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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劳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依据《劳动法》、 《劳动协议法》、 《社会保险法》、 《工会法》等要求,制订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学校职员。
二、 学校全方面遵守劳动、 社会保险、 安全生产、 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 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员劳动正当权益。
三、 学校着力加强人文关心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员、 调动职员主动性作为用工管理关键内容,切实推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员全方面发展,増强学校凝聚力,构建友好稳定劳动关系,提升关键竞争力,加紧形成事业关爱职员、 与职员共同发展利益共同体。
四、 职员应该完成工作任务,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 老实守信、 奉献社会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 友好、 创新团体理念,让新型友好团体理念成为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员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 工作时间
学校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七天工作5天共40小时制度。
二、 考勤
(一)职员必需遵守学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
早退、 旷工。
(二)职员出入学校(包含上下班、 加班、 迟到、 早退、 旷工等)必需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统计方法。
三、 加班管理
(一)职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报学校主管同意; 学校因需要安排加班,应与教职员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情形外,职员加班通常
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廷长工作时间,在保障职员身体健康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不过每个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
四、 休假
(一)教职员每七天六日休息2天(法定调休除外)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依法足额提取职员教育培训经费, 专款专用, 切实确保职员培训权利, 组织开展职员入职培训、 在岗培训、 专业技术技能等培训工作。
(二)学校建立健全职员培训制度, 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帮助职员实现岗位成才。
(三)岗前培训, 新入职职员必需进行上岗前相关培训, 立刻适应本岗工作。
(四)在岗培训, 关心职员成长发展, 每年进行相关培训, 帮助职员提升技能水平; 支持激励职员参与学历教育, 提升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离职制度
一、 协商解除
学校与职员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按要求支付经济赔偿。
二、 学校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能够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1.职员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职员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3.职员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 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4.职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或额外支付职员一个月工资后, 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并依法支付经济赔偿。
1.职员患病或者非工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工作;
2.职员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经学校与职员协商, 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协议。
三、 职员解除劳动协议
(一)职员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学校。
如职员未提前通知学校而造成损失, 依法需负担赔偿责任。
(二)学校保障职员正当权益, 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职员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学校按要求负担经济赔偿。
1.学校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学校未立刻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3.学校未依法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
4.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要求, 损害职员权益;
5.学校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 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6.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职员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其她情形。
第五章 附则
一、 本规章制度与法律、 法规不一致, 以法律、 法规要求为准。
二、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协议有抵触, 以集体协议为准。
三、 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员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职员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 本规章制度确定后通知全体职员。
职员认为本规章制度不合适, 有权向学校提出, 经过协商给予修改完善。
五、 本规章制度自3月1日起实施。
xxxxxxxx学校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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