业交办其她协议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协议应由协议责任单位指定签约承接人和履约责任人。签约承接人对协议签署负直接责任, 履约责任人对协议推行及协议纠纷处理负直接责任。 本措施所称责任单位包含负责协议谈判、 签署签约责任单位和负责协议推行履约责任单位。签约承接人是指在协议签署过程中代表责任单位负责对外联络、 资信审查、 协商洽谈、 协议文本起草和办理审核会签人员。履约责任人是指在协议签字生效后, 代表单位全方面行使协议权利、 推行协议义务责任人。 第十五条 签约承接人和履约责任人应为企业职员; 指定非本单位职员为签约承接人和履约责任人, 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 协议评审和签署 第十六条 协议应该以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名义签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分、 子企业能够在登记营业范围和企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 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未取得授权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第十七条 签署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凡能适用国家、 行业或集团企业协议示范文本, 应该适用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签约承接人或委托代理人经授权后, 应该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进行代理活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除得到被代理人追认外, 由行为人自己负担责任。委托代理人应该亲自行使代理权,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委托。 第十九条 以集团企业名义签署协议, 由集团企业分类协议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法律审核、 会签; 所属企业以自己名义签署招投标协议、 重大协议由所属企业组织评审并报集团企业法律审核、 会签。未经评审协议, 不得签署。 本措施所称重大协议是: 1、 金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施工、 监理、 设计、 设备采购合相同; 2、 投资协议; 3、 资产(包含股权)收购、 出售、 重组协议; 4、 其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协议或协议总价虽小于50万元, 但包含企业或子分企业重大权益协议。 所属企业50万元以下协议由所属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报集团企业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 签约责任单位应该对协议相对人主体资格、 资质、 推行能力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了解和分析。必需时, 签约责任单位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议风险调查和分析, 形成协议风险评定汇报, 供领导决议参考。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署前, 签约责任单位应该将协议草案、 协议相对人资信情况等资料一并同时送交分类协议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并为每个部门预留最少1-2个工作日审查时间。紧急情况时, 亦应留出必需审核时间。部门审查时间不应超出3个工作日。 协议评审部门在审查中发觉材料不全, 能够要求签约承接人补充材料, 因为补充材料而影响审查时间, 审查时间重新计算。 协议评审部门在审核协议草案后, 应该提出明确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分类协议管理部门对协议草案应该从经济可行性、 技术可行性、 履约能力可行性、 协议风险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法律事务部门对协议草案应该从正当性、 严谨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签约责任单位负责根据部门审查意见修改、 完善协议草案, 负责向分管领导汇报部门审查意见、 协议草案修改情况、 协议当事人资信情况, 负责将全部相关协议材料呈送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签署; 应该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协议依摄影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她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缺乏部门审查意见协议草案, 应该拒绝审批, 并将协议草案退回签约责任单位由其按程序组织评审、 完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影响企业重大权益协议事项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组织经济、 技术、 财务、 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对协议事项进行风险调查和分析, 形成风险评定汇报, 供领导参考决议; 组成谈判小组进行协议谈判。 影响企业重大权益协议是 1、 投资协议; 2、 资产重组协议; 3、 资产收购、 出售协议。 第二十五条 签约责任单位协议用印应该严格实施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由签约承接人按用印步骤办理用印手续, 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使用印章。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而且标准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给予签字盖章, 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 信函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单份协议文本达二页以上须加盖骑章。 协议盖章生效后, 由协议分类管理部门按企业确定规范对协议进行编号并登记; 协议文本标准上我方应持不少于二份。 协议变更后, 协议编号不予改变。 第二十七条 签约责任单位签署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生效协议, 由签约责任单位办理生效手续, 因未办理同意、 登记等生效手续, 造成协议未生效, 由签约责任单位负担责任。 第四章 协议推行 第二十八条 协议经签字、 盖章, 且约定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方面实际推行。协议生效之前, 不得实际推行。 协议生效后, 应该根据协议要求全方面推行协议, 任何人不得私自违反协议约定。 协议生效后, 签约责任单位和签约承接人应将协议推行阶段所需材料移交负责协议推行履约责任单位, 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向履约责任单位进行协议交底。 第二十九条 履约责任单位应该发文指定履约责任人, 由其组织相关人员熟悉协议内容, 全方面、 正确了解协议条款, 分析协议履约风险和利弊, 制订协议风险防范策略和方法, 最大程度地化解协议风险。 履约责任人能够经过多个方法, 了解相关人员对协议内容熟悉和了解情况, 并负责计划落实协议风险防范策略和方法。 第三十条 履约责任单位组织协议推行, 办理相关事项, 并立刻填写《协议推行情况统计表》, 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立案。 第三十一条 协议推行中因相对方发生重大事件和政策发生重大改变等原因出现, 继续推行协议, 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履约责任单位应立刻向指定其负责履约机构进行书面汇报并提出处理方案, 经企业领导审查和企业法律事务部法律风险评定后, 按协议评审程序决定是否变更、 转让、 解除。 第三十二条 履约责任单位发觉协议相对方不推行或不全方面、 不合适推行协议时, 应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以正确方法向对方提出异议, 必需时应该经分管协议管理领导同意后行使抗辩权。关键异议文件、 函复应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送出。 第三十三条 协议相对方违反协议约定, 履约责任单位应该采取必需方法, 避免损失扩大。 第三十四条 协议推行过程中, 如碰到不可抗力影响协议推行时, 履约责任单位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采取方法降低损失, 同时搜集相关发生不可抗力有效证据, 与对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履约责任单位财务部门应依据协议、 书面变更协议、 结算资料等协议文件对外进行财务往来。未推行结算、 同意程序, 不得对外支付款项。财务凭证是协议推行原始证据, 应严格保管。未经关键领导书面同意, 不得将包含协议推行商业秘密财务凭证对外出示、 出借或复印。 第三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部门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在对外往来函件上加盖单位或部门印章, 严禁任何人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向协议她方出具证实, 泄露推行情况, 提供协议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协议推行完成或解除后, 履约责任人应该向指定其负责履约机构和关键领导提交协议推行情况书面汇报。 第五章 协议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条 协议变更应由履约责任单位与对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包含协议价款、 质量、 数量、 推行期限、 推行地点、 履约方法、 违约责任、 纠纷处理方法等条款重大变更, 或解除协议, 应该拟订协议草案, 送分类协议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报企业领导依权限同意后, 方可签署协议。 第三十九条 履约责任单位收到协议她方要求变更、 解除协议文书、 电报、 电话、 信函、 图表、 数据电文, 应立刻与企业协议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 请示分管领导; 假如必需变更或解除协议, 应与她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书面协议草案, 确定索赔条件。 第四十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回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办理。因工作懈怠没有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对方, 履约责任单位和履约责任人负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后, 履约责任单位应该根据协议要求做好协议结算和清理事务, 立刻处理未完结事务, 避免造成纠纷或损失。 第四十二条 转让协议权利义务, 应该符正当律、 行政法规及协议本身要求, 并推行本措施要求协议变更审查、 同意程序。 第六章 协议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议发生纠纷时, 应采取协商、 调解方法处理。发生重大协议纠纷, 经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 应将协议草案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高管同意后, 方可签署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 经企业领导同意后, 提请诉讼或仲裁。 重大协议纠纷是指争议标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纠纷。 第四十四条 发生协议纠纷时, 履约责任单位应立刻书面汇报企业, 在法律事务部门指导或直接参与下快速搜集有效证据。 第四十五条 以诉讼或仲裁方法处理纠纷时, 履约责任单位应向法律事务部门确定代理人、 诉讼方案等, 并报企业审批。 第四十六条 企业重大协议纠纷诉讼或仲裁活动应由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以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诉讼或仲裁纠纷,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企业是分支机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 分支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诉讼或仲裁纠纷, 应该向企业法律事务部汇报, 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以企业名义仲裁或诉讼, 企业委托代理人代理手续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并经企业领导同意后办理。调解书、 协议书、 裁决书、 判决书、 裁定书正本应与协议一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归档, 副本或复印本可交相关机构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生效调解书、 裁决书、 判决书、 裁定书时, 履约责任单位应立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第七章 协议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以集团企业名义签署协议档案由集团企业法律部统一管理, 以所属企业名义签署协议档案由所属企业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报集团企业法律部立案。协议推行完成, 履约责任单位应根据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立刻移交协议档案。 第五十一条 协议签署后20天内, 签约责任单位应将协议副本或复印件分送分类协议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立案。 第五十二条 需要查阅、 复制协议文档, 向分类协议管理部门申请, 分类协议管理部门将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在同意范围内查阅、 复制协议文档。 严禁个人保管协议文档原件, 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复印、 留存协议文档。 第五十三条 协议文档内容包含: 1、 协议文本及份数、 协议补充协议、 变更和解除协议、 授权委托书; 2、 签约承接人及履约承接人情况登记; 3、 协议附件、 协议评审表及其她相关文件; 4、 协议推行原始证据材料、 推行情况记载; 5、 纠纷或争议处理情况记载及相关材料; 6、 协议推行情况书面汇报。 第五十四条 对履约期限较长或情况较复杂协议, 履约责任单位应该设协议管理部门或专职协议管理员。协议管理部门、 协议管理员以及没有配置协议管理员履约责任人负责协议推行阶段协议文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协议推行阶段一切往来函电、 会谈纪要、 变更文书、 统计资料等履约原始证据, 由协议管理部门(协议管理员)统一编号、 留存, 严格管理, 除业务性质应由其它部门保管外, 严禁其她部门和个人保管履约证据原件。 第八章 协议管理检验、 监督 第五十六条 协议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及所属单位协议管理实施监督、 检验与指导。 分类协议管理部门对各自业务系统协议管理实施检验与指导。 第五十七条 企业各单位应定时自行检验协议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和协议签订、 推行、 管理情况, 总结经验, 发觉问题, 研究方法, 不停提升协议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据其给企业造成损失大小或后果严重程度, 依据企业相关要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违反本措施要求签署协议; 2、 签署有重大缺点或无效协议; 3、 协议承接、 评审、 审批人员玩忽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 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 4、 履约责任人未依法律和本措施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 5、 签约承接人、 履约责任人或协议管理员丢失协议文本及相关文件; 6、 签约承接人、 履约责任人提供虚假材料; 7、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约或未经书面同意自行转委托; 8、 印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丢失印章或违反印章管理制度滥用印章; 9、 本措施要求应该审核含有协议性质文件未经审核, 违章签署; 10、 发生纠纷后, 隐瞒或不按要求立刻汇报, 或不立刻采取方法, 造成严重后果; 11、 应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提出索赔而私自放弃造成较大损失; 12、 在协议签署或推行当中, 与对方或第三方恶意串通或者有收受贿赂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13、 泄露商业秘密和私自对外提供证据材料、 证实、 信息; 14、 使用非法手段签署协议; 15、 其它违反本措施要求,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所属企业依据实际情况, 制订本单位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制订细则必需遵守本措施标准和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措施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 协议台账记录表; 2、 协议推行情况统计表; 3、 协议审核评审表; 合 同 台 帐( 年度) 协议类型: 第 页 序号 合 同 名 称 协议 金额 (万元) 签约时间 履约期限 协议变更情况 协议推行情况 我方情况 对方情况 签约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履约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名称及 签约人 营业执照号 制表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章): 协议推行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统计期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合 同 名 称 协议类型 协议金额 对方当事人 签署时间 推行期限 推行 状态 变更 情况 履约责任单位 履约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署名或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协议审核评审表 协议名称 协议标 协议内容 简 介 协议审核 评审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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